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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法律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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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服 務 協 議

徵地補償法律服務協議

 

委託人(下稱甲方):

受委託人(下稱乙方):湖南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與株洲市荷塘區徵地補償一事,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諮詢、進行談判、書寫法律文書等,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諮詢,並代為書寫文書、進行談判等。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人民幣萬元(¥0000.00元);

三、特別約定:以上法律服務費均不含税金,不開具發票。如甲方需乙方開具法律服務發票,則甲方另行承擔乙方開具發票所繳納的費用。

四、乙方為本次法律服務異地調查、談判等所需的交通、差旅、食宿費用以及因調查取證必須向第三方支付的正當支出費用,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全部由甲方負擔並及時支付。

五、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並嚴格遵守法律執業人員職業道德,為甲方的文件資料、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保守祕密。如違反,而給甲方造成損 失的,乙方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提供法律服務,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託代理協議,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服務費,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甲方須真實地向承辦律師敍述情況,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服務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服務費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所需文書書寫完畢提交給甲方時止。

十、甲方未如約交納服務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協議,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服務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則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如數繳清服務費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繳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一、本協議如須補充、變更或提前終止,雙方應協商一致後決定。

十二、因委託代理或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時,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本協議簽訂地為株洲市荷塘區。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湖南律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受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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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