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設備設施管理方案【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6.68K

設備設施管理方案【新版多篇】

設備管理制度 篇一

一、凡安裝的各種施工機械設備,都必須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檢測部門檢驗合格併發給使用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新安裝的各種施工機械設備,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會同機械設備使用單位和有相應設備安裝資質的企業、單位,設備檢測管理部門,質量管理部門,檔案資料管理部門,設備生產廠家,等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1、按設備生產廠家出廠檢驗的精度和性能項目進行檢測驗收。

2、設備的空運轉、操縱傳動靈活性、重負荷運轉。

3、電氣控制設備的運轉檢驗。

4、液壓裝置的檢驗。

5、安全防護裝置的檢驗。

6、設備主機及附件的外觀檢驗。

7、按裝箱單清點附件,專用工具,附機備件及技資料文件。

三、經驗收合格後,辦理設備資產移交事項,填寫開箱、安裝、調試驗交記錄,並做好設備的精度檢驗記錄及設備試運行記錄,凡參加設備驗收和設備安裝及設備檢測的人員都應在驗收單上簽字,送交檔案室存檔。

四、屬隨機帶來的附件及專用工具,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按設備裝箱清單點清後,填寫設備附件、工具明細單交給設備操作人員進行管理,設備附件和設備專用工具一同由公司材料管理部門進行管理。設備技術資料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五、設備驗收後,由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和公司財務管理部門開始對設備提取折舊費,設備使用單位應在設備使用三個月內進行一次設備性能的調試和精度的調整。設備在磨合期滿後進行一次一級保養,檢查調整各部位之間的間隙,在設備使用期間嚴格設備管理作業十字法作業。

六、新設備在安裝、使用和驗收中發現有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公司設備管理部門,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應立即組織設備生產廠家、設備銷售單位、設備採購人員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公司主管設備的領導

設備設施管理方案 篇二

1.0目的

規範給排水設備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確保給排水設備設施良好運行。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管理公司轄區內給排水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

3.0職責

3.1設備部主管負責檢查給排水設備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

3.2設備部水泵房組長負責給排水設備

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3.3水泵房管理員具體負責給排水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

4.0程序要點

4.1巡視監控。

4.1.1水泵房管理員應每兩個小時巡視一次小區內水泵房(包括機房、水池、水箱),每週巡視一次小區內主供水管上閘閥以及道路上沙井、雨水井。

4.1.2巡視監控內容如下:

a)水泵房有無異常聲響或大的振動;

b)電機、控制櫃有無異常氣味;

c)電機温升是否正常(應不燙手),變頻器散熱通道是否順暢;

d)電壓表、電流表指示是否正常,控制櫃上信號燈顯示是否正確,控制櫃內各元器件是否工作正常;

e)機械水壓表與PC上顯示的壓力是否大致相符,是否滿足供水壓力要求(正常值為4.5kgf/cm2);

f)水池、水箱水位是否正常;

g)閘閥、法蘭連接處是否漏水,水泵是否漏水成線;

h)主供水管上閘閥的井蓋、井裙是否完好,閘閥是否漏水,標識是否清晰;

i)止回閥、浮球閥、液位控制器是否動作可靠;

j)臨時接駁用水情況;

k)雨水井、沉沙井、排水井是否有堵塞現象。

4.1.3水泵房管理員在巡視監控過程中發現給排水設備設施有不正常情況時,應及時採取措施加以解決;處理不了的問題,應及時詳細地彙報給設備部水泵房組長或主管,請求協助解決。整改時,應嚴格遵守《給排水設備設施維修保養標準作業規程》。

4.2給排水設備設施異常情況的處理。

4.2.1主供水管爆裂的處置:

a)立即關閉相關連的主供水管上的閘閥;

b)如果關閉了主供水管上相關連的閘閥後仍不能控制住大量泄水,則應關停相應的水泵;

c)立即通知公共事務部及設備部主管。設備部主管聯絡供水公司進行搶修;公共事務部負責通知相關的`用水單位和用户關於停水的情況;

d)在設備部水泵房組長或設備部主管的組織下,儘快開挖出所爆部位水管;

e)供水公司修好所爆部位水管後應由水泵房管理員開水試壓(用正常供水壓力試壓),看有無漏水或鬆動現象;

f)確認一切正常後,回填土方,恢復水管爆裂前的原貌。

4.2.2水泵房發生火災時按《火警、火災應急處理標準作業規程》處置。

4.2.3水泵房發生水浸時的處置:

a)視進水情況關掉機房內運行的設備設施並拉下電源開關;

b)堵住漏水源;

c)如果漏水較大,應立即通知設備部主管,同時盡力阻滯進水;

d)漏水源堵住後,應立即排水;

e)排幹水後,應立即對濕水設備設施進行除濕處理。如用乾的乾淨抹布擦拭、熱風吹乾、自然通風、更換相關管線等;

f)確認濕水已消除、各絕緣電阻符合要求後,開機試運行;如無異常情況出現則可以投入正常運行。

4.3水泵房管理。

4.3.1非值班人員不準進入水泵房,若需要進入,須經設備部主管同意並在值班人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水泵房。

