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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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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法院執行工作難點調研報告

法院執行工作難點調研報告

在新的形勢下,法院“執行難”問題困擾着執行工作的良性發展,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為促進解決“執行難”問題,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我區法院執行工作開展了專題調研,先後走訪了區法院和海門、洪家、前所等街道,與部分市、區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人士進行了座談,查詢了羣眾來信來訪有關涉及執行方面的案件材料,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建議和意見。

一、執行工作取得的成績

從這次調查的總體情況看,區法院根據“三項承諾”的要求,司法為民理念進一步樹立,執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進展,連續4年保持了全省法院系統執行工作良性循環單位。

(一)執行工作機制日趨完善。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的支持,建立由政法委牽頭,檢察、公安、國土、工商等24家單位為成員的解決執行難問題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區檢察、公安機關協助法院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制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執行工作十項管理措施,加強了對執行程序、執行行為及執行款物的規範化管理;全面推行執行裁決權和實施權分離制度,建立並落實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執行聽證制度,保證了執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建立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在執行程序、時限、措施等方面實行跟蹤管理,促進了執行工作更加規範、有序地開展。

(二)執行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在全區各街道、鎮和農場聘請了18名執行聯絡員,加強了對涉及農村案件的執行;啟動“曝光工程”,充分運用執行網、電視台、電子顯示屏等載體,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老賴”進行公開曝光,同時採取申報財產、查封扣劃、依法搜查等措施,加大執行工作力度。開展集中執行、突擊執行、專項執行等活動,全面推進執行工作,使執行難的問題逐步得到緩解。20xx年和20xx年,共執結各類案件4334件,執結率為89.3%,其中有效執結率均達到60%以上。今年1至6月,共執結各類案件967件,執結率為63.8%。

(三)執行羣體性案件處置穩妥。圍繞維護穩定、服務大局的工作重點,堅持高效、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積極穩妥地執行羣體性案件。自20xx年以來,先後處理此類案件5 起。特別是對樂客多超市涉及288位債權人的系列執行案件和浙江水晶電子集團公司近600件的勞動仲裁爭議案件的妥善處置,得到了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為我區的經濟建設與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四)執行隊伍素質逐步提高。區法院始終把隊伍建設作為重中之重,緊密聯繫實際,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集中警示教育和“作風建設年”等活動。注重並積極參加上級法院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紮實開展本級法院的自訓工作,堅持每週一晚上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業務學習研討會制度。同時,鼓勵幹警參加更高層次的在職學歷教育,進一步提升了隊伍的整體素質。目前,執行幹警中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的佔93.3%,先後有2名中層幹部選調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有10名執行幹警受到各級表彰,連續七年未發現執行幹警有明顯的違法違紀行為。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雖然區法院在執行方面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判與執行協作配合機制還不夠完善。有的案件因審判階段的法律文書質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問題,給執行帶來不確定的因素,導致無法或難以執行;有的案件審判與執行脱節,造成執行困難。如在立案和審判階段採取保全措施不力,沒有及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結果錯失執行良機;有的案件雖然保全,但未嚴格依法定程序辦理,導致被保全的財物被變賣,造成當事人損失;有的案件因執行人員對當事人持生效法律文書諮詢相關問題時,態度不好或答覆不夠注意方式方法,引起當事人情緒過激,致使反覆上訪。

(二)執行內部管理工作還存在着一些薄弱環節。一是案件執行時間跨度較大,透明度不高。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無法及時瞭解執行進度,特別是在同一被執行人的多個案件中,不同申請人無法瞭解被執行款物的分配狀況,誤認為法院執行要靠關係,以致當事人對法院公信度產生懷疑。二是執行工作的考核機制還不夠科學。上級法院片面考核高執結率,導致下級法院將未執結的中止案件和不符合法律規定終結條件的案件以程序終結的方式全部統計到執行結案的總數中,儘管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有效執結率仍然偏低。三是執行工作內部保密制度落實不夠到位。泄露消息的情況還有存在,致使部分被執行人輕而易舉地躲過追查、逃避執行,使賴債者更加囂張,羣眾對此反響較大。

(三)有些被執行人和少數部門法制觀念還不夠強。一是許多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拒不履行的現象較為普遍。去年,審結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自動履行率僅為18.6%。二是執行中部門或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存在。從調查的情況看,涉及 需要村委會協助執行的案件尤為突出。如海門街道沙田村,由於村委會的消極牴觸情緒,致使10多起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此外,對委託外地法院執行的案件,也有因受託法院所在地政府的干預或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造成了易地執行難的問題。三是少數部門法律意識錯位。本應由責任部門負責處理的案件,最終推向司法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少數執行人員自身素質有待於進一步提高。有的執行法官對案件和裁判文書審查不細,法律程序沒有做到位,致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有的執行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難的,沒有窮盡執行方法努力追查,耽誤了執行的最佳時機;有些執行人員遇到比較棘手的案件,就產生畏難情緒,方法單一,致使案件久拖不結;個別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不能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執行方式簡單粗暴,未能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案多人少、經費不足等問題比較突出。受機構編制的限制,目前區法院內部各部門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的現象,執行局在編人員僅有11人,每年新收執行案件高達20xx多件,加上歷年遺留的積案,人均每年要辦案200多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趨突出。辦案經費相對緊張,執行人員在執行開支方面顧慮甚多,需外出執行的案件,不敢輕易行事,到省外執行更是慎之又慎,致使不少案件不得不委託執行,效果差強人意。

三、幾點意見和建議

上述困難和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很複雜,但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一)進一步加大執行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良好司法環境。要以“五五”普法教育為契機,通過多種渠道,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有關執行工作的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體公民尤其是領導幹部、行政執法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要通過宣傳,提高當事人履行法律文書的自覺性和風險防範意識,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執行工作,努力形成自覺履行和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社會氛圍,營造和諧的執行工作環境。

(二)進一步落實綜合治理措施,努力探索執行工作機制。一要全面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工作機制,努力創造良好的執行工作環境。要進一步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參與、政協支持、部門配合”的法院執行工作新格局;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工商、國土、城建、金融等單位的聯繫與協作,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輿論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發揮執行威懾聯動機制的作用。二要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源頭上化解“執行難”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工作制度,積極探索非訴訟解決方法,緩解法院的訴訟壓力。三要進一步拓展和創新執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的公開曝光力度,深化審執兼顧、協警參執等方式,積極探索並運用懸賞執行、擔保執行、抵償質押執行、代位履行等新舉措,努力克服“執行難”問題。

(三)進一步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切實提高執行工作效率。要進一步完善統一管理和協調分工的工作新體制,暢通審執、立執和上下級法院內部信息溝通機制。在已經建立執行實施機構和裁決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責,真正建立起分權制約、相互協調、運作高效的運行機制。充分利用執行信息管理系統,規範執行工作程序,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實執行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進一步規範執行評估、拍賣、變賣等環節,嚴格執行款項的管理、發放工作,自覺接受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四)進一步樹立司法為民理念,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對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申請人又屬社會弱勢羣體的執行案件,要慎重採取中止或終結執行措施,做好申請人的工作,取得理解,減少這類案件的申訴上訪;對需要公開曝光的執行案件,要事先告知,講清利弊,在曝光區域和範圍上適當加以劃定,避免矛盾激化;對涉及需要村委會協助執行的案件,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力求取得一致意見,以促進執行工作順利開展;對需追究擔保人負連帶責任的執行案件,要在查明被執行人的確無財產執行的前提下進行,決不可圖方便,草率行事,儘量減少擔保人的損失;對涉及企業和銀行的借貸案件,要根據不同案件、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特別是對資金一時緊張而有“造血”功能的企業,必要時要做好銀行的工作,暫緩執行,給企業以迴旋的空間。

(五)進一步加強隊伍自身建設,全面提高執行工作水平。要教育幹警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嚴格遵守“依法執行、及時執行、文明執行和注重執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的執行行為規範。加強對執行幹警的廉潔自律教育,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努力提高幹警的執行藝術、技能和業務水平。引導幹警克服怕當事人上訪、怕領導過問案件、怕承擔責任的消極畏難思想,嚴格依法,大膽工作,切實做到執行有力、司法公正。進一步建立健全執行人員的獎懲機制,激發執行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同時對執行人員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職或執法違法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六)進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機制,不斷增強執行工作活力。一要加強與上級法院的聯繫和溝通,及時反映困難和問題,力爭擴大人員編制,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時要建議上級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執結率的考核辦法,建立客觀的、從優的、人性化的激勵機制。二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加大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經費保障力度,不僅要確保預算經費及時足額到位,還應從實際出發,根據集中執行、專項執行等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三是法院自身要進一步重視和支持執行工作,在人力、經費和物質保障等方面適當予以傾斜,逐步改善執行工作的裝備條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交通、通訊、安全等設備,解決好執行幹警的後顧之憂,確保執行工作安全、有效地開展。

【第2篇】管理制度落實執行情況調研報告

根據集團公司、礦黨委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指導思想、目標要求和基本原則,為紮實推進活動開展,使學習實踐活動真正取得實效,我們圍繞我礦管理制度落實執行情況,深入基層進行了調研,認真分析管理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訂、完善我礦管理制度建議,使之更符合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要求,更好地促進企業管理上台階,打造本質安全、文明和諧礦山。現將調研情況作如下彙報:

一、我礦管理制度建設狀況

1、我礦自78年建以來,通過幾代領導的努力,形成比較完善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特別是在89年企業開展的標準化作業活動,形成了一套《企業工作標準》叢書,在管理制度、崗位工作內容和要求、技術管理、質量管理等進行了總結歸納,內容涵蓋了企業管理工作中眾多方面,為企業管理、班組升級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90年代未,隨着我礦深入開展勞動、人事、工資“三項制度”改革,管理制度有了新的發展,新的管理理念的創新,推進了企業制度的更新,《銅坑礦全員全額浮動工資發放暫行辦法》、《關於推行礦務公開、民主監督制度的實施辦法》《銅坑礦採購管理辦法(試行)》等,以企業內部“工資二次分配”管理制度為核心的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的相繼形成,勞動、人事、工資“三項制度”得以創新發展,職工勞動的思想觀念、價值觀念發生變化,企業生產規模、經濟效益上了新的台階。

3、目前,以創建一流礦山,打造本質安全和文明和諧型企業為主題的礦山制度建設如火如荼開展,在繼承和發展我礦管理制度下,相繼出制訂和完善《銅坑礦中層領導班幹部辭職辦法》、《銅坑礦人事選拔任免辦法》、《銅坑礦固定資產管理規定》、《銅坑礦職工帶薪休假規定》、《銅坑礦礦外獲獎嘉獎規定》、《反偷礦,保護礦產資源管理規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關於服務性車輛集中管理調配使用》、《車輛使用、加油、維修管理規定》、《大廠賓館住宿、接待管理規定》、《井下溜礦設施設計、使用、維護管理規定》、《銅坑礦關於規範井下風水電線路有關規定》、《華錫集團銅坑礦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預案》、《安全確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11年集中人力對我礦現行管理制度進行總結、修訂彙編,形成了《銅坑礦管理制度彙編》一書,較為系統、完整歸納了我礦現行管理制度。

我礦的管理制度在三十年的探索、創新和完善中,為企業的生產經營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企業生產規模由年供礦量幾十萬噸發展到如今達二百多萬噸,錫、鋅、鉛等多種金屬產量名列廣西眾多企業前茅,成為廣西有色金屬的支柱。

二、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創建一流礦山,打造本質安全、文明和諧型企業,新的奮鬥目標,需要不斷創新和豐富企業管理制度,然而,每項制度的制定都有其特定的歷史侷限性,從調研情況來看,我礦現行管理制度在制定、落實、執行等方面仍存在與科學發展觀不相符的問題:

(一)管理制度未能深入人心。

1、推行、學習、宣傳力度不夠。管理制度存在“掛在牆上、停留在文件上”。文件下發了事,各科室部門和工區很少或基本沒有對所下發的制度組織學習,特別是工區(車間)職工三班作業,更是難得參加學習。職工對礦制定的管理制度知之甚少,大部分職工對管理制度不懂,有的只是大概聽説,基本無人能敍述一項管理規定主要內容。

2、一些職工和部分中層管理人員對所從事的崗位工作職責、管理制度也不清楚。在實際工作中,未能按照制度要求,按程序、有步驟對照執行。

3、以往文件均以紙張紅頭文件的形式下發,每個單位一份。當年文件還可見掛牆上,隔年文件大部分科室和生產單位均收藏。相隔年分更長點的文件,由於各種原因,基本上難以找見。文件都難找,更談不上學習了。

4、新招職工和內部流動職工的崗前培訓不夠。只有崗前“三級安全教育”,缺乏對崗位職責和相應的管理制度的培訓考核。

(二)部分管理制度條款難以執行。

通過對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調研,發現部分管理制度某些條款制定相對苛刻,難以做到。如《反偷礦,保護礦資源管理規定》中,部分條款在實際落實執行中,因實際工作紛繁複雜,目前管理狀況確實難以達到規定要求,另外,有些條款處罰、處理也過重,難以執行。

(三)內容重疊交叉,管理標準不一。

由於管理制度的編制中個人水平問題,各職能分管部門各自制定,且在不斷充實完善,加之不同時期各部門或行業要求有所不同,各管理制度有相應的規定,存在內容交叉、管理規定不統一現象。如《物資採購管理辦法》與各倉庫工作職責、管理制度的交叉;《財務管理制度》與《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內容的重疊,管理制度與年度經濟承包責任制考核標準之間不一等。重疊交叉,標準不一,不利於管理制度的執行。(四)有針性的對管理制度跟蹤、檢查、監督力度不夠。

11年在進行制度彙編的同時,把管理制度分類分部門進行督促執行和考核。但從實際效果來看,相當部分職能部門敷衍了事,怕得罪人。

(五)部分管理工作未制定出管理制度。

隨着生產不斷向前發展,對管理制度相應的提出了新要求。如加強物流管理,降低生產成本,對物資可循環利方面,我們還沒形成相應的管理制度,只是在某些會議和場合提出要求。另外,隨着網絡信息化管理在我礦生產監控、地壓監測、生產協調、辦公等諸多方面的廣泛運用,網絡維護、信息採集處理、數據安全、流程管理等方面,也急需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三、思考與改進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全面深入落實和實踐科學發展觀,在制度建設上就是要體現以人為本的宗旨,切合實際,使廣大職工好理解、能接受、自覺執行。通過調研,對我礦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改進建議:

(一)加強管理制度的宣傳和學習工作。

1、熟知管理制度才能遵守管理制度。加強制度宣傳和學習,除了工區(車間)每週一次集中的安全生產學習外,一是應充分發揮我礦內部局域網優勢,把制度送上網,讓各單位有針對性、靈活地選擇學習。二是配合我礦構建學習型企業活動,形成管理制度學習激勵考核機制。各單位每年組織一次崗位職責和相應管理制度的應知應會考試,把對制度熟知程度和違章違紀作為下年度工資點值(晉升)的評定內容。把熟知管理制度遵章守紀與學歷、職稱、技能水平同等看待,打造不但懂專業技術,更是遵章守紀,盡職盡責的新型員工隊伍。

2、每年開展一次中層領導落實執行管理制度述職制度。各單位針對自身管理職責和範圍,在落實執行相應的管理制度上進行彙報,通過制度述職,考核中層領導管理上的執行力。

(二)以人為本,制定和落實管理制度。

1、完善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切實際條款和過於苛刻內容。⑴召開黨政聯席會,對反映較為強烈的管理制度重新進行修訂。⑵今後在制定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過程中,必須廣泛聽取職工羣眾意見,每項管理制度制定都須經礦職代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並以網絡、公告宣傳欄、專題調研等多種形式組織學習廣泛徵求幹部職工意見。⑶管理制度須經一年試行,然後進行修訂,才能最終形成。

2、嚴格管理制度考核。違章違紀人員考核處理,均應對照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和條款,有事實有依據處理,避免人為主觀臆斷。

