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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研報告範文(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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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推進城鎮化進程政策法律問題調研報告

法律調研報告範文(精選多篇)

最近隨市政協“推進城鎮化進程”課題組視察走訪了幾個縣(市)區,對我市推進城鎮化進程幾個有關政策法律的問題,進行調研探討。現將情況彙報如下:

一、對推進城鎮化進程幾個有關政策法律問題的分析

1、行政區劃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目前行政區劃缺乏整合力度,本市兩區規模偏小,行政體制各自獨立,矛盾錯綜複雜,行政區劃規劃與城鎮規劃不相協調,造成“一城多府”、“城中有村”、“鄉中有城”,遲遲未被納入城鎮管理範疇。如三元區的城東鄉下轄村分列四個街道,梅列區的徐碧鄉下轄村分列三個街道。這主要是缺乏區域協調機制,相鄰地區各自為政、盲目競爭、事權、財權不夠明晰,區政府又職能不全,沒有土地、規劃、權責不配套,造成辦事效率低下,服務不到位。

2.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規與政策容量存在矛盾。一是不同法律之間、政策與法律之間存在矛盾,如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與現行的土地法規有不相容之處,操作起來遇到法律規定的障礙。又如我國的憲法、土地法都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權當然由國家進行支配。而憲法、民法也規定了公民的私有財產、集體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或毀壞。兩者的權益保護效力均等。列東老街拆遷改造在列東村集體土地未徵為國有就直接開發,違反了重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的附着物”的規定,就是極典型的有關政策法律問題。二是土地徵用補償費問題。國家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標準較低,與城鎮國有土地的補償費用及實際價值存在較大差距。農民的利益在現值上得不到彌補,在徵地使用權流轉和置換上存在一些障礙。

3、土地利用與城鎮發展的矛盾。一是城鎮發展面臨用地緊缺與耕地保護的問題、十分突出,如何使農村土地轉為城市用地,在政策上急待解決。二是現行的用地政策限制了城鎮化進程的健康發展。現行的用地政策,實行的是一整套嚴格的現反,要求在行政區域內實行耕地的動態佔補平衡,但操作起來難度很大,往往制約了城鎮發展的空間。三是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不相協調。兩個規劃分屬兩個部門,由於職能各有側重,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在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難以銜接,土地利用規劃不能對城市土地市場用地活動進行有效調節和控制。四是城鎮土地收益未真正用於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土地不是再生資源,國家政策規定城鎮土地收益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事實上由於多種原因目前城鎮土地收益沒有真正用於城鎮基礎設施的建設。

4、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困難重重,進展緩慢,已成為影響我市政治、社會穩定的一大因素,並且嚴重阻礙了推進城鎮化進程。梅列區正在開發的列東老街、龍崗小區、明輝花園等6片,三元區正在開發的下洋花園和龍船巷兩片等都進展緩慢、等待觀望。其中,列東老街應拆遷104屍,63户不同意拆遷;下洋花園應96户拆遷、6家單位拆遷,目前未拆83户、單位4家;龍船巷應拆遷77户,未拆遷1户。主要反映:一是政府在舊城拆遷改造中,沒有正式批文,常以會議紀要代替行文,應規範並正式形成批文;二是市裏缺乏強制拆遷手段,遇到釘子户,委託的市拆遷公司力量較弱、力度不夠大;三是部分拆遷户要價過高,異地安置的地塊無法滿足;四是拆遷難,難在手續不全,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辦法難變通。被拆遷户則反映: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補償費太低;計委超越權限批准立項,集體土地未徵用為國有即進行商品房開發;拆遷許可證不合法;原老街一期開發安置的房屋質量差,採光、結構不好。由於開發商未向政府交清土地出讓金,到今安置户有的房產證、土地證尚未拿到;開發商自恃特殊,對政府的依賴思想嚴重,不主動與拆遷户協商,不積極採取措施化解矛盾。

究其原因,隨着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內不少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需要。條款上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時期的痕跡,內容上存在着侷限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①混淆了國家土地徵用開發與商業土地開發的兩種性質,導致了《條例》中規定的條款模糊性,出現兩種性質均可通用的條款,形成政企不分的弊端。

