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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管理心得體會(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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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管理心得體會(新版多篇)

設備管理規章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是指從事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監督檢驗、型式試驗、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技術機構,包括綜合檢驗機構、型式試驗機構、無損檢測機構、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統稱檢驗檢測機構)。

第四條 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能的政府部門設立的專門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具有事業法人地位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等工作。

在特定領域或者範圍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從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無損檢測和定期檢驗工作。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機構,負責本單位一定範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准,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以下簡稱《核准證》)後,方可在核準的項目範圍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特種設備數量及分佈情況,按照合理佈局、優化結構配置的原則,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設置進行統籌規劃。

第七條 按照規模化、專業化、社會化發展要求,鼓勵檢驗檢測機構聯合重組,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採用先進技術,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向社會提供優質、可靠、便捷的服務。

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其規模、性質、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為A級、B級、C級,具體級別核定條件等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鑑定評審規則》執行。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檢驗檢測機構核准

第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機構除外),能夠獨立公正地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二)單位負責人應當是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檢驗師(或者工程師)及以上持證資格,熟悉業務,具有適應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組織能力;

(三)具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項目相適應的技術力量,持證檢驗檢測人員、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數量應當滿足相應規定要求;

(四)具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項目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

(五)具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項目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試驗、辦公場地和環境條件;

(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能有效實施;

(七)具有檢驗檢測工作所需的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有關技術標準。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從事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時,其申請項目對應的在用設備數量(已落實任務的)應當符合有關核准項目規定的最低要求。

具體條件和要求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准規則》、《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准規則》、《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核准規則》等規定執行。

第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核准程序為:申請、受理、鑑定評審、審批、發證。

第十一條 申請資格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填寫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的核準申請書,並附有關資料,經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簽署意見後,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後的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並告知申請機構。

其中氣瓶檢驗機構申請資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級、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上述程序分別做出資料確認和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 資格核准申請被受理後,申請機構應當約請經國家質檢總局確定並公佈的鑑定評審機構實施鑑定評審。鑑定評審工作程序、內容、要求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鑑定評審規則》執行。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對鑑定評審報告進行審批(其中氣瓶檢驗機構鑑定評審報告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頒發《核准證》。審批和發證工作應當在接到鑑定評審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核准證》有效期為4年。持有《核准證》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複核準申請(其中氣瓶檢驗機構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複核準申請)。複核準具體程序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持有《核准證》的檢驗檢測機構,在有效期內,變更核准檢驗檢測項目,其變更核准程序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持有《核准證》的檢驗檢測機構,在有效期內,機構名稱、負責人、地址、所有制及隸屬關係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後15日內向原受理機構備案並辦理變更換證,同時告知檢驗檢測機構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 取得《核准證》的檢驗檢測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檢驗檢測活動

第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安排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報檢的檢驗檢測工作,落實檢驗檢測任務計劃,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檢驗檢測工作。

第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範,依法實施檢驗檢測,為特種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提供技術服務。保證檢驗檢測結論真實、可靠。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並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負責。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應經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的技術負責人簽署。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指派持有檢驗檢測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應的檢驗檢測工作。檢驗檢測機構對涉及的受檢單位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經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在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中,不得將所承擔檢驗檢測工作轉包給其它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檢驗機構,不能如期完成本單位經核准的特定範圍的檢驗檢測工作時,應當及時告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分包無損檢測等專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選擇經核准的專項檢驗檢測機構(材料檢測、金屬監督等未設立專項檢測核准要求的除外),並對檢驗檢測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跨地區從事檢驗檢測工作時,應當在檢驗檢測前書面告知負責設備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檢驗檢測結果報負責設備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工作中,發現被檢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負責設備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填報檢驗案例。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科學可靠的檢驗檢測數據檔案,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的要求,實現檢驗檢測與安全監察之間的網絡數據傳輸和共享。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核準的檢驗檢測項目內開展的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進行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等影響公正性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檢驗檢測項目、週期、方法、程序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並實施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檢驗檢測工作質量和工作人員行為等檢查制約制度。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現場檢驗檢測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加強檢驗檢測人員安全教育,督促檢驗檢測人員遵章守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實施檢驗檢測,保證檢驗檢測人員自身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報送有關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1次常規性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託有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每年抽查數量不少於檢驗檢測機構總數的25%,4年中至少應當對每個檢驗檢測機構抽查1次。同時將監督抽查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或者委託有關機構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抽查考核。

常規性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考核規則》執行。

國家質檢總局將定期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抽查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常規性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由實施檢查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常規性監督抽查連續2次不合格,或者監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國家質檢總局暫停其核準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情節嚴重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吊銷《核准證》。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情節嚴重的,由市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暫停其核準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

(一)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地址、所有制及隸屬關係發生變更,未在15日內向原受理機構備案並辦理變更換證,並告知其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單位報檢,或者未完成已落實任務範圍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

(三)將所承擔檢驗檢測工作轉包給其它檢驗檢測機構的;

(四)檢驗檢測機構分包無損檢測等專項檢驗檢測項目時選擇未經核准的專項檢驗檢測機構的;

(五)跨地區檢驗檢測前,未書面告知負責設備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未按有關規定向其報告檢驗檢測結果的;

(六)發現被檢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負責設備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的;

(七)違章操作,造成檢驗檢測人員人身或健康傷害的;

(八)未按規定填報檢驗案例、有關材料的;

(九)未按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收費的。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三條 暫停核准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期限為30日。

停檢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核准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其承擔的檢驗檢測任務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排其他經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完成。

