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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設備管理制度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62W

機電設備管理制度

機電設備管理制度1

一、機電設備的運行、維修、保養實行機長為首的園班包機、小班分片的包機責任制。包機內容:包設備安全運行、日常維護、小修及保養,確保設備完好;包工資、能耗及配件和材料消耗;包人身安全和生產任務完成;包設備和環境衞生。

二、各種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工種等級的應知、應會,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操作。司機應做到“三知”、“四會”,合理使用設備,嚴禁超負荷、超範圍使用。

三、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本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操作規程。各包機崗位需掛牌留名,責任到人。

四、包機組所管的設備必須達到台台完好。設備淨、亮、機房、硐室及周圍環境衞生良好。

五、司機在值班時,必須精力集中,熟練、正確操作,班中做到“四勤”:即勤聽,聽設備運轉聲音是否正常;勤看,看各種儀表、信號指示是否正確;勤摸,觸摸軸承和電機温度是否正常;勤看,查設備的運行狀態是否良好。

六、司機和維修工應按設備巡迴點檢圖的路線,對設備各關鍵部件逐一認真進行日常點檢和定期點檢,並填寫檢查記錄。杜絕空檢和漏檢現象發生。

七、搞好設備潤滑工作。按設備潤滑要求和包機組分工,值班司機

八、應定期檢查設備潤滑狀態,維修工做到潤滑“五定”:即定人、定期、定點、定量、定質,換油應填寫記錄。

九、司機應按時認真交接班。司機接班後必須對管轄的設備進行全面檢查,試驗各種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司機和維修工必須按規定的檢修時間對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及小修。

十、發生機電設備事故時,值班司機及維修工應及時處理,並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對影響生產半小時以上及設備損壞較大的事故時,值班司機應及時報告機電隊和礦調度室。

十一、機電隊和包機組應簽訂包機合同,每月根據包機內容和定額完成情況,確定對包機組人員進行獎懲,對重大人身和設備事故要對責任人從嚴懲處。

機電設備管理制度2

一、機電運輸科為礦設備主管部門,負責全礦設備計劃、驗收、大修、更新、改造、報廢等全過程綜合管理,並參與新設備的選型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本礦設備管理的實施細則和制度。

2、負責全礦設備購置計劃,大修計劃的編制及管理工作。

3、負責全礦設備報廢的鑑定、報批工作。

4、負責全礦設備分配、調撥工作。

5、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礦所屬各單位的設備管理,組織開展技術革新活動,推廣先進經驗,推廣新技術、新工藝。

6、參與新設備的驗收工作。

7、負責組織設備計劃檢修。

8、審查確定安全技術改造項目。

9、負責全礦機電設備安全、經濟合理運行。

10、協助安全監察部對機電運輸系統職工進行培訓、技術考核。

11、對大型、重大事故組織分析,並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二、全礦的機電設備由機電運輸科統一調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外借、亂拆、亂卸設備。否則,限期整改或交回並每日罰款100元,直至整改合格或交回為止;井下轉接的機電設備,轉交單位轉交的設備必須完好,不缺零配件,否則對轉交單位按不完好情況罰款100元/處。接收單位接收設備後要定期維護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損壞情況,由接收單位負責處理,設備不用後,拆卸的設備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丟失的零配件按原價賠償。

三、所有使用或回收設備的單位必須確定一名工作認真、業務熟練的兼職設備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設備領取、記賬、管理和回收等工作。

四、各單位領用設備時,必須由設備管理員持本單位設備賬本和填寫完整的設備領用單(填寫清楚設備名稱、型號、出廠編號等)到設備庫領用設備。對於少數從機修車間領出的設備,設備庫保管員必須到現場驗收簽字方可發放。領用單上要有主管領導的簽字方可生效。若遇特殊情況不能辦理正常手續的,可由當天值班礦領導簽字暫借,但必須在事後24小時以內補辦正常手續,不及時辦理的',一天罰設備使用單位100—200元,對機電隊機修車間私自發放設備庫設備的罰款100元/次。

五、各單位需更換新設備時,必須先將舊設備回收入庫,由設備庫保管員開具設備回收單,憑設備回收單到機電運輸科辦理更換手續。如特殊情況無法回收時,可持經主管礦長簽字的借條到設備庫借領。但舊設備必須在兩日內回收,補辦更換設備手續。否則,超過一天罰款100元。

六、五小電器(防爆按鈕、防爆電鈴、防爆電棒、防爆接線盒、4mm;以下電纜)的領用都要從機電設備庫領取,礦供應科中的五小電器只對機電運輸科發放;沒有經機電設備庫領取的五小電器,在生產中出現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供應科發放者和使用單位各承擔100責任。

