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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的民事訴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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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的民事訴訟書

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的民事訴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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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男,維吾爾族,53歲,職業:農民

住址:巴楚縣色力布亞鎮13村5組,手機:XXX.

被告:XXX,男,漢族,45歲,職業:駕駛員,住址:**農一師一團14連,電話:XXX.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股份有限公司一團支公司

法人代表:         (公司經理)

訴訟要求:

1、要求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27392.13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8年9月6日我從色力布亞鎮騎摩托車往加油站行駛到加油站前,被告唐深江(音)駕駛的新N-51818桑塔納車與我乘騎的兩輪摩托車在215省道105KM+735m路段相撞,事故中我右腿重傷,摩托車被損壞。

巴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檢查後做出《唐深江承擔事故同等責任,XXX承擔同等責任》的責任認定通知書。

我受傷後層在巴楚,**等地醫院治療,因醫院精心治療,傷情有所好轉,但留下了終身的殘疾。

因此,請人民法院調查上述事實,根據國家《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和高院(2003)20號解釋的規定,至今因事故給我造成的治療經濟損失如下:

1、檢查治療輸血費:33404.27元;

2、誤工費受傷至現在:760天×35=26600元;

3、陪護人誤工費:75天×35=2625元;

4、伙食補助費:75天×25=1875元。

5、十級傷殘賠償費8010元;

6、傷殘鑑定費:810元;

7、交通費:1460元;

以上合計74784.27元,被告按責任應承擔50%,37392.13元,除被告預付10000元外,被告還應給我再付27392.13元,因此,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要求做出公正判決為盼。

此致

 

敬禮

巴楚縣人民法院

 

 

訴訟人: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