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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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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電話:

聘請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合同

乙方:湖南諧正律師事務所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68號湖南財富中心富座1212室

甲方因與糾紛一案,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甲方特聘請乙方肖望平、申凱(實習)律師擔任甲方在該案件中民事訴訟代理人。

現依據《合同法》、《律師法》及相關規定,甲方與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委託代理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為甲方民事代理人,委託乙方為案件中負責處理相關法律事務的總代理,乙方的代理權限包括法律諮詢、民事代理、法律顧問、參與訴訟、申請執行等工作。

第二條 委託代理權限

見授權委託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通過各種法律手段,確保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調查、訴訟、執行等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3、甲方應當根據雙方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辦案費、代理費和訴訟等相關費用;

第五條 律師費及訴訟等相關費用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1、律師基礎辦案費用人民幣5000(伍仟)元整,本合同簽字生效後,甲方即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户。

2、本案審結後,甲方應當按照爭議標的額總價值的 5%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3、本案所發生的相關訴訟、行政、司法、鑑定、翻譯、評估、審計、專家論證、公證、仲裁等部門收取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已付的律師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訴訟相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它代理人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或減少費用的;

3、乙方律師已經投入工作,而甲方與其他當事人自行和解或放棄委託事項的。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解決。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全部終結。

第九條協議文本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自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湖南諧正律師事務所(章)

簽約律師: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