(三)與時俱進,創新和完善管理制。

創新永無止境,實踐也無止境。管理制度也需在實踐中不斷補充和完善。

1、在我礦目前《管理制度彙編》基礎上,以後每年年未召開一次黨政工聯席會議,專題討論管理制度在落實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進行修訂和完善。在保持制度的嚴肅性和相對穩定性的同時,三至五年重新進行大的修訂工作,儘可能減少文件的下發。

2、新增《可循環利用物資管理制度》、《計算機網絡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3篇】透明化理念下之執行聽證制度的架構與規範運行初探調研報告

司法活動的公開透明是保證司法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傳統思想和舊有機制的束縛下,由於執行程序在設計方面尚不科學、規範和完善,使得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執行工作與公開、透明的要求差距較大,這主要表現在對執行主體的追加和變更、案外人異議的審查、案件中止和終結等重大事項處理中的“暗箱操作”問題還相對比較嚴重。這一問題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力。本文旨在通過借鑑行政機關的聽證程序,以透明化這一現代司法理念為支撐,在民商事執行工作中架構執行聽證制度,並對執行聽證制度的功能、執行聽證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執行聽證制度的基本內涵及其規範運行進行初探,從而為有效解決執行重大事項處理中的“暗箱操作”問題做出嘗試,以期對司法公正這一現代法治核心價值目標的實現有所裨益。

執行聽證制度之基本概念探討

一、聽證制度概述

按照法學界的通説,聽證(hearing)的概念最早淵源於英國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這一古老的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任何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的辯護都應當被公平的聽取;二是任何人不能成為與自己有關的案件的裁決者。根據這一原則,法官在裁決過程中必須給當事人以充分的陳述、申辯權,必須在公平、公正地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做出裁決。逐漸地聽取有利害關係當事人意見的做法也就演化出了西方的聽證制度。之後,隨着美國憲法修正案中“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規定的出台,作為“正當法律程序”核心內容的聽證制度在西方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到立法,司法和行政等領域中。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聽證最早見於1996年頒佈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第42條:“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數額較大的罰款等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的規定中。其後,1998年實施的《價格法》、頒佈的《立法法》等法律均對聽證進行了相應的規定。近些年來,隨着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聽證制度也由行政領域逐步擴展到了立法、司法等領域內。

從聽證制度的淵源和沿革可以看出,聽證的核心內容在於“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由此,我們可以對聽證的概念進行如下表述:聽證是一定的國家機關在做出某些裁決前,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機會,就特定事項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程序。聽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聽證僅指行政聽證,廣義的聽證不僅包括行政聽證,還包括立法聽證和司法聽證。本文所探討的對象即是隸屬於司法聽證中的執行聽證。

對於執行聽證的概念,法學界的表述並不相同。但歸納起來看,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在對執行主體的追加和變更、案外人異議的審查、案件中止和終結等重大事項做出裁決前,由執行法官召集各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就爭議的相關事項公開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等的一種司法活動。其目的就是要通過充分聽取意見做出正確、公正的執行裁決。目前,雖然我國現有的執行法律規範中對執行聽證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隨着我國加入wto、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執行改革的全面推進,社會和民眾對於執行工作公開、透明的呼聲日益高漲。在這種大背景下,筆者認為,設立執行聽證制度並將之積極應用到強制執行程序中,必將會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執行聽證制度之原則探討

執行聽證制度的原則是指由執行聽證制度的價值取向和目標模式決定的,反映執行聽證本質的,對執行聽證程序具有指導意義的原理和評價標準。執行聽證制度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公開透明原則。

我國的馬懷德先生認為,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1]英國的一位法學家也曾説過:“一切裁判活動必須以三個原則為指導,即公開、公正和無偏私。在這三個原則中,公開原則列為第一位。”[2]因此,執行聽證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基本原則。根據這一原則,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外,執行聽證必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應當在舉行聽證之前發出公告,並允許社會公眾旁聽和記者採訪報道,案卷材料、裁決的結果和理由也應當公開。

二、權力分離原則。

權力分離原則來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則,主要指在聽證過程中主持聽證的組織及人員,不能從事與裁決和聽證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的公平。根據這一原則,主持聽證和做出裁決的人,不能同時既是案件的執行者又是案件的裁決者,聽證應當由非案件執行者的其他執行法官來主持。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4項即做出過類似的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主持。”

三、權利平等原則

權利平等原則是指參加執行聽證的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根據這一原則,在聽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平等地享有申請回避、提出主張、舉證和質證、申辯等訴訟權利。主持聽證的法官應當對當事人不偏不倚,一視同仁,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各項權利。

四、尊重當事人處分原則。

民事強制執行,從性質上講仍然屬於私法的範疇。因此,還是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處分權。根據這一原則,聽證審查的範圍應限於當事人申請的範圍;申請人有權在聽證中變更請求或撤回申請;聽證程序的啟動主要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

執行聽證制度架構之探討

筆者認為執行聽證制度應當包涵以下幾項內容:

一、執行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

對於執行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學界同仁觀點不同。例如,周明俊先生就認為“聽證制度應適用於一切在執行程序中法院需做出裁決的案件。”[3]筆者並不贊同這一觀點。誠然,執行聽證與傳統的執行模式相比有着諸多的優點,但執行聽證並非應適用於一切在執行程序中需要做出裁決的案件中。對一些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大可不必採用執行聽證的程序。如果不加區別地一律適用,必然會徒增執行負擔,影響執行效率的提高。俗話説的好:“好鋼要用在刀刃上”,應當在案情較為複雜、需要對關係到當事人的重大實體或程序權利做出裁決時適用執行聽證。根據這一要求,筆者認為,適用執行聽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案外人異議的審查。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在執行實踐中較為常見,主要表現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因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是物權,其主張的成立與否,不僅關係到權利人的權利能否實現,還涉及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如果處理不當極易產生嚴重後果。因此,有必要規定此種情況應當進行聽證。

(二)是中止、終結執行案件。執行案件的中止、終結,直接關係到權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符合中止、終結條件的案件被違法中止、終結,必將引起權利人的極大不滿,進而可能引發上訪等其他問題。因此,有必要規定此種情況應當進行聽證。

(三)是變更、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主體。我國《民訴法》第213條、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6條、81條均對在執行過程中變更、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情況進行了規定,但卻沒有為當事人不服變更、追加裁定提供必要的救濟方式,這顯然是剝奪了第三人的申辯權利。在此情況下,就更有必要通過聽證程序來給第三人充分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從而保證裁決的公正和權威。

(四)是對被執行人採取司法拘留等重大強制措施。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對於一些重大的、涉及被執行人人身權利裁決的做出,應當十分慎重,如果被執行人對這些重大執行措施提出異議,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及時舉行聽證。

(五)是其他需要進行聽證的情況。如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對多個債權人蔘與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的異議、當事人請求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當對評估、鑑定結論有異議等情況時,人民法院如認為有必要也可以組織進行聽證。

二、執行聽證的主持者

由於執行聽證所涉及的內容均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密切相關,且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對於執行裁決當事人沒有上訴權,執行裁決為最終結果。因此對於執行裁決的做出應當格外慎重,故而有必要以合議庭作為執行聽證的主持者,通過發揮集體智慧,最大限度地保護裁決程序和結果公正。但是按照權力分離的原則,原執行人員當然不能成為聽證合議庭的成員,而專設獨立的執行裁決合議庭主持案件的聽證。

三、聽證當事人的範圍及其權利義務

“聽證當事人是與舉行聽證活動有利害關係的參與人”[4]主要包括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案外人、證人以及評估、鑑定、翻譯等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主要享有申請回避權、申請不公開聽證權、申請聽證和放棄聽證權、陳述、申辯和質證權、和解權等權利,並承擔按時出庭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紀律、舉證證明自己主張、履行聽證裁決內容等義務。

四、執行聽證的具體形式。

關於執行聽證的具體形式,學界主要有二種意見:一種認為執行聽證並非法定的程序,具有隨意性,按照日常的表述習慣,稱為“聽證會”即可。另一意見認為,“執行聽證雖不同於審判程序中的開庭審理,但它畢竟是司法機關(人民法院)組織的,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法庭中進行的,屬訴訟程序的一種,它不同於行政程序,故應叫‘聽證庭’。”[5]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認為“聽證庭”的形式更能反應出執行聽證作為一種司法程序的特質,而且將執行聽證的形式表述為“聽證庭”也能明顯與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加以區分,不會造成概念上的混淆。

聽證庭的運行程序規範之探討

對於執行聽證庭運行程序的重要性,賀強興先生和俞旭明先生早有極為精闢的論述:“聽證的程序內容是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該程序如何設立,將對聽證效果、聽證結論的作出、執行措施的能否實施產生決定性的影響。”[6]下面,筆者就借鑑行政聽證程序,重點突出一個“聽”字,將執行聽證庭的運行程序分為四部分:

一、聽證的提起

筆者認為,對於聽證的提起應當遵循當事人、案外人申請為普遍,法院依職權提起為例外的原則。對於案外人的異議、追加和變更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等情況應嚴格遵循“非當事人申請不予介入”的原則,如案外人、當事人在接到法院的通知或得知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聽證,執行法院可立即做出裁決。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請求的,經審查該申請符合規定,依法受理後應啟動聽證程序。

二、聽證庭的準備

聽證庭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一)是按照權力分離和迴避標準確定聽證庭的主持者並同時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等。(二)是依照(一)確定的內容在聽證庭開庭五天前發出公告並通知參加聽證的當事人。

三、聽證庭的聽證程序

筆者認為,雖然聽證的主要模式在於“聽”,但與訴訟程序有的庭審相比還是有不少類似之處,兩者可以相互借鑑。整個聽證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運行:

(一)是在聽證庭開始前核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由合議庭宣佈聽證會開始並告知各方權利義務

(三)是聽證主持人就聽證事項進行説明。

(四)是各方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陳述已方觀點。

(五)是進行庭審調查。由各方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舉證並質證。合議庭可以按照一證一質一認證、分類認證或者綜合認證的不同方式當庭進行認證,對一些暫時無法當庭認證的證據,可以在合議庭評議時再研究決定。

(六)是進行法庭辯論。由聽證各方就爭議的事項進行辯論。

(七)是聽證各方進行最後陳述。

(八)是進行聽證小結。由聽證主持人對整個聽證情況進行小結。

(九)是合議並做出裁決。合議應以聽證筆錄為依據,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並最終做出裁決,形成的裁決文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意見、法院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裁決主文和對裁決不服的處理方法等。

【第4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情況調研報告

隨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節奏的加快,單位和家庭購置的車輛呈逐年上升趨勢,據資料統計,自20xx年至今全國新增駕駛人員近一半左右,這無疑給社會新增許多 “馬路殺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成為繼債務、婚姻案件之後的第三大持續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這類案件普遍存在執結率低的現象。

我院通過對本院20xx年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情況的總結、分析和調查,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難的這一現象進行了調研,並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見。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相關數據

××縣人民法院20xx年執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立案共計46件,佔總立案數的2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強制執行;新收執行案件結案率約47%,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結案率約為21.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總標的為389.068萬元,而結案標的為104.72萬元;此類執行案件牽涉到的當事人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特點

通過對上述數據的分析,反映出此類執行案件的如下特點:

1、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佔法院執行案件的較大比例,且有上升趨勢;

2、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率低,賠償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

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難度大,執結率只為平均結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賠償標的較大,牽涉眾多當事人,造成執行工作難以開展;

5、執行期限較長。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執行期限超過三個月,同時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成為“骨頭”案件,久執未結。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成因分析

通過對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情況的數據分析來看,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經濟能力的,在交警部門交通事故的處理中一般會調解解決。經交警部門調解未果,出具責任認定書後,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被執行人經濟狀況普遍較差,賠償能力相對較低。且事故不僅造成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損傷。因此,面對超出被執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實際履行能力的鉅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被執行人根本無力償還。

(2)交強險強制實施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本應包括保險公司,但由於基層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車輛多為幾次轉手、車況不良、準報廢車輛,甚至手續不全而無法辦理保險;或者由於車主的僥倖心理,導致保險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險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往往也不認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而是按照行業標準或內部規定重新計算,計算後的數額一般會減少10%—40%。這部分權益的爭取又需要車主通過訴訟與之解決,使交通事故執行案件案上加案,執行過程曠日持久。

(3)有些個人或者個人合夥出資購買車輛,為了服從管理部門對營運車輛管理的要求,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營運,也就是通常所謂的車輛掛靠。因此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就經常出現一些專門從事經營掛靠業務的汽車運輸公司,而這類公司往往從案件發生後就不見蹤影,法人變更電話號碼,企業變更工作地點,根本無從尋找,更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前的執法狀況分析

(1)前期處理期限較長,客觀上導致了法院執行的被動。由於受處理程序的制約,道路交通人身賠償案件首先必須經過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處理,且處理期限一般長達數月,公安交管部門在處理時往往只能依職權對車輛予以扣留,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無法進行控制,客觀上為部分被執行人伺機轉移其他財產提供了便利;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執行環節後,出現了義務人除被扣車輛外無其他財產可供訴訟保全或執行的被動局面。另一方面經過交管部門調解和訴訟程序,少則三個月多則一年的時間,車輛在交管部門的保管場所環境較差又多為露天停放,價值迅速貶損。所剩不多的價值還需交納高昂的保管費用,以××為例停車費為20元/天,車輛保管費用一般需數千元。再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基本就所剩無幾。更不用説有些外殼受損較重的車輛根本無法變現。

(2)進入訴訟程序後部分法官缺乏執行意識,就案判案,造成執行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後,有的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及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則依法採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認為案件訴訟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盡到提醒義務,該保全的財產既沒有通知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亦沒有依職權進行保全,這就給肇事者創造了轉移財產的 機會。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外部執行環境

(1)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無誠信意識,規避執行情況嚴重。義務人在法院判決償付高額賠償費用後,往往迅速將保險公司理賠的商業險轉移,採取轉移、隱匿財產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來逃避執行,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客觀上造成執行人員無法通過採取強制措施來敦促其履行義務,使執行通知書變成“逃跑通知書”,給執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2)申請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訴訟常識,對訴訟風險的認識不足,對法院執行的期望值過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會幫我全部執行到位”的認識誤區,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過分依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能及時申請訴訟保全,在執行中也未積極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財產線索,只是一味地認為只要官司打贏了,立案申請執行了,法院就能夠把錢送到他們手中,而忽略了實際執行中的困難和風險,而一旦希望落空極易造成與法院的對立。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委託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效果也並不顯著。××縣地處温厚高速公路旁,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發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請人、被執行人均在外地,××縣法院無法執行只能委託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但因被執行人居住地也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委託執行同樣難以發揮作用。

四、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從立法方面,增加有利於保護受害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和內容

(1)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責任主體的法律規定,決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對賠償主體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執行。特別是對於車輛在掛靠經營、承包經營、出租出借,擅自駕駛、受僱駕駛、職務行為駕駛、無償搭乘等情形下責任主體分別應如何確定,應有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間,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發生確定主體的原則不一致,出現主體漏判、誤判的情形,從而影響到判決的執行。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由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當事人一般都向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此類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幾乎沒有。而此類案件執行本身就較難,加上委託執行也難,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審人民法院無力執行,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願執行。因此,可以考慮修訂有關此類案件管轄的規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使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更便於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有利於案件的最終執行。

(3)執行交通事故車輛的保險理賠款項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過户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執行保險理賠款和肇事車輛時經常遇到阻礙,應從立法上對執行肇事車輛的保險理賠款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的過户問題作出規定。此外,已經頒佈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投保數額有限,對一些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應在實踐中,完善和調整。這才是從根本上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4)建議完善委託執行制度。當前由於各種原因,委託執行制度發揮作用不大,導致異地執行問題突出。

