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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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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介紹

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介紹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歷來為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同時也為社會各界所密切關注。這部法律的頒佈和實施對於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有效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新出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規定了八章內容,即總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法律責任、附則。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關於總則。

規定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的基本指導思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有關部門、組織及社會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並具體規定了各級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

2、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主要規定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在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基礎上,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的教育。教育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懂得違法和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危害,違法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則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之中,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以及一些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此外,規定學校應當將教育計劃及時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溝通,以利於針對具體情況施教;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錄用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人時,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的內容等。

3、關於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分別從橫向和縱向進行了規定。在縱向上,首先具體列舉規定了什麼是不良行為,如何預防產生不良行為,以及如果產生了不良行為應當如何幫教等內容,如在規定了九種不良行為的基礎上,規定了如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家長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又規定了對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應當及時查找,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未成年人組織、參加實施不良行為團伙的,以及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等內容。在對已經產生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如何進行幫教方面,規定了對於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等內容。在橫向上分別從學校、家庭、社會分層次地進行了規定,如在規定學校的職責方面,除不得歧視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以外,對不符合從事教育教學的教職員工,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在家庭方面,規定對於父母離異的,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也應當履行預防犯罪方面的教育職責;在社會管理方面規定了一系列措施,如禁止在中國小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入標誌;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內容;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以及出版物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國小校周圍環境的治安管理等,此外,還對流動人口中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管理問題進行了規定。

4、關於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首先列舉規定了什麼是嚴重不良行為。其次規定了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採取的矯治措施。在矯治措施中,主要規定了工讀教育、治安處罰和收容教養等。關於工讀學校,規定了報送程序,即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課程設置及內容,即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以及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等。對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規定了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對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規定了可以予以訓誡。另外,規定了對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對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等。

5、關於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除了對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的規定外,主要規定了被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有關部門、組織請求保護,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其他 未成年人實施法律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及犯罪行為時,可以通過所在學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等內容。另外,還規定了對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等內容。

6、關於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首先規定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並規定了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充分保障其應有的訴訟權利,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遵守的一些規定,如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一律不公開審理,對於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不得披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資料等。拘留、逮捕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和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對未成年犯應當保證對其繼續進行義務教育;對刑滿釋放或者未判處監禁刑的未成年犯要落實幫教措施,不得歧視等。

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規定了法律責任及實施的日期,即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