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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讀

欄目: 校園安全演講稿 / 發佈於: / 人氣:5.88K

老師、同學們好: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讀

很高興有這次機會來和同學交流一下,這是咱們校方領導期待的也是我們法院一直想做的一件事情。先和同學們説一件事情,我們法院和咱們學校合作成立了一個辦公室,叫校園安全先議辦公室。為什麼要成立這麼個辦公室呢,是因為我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發現,很多孩子本可以不用走上犯罪道路的,雖然法院依舊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但畢竟是已經犯罪了,已經無法挽回了。還有些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是受害者,本可以避免這種受害行為的發生,但由於無知、輕信受到了不應有的侵害,造成一生的遺憾,也已經無法改變了。基於以上兩個原因,我們覺得法院的工作不能僅侷限於犯罪審理階段,為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更好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我們的工作必須前置,給同學們做好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的同時,能設身處地的幫助同學們解決一些具體難題,解決同學們的一些困惑。辦公室地點在教學樓的一樓,由於工作原因我們可能會不定期的過來,同學們還有老師們有什麼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和困惑都可以找我們,可以彙總以後報給我們,或者有問題隨時打電話,我們接着過來配合學校老師一起幫同學們解決。

今天的講座我向從一部法律開始,哪部法律呢,是一部和同學們學習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法律,叫《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部法律1999年就通過了,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制定本法。同學們,從這一條你可以看出國家對你們未成年人的期望是要有強健的體魄,健康的心理,還要有良好的品行。同學們這個年齡段正好是世界觀、價值觀逐步形成的時期,對社會的很多事情處於懵懂的狀態,對自身也是認識不足的,所以容易產生迷茫,容易走錯路,解決的途徑只有一條,多讀書,多實踐。讀書的好處估計老師們也不厭其煩跟你們説過無數次了,我在此只説兩點,讀書是最低成本的學習,你可以和智者交流思想,向古今中外的聖賢學習而不需要付出學費。當你迷茫的時候,讀書可以療愈你的身心,讓你變得眼明心亮,不再困頓於雞毛蒜皮的小事,不再執着於無關緊要的煩擾。而同學們之間很多惡性事件的發生一開始就是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和執着於一些無關緊要的煩惱。所以我還是建議同學們多看書,多從書中尋找人生的意義,發現問題的答案。

咱們回到這部法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分為三類: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刑事責任年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18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另我國民法典規定,年滿18週歲,或者年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下列行為:吸煙、飲酒;(二)多次曠課、逃學;(三)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四)沉迷網絡;

現在互聯網和手機的普及讓很多同學沉迷網絡,這是一種自己掌控不了自己的表現,這麼大的一個活人,讓一個小小的手機控制着,失去了自我,很多男同學喜歡打遊戲,也有一部分女生喜歡打遊戲,但相對少些,主要是男孩子,把自己打好青春,時間和精力讓一個小小的、虛擬的遊戲控制了。很多青少年因為玩遊戲產生暴力傾向,與人交流不順暢等問題,更有甚者因為玩遊戲而盜竊他人錢財等等,待會講嚴重不良行為的時候我還會講到。女同學呢,就是網絡聊天,刷視頻,殊不知網絡上犯罪橫行,網絡並不是你安全的避風港,有些女孩覺得和身邊的朋友、同學、親人説一些話不好説,感覺網上都是陌生人,知道了自己的一些事情反正也不認識,在網絡上找陌生人傾訴,結果適得其反。還有的同學網上聊的挺好就去見網友成了很多犯罪行為的受害人。

1.比較突出的是被性侵。大多數犯罪分子通過網絡空間和線上社交軟件騙取未成年人的信任,通過引誘、威脅等方式約線下見面,對其實施性侵行為。 如張某被拐騙、性侵案。張某是一個13歲的中學生,通過QQ羣聊認識了王某,王某得知張某不想上學,和父母有矛盾,就謊稱他在杭州開設遊戲直播工作室,可以讓張某遊戲直播掙錢,並讓張某當他女朋友。後二人相約線下見面,讓張某跟他一起去杭州做遊戲主播。當天晚上張某與王某一起入住賓館,在賓館內王某強姦了張某。王某又將張某拐騙到了杭州。張某的母親發現張某失蹤後報警,公安機關在王某的租住處找到張某。