2、在執行前的執法活動中,充分考慮日後執行工作的延續性

(1)絕大多數交通事故是因為當事人的文化素質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比較淡漠而引發的,要使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廣泛開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深入每個公民心中。

(2)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溝通與協作。一是公安部門可責令肇事者交納足額的事故保證金或提供有效擔保,提示受害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二是公安部門可積極收集肇事者及車主單位聯繫方式、車輛保險情況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門應大幅降低扣押車輛的停車費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門的事故處理程序。五是加強車管部門對車輛的查控力度,法院採取的限制過户查封方法,難以實際控制車輛,車管部門應在驗車和日常管理等環節配合法院對流動車輛及時控制。

(3)加大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力度。法院應在訴訟保全中切實加強財產查控,同時可在公安機關事故責任認定準確的情況下,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及傷情治療的需要,及時裁定先予執行治療費,保證被害人得到及時治療,避免在長期的訴訟和執行中導致車輛價值貶損以及被執行人員無法尋找,緩解以後的執行壓力。

3、加大執行力度,採取多種執行措施

(1)在執行中,執行法官要使用規範用語、文明禮貌,耐心細緻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換位思考,緩和矛盾。要細心留意每一個執行細節,巧挖每一條執行線索,強化執行中的人情味,從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2)對沒有一次性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但履行義務的態度誠懇,而且有持續履行義務能力的被申請執行人,採取靈活的執行方法,促使執行和解。充分考慮讓雙方共同生存和發展,積極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切實可行的還款協議,並監督協議的履行。

(3)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其進行曝光;大膽適用搜查令,給被執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會上的壓力;對有財產而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堅決採取拘留、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有履行能力而長期逃避或轉移、隱藏財產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於經查實確無償還能力且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要説服申請執行人,先中止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償還時再恢復執行。同時,動員無償還能力的被執行人近親屬代其履行部分義務,減輕被執行人的壓力。在被執行人賠償相當部分款額後,動員其執行權利人達成和解,達到使執行權利人減免原執行標的,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濟制度

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對那些生活困難,而被執行人又確實無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在經過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實施救助。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條款規定了救助基金,但對救助範圍限制得比較狹小和嚴格。由於執行法院直接面對當事人,對其經濟狀況比較瞭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議決定救助,加大對經濟困難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寬救助基金的來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濟而引起社會上不穩定因素產生。

隨着機動車輛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已成為威脅人們生命健康的重要問題。從維護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除了更好的發揮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門的協調職能外,更重要的一點是完善法律規定,加強和發展保險事業,加大交通強制保險的額度,拓寬交通強制保險的範圍,分散交通事故個案風險,是妥善解決這類案件的有效途徑。

【第5篇】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調研報告

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存在的幾個問題

國家為了穩定和發展糧食生產,保護農民種糧利益,從XX年起在部分糧食主產省實行糧食最低價收購政策,最低價糧拍賣隨之產生。經過幾年的實踐證明,最低價糧收購政策對穩定和促進糧食生產,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起了積極的作用。最低價糧拍賣為購糧客户提供了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但是,最低價糧收購政策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一、收購環節:收購質量難保證,收購費用較低。

託市收購(最低價收購)不同於一般的市場收購。託市收購是按照“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有利於糧食安全儲存,有利於監管,有利於糧食銷售”的原則執行。有收購主體資格的企業在收購時必須公開收購價格,公開質量標準,不得壓級壓價,滿足農民售餘糧的要求,同時又要堅持質量標準。但近年隨着託市政策的連續出台,農民的質量意識也逐漸淡薄,特別是聯合收割機推廣使用後,田間初步整曬,除雜基本上簡化,給糧食管理工作增加了壓力,帶來了難度。

為方便農民售糧,XX年湖南大面積增加了委託收儲庫點和延伸庫點,以益陽市為例,XX年收購庫點比上年增加60%。託市糧作為臨時性國家儲備糧,有收購資格主體的企業,為了獲得一筆可以維繫企業生存的管理費用,在收購季節都想最大限度掌握糧源,從而對收購市場形成競爭態勢。最低收購價預案啟動後,稻穀最低收購價價格底數是固定的(1400元/噸),由於託市企業都敞開收購,掌握了糧源的個體糧商生意火爆,待價而沽,企業在收購環節實際支付的收購費用高於核定的50元/噸,無利潤可談。

二、儲存環節:正常損耗無補貼,保管費用較低。

最低收購價收購的糧食,糧權是國家的,託市收購企業無糧食經營權和所有權。企業託市收購賺的是國家50元/噸的收購費用和70元/噸的保管費用。糧食入庫後由中儲糧系統和農發行聯合檢查,質量、數量合格後才能驗收入庫。為爭取微薄的保管費用補貼,企業自上至下都是高度重視庫存管理工作,基本上都是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辦法來履行存儲合同,以確保儲糧的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儲存安全。但是糧食在儲存過程中的正常損耗如水分減量、保管自然損耗等,得不到額外補償,全部由企業負擔。

再者,臨時存儲的最低價糧由國家組織拍賣,承儲企業難保管1年以上。由於保管費是按實際保管月份撥付的,剔除糧食保管過程中的正常損耗、人員工資後,國家給的保管費用已所剩無幾了。

三、拍賣出庫環節

最低價糧食的銷售是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市場情況擇機銷售,實行公開拍賣,單位核算,盈利上繳中央財政,差價虧損由中央財政負擔。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作為賣方,採取現場和網上同時競價的方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競價銷售。在拍賣出庫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1、貨款回籠緩慢,承儲企業利息包袱重。《最低收購價糧食競價銷售交易細則》中明確規定,承儲庫必須憑《出庫單》無條件執行出庫計劃,且對出庫費作了嚴格的界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各糧食承儲企業在出庫時,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質量、品種、數量交貨。但由國家組織糧食拍賣後的貸款回籠十分緩慢,平均在3個月以後,給承貸企業(即託市收購企業)形成了較大的利息差,企業難以承受。

2、最低價糧競價拍賣中沒有完全反映市場價格。主要是部分非國有企業存在惡意抬價、操控競拍價格行為,使競拍成交價高於起拍價中拍。湖南省益陽市非國有糧食經營、加工企業非常活躍,其中蘭溪糧食市場是全國著名的米市。據調查摸底,益陽市現有各類非國有糧食經營、加工企業304家,其中蘭溪市場有141家,佔全市非國有糧食經營企業的46%。

XX年實行最低價糧拍賣以來,益陽市累計拍賣成交糧食數量38.34萬噸,其中早秈稻34萬噸,中晚秈稻4.34萬噸。全市參加拍賣的非國有糧食經營企業達60餘家,其中蘭溪個體户有近50家,佔83%。拍賣成交的38.34萬噸糧食,被蘭溪個體户拍走的糧食有25萬噸,佔拍賣成交總量的65.2%。

有人反映,蘭溪片區141家非國有糧食經營企業,他們三四個一夥,五六個一羣結成了許多個經濟利益共同體,在糧食競價交易過程中互相抬價,搶奪糧源,致使成交價高於起拍價20元/噸以上,有的甚至高於起拍價90元/噸。同等條件下,益陽的糧食成交價要高出其他市(州)成交價30元/噸以上。由於成交價過高,糧食銷售無利潤可圖,他們就想方設法找承儲企業的岔子,使眾多真正想拍賣糧食的大中型龍頭加工企業“有苦難言”。

幾點建議:

1、加強對最低收購價糧食的質量管理,明確損耗補償標準

一是參照儲備糧管理,推行最低收購價糧食的收購及代儲資格認定工作。對不具備清糧設備、通風設備及保管條件的企業不認定其收購及代儲資格,從源頭上把關。

二是儘快制定相應的最低收購價糧食質量管理辦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規加強最低價糧食的質量管理。

三是建議在執行預案中明確最低收購價糧正常損耗標準和補償辦法,在糧食拍賣後給企業一次補償到位。

2、建立和完善最低收購價糧多渠道銷售機制

除現行集中統一拍賣,網上競價拍賣銷售方式外,建議國家開闢更多最低收購價糧暢通的銷售渠道,並強化最低收購價糧銷售措施。一是規定銷區省儲備糧的輪換等政策性用糧從產區最低價糧中調進。二是把儲備輪換與最低價糧銷售有機銜接起來,讓適量的最低價糧轉化為儲備糧,以保持市場糧價不暴漲暴跌,在較為合理的價位上運行。

3、建立和完善最低價糧競價交易協調機制

對有爭議,有糾紛的交易及時進行協商處理,維護有序交易秩序。對那些惡意抬價,擾亂糧食市場的不法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糧食反腐倡廉建設調查報告

【第6篇】執行異議複議案件的調研報告

執行異議是在執行行為侵害執行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時,所給予當事人和案外人的一種執行救濟方法,同時也是執行法院對錯誤裁定的糾正措施。下面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出來的有關於執行異議複議案件的調研報告,歡迎閲讀!

原民訴法及其意見、執行規定對執行異議都做了規定,修改後的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現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零四條(現二百二十七條)對原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的執行異議制度進一步完善。可以説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審理執行異議、複議案件,更加有法可依,有法定程序可循。但許多審判實際中易出現的具體、疑難、複雜問題仍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給審判工作增加了難度。因此,在現有的法律規範體系下,靈活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優化審判方法,既保護雙方當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又能夠做到公正執法,就成為司法實踐的當務之急。

為進一步提高執行程序中的異議、複議案件的審判水平,對近年來我庭辦理的執行異議、複議案件進行了總結和梳理,並深入分析了四年來執行異議、複議案件的特點,探討審查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在此基礎構想我庭今後審理執行異議、複議案件行之有效的辦法。

一、我庭執行異議、複議案件的特點

(一)執行異議、複議案件數量呈現下降趨勢。我庭_____年至_____年執行異議、複議案件數量分別為144件、100件、52件、40件、36件。分析案件數量下降的原因,認為有以下三點。一是當事人及案外人懂法明理意識增強,對合法的執行行為能夠正確認識,提出異議的案件總數同比逐年減少。過去一些當事人及案外人提執行異議時,考慮更多的是法院的執行行為對其是否有利,有利的就雙手贊成,有害的就提執行異議。沒有思考法院的執行行為的合法性,也沒有思考自己提出執行異議是否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因此有一定數量的案件僅僅依法維護了異議人行使法律程序的權利,而無實際意義。二是當事人及案外人守法意識增強,纏訴現象減少。過去一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由於矛盾大、積怨深,明知自己的主張無法律依據,但官司打不贏也打,異議沒有道理也要提,贏不了官司,也要拖延執行。這樣的情況也在逐年減少。三是辦案人的司法為民意識增強,案件質量提高,異議案件減少。

(二)執行異議、複議案件的申請人勝訴率低。分析執行異議、複議案件的申請人勝訴率低的原因,認為主要原因首先是異議人維權意識強,然而法律常識缺乏,只知其有權利申請異議,不知其無據勝訴。因此,只要法院的執行行為損害到他,就申請異議,其結果必然是異議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另外,一些異議人明知自已無理也要纏訴的案件,敗訴也是必然的。

(三)執行辦案人司法為民意識不強,執行工作不細心、不耐心、不到位,也是導致相當比例的執行異議案件發生誘因。分析執行異議案件的起因,一是存在執行行為侵害執行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的情形,引發執行異議。二是當事人、案外人缺乏法律常識,對執行行為不理解,從而導致執行異議。三是當事人、案外人無理纏訴。除此之外,還有一定數量的執行異議案件是因為執行辦案人在執行過程中或因為自身政治、業務素質問題或因為存在私心問題,把本來通過向當事人做一下法律解釋工作就能解決的問題,人為的變成了執行異議案件,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引發了信訪隱患。

(四)基層法院報送的複議案件撤改率高。

基層法院報送的複議案件被撤銷發回的比率在30%以上。通過審查發現基層法院案件質量差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凸顯人為因素的干擾。例如木蘭法院執行的原中國工商銀行木蘭縣支行與原黑龍江省石油化工銷售總公司木蘭支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該案的事實非常清楚,法律適用也沒有什麼難點,但木蘭法院卻不顧省市兩級法院的一再監督指導,做出了漏洞百出的裁定,在執行異議裁定被撤銷發回後,依然堅持錯誤的觀點並久拖不決。

二是人員素質低、業務水平差。相當比例的基層法院異議審查辦案人,對基本的法律規定都不能理解和運用,出現大量低級錯誤。如:

(1)方正法院辦理的楊振強申請執行佳木斯佳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一案,按照法律規定,有充足的理由追加黑龍江佳運集團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但方正法院做出的追加裁定卻沒有一處説到理上,甚至連佳木斯佳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是黑龍江佳運集團有限公司的員工都被作為了追加黑龍江佳運集團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理由。

(2)香坊法院辦理的哈爾濱龍慶高效節能設備廠申請執行哈爾濱環保制氫設備工業公司一案,哈爾濱環保制氫設備工業公司早在20_____年就被我院宣告破產,該案本應終結執行,但香坊法院卻在20_____年還追加哈爾濱環保制氫設備工業公司的上級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3)道外法院辦理的李潤志申請執行黑龍江省建築材料工業局一案,黑龍江省建築材料工業局在20_____年的政府機構改革中被撤銷,行政管理職能劃歸省經委,行業指導職能由新設立的事業單位黑龍江省建材行業協會承擔。道外法院卻簡單的以原黑龍江省建築材料工業局更名為黑龍江省建材行業協會為由,變更黑龍江省建材行業協會為該案的被執行人。(4)道外法院辦理的哈爾濱市新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黑龍江省地方煤炭工業(集團)總公司一案,異議人提出異議的執行行為發生在20_____年,按照最高院明傳電報的指導精神,不屬於20_____年4月1日才施行的新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的異議審查範圍,但道外法院卻適用該條進行異議審查。

(5)木蘭法院辦理的於華萍申請執行木蘭縣木蘭鎮醫院一案,沒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木蘭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向木蘭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本不應該受理此異議,但木蘭法院卻在認定木蘭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沒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情況下,按照其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下裁定予以駁回執行異議。

(6)道外法院辦理的哈爾濱冰城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哈爾濱市北龍混凝土製造有限公司一案,案外人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冰城支行主張對查封標的物享有所有權,道外法院本該適用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進行審查,卻適用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進行審查。三是管理不規範,責任心不強,向上級法院推卸責任。各基層法院執行異議辦案部門管理不規範,有以民事裁定書審查的,有以執行裁定書審查的;有單獨立執異字號的,有沿用原執行案號的。存在着大量該審理的異議案件不審理,不該審理的卻審理,並亂交待複議權,把矛盾上交的問題。

二、審理執行異議、複議案件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一)關於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問題。

《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異議提出的期限未作規定。執行異議作為一種執行救濟制度,其主要目的在於通過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法定的救濟途徑,及時糾正違法的執行行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還不存在執行行為;執行程序終結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應當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救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將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限定在執行過程中。通常來説,執行過程中就是指執行程序開始之後、終結之前。但對執行終結應當結合執行異議的具體內容具體把握,如果執行異議是針對具體執行程序提出的,執行終結就應當理解為該具體的執行程序終結,在金錢債權執行中,終結的時間點應為執行標的拍賣程序終結之時;在交付特定物的執行中,終結的時間點應為動產交付債權人或不動產交債權人佔有之時。如果執行異議是針對執行依據提出的,執行終結就應當理解為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此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針對執行終結裁定、債權憑證或再執行憑證等提出異議的,不得以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為由駁回異議。

如道里法院在執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田地支行申請執行邱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執行人邱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償還借款本息義務,對被執行人邱某的抵押房產進行了評估、拍賣,競買人李某以195萬元競得。道里法院在李某全額交付買受款後作出了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拍賣房產歸李某所有,並通知哈爾濱市房產交易中心協助辦理更名過户手續,同時從拍賣所得款中將欠款本息支付給了申請執行人。在道里法院將上述強制執行行為完成後,被執行人邱某以道里法院查封、拍賣其房產超標的,評估報告有假,評估、拍賣價格過低等為由向道里法院提出異議。隨後道里法院依照《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以該院對該案判決標的物進行公開拍賣時已超過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為由,作出裁定撤銷了原作出的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本案中,被執行人邱某是針對道里法院評估、拍賣程序提出的異議,但其提出異議時道里法院的執行行為已結束,評估、拍賣程序已終結,故道里法院依照《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邱某的異議進行審查程序違法。