②政府參與商業土地的拆遷工作,賦予了國家的強制力作後盾,服從於國家的需要,就會使人感到有“強拆強遷”之嫌。特別是在拆遷過程中,拆近單位或個人常打着政府代理人的旗號進行拆遷活動,因為利益之間的關係,請求當地政府和法院、公安等部門參與拆遷活動。一旦發生拆遷糾紛,就把解決問題的責任推給政府,而被拆遷當事人也覺得由政府解決問題更有辦法,政府不可能不管。拆遷矛盾轉化為政府與被拆遷人之間的關係。把政府、法院等部門變成了拆遷單位的一個前期工作部門,影響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使政府作出的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居間地位受到動搖,裁決的公正性無法令人信服。

③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的補償標準過低,房屋所有人的積極性不高,對拆遷房屋產生牴觸情緒。

④安置方式單一,對房屋使用人僅規定了實物安置—種方式,導致了被安置房屋地點等的條件不滿。遲遲不搬遷,影響拆遷進度。

⑤將户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的標準。在買踐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⑥對拆遷單位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運用缺乏有效的監管。有的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後抽逃資金,導致安置房不能及時建設、補償安置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時有發生。

户籍制度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動。體制上城鄉分立的二元結構和嚴格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是制約人口合理流動的根本癥結。過分強調農民“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過多限制農民進城的“門檻”。進城農民在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缺乏保障。教育、醫療等相關政策也不配套,造成城鄉居民權利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由於現行的土地制度和農村計劃生育管理政策,農民不願放棄擁有的土地、房租收益和生育上的“一胎半”優惠,有的甚至出現回遷現象。導致農民進城的推力不足。

二、為此,提出對策如下:

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法制建設和政策調整問題確實很多,其原因除了立法滯後之外,還田於我國曆文和現實的特點所決定的,不能奇希望一朝一夕就將這些問題全部解決。應該看到,近年來,隨着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立法進程加快了,國家許多政策都在相適應進行調整,已經從根本上改變無法可依的局面。針對上述分析,建議採取對策如下:

(一)提高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戰略意識和法制意識;適時調整與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應把推進城鎮化進程作為總體戰略擺上突出位置,進行超前研究,提出符合實際的發展方案和相關政策。對原有一些制約城城鎮化進程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加以調整,對與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要適時完善,對已經出台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要認真落實到位。從我市具體情況出發,突出解決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矛盾,加快制度創新。

(二)要妥善處理好推進城鎮化進程中全局與局部利益的矛盾。一是城鎮化必須進行必要的行政區劃的調整,這必然會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新分配,就應處理好行政區域之間的全局利益和部門之間的局部利益,理順轄區羣眾利益。二是城鎮化進程涉及諸多部門的工作,既需要在政策上作較大調整,兼顧政策的協調性和配套完善,也需要加大本部門推進城鎮化進程的工作力度。

(三)要擺正土地管理與城鎮建設的關係。推進城鎮化進程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加快經濟發展的重大決策之一。強化上地管理又是我國的三大基本國策之一,同時我國已形成了比較配套的城鎮建設和土地管理法規體系,但隨形勢的變化,也暴露出許多矛盾,所以應注意擺正和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土地利用規劃與城鎮發展規劃協調的問題。如土地利用規劃中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有些在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區內的,甚至在近期建設用地範圍的,就應協調好;二是土地管理與建設規劃管理步調要一致;三是城鎮土地收益要真正用於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四是城鎮土地市場化運作要逐步規範,搞活土地資本運營。要認真執行不久前剛頒佈的《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

(四)規範房屋拆遷管理程序,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於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四個方面新的規定:一是取消了拆遷方式中的統一拆遷。目的是適應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把政府管理與市場主體剝離開,政府要依法行政,管好政府該管的事情,建設單位要依法從事建設活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對拆遷中屬於民事關係的行為,原則上不干預的原則。對於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應當根據雙方的協議,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去規範;三是對於一些涉及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增加了若干規定,要求户屋拆遷管理部門加強管理;四是進一步規範了拆遷的行政管理程序。

