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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河長+檢察長(檢察官)”協作機制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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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

全面建立“河長+檢察長(檢察官)”協作機制實施方案

***河長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印發《全面建立“河長+檢察長(檢察官)”協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

《全面建立“河長+檢察長(檢察官)”協作機制實施方案》已經縣河長制工作委員會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全面建立“河長+檢察長(檢察官)”協作機制實施方案

***人民檢察院***河長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全面建立“河長+檢察長(檢察官)”協作機制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建立健全檢察機關、河長制工作機構及成員單位在河湖生態管理和保護領域的協作配合、監督機制,推進河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維護優化河湖生態功能,夯實綠色發展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十四**”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湖南省河道採砂管採砂管理體例》《洞庭湖保護條例》《湖南省全面推行河長實施方案》《關於在全省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意見》《河長湖長履職規範(試行)》省、市《關於建立“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意見》以及湖南省建立的有關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工作辦法、意見、實施細則等系列規定,經***人民檢察院與縣河長辦研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中全會精神和中央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部署,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以及考察湖南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牢固樹立法治思維,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護,加強檢察機關與河長辦的協調聯動,建立“河長+檢察長(檢察官)”協作機制,實現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有效銜接,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和修復水生態,加快推進河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守護好“一江一水”(**水**段、****段),努力打造“水系完整、水量保障、水質良好、河流暢通、生物多樣、岸線優美”的河湖環境,建設人民滿意的美麗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奮力建設現代化新**築牢生態底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和河長辦協調督導職能,協同推進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河湖生態環境資源,有效預防和嚴厲打擊涉水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危害水生態環境安全、水資源安全、防洪安全等損害公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努力提升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和執法監督能力,形成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體制,推進跨縣跨行政區劃劃河湖聯防聯治,促進河湖長制重點工作任務有效落實。到2021年底,全面建立“河長+檢察長(檢察官)”協作機制,構建黨政領導牽頭負責、檢察機關全面參與、責任部門協調聯動的河湖生態保護模式。

三、工作原則

(一)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好河湖管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促進河湖生養生息,維護河湖生態功能。

(二)堅持依法治理、分工協作。充分發揮河長、檢察長(檢察官)各自職能優勢,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河湖治理突出問題,保護河湖生態環境資源,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河長辦及河委會成員單位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涉水刑事訴訟、公益訴訟、法律監督等相關工作;檢察機關配合河長辦發揮協調督導職能,助推河長制各項工作落地落實。

(三)堅持協同聯動、合力攻堅。檢察機關、河長辦及河委會成員單位加強溝通,統籌各成員單位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河湖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注重在協作中開展監督,在監督中促進工作,實現行政執法和檢察監督有效銜接,形成保護合力。

四、主要任務

各鄉鎮及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履行河湖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是保護水生態環境資源的第一責任主體;檢察機關履行河湖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監督職責,是保護水生態環境資源的第二責任主體。

(一)強化刑事檢查監督。對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移交而未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檢察機關發現該情形的,及時發出檢察建議,督促移送。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涉及河湖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接到通報或者發現該情形的,依法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進行監督。對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涉眾面廣的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案件等,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導公安機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圍繞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確保案件依法正確處理。

(二)強化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人民法院涉及河湖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民事行政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可以商請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或者依法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河委會成員單位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以及徵繳相關税費等行政決定難以執行的,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對於人民法院存在違法裁定不予執行或進入執行程序後消極執行、無故終結執行程序等違法執行情形的,河委會成員單位應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三)強化公益訴訟監督。檢察機關發現本級河長辦及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或者河長辦在履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職責中反映其他成員單位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造成水生態環境資源領域的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害危險的,應當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經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履行職責中發現行為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破壞河湖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公共利益的,或者河長辦及河委會成員單位發現通過追究違法行為人行政和刑事責任仍不能修復河湖生態環境資源移送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在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檢察機關終結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查或者應邀請支持成員單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或者訴訟活動。

(四)強化社會治理監督。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河委會成員單位不作為或者違法行使職權致使公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損害危險的,可以提出糾正違法、改進工作、完善治理的檢察建議。河長制工作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的,縣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報河長辦或者向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等通報情況。