(二)關於執行異議處理期限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根據該條規定,加之考慮到執行行為發生錯誤後,如果不及時審查糾正,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後果,故《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對執行異議審查的期限作出了明確的限制,要求執行法院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相應的裁定。實踐中,我市有些基層法院對此未予以高度重視,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立案審查或超期進行審查,這種違法行為一方面錯過了最佳的執行時機,另一方面導致矛盾激化,頻繁引發上訪事件的發生。

如南崗法院在執行聯通系統集成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申請執行哈爾濱大展時代計算機網絡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於20_____年5月15日作出裁定凍結了被執行人的賬户存款420,761.99元,雖然被執行人隨即向南崗法院提出了異議,但南崗法院卻在兩年多之後的20_____年7月19日才做出異議審查裁定。又如雙城法院在執行張某申請執行王某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自20_____年3月立案執行後,對被執行人王某已被訴訟保全查封多年的房產不予執行,在申請執行人張某多次上訪的情況下,才以被執行人王某曾於20_____年5月提出過執行異議為由於20_____年12月做出異議審查裁定,且在中院於20_____年1月將該案發回重新審查後,至今未重新進行審查。

(三)關於對《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生效前發生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的問題。

我市的兩級法院均有一定數量的未結執行案件,在這些未結執行案件中,有相當數量的執行行為發生在20_____年4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生效前,有些執行行為甚至發生在數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_____年11月28日下發的《關於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規定的通知》(法明傳[2022]1223號)中曾明確要求: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或申請複議,只適用於發生在20_____年4月1日後作出的執行行為;對於20_____年4月1日前發生的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訴,按監督案件處理。據此,對於發生在20_____年4月1日前的執行行為,即使相應的執行案件尚在執行過程中,也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申請複議。實踐中,我市多個基層法院或因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明傳電報不知,或因緩解本院信訪壓力的需要,多次出現對於發生在20_____年4月1日前的執行行為進行異議審查並移送中院複議的情況,派出法庭出現這種錯誤的佔多數。

如道外法院某法庭在執行哈爾濱市新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黑龍江省地方煤炭工業(集團)總公司一案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執行行為發生在20_____年,但道外法院某法庭卻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異議審查,這類案件的異議審查裁定均因程序違法而被中院予以撤銷。

(四)關於執行異議審查範圍的問題。

如前所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所進行的執行異議審查必須針對於特定時間段的執行行為。但有些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只要是對執行機構提出的異議或冠以執行異議字樣的異議書都作為執行異議,對其所提的請求和理由不認真加以分析,把對執行依據實體處理上的異議及送達環節的異議均作為執行異議錯誤地予以審查並作出裁定。

如:(1)阿城法院在執行趙某申請執行於某、張某欠款糾紛一案中,於某在其向阿城法院提交的執行異議書和複議申請書中明確提出其對作為執行依據的判決書不服,要求以院長髮現確有錯誤的形式提起再審,但阿城法院卻將該異議作為執行異議審查,在作出裁定後又移送中院複議。又如中院執行一庭作為異議案件移送的張某、騰某申請執行黑龍江省偉業合成洗滌劑有限公司、趙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趙某以該案據以執行的民事調解書在送達前其反悔沒有簽收、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為由提出執行異議。這些所謂的執行異議均系針對審判環節提出,非對執行行為提出,不屬《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異議審查範圍,應當撤銷或退回。(2)我院執行一庭辦理的王武鵬申請執行寇文勝出資糾紛案件,關於寇文勝之子寇書瑋提出執行異議一案,經審查認為,作為被執行人的寇文勝已於20_____年12月13日死亡,因被查封財產的所有權人並未變更,應依照《民訴法》的相關規定變更寇文勝的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寇書瑋現以寇文勝死亡前通過協議書的形式將被查封財產轉讓給其為由,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執行異議無法律依據,寇書瑋應通過訴訟解決。此案不屬於執行異議審查範圍。

(五)關於對拍賣、變賣後的財產執行迴轉的問題。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依法採取拍賣、變賣措施,是基於國家公權力的行為,具有公信力,買受人通過法院的拍賣、變賣程序取得財產的行為,不同於一般的民間交易行為,對其受讓所得的權益應當予以保護。如果買受人通過競買合法取得的所有權因為原執行行為被撤銷就要被追奪,那麼任何人都不敢再購買經過法院執行程序處置的財產,最終將嚴重危害交易安全。故因為執行依據錯誤或者執行行為違法被撤銷,不應該對案外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進行迴轉。最高人民法院在20_____年8月5日答覆山東省高院的(2001)執他字第22號函《關於對第三人通過法院變賣程序取得的財產能否執行迴轉及相關法律問題的請示》中、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在20_____年9月10日答覆遼寧省高院的(2022)執他字第2號函中及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覆青海省高院的(2022)執他字第7號函《關於馮懷恩申請執行張建民井位利潤分紅糾紛一案的請示》中對此均已有明確的意見。因此,異議人申請撤銷執行迴轉裁定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六)關於訴訟保全到期債權與執行程序中執行到期債權的問題。

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是指被執行人所享有的對於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 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可見,法院對被執行人(訴訟中被告)的到期債權採取訴訟保全的實際意義是非常明確的,即通過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支付款項,從而使原告實現權利多了一種可能性。但是,訴訟保全並沒有改變保全的到期債權的性質,案件審理結束轉入執行程序後,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明確了對到期債權的執行程序,這裏所説的到期債權,沒有明確是否包括已經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但也沒有將其排除在外。因此,只要是法院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均應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執行,給第三人留出15天的異議期。若第三人針對法院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提出異議,法院不得進行審查,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就此應予中止。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進行確權,然後對確認的債權進行執行。如我院執行一庭辦理的哈爾濱市明泰金屬改制廠申請執行哈爾濱雙駝板簧有限公司欠款糾紛案中關於凍結、提取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0萬元到期債務問題,經審查認為:一、我院民三庭在審理原告哈爾濱市明泰金屬改制廠訴被告哈爾濱雙駝板簧有限公司給付貨款糾紛一案中,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的規定,於20_____年6月9日作出(2003)哈民三初字第362-1號訴訟保全民事裁定書,裁定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書後,停止向哈爾濱雙駝板簧有限公司支付800,000.00元。執行一庭於20_____年3月16日向第三人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出了《第三人履行債務通知書》,而第三人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已於20_____年3月28日以書面形式提交了《第三人履行債務異議書》,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3條所規定的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故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採取的凍結行為違法。

三、如何辦理好執行異議、複議案的構想

(一)提高執行實施案件的辦案質量,降低異議案件、複議案的發生。

執行異議案件發生的前提條件是,執行行為侵害了當事人、案外人的利益,或者説當事人、案外人認為執行行為侵害了其合法利益,申請法院進行審查。複議案件發生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案外人不服執行異議案件的處理結果,申請法院再次審查。因此異議、複議案件發生的根源在於執行實施過程中的辦案質量,只有提高執行實施過程中的辦案質量,才能有效地降低異議、複議案件的發生。提高辦案質量應從三個方面下功夫。一是切實提高執行實施工作水平,確保執行行為的合法性。每一起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但無論多麼複雜的案件,只要辦案人胸懷公正之心,認真細緻瞭解案情,準確適用法律,保證執行行為的合法性並非難事。二是切實提高執行辦案人的法律宣傳水平,解決一些當事人、案外人在知法懂法方面的缺失。有些案件的當事人、案外人出於對法律認識的不同,不能正確認識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進而不理解法院採取的執行行為。此時就需要執行辦案人運用自已熟知的法律知識,為其闡明執行行為的法律依據,以及根據實際情況其可以尋求的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從而使其理解執行行為的合法性。三是提高執行辦案人的耐心細緻工作態度,做通纏訴當事人、案外人的思想工作。有些當事人、案外人纏訴的原因可能是與對方當事人多年的矛盾的積累,存在鬥氣成份。此時辦案人應當做好耐心細緻疏導工作,本着為民司法的理念,化解矛盾,處理好案件的同時促進社會和諧。執行辦案人通過三個方面的努力,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低降異議案件、複議案件的發生。從而使國家的司法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時避免了許多信訪隱患。

(二)提高執行異議案件辦案人的素質,處理好各種疑難、複雜執行異議案件。

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辦理好執行異議案件需要掌握全面法律知識的專家型人才。本文探討的有關執行異議六個方面問題,看似簡單確,但學術界對仍在探討爭論中。做為執行異議、複議案件的辦案人,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業務水平,才能確保承辦的案件質量。提高業務能力要從方面入手。一是要堅持學習,成為專家型法官。法律法規在不斷的更新和完善,只不斷學習,才能在各種紛繁複雜的案件中得心應手。二是要通過辦理案件學習。努力做到辦一起案件,就對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更加熟知。通過提高辦案人的業務素質,提高審查執行異議、複議案件的質量。做到公正執法,讓異議、複議申請人贏的滿意,輸的心服。

(三)完善執行異議、複議案件流程管理,確保案件的質量,並在法定審限內審結。

在總結異議、複議案件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我庭從完善辦案制度方面入手,先後建立健全了《審查案件流程管理辦法》、《執行異議案件審查辦法》以及《執行復議案件審查辦法》等辦案流程方面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異議、複議案件的審查程序,下面就這方面程序進行概括性的介紹:

1、關於異議案件。當事人、案外人對法院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申請的,由執行一庭辦案人提出審查建議,形成書面報告,經庭長審批後,隨同執行實施卷宗移送執行二庭辦理。

執行二庭綜合組負責對案件的登記、卷宗交接工作。對於執行一庭移送審查案件,綜合組應當於收到實施卷宗當日登記並轉送領導確定辦案人,並在領導籤批確認辦案人後將卷宗移交辦案人。辦案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提出是否立案的審查意見。符合立案條件的,報送綜合組移交院立案庭正式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以通知形式退回執行一庭。

2、關於複議案件。當事人、案外人向基層法院提交複議申請的,由基層法院執行辦案人將複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連同卷宗報中院立案庭立案;當事人、案外人向中院提交複議申請的,中院執行二庭負責通知基層法院辦案人將相關卷宗及材料報中院立案庭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並轉中院執行二庭辦審,不符合立案條件的,退回基層法院。

3、執行異議、複議案件案號以立案庭所立案號為準,並以此案號制發法律文書。

4、各類案件均應在規定時限內審結。有正當理由不能審結的,需提前3日報請庭、局、院長批准。違反流程規定的結案日期報批的,遲延一日扣考評分一分,直至扣完為止,超過五個工作日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停止辦案權。

5、執行異議、複議案件原則上應當進行聽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通過書面審查裁決;其他案件遇有需要進一步查明事項或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由合議庭評議決定是否進行聽證;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相關審查內容與當事人進行核實。

6、執行一庭移送異議案件審查材料的範圍包括執行卷宗(正、副卷)和《移送審查報告》。具體要求是:一載明具體執行行為的裁定等法律文書;二法律文書送達回證;三書面異議申請書、案外人身份證明及證據材料;四移送審查合議筆錄和領導意見;五《移送審查報告》,包括案件執行情況、當事人雙方是否涉及大項目建設、是否為特殊主體、是否存在信訪隱患、是否為督交辦案件等情況。

7、執行二庭審查執行一庭移送異議案件審查材料的標準。一是載明具體執行行為的裁定等法律文書內容確切;二是法律文書已送達各方當事人且簽收人具有簽收法律文書資格;三是書面異議請求明確且附有相關證據材料;四是合議筆錄內容全面,領導意見明確;五是《移送審查報告》內容全面具體。

通過以上案件流程管理,保證從立案到審結整個流轉過程及時、有效、合法、公正。

綜上所述,這是我們在辦案實踐中對複議、異議案件的學習理解和體會,在辦案實踐中發現複議異議案件存在的問題及相應的解決辦法,以及為保證案件質量和提高辦案效率制定和不斷完善的相關規章制度的初步探討,如有不當,還望法律界同仁,批評指正。

【第7篇】固定資產投資政策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固定資產投資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一個地區今後若干年的發展方向,因此控制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結構,成為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區認真抓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工作,積極協助上級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清理整頓工作,通過嚴格執行國家的固定資產投資政策來貫徹落實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

一、**區固定資產投資政策執行基本情況

**區認真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該做法是投資體制改革的一個重大突破,徹底改變了過去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由各級政府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從而確立了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對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提供了依據。今年來,**區共審批、核准、備案項目28個,計劃總投資20.3億元。其中審批項目9個,計劃投資0.8億元;核准項目7個,計劃投資7.1億元;備案項目12個,計劃投資12.4億元。

同時,為加強對高能耗、高污染行業和重複建設較多、投資過熱行業的控制,**區在對項目審查過程中,按照國家發改委發佈的行業准入公告,認真執行有關行業准入條件,對項目的規劃佈局、技術工藝、節能、節排等方面進行審查,不符合准入條件的一律不予立項,切實規範行業發展。**區審批、核准、備案的28個項目中,有超審批權限項目1個,及時向上級部門進行了轉報,對於不符合准入條件的3個項目,堅決不予立項。

二、固定資產投資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國家為控制投資過熱,有針對性地開展了多次清理整頓工作,雖然我區沒有國家控制的項目上馬,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部分項目開工手續不全。雖然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但由於企業不清楚項目建設有關手續或急於開工等原因,部分項目未完成前期手續就開工建設,造成一些遺留問題。

二是項目稽查難度大。由於中心城區市直、油田、地方單位交錯,客觀上影響對投資項目的掌握。

三是部門協調有待加強。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部門之間信息溝通渠道不順暢,也是造成項目手續不全的重要原因。

三、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政策執行力度的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的落實。加大對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的宣傳力度,引導企業投資於國家鼓勵的產業。加強對行政部門相關人員的固定資產投資政策培訓,提高對相關政策的掌握程度。實行重大項目建設公示,提高項目審批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的落實。

二是積極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為切實抓好新開工項目管理,把加強新開工項目管理作為投資宏觀調控和建設項目管理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促進加快重點項目建設。要積極建立新開工項目聯審機制,進一步明確參與項目管理的各部門在項目審批監管中的職責、程序,建立完善項目管理過程中的部門聯動機制,在方便企業的同時,加強對項目審批過程的監督管理。

三是切實強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在建立部門聯動機制的基礎上,由紀檢監察部門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參與,形成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全過程的監督,既要杜絕政府行政部門在審批過程中的違法違規現象,也要加強對項目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未履行有關手續擅自開工的給予及時查處和糾正,並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第8篇】市場調研項目執行實習報告

工作內容主要是項目執行,再具體點就是市場調研。根據項目需要,去網上搜集相關信息,然後去打電話約人,約好了之後去拜訪,拜訪了後寫訪談的初級報告。描述起來是不是特別的簡單。其實落實起來還是有點難度的:

第一,怎麼在沒有直接信息的情況下,通過前台電話找到合適的訪談對象:不是説你給前台説轉技術部或者設備部或者採購部,人家就會給你轉的;即便會轉也會問你找哪位。可不要小看了這個前台了,如果她不配合的話,基本是完了。

第二,在找到要訪談的人的時候要約他,那麼約人的時候語言怎麼組織?——就是以什麼樣的説辭能夠讓對方接受你的訪談。我們的訪談對象是一些基層和中層管理者,這部分人中素質差別很多,有的人看重技術交流,有的人對你開出的禮品有興趣,還有的人就是對什麼都沒興趣,就以一個字忙,直接拒了。

第三,即使是找個理由約上人了,也不能保證去到地方人家不反悔,放鴿子。其實這樣的情況還是有的;再退一步説,人家即使同意訪談了,真正談的時候是不是會很好的配合。

明白了重點和難點後,經過自己的思考我是這樣應對的:

第一,搜索信息我是主要以訪談行業業內人士介紹為主。譬如我們是找某個產品的用户,那麼我可以去結識這個產品的銷售人員。他們做銷售的對市場用户的信息是最全的了。後來事實也證明這個途徑是可行的,他們給的我信息裏包括了公司名字,產品負責人(也就是我們要訪談的人)以及此人的聯繫方式,包括固話和手機;不過真正遇到這樣一個人還是有些難度的。也可能是一大堆銷售人員中,只有一個人願意給你提供這樣的信息,但是我想説的是,有這麼一個人,已經足夠了。一個出色的銷售人員收集的數據足夠我們一個項目使用的了。至於如何跟這樣一個人處好關係,真誠就顯的很重要的了。很多時候我們看到的一句話就是,你希望別人怎樣待你,你就去怎樣待別人。

除了銷售人員介紹外,還可以讓接受過訪談的人介紹。就是資源再利用。開始的時候我忽略了這一點,後來偶爾一次嘗試了之後覺得效果很好,就記住它了。一般是在訪談後等他收到郵寄的禮品後,再請他推薦周圍的朋友同行。

也試過通過前台找訪談的對象,遇到態度好的可以實話實説,不過絕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另一種説辭,就是以對他們公司有利的身份去説。譬如我們訪談某產品設備,可以説對這個設備回訪的,麻煩轉接下相關人等。這不是欺騙,是工作需要的一種説辭,我稱它是無奈的但是沒有惡意的謊言。

第二,約人的時候也分情況。從第一聲問好中,基本可以探出這個人的脾氣或者説是好説話還是難相處。態度好的,可以直接説明意圖;態度不好的可以換個説法,把對他個人和公司有利的地方闡述清楚。其實開始的時候,一般不是很明白訪談的目的,需要反覆的去表達,可能開始的時候那人有不耐煩,等到你耐心説了幾次後可能他就同意了。當然,沒有拒絕也是很難的。這個也要坦然面對,能夠保證大部分人能夠接受就可以了。這裏特別重要的一點時,講話的時候一定要自信,要專業,要不温不火。

第三,反悔是會有的。基本上約好了以後就不要再聯繫了。有的時候反而是聯繫的越多,結果更不好。約好後,準備去訪談之前再打個電話確認下時間地點就可以。人和人需要距離,做事的時候也要注意。

就是這樣的工作,我做了三個月,實習工作也得到了同事和老闆人認同。後來因為自己想能夠從事項目執行之外的其他工作,得不到老闆的認同,而不得不辭了這份工作。

經驗吧,説起來也是一大堆,最重要的我覺得是下面幾點:

1.信息搜索的渠道很重要。網上搜索和通過等途徑認識的相關人介紹得到的信息價值是不一樣的。網上查的要找到合適的採訪對象這個過程就很複雜了;如果有從事相關工作的朋友給推薦,直接可以找到訪談的對象,姓名聯繫方式都有。這樣就省事很多。

2.真誠的態度很重要。後來接觸過的一些中小企業的老闆,後來反饋給我的信息時,雖然他覺得我們這個工作跟他的工作沒多少相關,他完全可以拒絕我。因為我的真誠的態度,讓他想起自己年輕的時候那股勁頭,才接受我的訪談。這點在搜索信息時也很重要,刻意的去急切的問別人信息,人家未必會給你。這個就是需要時間,彼此當對方是朋友了,那就好説了。

3.團隊合作是能夠提高效率的。但是前提是這個團隊如果組織,利益如何分配。因為是實習期,所以項目趕的緊的時候我就會以約人為主。後來自己也想想,假如我是正式員工,我可能會不選擇合作,因為約人的提成只佔了很少一部分。這樣做的話雖然公司整體工作效率提高上去了,但是我自己並沒有因此得到該有的回報。

4.老闆的放權和激勵很重要。一個好的老闆可以放手讓員工去做事情,而自己只要把握全局就行了。遺憾的是,我實習的老闆基本除了項目執行的事情外都是自己做的。他自己也很辛苦,經常的熬夜加班;還有就是當我覺得我哪件事情做的好的時候我很希望能夠得到老闆的認同和肯定,這一點對於激勵士氣很重要,特別是對我而言。

【第9篇】紀委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執行工作調研報告

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執行是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處理違紀案件的最後一道程序,是維護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職能的一項重要工作。現就針對我縣2002年至2022年8月期間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專題調研中存在的問題作一些思考。

一、存在的問題及其危害

(一)處分決定未按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宣佈。處分決定一般應在發文之日起1個月內宣佈並執行,而有的單位或部門為了縮小影響甚至不宣佈,有的處分決定沒有送達給本人。如我縣某鎮衞生院院長黎某某因犯受賄錯誤,被縣紀委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主管部門沒有將處分決定送達給本人,直到調資時需出具處分決定,本人才到縣紀委提及此事;某單位一受處分人員,來紀委申訴,其申訴的理由之一就是從未收到對其的處分決定。

(三)在年度考核、黨員評議中未執行處分決定。對受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黨員評議均有相應的具體規定,但有的單位或部門由於把關不嚴,違規確定受處分人員的考核、評議等次。

(四)處分決定歸檔材料不完備。有的單位或部門由於組織關係和行政關係分別隸屬,黨政紀處分決定沒有裝入其本人人事檔案,有時由於傳遞延誤或者承辦人員責任心不強等原因導致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未裝入本人人事檔案。

紀律處分執行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是不能起到教育本人及其他黨員、幹部遵紀守法的效果;二是影響了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特別是羣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處分決定執行不及時到位,將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三是不能給幹部的調職、調級、調資提供準確信息,給組織和人事部門對幹部的考察使用帶來負面影響。

上述存在的問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有些領導或承辦人員忽視黨政紀條規的學習,忽視黨政紀紀律的嚴肅性,黨性原則不強,憑個人主觀好惡辦事;因關係網,憑人情左右原則,出現人情關係代替組織紀律,個人感情重於政策法規等不正常現象。

二、解決的對策

針對存在問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拓展思路,積極創新,使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確保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應從四個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完善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1、對存在的問題,縣紀委監察局先後制定下發了《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程序的規定》、《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責任制的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各個環節中的職責和分工,執行工作責任制的各職能部門或單位違反規定,並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報批評、責令檢查、誡勉、免職等組織處理,或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從制度上保證了處分決定的執行到位。

2、建立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告知制度。在送達處分決定的同時,向受處分者的單位或主管部門送達《紀律處分執行告知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單位,一份單位蓋章後帶回存檔。告知書內容包括處分決定宣佈送達的期限和方式、歸檔手續以及對職務、工資、年度考核、黨員評議等事項的處理要求和政策依據。明確告知不按《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告知書》的要求落實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從程序上保證了處分決定的貫徹落實。

【第10篇】人大和民事執行改進調研報告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xx年工作要點的安排,6月2號—3號,縣人大內司工委在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常委會副主任秦賢斌的帶領下,就縣法院貫徹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改進民事執行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執行《決定》的基本情況

(一)加強組織領導,重視學習宣傳。自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公佈後,縣法院及時組織幹警認真學習討論,並通過標語、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多方式、多渠道地宣傳《決定》的有關內容。縣政府轉發了《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與、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全縣基本建立了由黨委、人大、政府、司法機關等多方面參與的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執行工作機制漸趨完善。縣法院制定了一系列關於進一步規範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執行工作管理措施,加強了對執行程序、執行行為及執行款物的規範化管理;推行了執行裁決權實施權分離制度、建立並落實了執行聽證制度、建立了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與銀行徵信系統信息共享,在執行程序、時限、措施等方面實行跟蹤管理,促進了執行工作更加規範、有序地開展;在各鎮建立基層協助執行網絡,在提供線索、協助調查、參與調解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建立執行救助制度,設立執行救助資金,健全管理機制,對符合條件的特困申請執行人實施有效救助。

(三)執行工作力度不斷加大。縣法院始終堅持把司法為民作為執行工作的根本宗旨,開展集中執行、突擊執行、專項執行等活動,採取申報財產、查封扣劃、依法搜查等措施推進執行工作,使執行難的問題逐步得到緩解。xx年—今年5月,共執結各類案件1524件,執結率為76.6%。

(四)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效果顯著。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積極穩妥地處理執行積案1256件(其中委託執行案件43件)、清理執行信訪案件14件。自xx年以來,針對權利人為信用聯社、工行、農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糾紛展開專項執行活動、集中開展了計生部門社會撫養費徵收案件的執行、尤其是對青龍米業涉及200多位債權人的系列執行案件的妥善處置,得到了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的充分肯定。

(五)執行隊伍素質逐步提高。縣法院始終把隊伍建設作為重中之重,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警示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省、市法院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xx年1月,院全體執行人員參加第三次全國法院執行人員綜合素質考試,有效提高了執行人員執行生效裁判、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幾年來,縣法院執行局的工作多次受到市、縣委政法委、市中院、縣法院的表彰。

二、當前執行工作面臨的問題困難

1、審判與執行協作配合機制還不夠完善。有的案件審判與執行脱節,造成執行困難。如在立案審判階段採取保全措施不力,沒有及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結果錯失執行良機;有的案件雖然保全,但未嚴格依法定程序辦理,導致被保全的財物被變賣,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執行內部管理工作還存在着一些薄弱環節。一是案件執行時間跨度較大,透明度不高,申請人無法及時瞭解執行進度,誤認為法院執行要靠關係,以致當事人對法院公信度產生懷疑。二是執行工作的考核機制不夠科學。上級法院片面考核高執結率,導致下級法院將未執結的中止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終結條件的案件以程序終結的方式全部統計到執行結案的總數中,有效執結率不高。三是執行工作保密制度落實不夠到位,致使部分被執行人輕易躲過追查、逃避執行,羣眾對此反響較大。

3、有些被執行人少數部門法制觀念不夠強。一是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拒不履行的現象較為普遍。xx年—今年5月審結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自動履行率僅為42.2%。二是執行中部門或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存在。從調查的情況看,涉及需要村委會協助執行的案件尤為突出。如沈巷集中區的徵地拆遷補償案件,由於村委會的消極牴觸等原因,致使39起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

4、少數執行幹警自身素質有待於進一步提高。有的執行法官對案件裁判文書審查不細,法律程序沒有做到位,致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有的執行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難的,沒有窮盡執行方法努力追查,耽誤了執行的最佳時機;有些執行人員遇到比較棘手的案件,方法單一,致使案件久拖不結,未能達到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除了縣法院自身潛在的一些問題以外,執行工作面臨的實際困難也是客觀存在的:

1、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備的信用制度,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缺乏有效監管,被執行人規避、逃避執行現象十分突出,被執行人難找、財產難尋成為普遍現象。

2、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佔較大比例,其中相當一部分刑事附帶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案件,因被執行人下崗、重病、離婚、服刑等原因,往往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3、聯席會議制度落實不夠到位、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尚未充分發揮作用,削弱了執行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有的單位部門不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導致執行財產難以查找,查找到的財產難以控制,控制住的財產難以變現,變現的財產難以過户的現象依然存在,給執行工作帶來困難。

4、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還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執行工作中常常面臨法律依據不明、執行方法不足、強制措施乏力等困惑。

三、加強民事執行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執行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縣法院應當主動與普法、宣傳部門加強聯繫,以“xx”普法教育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省人大的《決定》、認真領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開展以案釋法教育,介紹執行流程、措施、拒不履行的法律後果等內容,增強公眾尤其是領導幹部、行政執法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執行工作的瞭解,提高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的意識,營造有利於執行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進一步堅持改革創新,不斷完善執行工作機制。一要努力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參與、政協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的執行工作新格局;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工商、國土、城建、金融等單位的聯繫與協作,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輿論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發揮執行聯動威懾機制的作用。二要建立健全各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源頭上化解“執行難”的問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工作制度,積極探索非訴訟解決方法,緩解法院的執行壓力。三要進一步拓展創新執行工作方式方法。深化審執兼顧、協警參執等方式,積極探索並運用擔保執行、抵償質押執行、限制被執行人出境、限制高消費、強制審計、代位履行等新舉措,為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提供製度保證。

(三)進一步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切實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法院內部要進一步規範審執分立,科學界定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的職能分工;進一步明確執行審查權執行實施權的界限行使主體,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責,建立健全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執行權分權運行機制;充分利用執行信息管理系統,規範執行工作程序,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實執行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進一步規範執行評估、拍賣、變賣等環節,嚴格執行款項的管理、發放工作,自覺接受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四)進一步樹立司法為民理念,努力促進社會諧。對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申請人又屬社會弱勢羣體的執行案件,要慎重採取中止或終結執行措施,做好申請人的工作,減少這類案件的申訴上訪;對涉及需要村委會協助執行的案件,要加強溝通協調,力求取得一致意見,以促進執行工作順利開展;對需追究擔保人負連帶責任的執行案件,要在查明被執行人的確無財產執行的前提下進行,儘量減少擔保人的損失;對涉及企業銀行的借貸案件,要根據不同案件、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特別是對資金一時緊張而有“造血”功能的企業,必要時要做好銀行的工作,暫緩執行,給企業以迴旋的空間。

(五)進一步加強隊伍自身建設,全面提高執行工作水平。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努力提高幹警的執行藝術、技能業務水平,引導幹警克服怕當事人上訪、怕領導過問案件、怕承擔責任的消極畏難思想,切實做到執行有力、司法公正。進一步建立健全執行人員的獎懲機制,激發執行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同時對執行人員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職或執法違法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六)進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機制,不斷增強執行工作活力。一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加大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經費保障力度,不僅要確保預算經費及時足額到位,還應從實際出發,根據集中執行、專項執行等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二要加強與上級法院的聯繫溝通,建議上級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執結率的考核辦法,建立客觀的激勵機制。三是法院自身要進一步重視支持執行工作,在人力、經費物質保障等方面適當予以傾斜,逐步改善執行工作的裝備條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交通、通訊、安全等設備,解決好執行幹警的後顧之憂,確保執行工作安全、有效地開展。

【第11篇】法院執行難新特點調研報告

法院執行難新特點調研報告

執行難是多年來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難點。近幾年人民法院雖下大力氣着力解決,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勢依然嚴峻,並顯現出新的特點。

一、執行難的新特點

1、隨着訴訟案件不斷增加,執行難案數量增加。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佔到了中止和終結執行程序絕大多數,此類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也使社會矛盾在不斷積累。近年來纏訪、越級上訪、鬧事的問題屢見不鮮。

2、被執行人難找。債務人採取種種手段逃避法院執行,是當前執行難中最普遍的現象。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不是積極想辦法履行義務,而是到處找關係託門路疏通人情,轉移財產東躲西藏逃避執行。不僅以自然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也是如此。企業每年都年檢,但就是找不到該企業的人員財產,一些事業單位和村委會將公款以個人的名字在銀行存放,使案件無法執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外出務工人員增多,沒有固定的居所、流動性強,回家的時間難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歸,下落不明,而家中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無法執行。在審理時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從審理到執行都沒見到過債務人,無法執行。

3、被執行人財產難尋。法院執行案件的標的物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被執行人有足夠的財產才能保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益真正實現。由於被執行人不配合執行,或者有意採用多種手段隱藏財產,加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不健全,個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業在銀行多頭開户,有些單位以個人名字在銀行存款,給執行設下重重障礙。有的將房產、車輛等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債務,有的夫妻協議假離婚,將共有財產歸屬於沒有債務的夫、妻或子女等等。當法院進行調查時,找不到任何財產,不僅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執行,而且引起權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質疑,更使法院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協助義務單位或個人不協助執行或者積極性不高。協助法院執行是一條法定義務,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及公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積極協助法院執行。但在實際執行中,有時個別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出於怕麻煩,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諉、拖延協助執行。一些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因選舉、民主評議、利益相關等原因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有畏難情緒,不協助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事屢有發生。少數部門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為設置障礙,甚至制定法外的內部規定,抵制執行工作的正常行使。

