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的民事訴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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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男,維吾爾族,53歲,職業:農民
住址:巴楚縣色力布亞鎮13村5組,手機:XXX.
被告:XXX,男,漢族,45歲,職業:駕駛員,住址:**農一師一團14連,電話:XXX.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股份有限公司一團支公司
法人代表: (公司經理)
訴訟要求:
1、要求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27392.13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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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檢查後做出《唐深江承擔事故同等責任,XXX承擔同等責任》的責任認定通知書。
我受傷後層在巴楚,**等地醫院治療,因醫院精心治療,傷情有所好轉,但留下了終身的殘疾。
因此,請人民法院調查上述事實,根據國家《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和高院(2003)20號解釋的規定,至今因事故給我造成的治療經濟損失如下:
1、檢查治療輸血費:33404.27元;
2、誤工費受傷至現在:760天×35=26600元;
3、陪護人誤工費:75天×35=2625元;
4、伙食補助費:75天×25=1875元。
5、十級傷殘賠償費8010元;
6、傷殘鑑定費:810元;
7、交通費:1460元;
以上合計74784.27元,被告按責任應承擔50%,37392.13元,除被告預付10000元外,被告還應給我再付27392.13元,因此,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要求做出公正判決為盼。
此致
敬禮
巴楚縣人民法院
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