(五)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俗話説“三分建、七分管”建是基礎,管是關鍵。因此,必須在抓好建設的同時下大力氣把城市管好。加強公安、工商、城建、衞生、環保、交通等各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依法行政,公正執法;針對城區市容市貌、環境衞生、房地產、規劃管理等方面,制定可供操作的規定措施,規範城市管理行為;重點要在加強社區建設上下功夫,把經營的理念引進城市管理中;用足用好國家和省、市政策,建立有利於推進城鎮化進程的集聚機制,如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實行積極的人口遷移政策,鼓勵和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聚居等。

第二篇: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法律問題調研報告

近幾年來,我縣的省市重點工程項目眾多,如京珠高速、安南高速、安林高速、安楚公路拓寬、安林公路兩側綜合治理、馬氏莊園景區規劃建設等,均涉及到集體土地的徵用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據不完全統計,共涉及到17個鄉鎮,124個村

莊,6133户家庭,近2萬人,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由此引起的民間糾紛、羣體複議、集

團訴訟和羣體上訪呈上升趨勢,嚴重影響我縣社會穩定,成為當前我縣經濟發展不容忽視的障礙。由於因集體土地徵用而產生的拆遷問題涉及多方主體,交織着多種法律關係,背後又摻雜着多種利益衝突,所以,政府在處理徵用土地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事項中,特別是政府法制機構在受理此類行政複議案件中,在依法保護房屋被拆遷人、土地被徵用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並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契合統一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目前,對於城市房屋拆遷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規範,對徵用拆遷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這種事關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項上,國家層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許多地方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激化了社會矛盾,形成了影響社會安定的不穩定因素。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適用依據不完善、不健全、不確定,形成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行為不規範。

現實中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適用法律依據不一,大致上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將房屋視為徵用集體土地上的附着物對待,按照徵地程序進行,但土地法對土地上的附着物拆遷程序和補償標準均無具體規定,可操作性差。二是參照《城市房屋拆遷條例》進行,理由是集體土地已經被徵用,土地性質已改變為國有土地。這樣出現的問題就多種多樣,比如:被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尚未轉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補償,用地單位卻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被徵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因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用地單位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房屋拆遷,房屋所有者卻以農村集體土地徵用中的房屋拆遷不是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不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由抵制拆遷。以上問題突出反映了被徵用農村集體土地交付和房屋拆遷適用法律問題。在現實中許多地方均將被徵用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當成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都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來調整拆遷項目,一旦遇到交地與房屋拆遷混合時,出現的許多問題束手無策。於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強行將土地剷平,將房屋拆除,其效果顯然無法取信於民。

2、法定補償標準的缺失造成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隨意性極大。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第三款對耕地徵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進行了規定並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因土地徵用而引起的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遷卻沒有補償標準。現實中,一般是由政府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細則》進行補償,由於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權性質、所有權主體、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遷安置對象等方面均有差異,所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並不具有直接的參照性,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隨意性很大,拆遷程序和補償標準十分混亂。如我縣先後制定了《大白線公路建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安林公路兩側綜合治理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安楚公路拓寬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馬氏莊園規劃建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這種隨意性不但造成了補償標準不統一,也造成了補償標準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許多糾紛,不僅極大地影響了黨和政府的聲譽,也直接影響了拆遷的進程和效率。

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主體不規範,拆遷中農民的陳述權、申辯權、知情權受到影響。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一致達成。但是由於我國《土地管理法》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納入到了土地徵用補償之中,房屋所有權主體作為被拆遷人不直接參與協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亦不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而是由拆遷人單方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有關拆遷補償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單位一方説了算,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優化"當地投資環境,加大了行政權力的介人,被拆遷人無論是否同意都得拆,剝奪了農民作為被拆遷人在整個拆遷過程中表達自己意願、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嚴重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權益,更不能體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平等主體關係。