5、執行機制差。目前,基層法院執行機構一般是執行庭和基層法庭。基層法庭審執不分,力量薄弱所呈現的問題自不待言,執行庭也因與設立初衷不一致而無法發揮聯動應變效應。執行政策缺乏連續性,對強制執行措施的運用有縮手縮腳現象。另外,基層法院執行力量嚴重不足,執行法官老化,業務不精因此而造成的執行率低下,執行方式落後的現象暫無法解決。

二、新形勢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分析

執行難作為一種社會綜合症,其成因目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執行難是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伴生物。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健全,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越來越普遍。隨着訴訟案件數量的增長,執行案件的數量也就相應增多,難度也會在一定時期相應增大。

2、從道德文化的角度看,執行難源於市場主體誠信觀念的缺失。當前適應經濟發展新的道德觀尚未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意識、責任意識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現在“逃債”等惡性債權債務關係上。對這種行為,社會批判的聲音過於微弱,法律上也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使得嚐了甜頭的人越發肆無忌憚。另外不少債權人認為一旦訴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自己卻坐享其成,個別申請執行人難纏,如我院有三件執行案件,將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到位,申請人不領,講要按照他的理解執行,四處上訪。

3、從案件審判來看,以往法院、社會輿論更加註重審判的公正與否,而忽視了法律文書的落實。又因法院實行分權控權,審、執分開,審判人員多注重審判而少考慮執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沒有責任去考慮執行問題,忽視了執行的可能性,有時可能錯過最佳的執行時機,使得案件最終無法執行。

4、從當事人來看,訴訟時被告人往往誇大自己履行協議的能力、隨意承諾並隨意達成調解協議,借調解之機拖延履行義務的時間,然後轉移財產或銷聲匿跡。造成案件無法執行,出現調解容易執行難的怪現象。尤其在農村相對來説,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經常不到庭、不露面,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配合積極性不夠。而且協助執行難,農村一些村莊的羣眾或基層組織不願得罪人,不願協助法院執行,特別是一些被執行的農民還經常聚集親友或煽動他人妨礙執行 。另一方面得到申請人理解難。農村的一些申請執行人認為自己拿不到錢一定是法院沒有盡到責任,故經常責難法院執行人員或乾脆找法院要錢,如果案件因特殊原因一旦被中止執行,有的人則不斷到法院來糾纏。從社會信用體現來看,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欠債還錢應當是法律意識人士的基本理念。可由於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還在逐步完善,在基層不講信用的行為被發現和追究責任的可能性還較低,對失信行為的處罰程度還遠不夠嚴厲。加之深層次的基層社會經濟、文化前景、司法權威的弱化,導致當事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意識低下,相當數量的債務人千方百計逃避執行。

三、解決執行難問題的主要措施和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種矛盾綜合交織的結果。這幾年來,我院高度重視執行工作,健全機構,建立各項新機制,強化了執行措施的運用,部署了多次集中清理未結執行積案活動,加大了執行力度。但是,執行難依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要解決這一難題,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它涉及到立法,執法、普法和守法。需要法院主動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爭取多種渠道獲取執行線索,並不斷強化執行威懾力度,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

一是積極尋求黨委、人大、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幫助,以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不斷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確實有效地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及時協調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有效地協調有關部門的關係,掃清執行障礙,為執行工作創造有力條件和良好的環境。法院在嚴格依法執行的同時,就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主動向黨委、人大彙報,主動爭取政府的支持。

二是完善執行管理體制,主要是加大執行局的執行管理權力和能力,加強上下級法院執行局指導和聯繫方面入手,改變基層法院執行力量分散,裝備落後,信息不夠暢通的情況。實行高級法院對本轄區內執行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體制,加強執行監督和提級,指定執行,為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提供現實執法條件。實行執行實施權與執行審查權的互相制約,防止執行時人員權力過大。同時,也讓執行員專司執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進一步完善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將中央政法委佈置的由相關22家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落到實處,改變法院孤軍奮戰的局面,並真正形成合力。按照中央政法委法發[20xx]36號《關於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的意見》文件的要求,將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甚至干擾人民法院執行的單位或部門,實行“一票否決”,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領導責任。

四是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人員素質。執行隊伍建設一方面指執行力量的加強。按照中央1999年11號文件規定,要把執行人員的比例增加到法院總人數的15%,更主要的是要加強執行隊伍素質建設,即提高法律意識、業務素養、嚴格守法、認真執法,要加強執行人員的培訓,提高公正執法意識,結合法院系統開展的“警示教育”活動,強化依法執行、文明執法。

五是強化大局意識。加強審、執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做好民商事調解與執行工作的銜接,避免出現調解容易執行難的情況;審判法官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合理把握調解的尺度,努力提高對調解協議可執行性的認識,注重在調解中釋明執行風險;加強法院之間橫向聯繫,以此營造一種執行聲勢,讓被執行人明白只要自己債務未了,逃到哪裏都會受到執行,從而打消外逃被執行人的逃債心理。

六是各部門聯合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社會責任感,改善執行難的人為環境問題。如前所述,信用觀念的缺失是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要教育公民依法辦事,使人民羣眾掌握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意識,為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人際環境;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全社會範圍內信用意識的形成也非自然形成,還需要外界的配合,所以要充分發揮媒體引導作用,讓人們認識到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社會危害性和嚴重後果。同時充分發揮全國統一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執行案件錄入到此係統,並與銀行、工商登記、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使得被執行人如出現嚴重資信問題,那麼其無論融資或出入境等都受到嚴格的限制。因此,賴賬者要想在市場經濟舞台上重樹自己的形象,只有儘快履行義務。

【第12篇】縣政府助理調研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報告

**縣政府助理調研員 找文章到範文搜網更多原創-()

**年是中國入世第一年和十六大召開的喜慶之年,也是**縣第一屆政府任期的最後一年。一年來,我始終以黨員領導幹部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政治立場,勤奮努力工作,做到了清清白白為人,勤勤懇懇幹事。現將一年來本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報告如下:

一、加強政治學習,堅定理想信念

首先是抓好政治理論學習。一年來,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近期又重點系統地學習了十六大精神,深刻領會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堅定共產主義信念,以科學理論來長期地、高標準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做到了頭腦清醒,立場鮮明。

第二是堅持學以致用,聯繫實際學。緊緊圍繞自己的工作實際,力戒浮躁,把學習同實際有機地結合起來,邊學邊思考,邊學邊實踐,提高了自身駕馭經濟的能力和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堅定性和自覺性。

二、勤奮工作,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在工作中,能正確處理上級與下級的關係,做到潛心謀事,大膽負責,盡職盡責。我作為協管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時刻牢記“安全工作責任重於泰山”。**年,繼續加大非法煤窯整頓力度,同時對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壓力容器企業等安全工作亦加大監控力度,對水上安全、交通安全也採取有力措施。在每次重大行動中,能做到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站在工作最前沿,為基層解決實際問題,把各類安全隱患減少到了最低程度。全年有一半以上的工作日是基層度過的。同時加大安全的正規化管理力度,健全安全生產網絡,加強安全員培訓,特別是結合《安全法》的貫徹實施,開創了安全工作的新局面。

三、嚴格要求,廉潔奉公

首先是牢記黨的宗旨,正確理解權力來源,擺正公僕關係,腳踏實地地為民辦實事、解難題,特別是在處理安全事故上做到了公道公派,在打擊非法煤窯中不為情所困、不為利所動,堅決照章辦事。其次是時刻自警自勵。自己處處以孔繁森、鄭培民、周福坤等英模人物為榜樣,常思貪慾之禍、常懷律己之心、常修為官之德,從嚴律己;同時對家人、身邊工作人員亦是從嚴要求。基本做到了為着黨的.事業、肩上的重任而“自重”,為着堅持真理、修正錯誤而“自省”,為着潔身自愛、防微杜漸而“自警”;為着奮發向上、開拓進取而“自勵”。

四、協助分管領導抓好所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自己雖然是協管領導,但能擺正位置,大膽工作,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不但對所屬部門的業務工作抓得緊、抓得實,對黨風廉政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方面也決不放心,安全局等單位班子團結、士氣旺盛,有一股昂揚向上的精神風貌。

《縣政府助理調研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報告》來源於範文搜網,歡迎閲讀縣政府助理調研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報告。

【第13篇】村級民主決策制度執行現狀及問題的調研工作報告

村級民主決策制度執行現狀及問題調研報告擴大農村基層民主,保證農民羣眾直接行使民主決策權利,依法開展自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是黨領導億萬農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創舉,它對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正在產生着積極而深遠的影響。八甲口鎮的農村民主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經歷了探索、發展、提高三個階段,特別是隨着《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山西省村級民主管理條例》、《陽城縣村務公開條例》的頒佈實施,使八甲口鎮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正式進入法制化軌道,標誌着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一、八甲口鎮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歷程和現狀

八甲口鎮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是從1998年開展財務公開起步的。從1998年到xx年年十年間八甲口鎮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歷程,八甲口鎮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實現了從簡單、粗放到細緻、完善,從單一民主監督到全方位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深刻轉變,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民主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全鎮7個村都建立起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公開、民主議政日、民主評議村幹部、民主理財、村民代表聯繫户、兩委幹部聯繫村民代表、會計委託代理、村幹部離任審計制度等十項村務民主管理制度。

2、民主管理組織健全。鎮、村兩級都成立了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推進、指導、監督工作。各村都成立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等選監督、決策、管理組織。鎮、村二級形成了較完善的農村民主管理組織體系。

3、民主氛圍日益濃厚。隨着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組織的日益健全,農民羣眾參與村務管理的渠道越來越寬,參政議政的積極性日益高漲。一是農村民主選舉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據統計,1998年全鎮村民代表的總人數僅為125人,且大部分由村幹部指定,到xx年底全鎮村民代表的總人數達到了385人,並且全部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較98年增長了3倍多。二是村民參與村務監督和管理的內容得到了不斷拓展,形式得到了不斷創新。如原來農村民主議政日報告會的內容僅為財務、村務,現在拓展為財務、村務、校務、企務、電務、計劃生育等六項內容。村務公開也得到不斷深化和發展,公開內容更加全面,由原來的六項逐步增加到了十六項;公開陣地建設水平大幅提高,全鎮7個村建成了框架式、不鏽鋼、鋁合金高標準公開欄,及明細公開欄14個。

總之,通過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有效地維護了農民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極大地密切了黨羣幹羣關係,加快了八甲口鎮農村政治文明建設步伐,有力地促進了農村的政治安定、社會穩定,推動了全鎮農業、農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持續、穩定發展。

二、八甲口鎮在推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自98年推行村務公開以來,我們始終本着“結合實際,邊實踐、邊查找問題、邊整改完善”的原則來循序漸進、逐步深入地推進農村的民主化進程。十六大後,八甲口鎮黨委、鎮政府採取組織專門人員調研的形式,對全鎮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回顧和認真總結,發現全鎮在推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上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還仍然存在一些嚴重影響和制約農村民主化進程的矛盾和問題,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認識上的本末倒置。一些村在開展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中重形式輕效果,各類村級民主管理組織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認識不到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是黨的羣眾路線的一個重要體現,是取得羣眾理解支持,羣策羣力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只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而公開,從而導致羣眾對公開和議政等民主管理活動不關心、甚至反感的現象。二是工作上的鬆勁懈怠。部分基層幹部對推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產生厭戰情緒,在公開上突出表現為整體水平不高,公開欄無人管理沒有防雨設施、公開內容字跡了草、公開欄目設置不統一、監督不到位存在假公開等問題,在民主管理上,突出表出為民主議政無中心、無主題,羣眾提出的問題有時得不到認真答覆,議政流於形式。三是方式上的缺乏創新。農村民主管理的載體比較單一,不能完全適應城鎮經濟統籌發展的形勢要求。當時,在農村民主管理中能夠讓羣眾直接參與的載體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村務公開,一種是民主議政日,並且這兩種形式都有很強的時效性,對一些外出打工人員和經商比較多的村來説,就會出現“骨幹”村民(外出打工人員在農村大部分是知識層面比較高或社會實踐能力比較強的羣體)不能直接參與到村務管理中來的現象,直接降低了這些村村務公開的民意性,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科學性,制約了這些村的民主化進程和經濟發展。

三、八甲口鎮加強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基本經驗

面對問題,八甲口鎮黨委、鎮政府在深入剖析原因的基礎上,圍繞如何通過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真正架起幹羣之間的“連心橋”,如何使各項民主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真正適應城鎮統籌發展的需要,如何賦予新階段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新的形式和內容進行了認真研究,並最終確定了?“規範與創新並舉、提高與發展並重”工作思路,從以下四個方面狠抓了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一)以規範落實村務公開制度為重點,積極構建公開透明的村務監督機制。

按照中央、省、縣對村務公開工作提出的新標準、新要求,我們不斷對村務公開進行了深化完善,圍繞公開、監督、問責三個環節,建立起了一套系統完善的村務公開運行機制,即“五統一、三必查、兩監督、一追究”。

“五統一”,一是統一時間。規定財務公開每月一次,公開時間在下一月10日前;規定村務公開每季開展一次,公開時間分別是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的元月10日前。二是統一陣地。嚴格規範了村務公開欄的設置,規定村務公開欄必須設置在日常羣眾聚集地如村主要街道、村委會門外,建起了不鏽鋼欄、鋁合金欄等高標準公開陣地。三是統一內容。根據上級規定的20項內容,結合實際,我們將全鎮的村務公開內容統一調整合併為以下16項:

1、財務公開(①財務收支計劃②集體各項財產③年度收益分配④收入明細⑤支出明細⑥債權債務);

2、土地及各業承包方案;

3、企業、公益事業項目立項、經費籌集和建設承包方案;

4、一事一議情況籌資籌勞情況;

5、救災救濟款物發放情況;

6、計劃生育政策落實情況;

7、宅基地分配、使用方案;

8、水費電費單價情況;

9、種糧直接補貼政策落實情況;

10、退耕還林款物兑現情況;

11、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情況;

12、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

13、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和村民關注的其他事項實施情況;

14、村幹部工資補貼情況;

15、村級領導班子年度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16、文明生態村建設方案。

在上述內容的編制上,對羣眾關心的財務內容實行了鄉鎮會計委託代理中心統一編制,其它內容由村會計負責編制。鎮里根據各項公開內容所涉及到的細目制定了統一的格式和排列順序。規定村務公開內容審核分三步開展,公開內容制定出台後首先由支部書記、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審核,並加蓋個人印章或簽字、村委公章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審核專用章;然後報鎮村務公開領導組審核簽字蓋章,回村公佈,對羣眾提出的問題要詳細記錄在案。對村民反映不明白的內容、有遺漏或不真實的問題,在經鄉鎮進一步核實認定的基礎上,如與羣眾反映的一致,立即糾正重新予以公開;如確無問題由鄉鎮負責向羣眾作出解釋。五是統一管理。重點嚴格了村務公開檔案管理,實行了“一盒兩本”管理制度,“一盒”即村務公開檔案盒;“兩本”即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記錄本和民主議政、民主評議村幹部記錄本,“兩本”由鎮裏統一印製。公開檔案一式兩份,一份由鄉鎮備案,一份由村存檔。

【第14篇】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

工作調研是一種調查和改進,那麼關於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應當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供大家學習和參閲。

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

為協助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聽取省法院關於全省法院執行工作的專項工作報告,10月19日至20日,省人大內司委與省法院組成調研組,赴黔東南州凱裏市、雷山縣、丹寨縣就法院執行工作進行調研。其間,調研組深入實地查看了法院執行工作有關場所,並聽取黔東南州法院及各基層院開展執行工作的情況報告。總體上看,自最高院提出“用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以來,全省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進解決執行難問題,執行工作信息化建設、聯合信用懲戒、強制措施威懾、制度創新建設等有序推進,執行工作獲得長足進步,取得了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階段性成果。現將情況彙報如下。