2.隔空猥褻。除此之外,還有部分犯罪行為人要求未成年人發裸照或者裸聊等線上猥褻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甚至以裸照、視頻相威脅進行敲詐,或者脅迫未成年人賣淫。如11歲的少女小花,通過QQ認識了被告人張某,張某是一50多歲的男子,他在網絡上偽裝成十七八歲的小夥子,與小花聊天。在此過程中,他讓小花給他發送裸照、與其裸聊,同時他給小花發送色情圖片和視頻。在一次聊天過程中被小花的母親發現。小花母親報警,公安機關從張某的電腦中發現大量的裸照、色情視頻,人員涉及多個省市多名被害人。

3、被電信網絡詐騙。有的犯罪分子將網絡詐騙“黑手”伸向未成年人,以刷單返利、騙買遊戲裝備等為幌子,騙取未成年人的錢財。如小紅是13歲的國中生,偶然間知道了媽媽的支付寶密碼。詐騙分子以刷單返利誘騙小紅,並指示小紅按照其發送的鏈接操作,詐騙分子先後轉走7萬多元。小紅的母親發現後,沒有立即報警,而是認為自己能夠再把錢從犯罪分子處騙回來,就自己親自上陣,沒想到又被騙了2萬多元,之後才報警。

以上是三種比較常見、比較典型的網絡犯罪的形式,希望同學們在今後一定要謹記不要將自己的隱私透露給陌生人,不要相信網絡上的人,更不能單獨和網友會面。這都是很危險的事情,是容易讓你抱憾終生的事情。

(五)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八)閲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網絡信息等;(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

(一)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行為。尋釁滋事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是校園欺凌中觸犯率較高的罪名,欺凌者對被欺凌者進行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刀具等兇器傷害被欺凌者,構成輕傷及以上的,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仍然是佔比最高的兩類犯罪行為,去年全年共計收案67件102人,並且呈現低齡化的態勢,現在成年人誰還打架,打架是成本最高,毫無益處的大傻子行為。打輸的去醫院,打贏的來法院,雙輸的一個結果,你想想這種費力不討好,還賠錢的事情,就有很多人覺得自己英勇,這不是傻子。同學們這個年齡正是精力充沛、好勇鬥狠、血氣方剛的年齡,很容易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一點就着,別人説句難聽點話,或者看你一眼,眼神不對,就覺得自己受了奇恥大辱一樣。一條狗跑過來莫名其妙的咬你一口,你反過來咬狗一口,你和狗又有多大區別?一個總是容易被自己的情緒左右,你覺得還是一個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嗎?其實不是,你看似是自主的人,其實已經淪為了你情緒的奴隸,很容易被別人拿來當槍使。有句話説的好,一個人為多大的事情生氣,就説明這個人有多大的氣量。

這裏我給大家算筆賬,也就是違法的成本,你把別人打傷了、東西破壞了,民事經濟賠償這是必須的;除此以之外,你要被判刑,要坐牢。你以為這樣就完了嗎,沒有,你只要有案底,即便出來之後,你想找工作、找對象就不要條件太高了,因為你很難找到了,這都是隱形的損害。你以為這樣就完了嗎?還沒有,你的這一犯罪行為能影響你三代人,你的兒子女兒,孫子孫女外孫女等,他們想入黨、考公務員都不可能了,因為到目前為止,你入黨也好,公務員考試也好,你或是今後你的子女辛辛苦苦過了筆試面試,到了政審,政審三代人。所以説同學們,在以後情緒激動的時候,想想這樣衝動了,後果會是什麼樣的,值不值得。下面咱們看幾個真實的例子。

案例一, 龐某和李某(案發時均滿16週歲)是雷州市某職業技術學校的同學,兩人此前在一起學習時曾發生過矛盾,龐某將李某打傷,李某因未得到賠償,遂懷恨在心。2017年9月18日晚,李某在學校偶遇龐某,為了報復,便糾集另外三名同學分乘兩輛摩托車尋找龐某,並伺機報復。後四人持刀追砍龐某,致龐某左手掌裂傷並食指屈指肌腱斷裂、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裂傷,達輕傷二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為泄憤報復,糾集同夥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李某及同案三人共同賠償被害人龐某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4010.29元。

