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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齊法律短板,“新就業形態”方可長盛不衰

欄目: 經濟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8.42K

摘要:

補齊法律短板,“新就業形態”方可長盛不衰

受疫情的影響,依託“互聯網+”的新就業形態得到了空前發展,“線上零售”“線上教育”“遠程辦公”等新型工作模式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與此同時,新就業形態打破了傳統的就業形式,更是面臨着勞動關係界定難,勞動者權益保護難,勞動監管難等問題。因此,新就業形態下應補齊法律短板,落實並優化社會保險和用工制度,提高勞動者維權意識,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護勞動者權益。

關鍵詞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勞動者維權意識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的快速發展與普及,互聯網模式越來越豐富,許多新職業應運而生,網約車司機,快遞小哥,外賣配送員,直播間帶貨主播等等,這些新型的職業在擴大就業面,解決無數人的就業問題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法律還未能普及到的問題。那麼,如何補齊法律短板,解決勞動者法律權益保護的問題,已成了大家共同探討的課題。

一、“新就業形態”定義以及發展現狀

1、“新就業形態”的概述

“新就業形態”是在新一輪工業革命的推動下催生出來的一種去僱主化,平台化的就業模式。它具有智能化、數字化、信息化等特徵,是實現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相互協作的一種新型工作模式。隨着人類跨入移動互聯網時代,產品的供給者和消費者可以通過互聯網直接進行交易,市場的交易成本下降,以互聯網平台連接供給與消費的工作模式蓬勃發展。但是“新就業形態”是傳統產業依託互聯網產生出來並發展的,現在還未發展成熟,還沒有完全轉化成獨立的就業形式。

2、新就業形態下的現狀

(1)僱傭關係靈活化。

在新就業形態下,企業與員工往往不訂立勞動合同,平台企業通過搭建一個在線平台,將服務提供方(勞動者)與服務需求方(客户)連接起來。勞動者可以通過一個或多個平為一個或多個客户提供服務,客户則可以通過一個平台或者多個平台找一個或多個勞動者來滿足自己的需求。而在這裏面,平台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不再是傳統的僱傭關係,而是形成了鬆散、臨時的合作關係。

(2)工作方式、時間與場所彈性化。

依託互聯網,平台企業在保障工作數量和質量下,實行彈性工作制,不規定工作方式、工作時間與場所,勞動者擁有了更多的自由選擇權,而客户也總能在任何時間通過平台找到可以提供服務的人。對於企業來説,這樣不僅提高客户的滿意度,還提高了員工的積極性。

(3)勞動報酬非固定化。

勞動者通過平台向客户提供服務,服務完成,客户支付費用,費用自動打到勞動者在平台的賬上,勞動者通過提現可將平台賬號上的錢轉賬到個人的賬號上。由於每個平台提現的要求不一樣,這種勞動報酬獲得的形式使得勞動報酬非固定化,也增加了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被侵犯的風險。

(4)勞動者的分散化和個體化。

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擇業更加自由,工作方式和時間更加彈性化,由於不再需要集中一個地點進行工作,實行正常的上下班時間,勞動者更加分散化、個體化。

(5)勞動者的多元化。

隨着新媒體的興起,“斜槓青年”在青年人裏越來越流行,青年人人爭當“斜槓”。勞動者可能擁有者多種職業身份,白天可能是坐在辦公室裏的白領,晚上就可能是網約車司機,也有可能是兼職作家,或者是美團外賣小哥……

二、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情況

1、勞動者勞動權益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作為人力資源的所有者,在勞動關係中,憑藉從事勞動或從事過勞動這一客觀存在獲得的應享有的權益,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等。

在新就業形態下,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障措施還不夠完善:

(1)勞動報酬權

新就業形態下,勞動報酬權是非固定化的,勞動者在平台上完成服務,他所獲得的報酬是不能馬上提現的,那麼在這種狀態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就很容易被侵犯了。在新就業形態下,平台企業與勞動者一般不會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只用合作協議來約定報酬以及提成等。平台企業和勞動者,勞動者和客户,客户與平台企業,他們的關係僅僅靠一個互聯網平台進行維繫,他們的管理過程,交易過程都在平台上實現。當維繫的這個平台出現問題,或是説平台企業倒閉破產,資不抵債時,受傷害最大的是付出勞動的勞動者。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無法變現,企業突然消失,連一個實體的門店都無法諮詢,這個時候最被動的是勞動者。再者,在勞動法中,要被認定為勞動關係,勞動者的報酬權才能得到法律保障,那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和平台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該何去何從?