一、全省法院開展執行工作基本情況

xx年以來,全省各級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立足地方實際,多措並舉化解執行難題,千方百計推進執行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一)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推進執行工作規範化建設。運行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所有執行案件網上辦理,實現對案件整體質效和個案的監督。積極配合最高院完善“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全力推進本省“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努力實現查控一體化。積極推行網絡司法拍賣,對被執行財產處置以網絡拍賣方式為常態、傳統拍賣方式為例外,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執行案款管理,在全國率先實行一案一賬號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全省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的機遇,運用大數據技術為執行工作提供精準服務。

(二)加強聯合信用懲戒,形成執行工作合力。堅持應納盡納的原則,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部分人員被納入黑名單後,主動履行義務。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探索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加強信用懲戒力度,貴陽市研發了“六個自動”的被執行人聯合懲戒雲平台,自動攔截失信被執行人的有關業務辦理。加大曝光力度,擠壓老賴生存空間,通過社會輿論迫使其自動履行。

(三)加大強制措施適用力度,增強執行工作威懾力。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規避抗拒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以及具有協助義務而拒不協助的單位或者個人,正確適用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定罪量刑。xx年至xx年9月,全省法院共對187人處以罰款、對6046人予以司法拘留,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或當事人提起自訴共69人,判處20人。

(四)創新體制機制,以改革促執行。深化法院審執分離,強化橫向制約和縱向監督,從體制上構築抵禦干擾執行的防線。強化執行警務保障,全省三級法院法警部門分別設立執行支隊、大隊、中隊,按“編隊管理、派駐使用”的原則,由執行局對派駐法警進行日常管理和調度,增強執行工作威懾力。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協調和指揮,推動執行指揮中心實體化運行,形成上下聯動、同級配合、資源共享的工作機制。鼓勵各地探索創新,如黔東南州在本轄區實行戰區制,合力攻克疑難複雜案件,得到人民法院報等多家媒體專版報道。

(五)多措並舉解決執行難。一是細化措施強抓落實。xx年,全省法院實施“四三二一”工作,全年執結了大量案件,有力推進執行工作。10月,省法院制定下發力爭兩年解決執行難“三十三條措施”,提出明確具體要求。xx年9月,組織全省法院開展貫徹落實省委基本解決執行難推進會精神,大戰一百天掀起執行工作新高潮。二是制定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體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與省社科院聯手對該指標體系進行細化,制定更加細化、更為嚴格的指標體系,全省法院正逐項落實。三是分批次推進全省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簽訂責任狀。今年4月7日、8月11日,省法院分別與第一批20個、第二批45個力爭兩年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的法院簽訂責任狀,層層壓實責任,強化責任擔當,確保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目前,已對第一批20個法院進行了預評估,取得較好效果。

二、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全省法院的執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也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問題依然突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給付義務,藏匿行蹤,千方百計逃避執行,而法院對此並無有效處置手段。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執行工作部門人員配置、車輛等裝備配備不足,可利用的強制執行手段有限,跨行政區域案件執行成本大、協調聯動難等。實施財產查詢的“總對總”、“點對點”執行查控系統的覆蓋面有限,查、控一體化建設尚需完善。法院系統與住建、人社、車管、不動產登記部門等尚未形成高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另外,對被執行人的基金、股票、投資理財產品等新型財產的查詢還缺乏更為簡便快捷的查詢機制。

(二)義務協助執行部門不願配合。一些部門如銀行、不動產登記部門等,對法院執行工作的強制性不予重視,消極配合執行。以內部規定、行業規定等對抗法院強制執行權。導致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面臨較大阻力,造成人力物力浪費、執行效率低下。

(三)涉特殊主體案件難以推進。一是涉政府部門類案件,這一類案件的被執行主體較為特殊,在執行時,法院遇到阻力較大,不能運用適用於一般執行主體的執行措施,導致案件難以執行,需要形成化解這一類積案的有效機制。二是執行案件涉及房開、農村違章建築等牽涉面廣、影響重大的羣體性案件,對地方發展穩定有較大影響,在維護地方發展穩定大局和實現申請人合法權益之間,法院執行工作面臨較大考量。同時,在執行過程中,有的案件當事人纏訪、鬧訪,法院面臨巨大的信訪壓力,疲於應付上訪案件。

(四)法院內部存在影響執行工作的主觀因素。有的執行人員責任心不強、作風不實,存在選擇性執行、消極執行、亂執行現象,慵、懶、散、吃拿卡要,對執行工作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律權威方面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有的申請執行人提供了可靠財產線索,執行人員不予及時查詢。有的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財產,未能及時委託評估。對已評估的財產未能及時委託拍賣、變賣,對被執行人財產變價後或者銀行存款凍結、扣劃後,未能及時發放給申請執行人。執行人員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案件執行過程中的釋法明理、消除衝突對抗的能力有待加強。

(五)普法宣傳不足,缺乏正確輿論引導。對執行工作宣傳力度不夠,社會公眾對法院執行工作認識模糊,不能理性對待執行難有關問題。當事人對“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缺乏常識性認知,不能正常面對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將自己利益不能兑現完全歸咎於法院的“執行工作不力”。同時,因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的工作方式問題,導致本屬於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活動糾紛轉化為法院與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之間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行工作的推進。

三、意見建議

法院執行案件多是社會經濟活動高速發展的現實反映,執行難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既受社會大環境的影響,又有法院內部自身因素的制約。解決執行難問題需各部門、各行業共同發力推進。

(一)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聯合信用懲戒,形成解決執行難工作大格局。當前,由於失信懲戒力度不夠,雖然對失信被執行人有了“黑名單”制度,有效限制了“老賴”的出行、消費、借貸等,對解決執行難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施範圍仍然有限,懲戒威力尚未全部發揮出來。要把失信被執行人懲戒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社保、教育、就業、投融資等領域的懲戒力度,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寸步難行。逐步形成以法院為主導,銀行、社保、航運、教育、就業等各部門全力配合實施的解決執行難工作大格局。

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xx年工作安排,為做好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情況報告的準備工作,3月中旬至4月上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黃渭高帶領內司委有關同志,先後到袁州、上高、靖安、奉新、xx中院等地開展專題調研。期間,聽取了各地法院關於xx年以來執行工作情況彙報,實地察看了立案大廳、執行指揮中心、執行信息化建設等情況,與檢察、公安、司法、國土、建設、工商、房管、金融、律所等單位人員進行了座談,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執行工作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近年來,全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要求,狠抓民事執行工作,在案件大幅增加,執行環境日趨複雜的情況下,實現了案件執結率、實際執結率和標的到位率的“三提升”。xx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17637件,執結15010件,執結率85.11%,實際執結率41.9%,受案標的額124.9億元,標的到位率19.83%。與上年同比,受案增加4102件,受案執結率提升47.12%,實際執結率提升5.8%,標的到位率提升3.9%。但從實際執結率和標的到位率來看,兩者所佔比例都比較低,表明“執行難”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其主要做法是:

(一)爭取各方支持,着力構建執行工作綜合治理大格局

為破解執行難問題,全市法院主動向黨委、人大彙報,積極爭取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着力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工作格局。xx年12月,市委政法委牽頭組織市、縣(區)兩級黨委有關部門及25家執行聯動單位召開了全市“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電視電話會。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就市中院提出的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議案作出了《關於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決議》。上高、高安等地黨委出台文件,對執行聯動單位進行督導問責。全市法院除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外,還積極與相關部門協作,加快推進信用懲戒體系建設。截止今年3月,共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2042人次,並通過法媒銀平台、新聞發佈會等形式,進一步擴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影響,積極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輿論氛圍。與公安、工商、税務、房管、國土、金融等30餘家單位對接聯動,對3652人在申請貸款、投資經營以及出境、高消費等方面進行信用懲戒,其中2538名被執行人懾於壓力主動履行了義務。還依託最高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與20家銀行建立了實時查詢被執行人存款信息機制;與公安、房管、國土等部門開通“點對點”信息查詢機制,及時發現查控被執行人財產。xx年以來,各銀行反饋查詢結果70.7萬筆,涉及存款金額95億餘元。此外,全市法院積極引入公安協查機制,利用公安偵查手段查找被執行人下落,獲取線索315條,成功抓獲在外逃避執行的人員59人。

(二)加強工作管理,努力推進執行工作規範化

一是嚴格實行分權改革。將執行立案權、裁決權和實施權分別交由不同的部門行使,加強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防止執行權力濫用。袁州區、奉新縣法院推行分段式執行模式改革,平均結案時間縮短了23%。二是加強執行制度建設。市中院先後制定了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執行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風險防範等17項制度,明確執行工作各環節的工作標準、職責權限、操作規程和方法步驟,不斷規範執行工作程序。三是強化執行管理。開展“轉變執行作風、規範執行行為”專項活動,對全市法院7000餘件執行案件進行了重新核查,嚴格規範執行案件立案、結案標準,準確錄入執行案件信息,防止執行案件體外循環。運用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對執行全過程實行動態、實時監控,防止和減少“消極執行”、“亂執行”問題。進一步規範執行款物保管和發放制度,所有執行案款都必須匯入財政部門設立的專門賬户,執行員無特殊情況不得直接經手執行案款現金,防止私自收費和私自截留執行款物等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四是大力推進執行公開。全市法院依託訴訟服務網、執行服務窗口、觸摸屏查詢平台等載體,向當事人公開執行全過程,並將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承辦人、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執行措施、結案方式等信息進行實時公開。同時,通過12368語音服務熱線,將案件執行進展情況以短信方式主動向當事人推送,讓當事人隨時掌握案件的執行進度,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上高縣法院在大廳醒目位置專設執行工作意見箱並定期收集、答覆當事人意見,進一步拓寬了民意溝通渠道。

(三)加大執行力度,致力提升執行工作質效

一是密集開展專項行動。按照上級法院部署,全市法院持續開展了“春雷行動”、“夏日風暴”、“秋季行動”、“冬日融冰”等專項集中執行活動,共拘留319人,罰款182人,搜查204次,執結案件2085件,執行到位標的額12.96億元。尤其是加大了涉民生案件的執行力度,執結拖欠農民工工資、工傷賠償等涉民生積案567件,佔涉民生積案的90.6%,執行到位標的額1118.96萬元。二是加強信息化建設。全市法院主動適應“互聯網+”時代的要求,先後投入20xx餘萬元,打造集網絡查控、遠程指揮、監督管理、信用懲戒、信息公開等多功能於一體的現代化執行指揮中心。藉助信息技術手段,實現了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信息共享、聯動配合和規範管理。xx年,萬載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統率先啟動了網絡司法拍賣程序,取得良好效果,並被《江西新聞聯播》報道。為此,市中院及時總結經驗並在全市法院推廣,將網絡司法拍賣工作常態化、制度化,有效提升司法拍賣的透明度和成交率。xx年以來,全市法院共開展網絡司法拍賣257次,成交額8973萬元,溢價率達23.4%,幫助當事人節省佣金400餘萬元,既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又實現了涉訴資產價值最大化。三是聯動打擊拒執犯罪行為。全市法院積極與公安、檢察機關建立打擊拒執犯罪快速反應機制,同時依照新的司法解釋,大膽適用自訴方式加大對拒執罪的打擊力度,形成強大震懾。袁州區法院審結了全國首例“拒執罪”自訴案件,引起社會強烈反響。xx年以來,全市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和自訴立案拒執犯罪案59件62人,判處39 人(其中公訴32件33人,判處25人;自訴27件29人,判處14人)。四是注重優化執行效果。在突出執行工作強制性的同時,注意執行工作方式方法,注意剛性與柔性,原則性與靈活性,情、理、法之間度的把握。尤其對涉及我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重點企業以及羣體性執行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積極做好執行和解工作,統籌兼顧各方當事人利益,充分考量職工安置、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宜工集團系列執行案、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南昌辦事處與江西中祥置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妥善處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注重對弱勢羣體的司法保護,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困難申請人,積極爭取司法救助。xx年以來全市法院共申報、發放司法救助金923.8萬元,彰顯了司法人文關懷。

二、落實人大決議的情況

xx年12月30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作出《關於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決議》後,全市法院把落實人大決議作為助推執行工作的重要抓手。市中院召開黨組會議,專題研究貫徹措施。一是強化宣傳。全市法院組織全體幹警集中開展了人大決議的學習討論,同時在各縣(市、區)新聞媒體的法治欄目中廣泛宣傳《決議》內容。二是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市中院從四個方面對《決議》進行了細化,進一步完善了執行工作制度,以機制創新推動執行工作發展。三是加大督查力度。今年3月,市中院召開了全市法院院長會、執行工作推進會,對《決議》的貫徹進行部署,並由院領導帶隊,深入各基層法院督查《決議》落實情況。四是加強工作聯動。強化內部立案、審理、執行各環節的配合。同時按照決議要求,主動地與相關職能部門加強了執行聯動,協調解決執行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努力營造齊抓執行工作的濃厚氛圍。調研座談中,各相關部門(單位)都一致表態,將按照市人大決議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最近,市房管局開闢了“綠色通道”窗口,專供法院執行幹警查詢當事人的房產信息,實施不動產查封。

三、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聯動機制尚不健全,“聯而不動”依然存在

一是法院立案、審理、執行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還不完善。立審執的有序銜接有時不到位,導致有的案件信息溝通不暢,執行期限過長。二是法院與有關部門的聯動機制不健全。法院與有關職能部門雖然建立了執行聯動機制,但運行的情況不夠理想。有的地方和部門對聯動機制建設僅僅停留在會議或者文件上,仍處於“聯而不動”的狀態。尚有個別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仍然以內部規定等名義,對執行工作不願配合。

(二)懲戒措施落實受限,威懾功能彰顯不足

xx年1月20日,中央38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從32個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設定了懲戒措施;xx年9月14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又從11各方面設定了37條懲戒措施。但目前司法實踐中運用的聯合懲戒主要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飛機、高鐵、列車軟卧、貸款、參與招投標、政府採購等少數科目方面,這些舉措對懲治“老賴”雖然起到了一定威懾作用,但對拒執行為還沒有構成全面圍堵。雖然上級有關文件還規定,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購買宅基地、舊房改造、房屋翻新、領取遷拆補償款等;對失信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提拔、轉幹、入伍、公務員招錄等方面政審時,如實簽註相關人員的失信情況,等等。但在實踐中這些聯合懲戒措施因多種原因並未得到較好的落實,懲戒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執行環境不夠優化,執行壓力重如泰山

表現在主、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一是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執行。有的被執行人以拖、賴、躲等辦法逃避執行;有的惡意規避法律法規,通過歇業、轉產、分家等方式轉移、隱匿財產;還有的訴諸威脅,以跳樓、喝農藥等極端方式阻礙執行,甚至有的不惜暴力抗法,圍攻、毆打執行人員。二是黨政機關涉執案件仍然存在“以權抗衡”現象。如有的對法院執行工作推諉拖延,有的不冷不熱,甚至施加壓力。三是在企業涉執案件中存在地方保護現象。一些地方、部門以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由,在協助執行時總是“能推則推、能避則避”。四是一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民事活動藴藏的風險認識不足,認為案件只要有法院的裁判文書,就應執行,否則就認為法院推諉或有潛規則。有的當事人“信訪不信法”,一旦自身利益不能實現,就到處上訪、纏訪、鬧訪,造成法院涉執信訪多、息訪難。五是執行隊伍素質有待提高。有的執行人員為民司法的意識淡薄,工作責任心不強,對待羣眾態度生硬、作風粗糙,存在消極執行、怠於執行現象。還有的紀律意識不強,導致法律文書內容提前泄露,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客觀方面:一是社會信用基礎比較薄弱,財產登記和市場監管制度不完善,再加上當事人的信用信息在不同部門和行業之間無法共享,法院無法準確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不能儘早的發現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導致執行工作陷入僵局。二是部分案件客觀上存在執行不能,如被執行人為特困羣體、申請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也查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等;還有部分執行案件的財產處置變現難度大,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過程中,無人競買現象增多,執行處置難度增加。