案例二,被告人宋某(犯罪時15歲)與被害人張某系同班同學。2018年3月9日晚自習後,二人因瑣事發生爭吵、撕扯,後被同學勸開。張某要求宋某向其道歉,遭宋某拒絕。後雙方約定以打架的方式解決此事。同年3月11日晚10時許,張某喊了幾名同學,宋某叫上其哥哥,雙方前往某巷道,張某等人與宋某撕扯打鬥,宋某的哥哥亦被打,後來宋某在哥哥勸説下道歉,雙方均返回住處。當晚,宋某越想越氣,產生報復張某的想法,將菜刀裝到書包裏。次日7時40分許,在老師離開教室後,宋某持菜刀從張某身後猛砍一刀,致張某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後宋某撥打110報警,並在案發現場被抓獲。被告人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是兩起典型的因小事引發嚴重暴力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僅僅是因為瑣事發生爭吵,由爭吵升級為撕扯,進而約架。約架本身沒有產生嚴重後果,因為被告人心裏咽不下那口氣,衝動之下做出了極端行為,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嚴重後果,悔之莫及。

案例三,被告人文某(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盧某(另案處理)等6人均系西安某學院在校學生。2021年10月18日22時許,文某等人從學校翻牆外出被班主任發現後懷疑是孫某告狀,遂商議返回宿舍後與孫某當面理論。當晚11時許,文某將孫某騙至學院某宿舍中,與其同伴一起對孫某拳打腳踢,期間不僅使用掃帚棍抽打孫某,更從旁錄製欺凌視頻。為防止孫某將此事告知老師,文某提議給孫某拍攝祼照,逼迫其脱掉上衣、下跪道歉,並繼續毆打孫某。至次日凌晨2時許才放孫某離開。經醫院診斷,孫某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右側創傷性耳聾。後學院教師帶領孫某報案,公安機關將文某等人抓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文某夥同他人隨意毆打未成年被害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文某等六人因瑣事對被害人孫某毆打長達兩小時,期間還對孫某拍攝裸照,其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社會危害性較大,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鑑於文某未成年、坦白、自願認罪認罰,且在親屬協助下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案例四,2011年6月22日7、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江某認為閩侯縣某中學的秦某是與被告人江某在網上發生過爭吵的人,遂進入秦某所在的教室對其進行毆打後離開。10時30分許,兩被告人再次進入教室,對秦某頭部等處進行毆打。約三分鐘後,兩名被告人第三次進入教室,用腳踢打秦某腹部等處。經閩侯縣公安局法醫鑑定,秦某所受的傷是外力致使脾破裂屬於重傷,評定為六級傷殘。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劉某某、江某家長共賠償被害人損失人民幣117720元。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向閩侯縣公安局祥謙派出所投案。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江某故意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毆打致一人重傷,評定為六級傷殘,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某、江某能主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且犯罪時均未滿十六週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兩被告人的家屬已賠償被害人方的損失,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根據兩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依法對兩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希望被告人應吸取教訓,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本起是一起發生在校園內的學生暴力事件。就該案起因而言,被告人江某誤認為被害人系在網上罵他的人,在不問清事情的情況下,衝動叫上同學衝到被害人班級對被害人進行毆打,缺乏冷靜思考與理性對待,是引發本案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兩被告人三次衝入班級,校方未能及時制止,也是導致本案被害人重傷後果的原因之一。案發後,兩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兩被告人也表示真誠悔過。鑑於兩被告人均為國中三年級在讀學生,未滿十六週歲歲,人民法院本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給予兩被告人減輕處罰,並依法適用緩刑,有利於他們健康成長。提醒同學們,這是因為這兩個同學未滿16週歲,如果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話,不會判的這麼輕。