七、各單位領用井下新增設備,必須提前兩天到機電運輸科辦理“採區供電整定審批單”,憑“審批單”辦理領用手續。即機電運輸科在接獲使用單位用電申請開工施工單後,兩天內完成負荷審批、接電設計、電纜、設備配套供貨,機電運輸科沒有按期完成“審批單”影響正常生產的罰款100元,井下施工單位不經機電運輸科同意私拉亂扯的,給予100—300元罰款。

八、各單位領用設備時,設備所配戴的完好卡片要由領用單位保存。回收時,卡片連同設備一併交回。如果沒有交回或將卡片丟失者,單台(件)對該單位一次性罰款50元,對該單位設備管理員罰款20元;電纜走向“米標牌”丟失的罰款100元/次;丟失電纜按照採購價的3—5倍處罰領用/使用單位。

九、對於沒有辦理任何手續而設備庫管理員私自發放設備者,罰設備庫管理員50元/次,並限期補齊手續。

十、一切出入庫的機電設備,必須做到出有憑,入有據,有設備編號、檢修(防爆)合格證(防爆設備必須加蓋防爆驗收合格章);否則給予機電運輸科100元/次的罰款。

十一、各單位在使用皮帶機、刮板機等機電設備時,其隨機配戴的附件不經機電運輸科批准一律不準用作其它用途。如經發現,則對使用單位處以100元/件/次的罰款。

十二、回收入庫的設備,設備庫管理員和設備驗收員必須全面認真檢查,並填好設備回收單,造成設備損壞和配件丟失要賠償。個別無法當時確定的設備,可暫打封條,並在1———3日內由修理房拆開,通知有關單位現場分析,按分析結果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十三、回收的設備以最終入庫的數量為準,對回收過程中丟失的設備,回收單位應按原價賠償。

十四、回收的設備要將其配套的配件、底盤也一併回收。否則,按100元/件進行處罰。如果有設備標誌牌的也要將標誌牌一併回收,如丟失則按50—200元/個進行處罰。

十五、對於將要移交的機電設備在未移交給接收單位之前,由原單位維護看管。如發生設備及零部件損壞、丟失,由原使用單位賠償;現場移交簽字後,設備發生損壞及丟失由接收單位賠償。工程結束未移交前,機電設備的丟失、損壞,由原單位負責賠償。移交時機電運輸科管理人員到現場交清接明,簽字生效。設備移交手續結束48小時內,各隊設備管理員要到機電設備庫消帳或註冊,凡超過規定時間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按100元/天處罰。

十六、設備移交時,除達到基本完好標準和正常運轉外,溜子巷的浮煤要清淨(和溜子底槽平為準),皮帶巷無積煤(以漏出H架底角為準並保持底皮帶200以下無積煤),或達到現場確定的標準。否則,一處罰款100元,超過5米的按20元/米加罰,並限期由移交單位處理。交給接收單位處理的,對移交單位加倍處罰。

十七、對於更換下的設備、配件要及時升井進行檢修。如果安全檢查時,發現工作場所存放有壞的設備、配件,罰使用單位100元/次(若在檢查時當班損壞更換的除外)。如發現備用設備丟失者,由使用單位按原價進行賠償。

十八、在平地設備檢修完成後,由檢修單位申請,機電運輸科組織驗收,驗收中每發現一項問題,對檢修單位罰款10———50元,並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掛上驗收合格單,合格單上需有機電運輸科內組織驗收者簽名。

十九、設備、配件丟失、損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1、電動機、水泵燒燬按照“設備送修鑑定單”上所出現的修理費用賠償。

(1)電機損壞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罰使用單位:

①運行時間超過一年燒燬的。

②局部匝間短路。

(2)對下井使用時間不超過24小時毀壞的電機、水泵經分析後處罰,但必須在24小時之內送回設備庫。超過24小時不再分析,直接罰使用單位。

2、電機安裝使用後,五天之內電機軸斷,屬安裝責任,一次罰安裝單位200—500元。

3、設備安裝以後不能使用或在試運行期3天內(移交前)損壞,該設備必須在32小時內升井檢查。屬設備運輸中碰傷、進水等原因導致設備受損的,由運輸單位負責,並承擔罰款。屬安裝造成的由安裝單位負責,並承擔罰款。非以上原因者,由機電運輸科、調度室共同分析決定。不按時升井者,按安裝單位的責任處理。

4、對設備易損壞的消耗按下列規定進行考核:

皮帶機託輥月損耗率0。5%;刮板月損耗率為2%;鏈環月損耗率4%;鏈環螺栓月損耗率10%。

5、應回收而沒有回收的,發現後,回收單位應在接到通知當日內回收,可衝減消耗。否則,按原值對回收單位進行處罰。

6、機電設備及附件、配件丟失按原價賠償(易損件除外)。損壞的零部件要以舊換新,但不得缺小件。否則,按缺小件的價值給予賠償。

7、每損壞一台減速機,罰使用單位500元;減速機加水,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200元;減速機缺油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200元;每損壞一台開關,按照修理所需費用罰使用單位(人為損壞的加倍處罰)。

