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職工帶薪年休假通知
職工帶薪年休假通知
深圳市智慧瓷業公司全體員工: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同時根據公司發展的實際狀況,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經公司研究,決定開始安排員工帶薪休年假工作。具體休假規定如下:
(一)、享受帶薪年假的範圍:
1、工作滿一年期限的正式員工可享有7天帶薪年休假。
(二)、年假安排方式:
1、員工需提前提出休假的申請,寫好年假申請單後由部門經理根據所在崗位具體的工作情況批准並報行政部備案後方可休假。
2、根據所在部門的工作計劃、人員情況統籌安排員工休假,任何部門安排員工休假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3、年休假應在每年春節開工前休完,不允許跨年度休假,不能累積之前的年休假。
4、如公司臨時有工作的需要,公司有權中止、調整員工正在進行的休假,員工應以工作為重,予以服從。
特此通知深圳市智慧瓷業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第二篇: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通知
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通知
各科室:
為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公務員法》和《縣人事局財政局轉發<雲南省人事廳、雲南省財政廳關於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經研究,現對我局(公司)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我局(公司)職(請您繼續關注本站)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數見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經分管領導審核報局長批准後安排休假。局領導年休假由辦公室徵求領導意見後安排。
三、年休假應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確因工作需要經局領導同意的可推遲到年底安排,原則上不允許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員控制在職工總人數的10%。若職工自行放棄安排休假的,單位不支付補償報酬。
五、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
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
(五)因個人原因脱產學習累計天數超過其年休假天數的;
(六)被停職審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處罰的。
七、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職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職工休假期間,各科室要安排人員接替休假人員的工作,保證工作的連續性。
十、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若有離開彌勒外出的必須向局長報告。
九、本通知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第三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頒佈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根據《xx花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xx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試行)》(x人發〔2014〕51號)的通知,現就我局貫徹落實帶薪年休假作如下規定:
一、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落實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從關心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維護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自覺貫徹落實年休假制度,並帶頭休假。
二、結合單位工作實際,每年初制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根據工作情況安排本單位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建立年休假動態管理台賬,於每年12月31日前對單位當年執行年休假情況進行彙總並報送縣人事局。
三、事假:單位職工請事假半天以上需出據書面假條,半天以下需向分管領導和辦公室報告。
四、病假:職工請病假需出據醫療部門依據,並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病假時間的長短與是否年休按照xx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試行)第六條(三)、
(四)、(五)執行。
五、請假程序:一般職工請假由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准;副局長、紀檢組長請假需由局黨組書記、局長批准,假條送縣委組織部備案;局黨組書記、局長請假,需報縣委書記或縣長批准,假條送縣委組織部備案。
六、所有請假,辦公室需做好登記,並將假條作為檔案資料保存,年底辦公室向局長辦公會報告職工請消假情況。
七、本規定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xx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米人發〔2014〕51號)執行。縣委縣政府如有特殊要求的遵照執行。
八、本規定從2014年2月14日起執行。
第四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
標題:《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
頒佈單位:
頒佈日期:2014-11-16 14:17:51
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休息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簡稱單位)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衝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
第四條 職工休年休假,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
第五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務員法律、法規對其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其他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國務院人事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分別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
第七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1、 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
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和公司的福利待遇。
2、
3、 年休時間:按職工工齡計算,每一年工齡年休一天,但最多每年年休10天。 年休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一次性休完,必須由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同意方可
執行。
4、
5、
6、 同部門人員不允許同時年休。 年休期間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和待遇。 年休期間手機要保證24小時開機,如果遇到重要事情必須本人處理的,接到
通知後儘快返回,根據情況調整年休。
7、
8、
9、 公司實行本年不年休不累計(年底清零),不年休者公司不給予補助。 年休假之前要把自己手頭的工作交接好,以免出現空崗現象。 以下幾種情況不允許年休:
① 工齡不滿一年的;
② 有曠工的;
③ 年休前事假超過10天的;或一年事假超過20天的,次年取消年休;
④ 當年業務未完成任務的,次年取消年休;
⑤ 違反公司紀律,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⑥ 有重大錯誤的。
10、 本條例自2014年1月起施行。
山東萬維網絡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