案例五,2018年6月12日下午,同案人李某、盧某(均另案處理)把準備毆打他人的事情告知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遂通知同案人湯某(另案處理)前往,後同案人李某、盧某在廣州市花都區某中學門口,駕乘一輛電動車將剛放學的未成年被害人袁某帶到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某綠道附近,李某等四人以使用拳腳、持拖鞋等方式毆打被害人袁某致其受傷。被告人王某與同案人一同去到上述地點,在現場吶喊助威,並且用手機拍攝毆打過程的視頻並微信發送給朋友,致該視頻在網上傳播,閲讀量約2000次。經鑑定,被害人袁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現傳播的涉案視頻在微博客户端已被刪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同案人李某、盧某欲毆打被害人袁某,仍夥同一起去到案發現場吶喊助威,同時拍攝了毆打、欺凌的視頻並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共犯,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在網絡中肆意攻擊和謾罵他人,是一種典型的網絡欺凌行為,情節惡劣的,同樣構成違法甚至犯罪。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利用網絡對他人實施人身攻擊的,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攻擊者要承擔侵權的責任。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同學們,從以上前四個案例來看,案例一、案例二都是因為課間瑣事發生矛盾,案例三是因為懷疑被害人告老師了,案例四是懷疑被害人是網上罵過他的那個人,就採取這樣的行為,你一時的逞強好勝好似佔了上風,當你付出的代價呢?有哪一個理由是值得你付出這麼大的代價來換取的?

面對打架鬥毆和校園欺凌,我們該怎麼做?首先要想明白一個道理,被欺凌者收到的是身體和心理上的創傷,可以通過經濟和心理疏導的方式彌補,而施暴者面對的不只是世人對其行為的唾棄還有無法承受的、不可彌補的罪責,施暴者的損失不只是經濟上的,還有道德上的,還有法律上的。所以作為被欺凌者要主動站出來告訴老師和家長,甚至是報警。因為這種欺凌行為只有零次和一萬次的區別,忍辱負重只能讓事情越發嚴重。作為旁觀者也應該主動告訴老師,你並不是在害施暴者,而是在幫助他,拯救他。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有的同學認為我拿着匕首不是為了打仗,是為了防身,看似是為自己好,其實不然。真正為自己着想就是不要持有這些管制刀具。我處理過很多故意傷害的案子都是因為持有工具造成的。鋤頭案,許文亮案件。

(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盜竊的立案標準2000元,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標準也是2000元。盜竊戒指案。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信息等;(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最後,給同學們四條建議:

第一,慎重交友,與社會不良人員保持距離。廣交朋友是社交能力的體現,但注意不要被眼前的吃吃喝喝矇蔽,避免融入不良朋友圈,否則,一旦有事被叫走,可能就走上了違法甚至犯罪道路。物以類聚人以羣分,你和什麼樣的人在一起,你就是成為什麼樣的人。所以交友要慎重。

第二,用好網絡,避免把不法行為搬到網上。網絡是把雙刃劍,用來學習知識、聯絡感情、休閒娛樂的同時,一定要注意行為邊界,不要天真地以為做了什麼別人不知道,互聯網是有記憶的。

第三,學會識別情緒,控制情緒。維護尊嚴的方式有很多,逞強耍橫永遠是最low選擇,別讓一時的衝動、耍威風,毀了一生的自由和前程。同學們在發生矛盾時,要冷靜剋制,學會容忍,“退一步海闊天空”,“忍一時風平浪靜”千萬不能感情衝動,學會算經濟賬。記住能容忍是一個人大度的表現,而不是懦弱的行為。所謂宰相肚裏能撐船,你心中能容下多大的事,你將來就會取得多大的成就。

第四,要敬畏規則和法律,知法懂法用法。法律既規定了權利,也規定了義務,法律之內,是自由,超越法律,必然會作繭自縛。你抽煙喝酒,不是別人做不到,而是別人不屑於做,你看似瀟灑,其實愚蠢,你看似自由,其實是在作繭自縛;你打架鬥毆、欺凌他人,看似強大到無視校紀國法,你缺乏對規則和法律的敬畏,註定付出難以挽回的代價。

人生天地間,要有自己做人的原則和底線,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要承擔自己的責任。有的同學會説我付得起這個責任,但我要説你可以為你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你的下一代,下下代為什麼要為你的衝動行為負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