4.3.2水泵房內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4.3.3水泵房內應備齊消防器材並應放置在方便、顯眼處。水泵房內嚴禁吸煙。

4.3.4每班打掃一次水泵房的衞生,每週清潔一次水泵房內的設備設施,做到地面、牆壁、天花板、門窗、設備設施表面無積塵、無油漬、無鏽蝕、無污物,油漆完好、整潔光亮;

4.3.5水泵房內應當通風良好,光線足夠,門窗開啟靈活。

4.3.6水泵房應當做到隨時上鎖,鑰匙由當值水泵房管理員保管,水泵房管理員不得私自配鑰匙。

4.4交接班要求。

4.4.1接班人員應準時接班。

4.4.2接班人員應認真聽取交班人交代,並查看《給排水設備設施運行日記》,檢查工具、物品是否齊全,確認無誤後在《給排水設備設施運行日記》上簽名。

4.4.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交班:

a)上一班運行情況未交代清楚;

b)記錄不規範、不完整、不清晰;

c)泵房不乾淨;

d)接班人未到崗;

e)事故正在處理中或交班時發生故障,此時應由交班人負責繼續處理,接班人協助進行。

4.5水泵房管理員應將給排水設備設施的運行數據(環境温度、電壓、電流、運行頻率)及運行狀況完整、規範地記錄在《給排水設備設施運行日記》表內,於每月的3日前由水泵房組長將上一個月的記錄整理成冊後交設備部存檔,保存期為二年。

5.0記錄

《給排水設備設施運行管理日記》。

6.0相關支持文件

6.1《給排水設備設施維修保養標準作業規程》。

設備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北京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測檢驗工作,保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根據勞動部1997年第7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北京市從事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橋(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廠內機動車輛等)安全技術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

第三條北京市勞動局統一管理全市的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檢測檢驗機構的資格認證工作。

第二章認證基本條件及範圍

第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檢測檢驗機構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手冊》,並能嚴格執行其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

(三)檢測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的職稱,熟悉有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工作和組織能力;

(四)技術人員佔全體人員的比例不應少於百分之六十。其中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百分之三十;

(五)每一項目有兩名以上(含兩名)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檢測檢驗人員,其中一名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市勞動局核發的在有效期範圍內的檢驗員證。

第五條檢測檢驗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儀表設備等必要的檢測檢驗手段;

(一)檢測檢驗用的儀器、儀表和量具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其性能和精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並在國家認可的計量部門定期校準的有效期內;

第六條檢測檢驗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檢驗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國家標準、檢測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並能認真執行。

第七條檢測檢驗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聯繫電話,有與承擔的檢測檢驗任務相適應的工作環境。

第八條檢測檢驗機構必須保證在行政、技術和財務管理上獨立於特種設備的製造、銷售、安裝、修理(改造)和使用單位之外。

第九條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檢驗範圍:

(一)在用橋(門)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二)在用塔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三)在用流動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四)在用電梯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五)新安裝或經大修後的橋(門)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六)新購置或大修後的流動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七)新購置或大修後的流動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八)新安裝、修理(改造)的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以下簡稱電梯)安全技術檢驗;

(九)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

(十)受外單位委託的安全技術檢驗或技術鑑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條經資格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從事批准範圍內的檢測檢驗工作。

第三章認證審查程序

第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應按要求填寫《申請書》和有關申報材料,報主管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簽署意見後,再向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提交《申請書》及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其它非勞動部門申請資格認證的檢測檢驗機構,需經主管部門向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領取《申請書》,填寫上報。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監察處收到申請書和申報資料後進行初審,確定是否受理,並於30日內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監察處負責組織有關專家(一般不少於三人)組成審查組對同意受理的申請進行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經審查合格的檢測檢驗機構,由認證單位核發由市勞動局統一印製的《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認可證》(以下簡稱《認可證》),並予以公佈並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六條對審查不合格的單位允許其進行整改,並於六個月後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已取得檢測檢驗資格的檢測檢驗機構需新增項目時,應向市勞動局申請新增項目的檢測檢驗資格,市勞動局將根據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審查並給予增項。

第十八條《認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檢測檢驗機構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向市勞動局申請換證審查。逾期不提出申請的檢測檢驗機構,市勞動局在其有效期滿後將註銷其《認可證》。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認證中的有關開支費用由被審查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