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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系統“嚴以用權”之我見

欄目: 效能建設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3.1W

環保系統歸納起來有“六項大權”:環境行政審批權、環境行政評審權、環境執法權、環保資金(項目)分配權、物資(設備)採購權、幹部人事權,粗看起來與我沾不上邊,關係不大,但通過“三嚴三實”的系列教育學習,我認為它與每一位環保系統人員均有關係,尤其是領導班子的每位成員,接着剖析一下,近年來環保系統濫用權力的教訓,造成腐敗的成因及規範權力的思考。

環保系統“嚴以用權”之我見

一、濫用權力的教訓

從2008年環保總局更名為環境保護部,成為國務院的組成部分,到新《環保法》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環保部門的權力不斷強化。不僅環保部門擺脱了“弱勢部門”的形象,《環保法》也成為了一部有“牙齒”的法律。

然而,隨着環保系統地位提升、權力凸顯,環保腐敗問題也不容小覷。2013年安徽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案件1233件1575人,其中環保領域大案窩案共查辦133人,佔總人數8.4%,包括廳級幹部1人,處級幹部20人,區縣環保局一把手、局長8人。2014年6月,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督查三處原處長李學智因受賄200餘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其被指控在河南進行環保核查過程中,向被核查企業索要賄賂193萬餘元。2014年以來,我省淮安市紀委查辦了環保系統“塌方式腐敗”案件。3名縣處級一把手、4名縣區環保局一把手、18名市環保局中層幹部、6名工作人員共31人被立案調查,其中22人被判刑。

二、造成腐敗的成因

1.環境評價及審批是企業落地的首要關口

環保部門真正的、最大的權力是環境評價,因為項目環評這一關過不了,後面什麼手續都辦不了。為了順利通過環評這個准入門檻,許多企業都願意支付額外的“好處費”。而一些掌握審批權的環保人員,通過環評代辦機構得到好處後,充當污染企業的保護傘。中央巡視組向環保部反饋專項巡視情況的重點內容就是環評腐敗,包括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環評報告,領導幹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環評機構資質審批“花錢辦證”等主要問題。

2.環境執法的權力彈性滋生腐敗

環境執法也是容易滋生腐敗的環節。因為行政處罰彈性較大,處罰措施從限期整改、停產整頓到關閉,處罰數額少到幾百元、多到上不封頂,執法隨意性相當大。這些都為部分環保官員濫用職權埋下了“伏筆”,形成腐敗隱患。曾有行賄人坦言:“送錢後,執法員就沒有經常來查廠了。在現場監測中如果發現有問題,他們會在現場提出,以使我們整改。如果不關照的話,他們可以按照規定製作筆錄,直接開罰款單。”

3.環保專項資金補貼規定不夠明確

環保部門掌握大量環保專項資金。在環保專項補貼資金申報環節,相關管理規定過於寬泛,且同時涉及環保、發改委等多部門,對項目申報條件、審批、撥付程序以及資金使用規定均不夠明確。因此,有些企業和部分環保官員勾結起來,套取資金。2014年3月,江蘇省句容市騙取環保補貼案中,污染企業負責人通過賄賂環保工作人員,並勾結相關部門公職人員,騙取中央和省級補貼達300萬元。

4.封閉化環保權力配置產生很大尋租空間

封閉化的環保權力配置狀態,也產生很大尋租空間。由於權力運行機制不夠完善,權力過於集中,權力運行流程公開透明度不高,造成內部監督難度較大。同時,環保工作專業性較強,環保監督、標準、環評都集中於缺乏外部參與的環保部門手中,民眾要核實清楚很難,造成外部監督力度偏弱。

三、規範權力的思考

1.釐清《環保法》操作問題

新《環保法》有很多實際操作問題亟待進一步釐清。比如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而如何判定和解釋“嚴重污染”,並沒有量化的定義,自由裁量權交給了執法人員,具有很大的彈性空間。

2.建立精細化權力約束機制

環保腐敗從根本上説,是因為審批權、監管權、處罰權等行政權力失控,因而,必須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修改配套法律,細化審批制度,明確處罰標準,完善信息公開機制,從客觀上堵死“貪腐之門”。法律方面,新《環保法》的配套制度和法律亟須調整、修改,建立起精細化的權力約束機制,以適應現實需要,確保環保部門執法規範到位,從源頭上清除導致環保腐敗的“污染源”。

3.建立執法人員定期抽查制度

執法人員定期隨機抽查,一旦發現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收受禮品禮金,要堅決查處。同時,建立執法回訪制度,瞭解執法人員的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做到文明執法等。執法檢查部門應當形成完整的工作機制,公正地選擇抽檢企業,並且各個環節要形成互相制約的機制,儘量減少內部員工自由裁量、違規操作的空間。

4.依靠公眾和輿論的力量制約權力

遏制環保腐敗還必須依靠公眾和輿論的力量。新《環保法》要求,加強信息公開,保障人民羣眾參與監督的權利。為此,環保部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統一的信息公開平台,將環評各環節、各領域、各單位的信息全部向社會公開,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5.領導幹部樹立權力擔當意識

制約權力不是為了廢除權力,使領導幹部不敢用權、不敢拍板、不敢決斷去處理紛繁複雜的環境問題,而是要求領導幹部敬畏權力,規範權力。不斷去查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反思自己的言行,唯恐羣眾不滿意,唯恐工作出現紕漏,唯恐權力運作有偏差,唯恐對不起羣眾,對不起培養自己的黨,對不起自己所承擔的那一份沉甸甸的責任。倘若在其位不盡其責,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問題不敢抓、面對風險不敢闖,一味計較個人得失,這樣不僅愧對組織的信任和人民的重託,也會給黨和人民的事業帶來損失。敢於擔當,就是要躬身實踐,深入基層、走進一線,在一線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推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