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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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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論文多篇

參考文獻: 篇一

[1]《我們共同的未來》,世界知識出版社,第17頁。

[2]金瑞林主編,《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4月,第12頁。

[3]1972年6月5日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

[4]馬驤聰、蔡守秋:《中國環境法制通論》,學苑出版社,1990年9月,第56頁。

[5]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0頁。

[6]何雪松:《社會學視野下的中國社會》,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第247頁。

(作者:鄭海,籍貫:浙江樂清,系浙江林學院人文學院法律系2001級學生。)

關鍵詞: 篇二

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生態環境;温室效應;酸雨

在現階段,全球各國人們都在積極營造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生存環境,以求為自己也為子孫後代建立一個良好的社會生態環境,而人類賴以生存的社會環境,相反地,卻在逐步地走向惡性循環,人類生存的活動範圍逐步縮小。因此,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從一個地球到一個世界》中指出:“現在十採取保護使今世和後代得以持續生存的決策的時候了。”“未來的希望取決於現在就開始管理資源環境,以保證持續的人類進步和人類生存的決定性的政治行動。”[1]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當今社會人類的生存環境已經開始呈現出窮途末路的局面了,而我們在今後的生活中需要的卻恰恰不是現在所看到的,我們所需要的是一個健康的持續發展的有利於人類生存、生產的生態環境,同時能夠是環境保護朝着可持續發展的方向良性循環。

可持續發展是本世紀80年代隨着人們對全球環境與發展問題的廣泛討論而提出的一個全新概念,是人們對傳統發展模式進行長期深刻反思的結晶。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UNCED)把可持續發展作為人類邁向21世紀的共同發展戰略,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將可持續發展戰略由概念落實為全球的行動。可持續發展作為全球發展的總目標,其內涵所體現的公平性和持續性原則是共同的。並且,實現這一總目標,必須採取全球共同的聯合行動。布倫特蘭夫人在《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前言中寫道:“今天我們最緊迫的任務也許是要説服各國認識回到多邊主義的必要性”,“進一步發展的共同的認識和共同的責任感,這是這個分裂的世界十分需要的”。因此,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在於滿足人類的基本需求和給人類機會以滿足他們要求較好生活的願望。同時,當代的人類要處理好代際關係,不要為自己的發展與需求而損害人類世世代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對自然資源的利用應該在合理的範圍內有規律地利用。

在漫長的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人類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卻時刻都在發生。早在原始社會時期,由於人類處在原始的捕獵階段,主要靠採集、捕獵自然食物來取得生活資料。這種生活方式造就了人類對環境有了很強的依賴性,而對自然界的改造能力卻很弱,所以當時人類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不是很大。當時的生態環境問題,基本上都是“因為亂採、亂捕破壞人類聚居的局部地區的生物資源而引起生活資料缺乏甚至饑荒,或者因為用火不慎而燒燬大片森林和草地,迫使人們遷移以謀生存。”[2]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時期,人類的社會生產力較原始社會時期有了明顯地提高,因而對生態環境也造成了一定的破壞,大規模的農業生產活動使得面積迅速減少,草原退化,水土流失。不過,儘管如此,這一時期人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也沒有超過環境的承受能力,當時人們向環境中排放的廢物如莊稼的稻杆、人糞尿等可以施肥,相反的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環境的自淨壓力。環境污染和破壞最為嚴重的是產業革命之後到當前這一段時期,人類社會進入了工業化的新時代,社會生產力的顯著提高促使人類對自然界的改造能力有了明顯的提高,人們從各個方面對環境資源進行了採伐和採掘。工業生產的各種化學溶液的相互合成影響了整個生物圈的生存環境,全球範圍內出現了酸雨、温室效應、臭氧層的破壞等一系列的問題,社會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

鑑於上述環境問題已發展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公害,世界上許多國家或者社會團體逐步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發現了自身生存的生態環境存在着極大的壓力,所以他們積極呼籲人類應該意識到當今社會人類生存環境的嚴重性,倡導人類生產活動應與生態環境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努力建立一個有利於人類社會健康發展的生態環境。為此,就全球範圍而言,聯合國於近幾十年召開了多次會議,且制訂並通過了很多項決議與宣言。如聯合國於1972年6月2日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嚴肅鄭重地指出:“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是關係到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現在已達到歷史上這樣一個時刻:我們在決定世界各地的行動的時候,必須更加審慎地考慮它們對環境產生的後果。……為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已經成為人類一個緊迫的目標。”[3]此外,1982年5月聯合國人類環境特別會議通過了《內羅畢宣言》,1987年4月27日發表了題為《我們共同的未來》的長篇報告。以上的種種會議及宣言都指出了生態環境正遭受到日益嚴重的破壞,嚴肅地闡明瞭當今急劇改變着地球和威脅着人類環境的嚴重問題。同時,大量有關生態環境的訴訟案件都無可爭辯地説明了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在受到污染和破壞,資源迅速減少,不斷惡化。

