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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人民調解委員會現狀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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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人民調解委員會現狀的調研報告

當前人民調解委員會現狀的調研報告

當前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時期,各種規則不完善,誠信的缺失等因素導致社會矛盾突出,糾紛大量出現,同時人民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維穩工作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就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現狀做了一次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存在的問題

(一)、 鎮現有村人民調解委員 個,從20 年上報調解卷宗情況看,大部分案卷存在一定問題,存在的問題大多是糾紛情況敍述太過簡單,如沒有起因,協議內容不明確,履行方式不明確或沒有明確履行期限等,從這些情況可以看出調委會的業務素質普遍偏低。

(二)、調委會主任一般由村委會書記或主任兼任,他們在處理村上事務的同時,還身兼綜治等其他工作,長期處於工作任務多、壓力大的狀況,沒有更多時間和精力來兼顧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更沒有時間和精力對調解員、信息員進行管理、培訓,司法所組織的培訓限於經費等原因規模侷限,參加的人大多是村主要領導,培訓對他們來説只停留在完成任務,實際效果不大,真正接觸調解一線的調解員、信息員基本沒有接受過任何培訓。

(三)、調解員、信息員文化較低

人民調解員、信息員文化普遍偏低,年齡偏大、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隨着社會矛盾糾紛日趨複雜化,調解工作已從傳統的家庭糾紛、鄰里矛盾轉變為包括交通、產權、合同等專業性比較強的糾紛,調解方式也從傳統的靠威信、職務調解,轉變為需要相關專業知識的説服教育,因此對調解員的能力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在調解文書的製作上,由於文化較低、法律知識缺乏,不願意或不會製作調解文書,即使製作了也存在許多不規範的地方,導致好不容易製作的案卷卻因為不規範得不到辦案獎補,嚴重打擊了基層調解員的積極性。

(四)、調解認為是司法所的事的局面依然沒有改變,本應承擔部門參與職責的鄉鎮站所人員推諉扯皮,不管不問,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調解職責現象比較普遍,更不用説指導村調委會的相關業務工作。

二、解決的方法

(一)、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其次要加大培訓力度,加大培訓力度面臨的就是經費投入的問題,縣、鄉必須把人民調解培訓、日常工作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培訓時要脱離只培訓官,不對具體業務人員培訓的模式,必須對一線特別是調解員(村民小組長)進行培訓,同時讓優秀的調解員發揮模範帶頭作用,達到以點帶面的作用。培訓內容不能就是人民調解法宣讀,重點放到調解技巧、文書製作方面,做到人人蔘訓、人人必訓,平時再由調委會主任在村組會議上進行經常性培訓,有什麼問題及時溝通。還要製作卷宗範例,做到調解有陣地,學習有資料,工作有人做,人人都能做。

(二)、建立專職調解員制度

從目前鎮村工作壓力和人員配備看現有的兼職調解員已無法滿足因社會發展衍生出的各種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要做到經常抓隨時抓就必須有專職調解員投入日常工作,每一個鎮調委會至少需配備二名專職調解員以應對村調委會上交案件和對村調委會日常管理指導,每一個村調委會至少需配備一名專職調解主任,專職調解員和主任月薪不能低於2500元,再加上以案獎補爭取年收入不低於3萬才能留得住人,還要配備適當的移動和固定辦公設備,比如便攜式打印機、筆記本電腦、相機等;和羣眾打交道不比機關上班,有時候調解到晚上都不能吃下午飯,所以還應該給予適當的工作經費,不能讓基層身累還心涼。

(三)、規範案卷考評制度

建立由公、檢、法、司、財政組成的聯合考核組由司法行政帶隊,以聯合考核組的名義,每半年到鄉鎮對鄉鎮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考評,並隨機走訪,重點放在對案件真實性的核查上,經考核組認定簽字後兑現獎補經費,實行聯合考核組制度不但可以增加鄉鎮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還增加了政法系統各單位的參與,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透明度、支持度,為聯調機制打下基礎。其次對調解未成功的案件每件也應給予適當獎補,因為調解不成功的原因很多,很多調解不成功的案件其實付出的精力和時間比很多調解成功的案件還多。另外在村委會報送調解卷宗的時候,要嚴格登記調解人員,嚴格兑付辦案獎補,防止經費被挪用、超範圍兑付,使辦案獎補真正兑付到辦案人員,充分調動一線調解人員的積極性,激發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動力,榮譽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民調解工作光榮、化解矛盾糾紛有功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揮好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