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公安機關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完成情況總結

欄目: 工作總結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6.69K

公安機關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完成情況總結

公安機關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完成情況總結

2018年,我局按照上級公安機關和縣委、縣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了工作機構,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的領導小組,加強“誰執法誰普法”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專人負責,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推動普法工作有序推進。

一、開展法治宣傳數育活動

本着法治宣傳教育面向社會、面向羣眾和“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我局於年初制定了《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方案》,把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單位管理和服務的各個環節,廣泛開展檔案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工作。

1.科學制定統計“憲法”普法規劃。從建立健全全家普法宣傳長效機制,努力營造依法治檔依法治統良好社會氛圍的客觀要求出發,認真總結普法工作經驗,

深入研究新時期普法工作的新特點和公安工作的新形勢,探索新形勢下普法宣傳的方法路子,加強普法宣傳力度。

2.開展會前學法。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了《公安局2018年度學習法律計劃安排表》,按時召開法律法規專題學習

,切實增強自身法治意識,提高依法履職能力。

3.積極開展各部門法律學習檢查活動。由分管領導組成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採取聽取彙報、實地察看、現場反饋意見的形式。通過檢查,有效增強了各部門領導幹部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不斷提高各部門法制水平。

二、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普法隊伍建設

為了保證“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取得實效,我們注重健全完善各項工作機制,調動民警工作積極性,挖掘各方資源優勢,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普法教育中,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組織和發動各方力量,建立一支責任到人、任務明確的法制宣傳教育隊伍。

為了強化證據意識,縣局按照上級要求制定了《關於預防和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規定》,各執法部門認真組織民警學習《關於預防和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規定》,並在實際工作中貫徹落實,此舉不僅破解了司法實踐中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難以及非法證據證明難、認定難、排除難等現實問題,而且將會對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乃到司法體制改革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就當前而言,認真執行《規定》,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實現庭審實質化,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有利於促使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公共權力的廣大司法人員徹底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重證據真實性、輕證據合法性”、“重證明力、輕證據能力”的陳舊司法觀念,牢固樹立“程序公正先於實體公正”、“證據合法性先於證據真實性”、“證據能力先於證明力”的司法觀念。同時,有助於引導審判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妥善處理法定程序與真實發現之間的矛盾,培育和堅持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依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司法習慣。這是實現庭審實質化、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在嚴格落實《規定》中,極大地促進了證據合法性問題的審查和裁判活動,使案件辦理和起訴、審判更加活躍、更加公正,這既是庭審實質化的內在組成部分,同時也為進一步就罪與非罪、罪重罪輕等實體問題進行實質化審理提供了便利條件。從而提升整個審判程序的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本質上是以獨立的審判權對以公共利益之名發動的偵查行為和起訴行為的司法審查程序和對權利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救濟程序,它同刑事案件的實體審理程序一樣,鮮明地體現了權力制衡原則和司法最終裁判原則的精神。《規定》的有效實施,可以更好地發揮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預防、引導、制裁和救濟功能,從而促進審判中心地位的確立,更加公正地懲罰犯罪和有效地保障人權。

三、完善涉案財物管理,達到規範化、信息化管理

1、強化學習,提高管理水平。為了規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工作,我局出台了本局《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規範了涉案財物的管理,做到規範化、信息化。各辦案部門自覺加強對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全面提高民警財物管理水平,縣局有針對性地就財物管理方面的知識進行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重點解決了基層辦案單位財物管理無序、管理責任不清以及如何保管、移交等具體問題。

2、建章立制,規範管理。按照上級公安機關對執法環節財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邊查邊改、邊改邊建的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建章立制。在執法工作中,對扣押和收繳沒收的涉案財物,嚴格按照有關審批程序辦理手續,實行祥細的項目登記,並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財物持有人當面點清,註明情況,列出清單,按涉案財物與非涉案財物分設台賬,實行專人登記和管理,該移交的要及時移交,該上繳的要及時上繳,合法規範處理涉案財物。

2018年,我局在公安改革工作中,全面落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相關要求,全面完成了公安改革任務。

XXX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