4、對拆遷中農民的私有財產權保護不夠。

農民通過宅基地依法取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農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屬農民私有財產是無可非議的。但在徵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現實中,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對農村集體土地徵用補償法律關係進行明確的界定,地方政府與村組簽訂《土地徵用協議書》,協議中卻將屬於農民私

有財產的房屋一同處分。這種協議將私產與公產混為一談,其違法性顯而易見。從法理而論,房屋作為農民的私有財產,農民是房屋所有權的主體,只能由農民自己進行處分,所以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應從土地徵用補償中分離出來。

5、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和城市房屋拆遷一樣,涉及很多法律關

系。如拆遷居住房屋涉及的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費;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補償費問題及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及預期收益的補償問題;對利用宅基地內自建房屋從事生產經營並持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的拆遷安置問題;拆遷正在租賃的農房時涉及的租賃法律關係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同時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權益。由於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進行規範,相當一部分地區對上述問題比較忽視,在實際拆遷時,只將房屋作為集體土地上的附着物進行補償,並不細化區分農村房屋的用途、性質及相關的權利,嚴重損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法律問題的一些思考與建議

1、加快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立法進程,建立健全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

由於至今沒有一部獨立且具可操作性的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國家級"大法",導致實踐中無法可依,或迴避了涉及被拆遷人權益的關鍵問題,或違法強制拆遷後將矛盾上交,其結果是引發了大量的矛盾和糾紛,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現了惡性事件。目前,集體土地上農民房屋拆遷主要是土地徵用和城鎮改造中涉及的房屋拆遷,其中更多的是徵用土地時引起的房屋拆遷。目前就我省而言,所見的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適用範圍均是關於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之規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定,現實中一直是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理。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在所有權主體、性質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房屋建造成本也不同,安置的方式還不同,再加上城鄉居民生活條件的差別,所以説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是不妥當的,也不是合理的,致使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在現實申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為加快城鄉各項建設的發展,規範徵用土地補償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儘快制定一部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十分必要。

2、明確公權干預之法律限制,保護集體土地上私有房屋財產權。

在法治社會,公權限制干預私權是必要的,但必須依法進行。在當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中,由於法律缺位,導致政府行為缺乏法律制約,行政權力在千預私權中過大且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各級政府集規則制定者、參與者與處罰機關等多種身份於一身,農民作為被拆遷人時應有的民事權利被限制,甚至被剝奪,所以,必須從立法上對拆遷行為加以限制。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行為作出明確界定,以防止公權干預過大損害私權。政府在這種法律關係中的職責就是作好土地利用的發展規劃、作好土地利用的管理者並處於中立地位,而不能成為民事主體介入其間。

3、完善集體土地徵用中房屋拆遷的補償原則、標準和程序。

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立法中,首先應當明確規定徵地補償和房屋拆遷補償的基本原則。對集體土地的徵用應嚴格區分為基於公共利益的土地徵用和出於商業開發目的的土地徵用,那麼因此而引起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原則和程序也就不同。第二,細化補償項目,制定統一的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的徵用補償規定比較明確,相應的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同理,對房屋等私產的徵用補償也應細化補償項目並確定補償計算標準。在此基礎上,由各地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通過制定法定的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既能防止徵用方剋扣、壓低徵用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能防止被拆遷方漫天要價、謊報和擴大面積,非法獲利,加重國家用地負擔的事件發生。第三,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對農民房屋拆遷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完成,如可以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財產評估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聽證程序、強制拆遷程序等。第四,賦予農民作為被拆遷人時的救濟主體資格,使農民能夠通過複議或訴訟獲得救濟。第五,明確因拆遷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時,第三人獲得救濟的程序。

4、明確拆遷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安置辦法。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涉及到行政機關、用地單位、被徵地集體 (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等,其中行政機關又包括各級政府及其土地、建設、拆遷、規劃及相關部門,如交通、水利、文化、教育等。那麼各主體在拆遷活動中扮演的角色需要確定、行為需要規範,特別是各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需要明確。對於被拆遷人的安置更為重要,不解決農民的安置問題,老百姓就無家可歸。由於農村居民的安置首要問題是解決宅基地,而宅基地的審批涉及到很多問題,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等,需要使用耕地的,再加上與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所以基層組織解決這些問題相當困難,而不解決又不行,現行中只有靠不規範甚至不符合規定的操作來進行,這就急需上級機關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使下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辦事。

