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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辦理的容留賣淫案件中的認識

欄目: 工作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3.24W

關於在辦理的容留賣淫案件中的認識

關於在辦理的容留賣淫案件中的認識

縣局黨委

我是民警AAA,我深刻的認為,這一次的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活動機會難得,意義重大。既是堅定信仰,堅定方向的黨性教育,也是一項激濁揚清、純潔隊伍、引導我們廣大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對自己的工作生活方方面面的自查自糾的好機會。近期,我通過自查,發現了在2018年月辦理的一件刑事案件( 容留賣淫案)中存在的不足之處,特向縣局組織彙報關於該案件的認識,請組織閲示。

一、案件的發生與辦理中存在的問題

案件來源:2018年 月,我在時轄的派出所工作,按照所領導的工作安排,在刑事偵查組工作,負責協助所分管領導辦理刑事案件。2018年月,我所治安組在辦理一起賣淫嫖娼案件中深挖發現,我轄區居民多次利用自家房屋容留失足婦女在家中從事賣淫違活動,從中獲取經濟利益,其行為觸犯刑法,依法構成犯罪,遂決定立案偵查。我是該案件的主偵查員之一,和我一同辦理該案件的還有比我來參加工作時間還晚一些的 同志。

存在的問題:通過回頭看的自查發現以下幾個問題:

1. 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告知書、取報候審保證書填寫不完整。

2. 嫌疑人吳學文第一次訊問筆錄口頭傳喚到達和離開時間未填寫,未簽名。

3. 在立案以後一直到取保候審以前缺乏訊問筆錄。

4. 多分辨認筆錄中見證人未寫明其身份信息。

5. 無違法人員户籍信息表,缺乏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

6. 檢查筆錄中缺乏對證據保全的50元的違法犯罪所得的來源説明。

7. 對證據保全的50元未進行收繳,也未依法追繳50元違法所得。

二、問題產生的原因

發現問題以後,我深入反思,發現產生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一下幾個方面;一是的確當時來時間不長,人生中剛接觸辦理刑事案件,摸着石頭過河,確實業務不精,能力有所欠缺,很多改辦但是沒有的事情確實是不知道要辦。二是案件辦理過程中粗心大意,以至於個別案卷沒有簽字這樣的低級錯誤的發生。三是對刑事案件的認識不足,以至於在自己潛意識裏按照辦理治安案件的標準將該刑事案件在辦理,以至於產生認為50元錢違法所得很低,可以不用追繳的錯誤認識。四是和我一起負責辦理該案件的張波同志來白馬所工作時間比我還短,接觸刑事案件的時間比我還少,作為兩個同是“半桶水”偵查員一起辦理,終於產生了以上幾個簡單而又低級的錯誤。

三、對該案件的認識

該案件的低級錯誤的產生,客觀上反映了我在2018年時期作一名合格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員是有差距的,説明我的業務還不精,服務人民的辦案能力和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知恥而後勇,藉助這次教育整頓的契機,我將進一步回頭看,看一看曾經辦理的案件,捋一捋曾經經歷的每一次接處警,想一想還有哪些存在不足之處,一一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