(**)強化生態環境修復。相關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河湖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案件時,應當積極推進河湖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深化“專業化監督+恢復性司法+社會化治理”的生態檢察工作機制。對於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通過磋商達成賠償協議或者賠償義務人在訴前主動賠償的,檢察機關和相關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委託第三人修復或者給付貨幣等方式督促開展水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對修復成本高、難度大的案件,以及當事人確無賠償能力修復的,探索以賠償相應費用、購買服務、異地修復、提供勞務(如擔任林管員、河湖志願者)等替代性修復方式。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和生態修復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對賠償義務人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賠償金或採取受損生態補救措施的,在行政處罰、適用強制措施及量刑建議上予以充分考量。

**、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檢察機關、河長辦及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相通報交流工作情況和重要案件信息,共同研究解決河湖治理保護中的重大疑難事項,協調解決執法難題,統一思想認識和執法尺度,推動河湖監管問題有效解決。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動議組織召開。檢察機關、河長辦明確一名負責人作為會議召集人,確定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督查、會議、調研、辦案和日常的信息交換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縣人民檢察院第**檢察部(又稱公益訴訟檢察部)、縣河長辦為縣級聯席會議具體牽頭部門,確定聯絡人員,負責“河長+檢察長(檢察官)”機制日常協調、組織、監督等工作。聯席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按權限送參會單位負責人審核會籤後印發執行。

(二)建立聯合巡查制度。河長、檢察長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聯合巡河巡查,調研瞭解河湖生態環境現狀,對發現的問題共同研討、推進河湖管護有序開展,預防和打擊危害生態環境、損害公益等水事違法行為。

(三)建立聯合專項整治機制。針對河湖管護工作中突出問題,檢察機關可以與河長辦、成員單位每年共同研究選擇一個或幾個領域,採取現場督辦、重點督辦、掛牌督辦等形式,聯合開展專項行動,形成執法、司法合力。檢察機關、河長辦及河委會各成員單位對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及時研究、共同解決。

(四)建立重大案件會商機制。檢察機關、河長辦及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涉河湖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或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召開臨時協調會議,就案件中的一些重大疑難問題共同研討、交換意見。難以達成共識的,通過公開聽證、專家論證、圓桌會議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查清事實,推進公眾參與。

(**)建立案件調查辦理協作機制。檢察機關應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依法開展調查收集證據活動。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調查收集證據,及時提供履職情況、行政執法卷宗、檔案等相關資料。對檢察機關辦案需要的監測檢測簽定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自身行業特點,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出具監測檢測鑑定專業意見。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在開展涉及河湖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邀請檢察機關參與,引導調查取證和提供法律諮詢意見等支持。

(六)建立線索移送機制。河長辦發現本轄區內河湖生態環境資源遭到破壞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聯絡員將線索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及時跟進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情況依法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或者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案件辦結後5個工作日將辦理情況反饋河長辦;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相關行政機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河長辦發現公安機關對成員單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通過聯絡員將線索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啟動立案監督程序,並在審查處理結果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河長辦。河長辦及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現破壞河湖生態環境資源違法行為跨行政區劃的,將線索移送給檢察機關,由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根據跨行政區劃公益訴訟案件協作機制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

(七)建立信息通報共享機制。河長辦及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定期向檢察機關通報河湖長制年度工作要點、年度工作總結以及工作推進情況、河湖治理保護的整治重點、難點等信息。檢察機關定期通報涉及河湖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情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檢察機關、河長辦及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部門和專人負責相關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河長、檢察長要定期對“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推進情況組織跟蹤問效,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難題。加強監督考核,將推進“河長+檢察長(檢察官)”協作機制推進情況組織跟蹤問效,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難題。加強監督考核,將推進“河長+檢察長(檢察官)”協作機制情況納入河湖長制年度工作評價考核和檢察工作業績考核內容。

(二)堅持實踐創新。檢察機關、河長辦及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形成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的工作合力。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檢察機關參與河湖長制工作台賬,開闢涉及河湖案件的控告、舉報、申訴案件流轉“綠色”通道。要積極探索檢察機關、河長辦互派人員實踐學習、開展聯合培訓、設立“一河一檢察長(檢察官)”等模式,推行檢察長參加總河長會議、參與巡河巡查等方式,協同推進重點任務落實。及時總結推廣實踐經驗,推進協作機制走深走實。

(三)注重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紙、電視、河長制工作簡報、微信公眾號、抖音、新湖南河長制頻道、紅網@河長等媒體,通過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法治宣講、新聞發佈會、聽庭觀摩、法治教育基地等多種形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把水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法治公開課”送進機關、校園、企業、社區、鄉村,強化河湖保護主題宣傳,及時迴應公眾關切,不斷提高社會公眾關心、支持水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參與性和主動性,營造推動水生態文明建設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