第三篇:推進城鎮化進程政策法律問題調研報告

最近隨市政協“推進城鎮化進程”課題組視察走訪了幾個縣(市)區,對我市推進城鎮化進程幾個有關政策法律的問題,進行調研探討。現將情況彙報如下:

一、對推進城鎮化進程幾個有關政策法律問題的分析

1、行政區劃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目前行政區劃缺乏整合力度,本市兩區規模偏小,行政體制各自獨立,矛盾錯綜複雜,行政區劃規劃與城鎮規劃不

相協調,造成“一城多府”、“城中有村”、“鄉中有城”,遲遲未被納入城鎮管理範疇。如三元區的城東鄉下轄村分列四個街道,梅列區的徐碧鄉下轄村分列三個街道。這主要是缺乏區域協調機制,相鄰地區各自為政、盲目競爭、事權、財權不夠明晰,區政府又職能不全,沒有土地、規劃、權責不配套,造成辦事效率低下,服務不到位。

2.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規與政策容量存在矛盾。一是不同法律之間、政策與法律之間存在矛盾,如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與現行的土地法規有不相容之處,操作起來遇到法律規定的障礙。又如我國的憲法、土地法都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權當然由國家進行支配。而憲法、民法也規定了公民的私有財產、集體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或毀壞。兩者的權益保護效力均等。列東老街拆遷改造在列東村集體土地未徵為國有就直接開發,違反了重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的附着物”的規定,就是極典型的有關政策法律問題。二是土地徵用補償費問題。國家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標準較低,與城鎮國有土地的補償費用及實際價值存在較大差距。農民的利益在現值上得不到彌補,在徵地使用權流轉和置換上存在一些障礙。

3、土地利用與城鎮發展的矛盾。一是城鎮發展面臨用地緊缺與耕地保護的問題、十分突出,如何使農村土地轉為城市用地,在政策上急待解決。二是現行的用地政策限制了城鎮化進程的健康發展。現行的用地政策,實行的是一整套嚴格的現反,要求在行政區域內實行耕地的動態佔補平衡,但操作起來難度很大,往往制約了城鎮發展的空間。三是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不相協調。兩個規劃分屬兩個部門,由於職能各有側重,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在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難以銜接,土地利用規劃不能對城市土地市場用地活動進行有效調節和控制。四是城鎮土地收益未真正用於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土地不是再生資源,國家政策規定城鎮土地收益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事實上由於多種原因目前城鎮土地收益沒有真正用於城鎮基礎設施的建設。

4、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困難重重,進展緩慢,已成為影響我市政治、社會穩定的一大因素,並且嚴重阻礙了推進城鎮化進程。梅列區正在開發的列東老街、龍崗小區、明輝花園等6片,三元區正在開發的下洋花園和龍船巷兩片等都進展緩慢、等待觀望。其中,列東老街應拆遷104屍,63户不同意拆遷;下洋花園應96户拆遷、6家單位拆遷,目前未拆83户、單位4家;龍船巷應拆遷77户,未拆遷1户。主要反映:一是政府在舊城拆遷改造中,沒有正式批文,常以會議紀要代替行文,應規範並正式形成批文;二是市裏缺乏強制拆遷手段,遇到釘子户,委託的市拆遷公司力量較弱、力度不夠大;三是部分拆遷户要價過高,異地安置的地塊無法滿足;四是拆遷難,難在手續不全,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辦法難變通。被拆遷户則反映: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補償費太低;計委超越權限批准立項,集體土地未徵用為國有即進行商品房開發;拆遷許可證不合法;原老街一期開發安置的房屋質量差,採光、結構不好。由於開發商未向政府交清土地出讓金,到今安置户有的房產證、土地證尚未拿到;開發商自恃特殊,對政府的依賴思想嚴重,不主動與拆遷户協商,不積極採取措施化解矛盾。