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法院執行工作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後一個環節”,它關係到生效法律文書能否實現,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樹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具有重要意義。但因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外界干預等原因,導致執行難一直以來都是一個社會問題。xx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向執行難題“開刀”,明確提出:“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xx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時,表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決策部署,確保今年年底前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任務,按照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三級聯動開展法院執行工作調研的要求,及區人大常委會xx年監督工作計劃,區人大常委會成立了以黎建國副主任為組長的專項工作調研組,對區人民法院xx年以來執行工作的情況進行了調研。我受區人大常委會專項工作調研組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區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調研情況,請予審議。

一、區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基本情況

從調研的情況看,xx年以來,區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xxxx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xxxx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牢牢抓住司法為民這條主線,積極探索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的有效措施,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格局已經初步形成。xx年至xx年8月,建陽法院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5314件,執結4294件,案件執結率80.86%,到位標的額28961.61萬元。今年1月到8月,執行實際執結率60.25%,同比去年同期上升18.98%;執行標的到位率65.28%,同比上升23.49%;案件終本率35.29%,同比下降22.6%;裁判自動履行率90.62%,同比去年同期下降0.74%;執行異議案件15件,相對去年同期減少17件。區人民法院主要做法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認真部署破解執行難工作。xx年,省政法委開展“執行難”專項治理,區委、區政府及各相關部門樹立“一盤棋”思想,切實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成立區“執行難”專項治理活動領導小組,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任組長,區法院院長任副組長,其他各相關部為成員,並下設辦公室,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加強對開展“執行難”專項治理活動的督促、檢查、指導。同時,區法院也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的“集中清理執行案件活動領導小組”,研究制定了《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工作方案》,通過召開動員大會、工作交流會等多種形式,抓思想發動,抓落實推進,努力調動區法院執行人員的積極性,破解執行難問題。

(二) 穩步推進執行體制機制改革,破解執行瓶頸障礙。以司法改革為契機,堅持問題導向,積極推進審執分離改革。一是認真落實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相分離改革。按照審執分立制約原則,所有案件審判與執行相分離、立案與執行相分離,案件的執行均由立案庭立案後移送執行局執行,如罰金、受理費、財產保全等案件的執行,均由審判業務部門移送立案庭立案,再移送執行局執行;二是完善團隊化執行組辦案模式。落實執行辦案責任制,細化團隊分工,整合執行局全部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法警組建執行實施團隊,案件分階段執行,設立財產查控、訴訟保全組、執行綜合組等,明確各組功能職責,各小組專司其責,提高執行質效,有效的遏制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等執行失範現象。三是改革完善執行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執行案件繁簡分流機制,為從源頭上防止執行難、促進案件順利執結提供支撐,提高了執行工作質效。

(三) 紮實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增強執行工作威懾力。針對執行工作頑症和突出問題,區法院開展一系列專項治理活動。一是開展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專項行動。對情節嚴重的失信被執行人,會同公安、檢察部門依法追究涉嫌犯罪被執行人刑事責任,形成高壓態勢,被執行人懾於壓力主動履行的案件明顯上升。二是完成執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區法院針對xx年12月31日前執行案款專户進行逐筆核實清理,集中造冊,建立執行案款台賬,規範台賬管理,嚴格收支流程,對xx年以後的新收執行案件,共發放執行案款20307.9882萬元,預防了執行環節可能產生的廉政風險。

(四) 不斷改善優化隊伍結構,提升執行人員能力水平。重視執行隊伍建設,注重一手抓隊伍、一手抓業務,堅持思想政治、業務能力和作風紀律建設“三同步”。一是不斷深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積極發揮廖俊波、詹紅荔黃志麗、陳羣身邊先進人物的榜樣示範作用,增強執行人員為民司法意識,恪守法官職業道德和司法良知。二是緊緊圍繞執行工作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開展業務培訓,堅持每月政治學習,每週廉政學習,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業務學習,提升新形勢下執行隊伍執法辦案、羣眾工作和維護公平正義等能力。三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落實“兩個責任”,堅持從嚴管理隊伍,結合執行工作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廉潔司法教育,主動接受當事人監督,嚴肅整治執行不規範、不文明等行為,做到警鐘長鳴。

【第15篇】法院執行隊伍建設調研報告

“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法官隊伍建設好壞是司法權力能否公正有效實現的重要保障,而法院執行隊伍建設是法院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法院事業興衰成敗。如何抓好新時期法院執行隊伍建設是人民法院當前必須重視的重大課題。在當前新的歷史發展時期,法院的執行工作遇到了許多靠以往經驗難以應對的新措施、新問題,特別是新實施的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執行措施監督的權利,為法院執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戰。如何面對新挑戰,打造一支經得起監督考驗的執行隊伍,是我們急需解決的難題。

深化執行體制改革 優化執行管理體系

法院執行工作機動性、及時性、準確性、分散性、社會協助性等特點,決定着執行幹警不僅要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而且需要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 執行隊伍存在的問題。

人民法院執行難已經成為全社會公認的事實,這與執行隊伍的管理有一定的關係。隨意伸長執行期限,幾乎存在每個法院、每位執行人員。法律規定了審判案件的審結期限,如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了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而執行案件的結案期限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執行若干規定第107條雖然規定了一般民事執行案件應在6個月內執結。但是實際上並非如此,由於執行工作不規範,仍然存在對申請執行人缺乏有效的調查財產的手段和途徑,對法院調查當事人財產狀況的權力不夠明確;對被執行人利用法人資格或其他合法形式主義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缺乏相應的對策;對免除執行的財產範圍缺乏明確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執行義務缺乏統一的規定;對中止、終結的法定情形界定不清等。這些方面所存在的問題,恰恰為執行人員消極執行或亂執行提供了理由,用一些執行人員的話説,這個案件我説執行不了,找誰也沒有用。我要想執結,很快就會想辦法執結的。目前,執行機構中執行人員之間仍然吃着“大鍋飯”,干與不幹都一樣,執結多少都一樣,人與人之間不存在競爭,每個人都拿地方財政部門給開的那點工資,至於實行什麼執行制度、執行方法、方式改革似乎同執行員沒有關係,過分強調程序主義,只要按法定的程序走完每一步,即使一分錢沒有執行到位,我的工作也幹了,別人誰也沒有辦法。這種舊的管理模式如果不改,就不能充分發揮執行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外部制度再健全也沒有用,因為外因是通過內因來起作用的,只有設法充分調動執行人員的積極性,才能提高案件的執結率,才能使執行人員不斷設法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

(二)執行隊伍應實行垂直管理

中央(99)11號文件明確提出了高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的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協調。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也明確了司法體制改革。這也是針對我國的國情提出,主要是為了遏制和克服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現在感覺效果不明顯,儘管通過採取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等方式執結一批積案,但是由地方法院執行機構的人、權、物歸地方管理,因此沒有從根本剷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思想的根源。高級法院的統一管理和統一協調,實質就是統一領導,對執行人員業務的統一管理,對案件統計的統一管理。沒有對執行機構、執行設備統一管理。筆者認為,要想實現高級法院對執行工作真正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必須將中院、基層院兩級法院人、權、物統一到省高院,執行員的工資由省財政支付,執行人員的任命、調動,由省高院從執行機構所在的法院審判人員中擇優選擇,地方人大可以任命審判員,但執行人員不需地方人大的任命。地方人大若免去執行人員的審判員資格,可以先由高級法院免去執行人員資格。執行機構的執行裝備由省高級法院統一調配,統一管理。

高級法院對下兩級法院執行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統一領導,並不意味執行機構脱離當地法院而獨立。有人提出將執行機構從法院脱離出來交地方行政機關,獨立於政府,這樣對抗衡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干預執行的能力會大大降低,更不利解決執行難,也不利於執行機構內部執行權的行使。

高級法院對下兩級法院執行機構統一領導,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內部應實行三權分離,即執行實施權、執行裁判權和執行監督權分離。建立互相制約、互相監督和互相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筆者建議,隨着基層法院受案標的額的增加,中院執行一審案件的數量將逐漸減少。中院執行機構可不設實施庭,對受理執行案件可以將案件委託轄區內的任何一個基層院執行。中院執行機構可設裁判庭和監督庭,裁判庭主要對基層院裁判不服的裁決案件進行復議裁判。監督庭一是對基層院執行案件監督,執行人員監督,同時負責轄區內法院執行機構案件的協調、管理,如對於一些有重大影響執行案件統一調配轄區內的執行警力集中執行,以擴大影響。監督庭人員每年拿出大量時間制定對執行機構、執行人員、執行案件的考評細則,監督考評經過。為了體現考評公正、公開,監督庭在考評過程中可以邀請社會其他人員包括當事人在內,對執行機構、執行人員進行考評。

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執行權分權,可以根據執行機構人員多少來靈活確定,執行人員少的執行局,可只設實施庭。裁決庭可以臨時組成,也可以將裁決庭納入院內審判庭,由其他庭審判人員進行聽證裁決。中院可以對基層院執行案件統一指揮、統一管理,確定執行方法。基層法院執行人員的監督可由中院監督庭、本院審理委會、院黨組和執行局長共同監督。

(三)、執行隊伍要引入競爭機制

水無勢差不會流動,社會無競爭、無失業就不會前進。要打造一支過硬的執行隊伍,開展好執行工作,更好地實現公正與效率,就必須打破現在大鍋飯的現象,必須實行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管理機制。將企業管理理念的項目管理機制引入執行隊伍的管理。執行法官可以“承包”案件,包數量,包質量,包效率。以執行人員辦案的公正、高效、快捷等標準來衡量辦案能力的標尺。執行機構每年應留有待崗或下崗的名額,對於年終綜合考評不合格的人員,高院要堅決實行末位淘汰制。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執行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執行人員才能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才能有一種競爭感、責任感。那時執行工作所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才能得到有效的實施。才能更好對面對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

規範執行行為 提高案件質量與效率

規範的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廉潔高效的生命線。人民法院管理執行隊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確立規範執行,促進執法公正與效率的思想理念

首先規範執行指導思想。司法權是至關重要的執政權,必須掌握在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人手中。強化隊伍思想政治建設要從理想信念入手。因此,執行人員必須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向,正確處理好依法獨立審判與堅持黨的領導、接受人大監督的關係。在司法實踐中,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打牢公正司法的政治思想基礎。在踐行依法治國理念上,堅持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在踐行司法為民理念上,把滿足人民羣眾司法新需求,作為執行工作的出發點、落腳點和檢驗標準;在踐行公平正義理念上,堅持秉公執法,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以公開促公正;在踐行服務大局理念上,正確處理好服務大局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關係,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係,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關係。真正做到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不動搖,始終堅持維護社會穩定不動搖。

其次規範執行用語、執行行為。良言一句暖三冬,語言是開心的鑰匙。現在一些執行案件當事人纏訴、鬧事、上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部分也是由於我們執行人員的執行用語不文明,人文素養不高所造成的。工作中經常把自己的私憤發泄在當事人身上,冷言冷語刺痛他們,有的甚至惡語中傷,使本來是一件小事愈演愈烈。因此,執行人員不僅應當做到熟知法律業務知識、辦案程序嫻熟,而且還應當學習哲學、心理學,瞭解中國傳統道德和法律文化的關係,廣泛瞭解社情民意,百姓疾苦,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等。執行人員具備了充實的法律知識,同時具備以上豐富的人文知識素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修養,就會使司法工作能力達到一個新的境界,在執行工作中就能有效克服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等不良傾向,真正做到嚴格依法辦案、以情辦案。

(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是規範執行行為的基礎。

建立健全與執行工作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加強對執行案件從立案、發執行通知書、查封、扣押、評估、拍賣等一直到結案審批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力求用規範的制度來規範各項執行工作,是開展好執行工作的重要前提。根據執行規律和相關程序可以將執行案件的整個流程,分為4個階段,即執行案件受理審查階段,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階段,強制執行階段和結案報批階段。每一個階段從工作流程、工作的時間節點要求和監督檢查等再製定更具體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制定出來的各項制度的學習掌握,是每個執行幹警業務整訓的重點。制度實施過程中堅持所有的管理措施都以被人接受為前提,因為在制定時已經讓大家共同參與,允許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大家理解了。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有人不理解,對一些規章制度的遵守不重視。這就要向大家講明道理,增強監督與被監督的自覺性,強化監督本身是對大家的一種愛護,同時也是一項制度,所有的人都沒有例外,它與對人的信任與否沒有關係。規範執行行為不限於8小時之內,由於執行工作的特點,決定執行人員不能整日不離法院。這就要求落實制度可以變換形式,如通過交談了解執行人員的思想;以家訪或電話訪問了解幹警8小時以外活動,一些舉手之勞的事情同樣可以起到監督制度的實施。

(三)以執行期限為主線,嚴格執限管理促進執行效率。

由於執行工作需要社會參與,有關部門協助,外加上我國公民財產不透明等因素,造成一些案件受人為因素影響久拖不結。因此,在管理上必須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及執行人員違法處分辦法執行。堅持抓案件流程中法定環節的節點管理,特別是強化對其中重要環節的執行案件執行期限的監控。首先,着重抓住執行案件三個環節的時間控制。第一,一般案件在3個月內執結。當案件執行期限到了還有一個月時,承辦人須向庭長報告案件執行的流程情況並提出執結案件措施和方案;第二,當執行期限達6個月時須由承辦人提前10天向局長提出書面報告,經局長審核同意後再由院長報批延長3個月執限。其次,為預防超執限發生,執行法院應設置案件執限預警制度,審判管理辦公室在每月低前以書面形式對將近6個月的案件亮出黃牌警示。承辦人無故超執行期限的,案件管理辦公室在季度考核中對執行局予以扣分,執行局將扣分分解責任到人。執行法院可以將執行人員的聯繫方式及所承辦的案件《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及執行人員違法處分辦法和紀檢監督部門監督電話張貼牆上,便於當事人對執行期限的監督。除此以外,應注重對工作中容易發生的一些環節,重申辦案過程應嚴格按照民訴法、最高院及高院關於執行程序方面的操作規定。例如,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強調承辦人應在收案後3日內發出;對委託代理人代理權限事項要仔細查看委託權限,防止代理權限不清;送達回證上非當事人本人簽收的,應在備註欄內寫清代收人身份與當事人關係;在案件裁定中止前,承辦人應將所有的證據材料向相關當事人公開,克服對案件中止的隨意性。

(四) 抓住典型事例,開展執行法官職業道德警示教育。

對執行隊伍的管理一方面要通過一級管一級,一級抓一級,嚴格各項制度規範的執行和監督,做到常規管理常抓不懈,常查不怠,從而使全體執行幹警在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中積極地工作。另一方面,要經常開展專題警示教育活動,按照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要求,針對少數執行人員作風粗糙拖拉、態度生硬粗暴、採取執行措施不規範、隨意性較大等問題,要人人查擺問題,抓落實整改措施,抓制度規範建設,督促整改。要嚴格遵照“法官職業道德規範”和“法官行為規範”的要求,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加強對重點案件、重點環節、重點人員的監督,把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結合起來,嚴格控制可能發生問題的環節,堵塞漏洞,防患未然。切實解決“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問題。對查出問題的幹警要公開處理,以警示他人,努力實現執行隊伍不出事,案件不出錯。

(五) 抓住熱點案件,注重言傳身教的示範表率作用。

要規範執行行為,領導必須率先垂範,領導必須起到帶頭示範作用。領導幹部言行影響着幹警的行為,執行制度必須一視同仁,凡要求別人做到的領導自己首先做到,讓下屬口服心服,對於一些執行熱點和難點,易激化矛盾的案件,院庭領導要帶頭辦理親自指揮,用規範的執行行為和良好的執行風範為執行幹警展示榜樣的風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