(2)職業技能培訓權

在快餐經濟下,不僅人們吃的是快餐,連工作更換也是快餐式,勞動者是哪個行業掙錢就去做哪行。在新就業形態下,為了控制成本,企業不願意為員工提供培訓,他們想要的員工是上崗就能做,或者是邊學邊做。即使企業提供培訓,幫助勞動者提高業務水平能力,也會是線上的簡單培訓或是縮短培訓時間,這樣培訓的效果往往是有限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培訓權也將得不到保障。然而勞動者習慣了快餐式的生活方式,也不願意去花時間培訓,他們想要馬上將自己的勞動變現。所以勞動者也會逐漸喪失維權的積極性。雙方都不具有培訓的意願,勞動者培訓權又從何説起呢?

(3)社會保險和福利權

一般來説,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裏有一條法定條款就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可以給員工一個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為員工應對勞動風險提供幫助,減輕突發事件帶來臨時的生活負擔。但是,在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所進行的服務具有兼職屬性,平台企業為減少人工成本,往往只承認和勞動者合作關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又由於上面所説到的快餐經濟,勞動者對社會保險沒有強烈的需求,只想將社會保險與福利變現,基本不會進行維權。平台企業不進行規範處理,勞動者不提高維權意識,新就業經濟下勞動者權益又如何能得到保障?

2、勞動權益保障的難題

歸根結底,勞動者勞動權益之所以不能夠得到保障,其一是因為現行立法在新就業形態中對網絡平台責任規範不明,致使平台企業鑽了法律的漏洞;其二是因為員工的法律意識不強,不懂得是否應進行維權、該如何維權。

(1)打破了傳統的勞動關係,那該如何界定?新就業形態打破了企業作為用人主體的模式,使得現行勞動法律法規難以界定和適用此類勞動關係。勞動關係難以確立,勞動者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如何界定勞動關係,勞動者應與誰簽訂勞動合同,這些亟需法律做出相應規定。

(2)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障缺失,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往往處於不利地位,勞動者權益保障該如何加強?現行勞動法律法規難以處理勞動者與平台,平台與平台服務對象之間發生的爭議或者糾紛。而在這種情況下,往往吃虧的還是勞動者,即使勞動者最後勝訴,也會耗盡他們的財力、體力,還會給勞動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以及家庭負擔。

(3)勞動監管薄弱,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平台進行違法犯罪,導致勞動者的安全遭到侵犯,法律又該如何實現嚴格監管,保障勞動者個人信息安全以及財產安全呢?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法律地位不明確,平台提供的勞務關係種類多,分佈廣,導致勞動部門監管難度大幅度增加。信息泄露、網絡詐騙、殺熟,非法集資、網絡傳銷等違反事件時有出現,法律監管工作有待加強。

三、措施

新就業形態下,政府應該加強調查研究,找到新經濟形態下的法律的短板,制定規章制度,約束各種不法行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規範平台企業的經營。只有補齊短板,新就業形態方可長盛不衰。

1、明確界定勞動關係,構建新的勞動者勞動保護體系。重新界定互聯網經濟下的僱傭關係,重構僱傭、僱主、僱員的定義和性質,明確政府責任和平台、勞動者、顧客在新就業形態中權利義務,使各方面權利清晰而平衡。當勞動者只在一個平台提供服務時,該平台應與勞動者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當勞動者在多個平台兼職時,勞動者所服務時間最長以及所得的報酬最多的平台應與勞動者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2、明確社會保障繳納主體,確保納入社保體系。政府應採取“倡導+強制”的形式,倡導平台企業為勞動者購買社保,通過法律手段強制約束平台企業,健全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防止企業鑽法律漏洞。同時,可以設立“網上社保”,要求企業要為勞動者購買網上社保,並定時檢查監督,消除平台企業的僥倖心理。

3、建立新形態行業調解組織,及時解決相關勞動爭議。一旦勞動者權益受到侵犯,走上行政訴訟之路,那最“勞民傷財”的仍是勞動者。所以政府應建立符合互聯網經濟情況下的調解組織,採取線上與線下的諮詢方法,當勞動者受到侵犯時,可以及時得到幫助,減輕訴訟路上的艱難。還可以採取多部門聯動協調機制,多方面地幫助勞動者,保障他們的勞動權益。

4、提高勞動者地維權意識,增強維權力量。在這個節奏快的社會下,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時薄弱的。政府應該通過線上宣傳與線下開展相關活動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同時設立法律諮詢小組,向勞動者提供法律諮詢。

5、依法設立職業准入門檻。大部分的企業往往通過嚴格的人才篩選、針對性的崗前培訓、試用期等方式來考察一個人是否適合本公司。但是對於平台企業,往往忽略了培訓這一環節或者是培訓效果不佳,在勞動者往後的提供服務時出現事故的概率比一般企業大的多。政府應該設立職業准入門檻,設置職業資格證,當勞動者獲得該證書時方可在平台企業從事相應的職業。在考取該資格證時,企業也應該

四、總結

新就業形態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觀念,也減輕了社會人員的就業壓力,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讓法律為“新就業形態”保駕護航,發展經濟,才能穩住就業,促進消費,才能確保“新就業形態”長盛不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