8、設備隨機保護失靈或不使用,罰使用單位100—200元。

9、各單位所使用開關、電機、減速機、機尾架等大型部件以及託輥、縱梁、刮板等易損件,每月清點一次,帳物不符的,按規定對使用單位進行處罰。

10、皮帶機的皮帶要經常調整,不準用元木及鋼管等物件在邊緣擋皮帶跑偏,發現用元木及鋼管調偏,每一根罰款100—200元。皮帶跑偏以皮帶邊緣超出託輥邊為標準,每處以50元為基數,發現跑偏一根託輥加罰5元;在用皮帶的託輥不準發出尖叫聲,發出尖叫者,每個罰款30元;託輥不轉或軸承已壞,仍在使用,每個罰款50元。工作面備用的電機不得放在有積水及潮濕處,並且每週至少接火開動一次。如果發現備用的電機受潮或更換後不能使用者,責任單位按原價賠償。數量多的配件要碼放齊全,分類存放。否則,發現一處罰款50元。

11、每一部皮帶不得少於兩處清煤器,然後,每增加一個出煤點,增加一個清煤器。清煤器必須是鋼板中間加膠皮,禁止使用元木及其它代替,發現缺少或不合格一處罰款100元。

12、在用的刮板機必須完好。如果發現有跳鏈、漂鏈、跳槽現象每次罰款200元。

13、皮帶缺過橋一處罰責任隊100元。

14、皮溜裝煤點前後10米衞生差罰所管區隊100—200元。

15、設備運輸時野蠻裝卸的,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造成設備損壞者按設備原價值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並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50元。

16、不按照設備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造成設備損壞的,責任單位按原價進行賠償,並對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一次罰款50—200元。

二十、大碴(Ф≥300mm)等雜物不準拉入溜煤眼。設備運行過程中,發現大碴塊的,司機必須停機搬下,每搬一次獎司機5元(包括篩選系統),由調度室裁定。並對責任隊給以相應處罰。

二十一、工作面刮板機要保持平、直、穩、牢,不能有兩處彎曲,搭接高度不得小於400mm,發現一處不合要求罰款50元。工作面刮板機拉水煤,對使用單位每次罰款20。

機電設備管理制度3

一、凡發生機械設備或供電事故,造成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由機電科組織有關單位分析處理;造成損失在1萬元以上者,由安監科組織分析,查明原因,劃分責任,拿出處理意見,機電科積極配合。

二、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調度室及當班領導,當班領導應當立即趕往現場,調查分析取證,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報機電部審核。

三、機電部組織現場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及防範措施,並檢查有關責任人及單位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四、被通知到的單位或人員應按要求的時間準時參加事故分析會,否則不再分析,直接按規定加倍罰款。

五、事故調查人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索取相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六、對於違反本規定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給予100—5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給予50—100遠罰款。

機電設備管理制度4

一、機電副總經理、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部長(副部長)及機電隊長,必須定期對所負責範圍內的井上、井下主要機房(硐室)進行上崗檢查。

機電領導幹部定期上崗檢查表

幹部職務

檢查週期

主要機房(硐室)機電副總經理

機電副總機電部長

機電隊長技術員

主提升皮帶機每月一次每半月一次每旬一次

副井絞車每月一次每半月一次每旬一次

主通風機每月一次每半月一次每旬一次

主排水泵每月一次每半月一次每旬一次

主空壓機每月一次每半月一次每旬一次

地面變電站每月一次每半月一次每旬一次

井下中央變電所每月一次每半月一次每旬一次

井下采區變電所每月一次每半月一次每旬一次

井下主運輸皮帶每月一次每半月一次每旬一次

鍋爐房每季一次每月一次

二、檢查內容包括: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設備完好狀態、機房硐室質量達標情況、各種記錄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

三、對檢查出的問題應記錄在領導幹部上崗檢查及錄薄上。記錄要填寫檢查日期、檢查人、陪同人、存在問題、責令整改人、整改達到的標準和要求、完成的時間等。對於重大問題,根據職責範圍劃分,由責任領導人親自負責解決。

四、有整改任務的機電隊(班)必須及時按照要求整改處理,並填寫整改記錄。若存在問題大,不能按時處理,應向主管領導彙報。沒有特殊理由,存在的問題不允許拖到下次檢查中。

五、對機電領導幹部上崗檢查制度執行情況每半年公佈一次,對空崗、漏崗者由礦級領導給予批評,對上崗失職者且引起機電事故時,由上級領導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