究其原因,隨着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內不少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需要。條款上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時期的痕跡,內容上存在着侷限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①混淆了國家土地徵用開發與商業土地開發的兩種性質,導致了《條例》中規定的條款模糊性,出現兩種性質均可通用的條款,形成政企不分的弊端。

②政府參與商業土地的拆遷工作,賦予了國家的強制力作後盾,服從於國家的需要,就會使人感到有“強拆強遷”之嫌。特別是在拆遷過程中,拆近單位或個人常打着政府代理人的旗號進行拆遷活動,因為利益之間的關係,請求當地政府和法院、公安等部門參與拆遷活動。一旦發生拆遷糾紛,就把解決問題的責任推給政府,而被拆遷當事人也覺得由政府解決問題更有辦法,政府不可能不管。拆遷矛盾轉化為政府與被拆遷人之間的關係。把政府、法院等部門變成了拆遷單位的一個前期工作部門,影響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使政府作出的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居間地位受到動搖,裁決的公正性無法令人信服。

③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的補償標準過低,房屋所有人的

第四篇:法律援助調研報告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會議精神,努力實現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發揮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中的職能作用,根據廳黨組的安排,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孔德勤、副巡視員田萍與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後深入到商洛、銅川、漢中、西安4個市、8個縣(區)的12個法律援助中心,12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個村法律援助聯絡點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深入地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機構118個。省司法廳法律援助機構1個,市法律援助中心10個,縣(區)法律援助中心107個,佔應設機構的100%。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設立工作站2118個,在村組、社區確定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有了比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12家是經過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其餘6家是司法行政機關內部掛牌。在112家機構中,有行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兩種性質,佔行政編的地市有1家、縣(區)有36家,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省級機構1家、地市機構9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8家)、縣(區)機構有65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編制467人,實有510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機構註冊律師73人,管理人員376人,佔73.3%。在510人中,法律專業學歷的325人,佔64.7%。

20xx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員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諮詢105922人次,開展各種法律宣傳和服務活動60餘次,接受宣傳的羣眾約20萬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積極爭取領導重視與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動向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彙報,積極爭取領導的關心與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辦公廳於20xx年批轉了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20xx年5月省政府召開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推動了法律援助的發展。20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過了新修訂的《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新條例凸顯了政府法律援助責任,擴大了法律援助範圍,降低了法律援助門檻,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提出了經費保障等具體要求,為加快法律援助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0xx年在市政府召開的有常務縣(區)長參加的全市司法行政會議上,簽訂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責任書。漢中市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為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具體項目中,並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和經費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協分別召開會議,專題聽取市政府關於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的報告,市政府會議專題研究下發了《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長擔任總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級服務網絡,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機制建設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縣(區)均設立了法律援助機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社團組織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點),以及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達2118個,在村民小組、社區建立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或信息員,形成了省、市、縣、鄉、村“五位一體”的工作網絡,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導、法律服務隊伍為主體、社會志願者為補充的服務和工作機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層。商洛市組織了487人蔘加的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彌補了專職隊伍的不足;在全市163個鄉鎮、辦事處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頒發證書,聘請了163名工作人員;在1670個村級調委會中,全部確立了聯絡員或信息員,極大的方便了羣眾的法律援助申請。銅川市依託相關部門分別成立了“青少年”、“困難職工”、“婦女”、“殘疾人”等法律服務中心站點,形成了社會有關部門廣泛參與的聯動機制。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

一是主動向黨委、政府主管領導宣傳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五五”普法和“法律六進”活動中大力宣傳法律援助;三是通過抓骨幹隊伍的培訓進行宣傳;四是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專題節目等開展宣傳。這些做法得到了各級領導的普遍重視和廣大羣眾的真心歡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曉度和覆蓋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20xx年9至12月,省司法廳組織全省開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動,今年元月,省司法廳印製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傳年畫,開展了向革命老區羣眾贈送法律援助宣傳年畫的活動;3月中旬,配合中央電視台採訪了澄城縣、蒲城縣兩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電視台《社會與法》“法律援助在行動”欄目中播報。各市利用節假日、法制宣傳日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舉措,彰顯了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