各種對環境保護會議與倡議的社會活動都説明了在當前階段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重要性,同時也在另一層面説明了各個國家對生態環境有了更深的認識,對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有了一個更為明確的態度。目前,各個國家正在積極尋找一條能夠促進本國經濟建設,適應生態環境發展的環境法制道路,努力制定適合本國發展的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在某一些國家,其環保活動已經逐步演變成為全體國民自覺履行的一項義務了。

換句話説,為發實現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人類必須學會控制自己,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建立正確的資源、環境價值觀念,改變過去掠奪式的、揮霍式的生產和生活方式,愛惜和保護有限的自然資源及和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社會。同時,人類需要隨時調整自身與自然環境的關係,充分認識人既是地球生態系統中心,又是地球生物組成的一員,人類所需要的不是征服自然而是與自然相協調、共處,使得人類的進步和環境保護共同得到發展。因此,各個國家在制定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時,應該努力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各個國家環境法律工作者在制定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時,必須密切注意生態環境與人類生存的相互關係,力求使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能夠在法律條文中得到良好的體現,同時兼顧社會經濟效益和人類生存發展。環境保護,在另一個角度上也是對社會環境和經濟環境的一種保護,而且人類生存的環境時刻都同人類的社會活動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着,兩者互為前提,缺一不可,“保護環境既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需要,是保證現代人類社會持續發展的一種基本需要。”[4]因為在現實生活中,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並不是抑制經濟增長,相反地會促進和鼓勵經濟增長;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還重視增長數量,追求改善質量、提高效益、節約能源、養活廢物,改變傳統的生產和消費模式,實施清潔生產和文明消費。因而,制定環境方面的法律,首當其衝地必須將環境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視其所調整的對象的特殊性而制定相應的政策。正如蘇力先生所言,“在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建立全國性統一市場的過程中,必定要求和引起法律和習慣的變化,最終要求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治。”[5]很顯然,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也必須以改善和提高生活質量為目的,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其次,在環境保護的落實方面,環境管理機構必須依照國家環境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各種法律制度,針對環境案件的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方法,以使可持續發展能夠有效運行下去。可持續發展重在以保護自然為基礎,包括控制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保護生命支持系統,保護生物多樣性,保持地球生態的完整性,保證以持續的方式使用可再生資源,使人類的發展保持在地球承載能力之內。因此,各個國家在進行環境保護時必須考慮到這些因素,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人類社會發展的關係,不能片面地強調保護和改善環境,也不能不顧生態環境的隨能力而盲目地追求人類社會發展。尤其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講,只能在適度經濟增長的前提下,關注社會發展狀況,結合當地現實情況,尋求適合本國國情的解決環境問題的途徑和方法,保障人類的生存、生產環境不因環境保護而受到限制,以引導人類與環境保護朝着良性循環道路發展。

第三,人類對於環境保護的傳統觀念還有待改變,應該樹立起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眼光。有學者認為,“環境問題的社會根源是整個社會系統鼓勵追求短期經濟而不是長期保護目標。”[6]這種觀念可以稱之為“機械環境觀”,生態環境的保護不是一項短暫的間歇性工程,它作為一項長期的建設工程,稍有不當,就會給子孫後代的生存帶來不利後果。人類在改造自身的生存環境時必須先改變這種不合理的觀點,應該站在長遠發展的立場上改造生態環境,進行長期的環境保護。

總而言之,人類賴以生存、生產的生態環境在現階段雖然還面臨着許多問題,而且也有部分問題時目前難以克服和解決的,但是作為社會活動的主體,人類勢必在關注自身發展的同時,也應該密切關注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使得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能夠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限度內合理運行。

摘要: 篇三

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歷來是世界各個國家在經濟活動中的一個建設重點。然而由於各種方面的原因,環境保護的建設與發展出現了很多不利現象,導致了人類生存、生產的環境質量逐漸走向危機時代,造成了某些生活必需品的窮竭,嚴重地影響了人類正常的生產活動。目前,很多國家雖然快馬加鞭,在積極制定各方面的環境政策,以求使其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得到良好的改善與有效的治理,然而生態環境發展的相對性與不可預見性,造成了各項環境政策在制定時附帶了一種滯後性,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阻礙,嚴重地影響了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的正常發展,影響了子孫後代的應有的生存、生產的權利。因而,在現階段,在全國乃至全球範圍積極倡導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已經成了當今人類的一個重要的社會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