停檢期滿,由做出停檢決定的部門視其整改情況決定。整改合格的,恢復檢驗檢測;整改不合格的,報國家質檢總局吊銷《核准證》。

第三十四條 被吊銷《核准證》的檢驗檢測機構,2年內其重新申請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

檢驗檢測機構對鑑定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訴。

檢驗檢測機構對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抽查考核結果或者相關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組織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關處理決定的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所屬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檢驗檢測機構和其他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指導與支持。

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業協會應當在促進科技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強人員素質、推動改革創新和加強行業自律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核准、鑑定評審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章程(試行)》(勞人鍋[1985]3號)、原勞動部《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勞鍋字[1988]4號)、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資格認可工作的通知》(質檢辦[20xx]137號)同時廢止。原勞動部《職業安全衞生檢測檢驗站管理辦法》(勞安字[1990]12號)有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規定不再執行。

設備管理制度 篇二

永仁縣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場所建設項目屬於國家公益金支持項目。作為青少年校外活動工作者,都有愛護場所設施、設備的責任和義務,發揚當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

1、嚴格執行中心制定的一切規章制度。

2、愛崗敬業,盡職盡責。

3、保管、使用好各自保管的器材、設備,不損壞,不遺失,不作私用。

4、嚴禁將設備、器材帶出單位或借給他人用,若因工作需要時,要嚴格辦理相關手續。

5、器材,設備若有損壞、遺失,將追究直接管理者的責任。

6、所管理的器材、設備若出現故障,要及時報告並積極檢修。

以上制度,請各位教職工務必遵照執行!

設備管理規章制度 篇三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二、本廠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貼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

三、對在用的特種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車間或班組至少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或按國家和行業有關的時間規定,進行維護保養、檢查、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發現異常情景,應當及時處理或上報厂部。

四、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五、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景,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予以報廢,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七、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維護、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九、本廠設備管理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資料包括:特種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證明書等文件及安全技術資料的設備的定期檢驗和自查記錄;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設備管理制度 篇四

選礦設備圓錐破碎機的檢修工作分為小修、中修和大修三種制度。小修工作每3—6個月進行一次,中修工作每10—12個月進行一次,大修工作每36—60個月進行一次。各種檢修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分述如下。

小修的主要工作內容。

1、檢查調整球面軸承、錐形套、偏心套、機座襯套、底端軸承、傘齒輪、防塵及密封

裝置的磨損與配合情況。

2、部分更換或調整機座彈簧。

3、緊固各部螺拴。

4、清洗、檢查油路及冷卻、防塵水系統,並消除漏水、漏油現象。

5、添加或更換潤滑油。

中修的主要工作內容:

1、完成小修工作的全部工作內容。

2、更換活動及固定襯板。

3、更換錐形套、機座襯套、大(小)傘齒輪、傳動軸等。

4、刮研球面軸承或更換球面軸承座。

5、補焊給礦鬥、防護罩和進礦箱等。

6、更換部分或全部機座彈簧及彈簧螺栓。

7、補焊機座彈簧螺栓孔、機座梯形面、機座筋開裂等。

大修的主要工作內容。

1、完成中修工作的全部工作內容。

2、更換或修復機座。

3、更換支承環、調整環、傳動軸總成等。

4、修理或重新澆灌基礎。

公司設備管理制度 篇五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確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必須對新工人進行入廠前的安全教育,瞭解企業的基本情況 和存在危險性的設備或場所。

二、公司每年制訂培訓教育計劃,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崗位作業人員參加質監部門的`取證和換證培訓學習。

三、對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准許上崗。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二年複審一次。

五、公司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檔案和名冊。

六、在採用新方法、添設新技術設備、製造新產品和調換工人工作的時候,必須對工人進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崗位的安全教育。

七、公司對職工進行經常的安全教育,堅持每月進行安全知識學習,學習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事故安全分析,自我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操作

設備管理制度 篇六

一、凡安裝的各種施工機械設備,都必須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檢測部門檢驗合格併發給使用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新安裝的各種施工機械設備,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會同機械設備使用單位和有相應設備安裝資質的企業、單位,設備檢測管理部門,質量管理部門,檔案資料管理部門,設備生產廠家,等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1、按設備生產廠家出廠檢驗的精度和性能項目進行檢測驗收。

2、設備的空運轉、操縱傳動靈活性、重負荷運轉。

3、電氣控制設備的運轉檢驗。

4、液壓裝置的檢驗。

5、安全防護裝置的檢驗。

6、設備主機及附件的外觀檢驗。

7、按裝箱單清點附件,專用工具,附機備件及技資料文件。

三、經驗收合格後,辦理設備資產移交事項,填寫開箱、安裝、調試驗交記錄,並做好設備的精度檢驗記錄及設備試運行記錄,凡參加設備驗收和設備安裝及設備檢測的人員都應在驗收單上簽字,送交檔案室存檔。

四、屬隨機帶來的附件及專用工具,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按設備裝箱清單點清後,填寫設備附件、工具明細單交給設備操作人員進行管理,設備附件和設備專用工具一同由公司材料管理部門進行管理。設備技術資料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五、設備驗收後,由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和公司財務管理部門開始對設備提取折舊費,設備使用單位應在設備使用三個月內進行一次設備性能的調試和精度的調整。設備在磨合期滿後進行一次一級保養,檢查調整各部位之間的間隙,在設備使用期間嚴格設備管理作業十字法作業。

六、新設備在安裝、使用和驗收中發現有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公司設備管理部門,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應立即組織設備生產廠家、設備銷售單位、設備採購人員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公司主管設備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