近幾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務困難羣眾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務措施,加大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婦女、農民工、下崗職工、城市低保户等社會特殊羣體的維權工作力度,對困難羣眾發放“特困户法律援助愛心卡”,對部分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實行“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對農民工開闢了維權服務的“農民工綠色通道”和“農民工接待崗”等,堅持“優先受理、及時指派、保證質量”的原則,全力以赴辦好案件,有力維護了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如商州區北寬坪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員和經費困難,去年一年就辦理了10多起農民工工資拖欠以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與處理涉法信訪工作中,發揮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來,在省政府信訪接待室掛牌安排專人接待來訪羣眾,提供法律援助諮詢,得到了信訪部門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與市信訪局等相關部門聯合辦理了多起有社會影響的信訪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廠50多名職工因改制遺留問題上訪案、刑滿釋放人員樑根紅人身損害賠償案等,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的優勢和作用。法律援助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為黨和政府排憂解難,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五)加強規範化管理與制度建設,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務質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鑑外省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於20xx年下發了《陝西省規範化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基本標準》,在全省推行規範化建設與管理。近幾年,隨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廣泛開展,辦案數量以20%的比例不斷增加,加強規範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成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內容。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先後制定並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審查、指派、(本站推薦)辦理、跟蹤與回訪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個一”做事的基礎上,創新實施了“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掛牌上崗制”等工作措施,還設立了“羣眾意見箱”和“監督投訴電話”,建立了受援羣眾意見徵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蹤制度,形成了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評估體系。商洛市在全省實現了“四個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統一規格與建制;二是率先落實了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專項編制;三是率先實現了兩級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賬户,並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實現了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全覆蓋。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機構不統一:各市、縣機構設置的規格和建制不統一,有行政機構,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非參照事業單位,還有司法行政內部自己掛牌的機構。二是人員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機構都存在人員不足、特別是專業人員嚴重短缺的問題,尤其是縣(區)人員偏少,難以滿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總人口240多萬,貧困和下崗失業人員約佔30%,而市、縣8個法律援助機構只有18人,有些縣只有2名律師,要達到“應援盡援”的要求困難很大;法律援助機構具有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比例過低,有些還達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沒有法律專業學歷。三是條件較差:法律援助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普遍較差,有少數法律援助機構到目前還沒有獨立的辦公室,有的辦公室不在臨街位置或一層,沒有配齊電腦和專用電話,大多數機構沒有交通工具。四是經費困難: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辦案經費困難的實際情況,相當一部分貧困縣(區)主要依靠國家和省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補助開展工作,相應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有些沒有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有些沒有建立法援資金的獨立賬户,有些案件的補助過低挫傷了辦案律師的積極性,也影響了案件的質量。五是協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責任,需要相關部門的相互協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聯合文件在一些地方還落實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與司法救助及檔案查詢等銜接不到位,應予減免的費用也未完全減免。六是宣傳不夠: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重視不夠,缺乏宣傳經費投入,領導和羣眾知曉程度不高,貧困地區仍有死角。七是辦理案件的數量和質量也存在問題:儘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斷增加,但與“應援盡援”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質量也有待於提高。

四、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和對策

(一)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困難羣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黨和國家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是我們的光榮使命。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新形勢下,全省各級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國務院的重大部署上來,統一到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上來。要充分認識在新形勢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認識和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司法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機遇,加大力度,推動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邁上一個新台階。

(二)努力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着力提高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樹立全局意識,圍繞中心開展工作,採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計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使更多的困難羣眾得到法律援助的實惠,享受改革發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難羣眾知曉率上下功夫,要運用各種形式各種手段開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認真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新修訂的《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使困難羣眾瞭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強依法維權意識。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認真落實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項,適應新形勢下困難羣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難羣眾就近、及時申請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務。四是要降低羣眾維權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異地協作機制,特別是要高度重視農民工以及殘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崗職工等特殊羣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堅持以人為本,選擇有利於受援人的服務方式,鼓勵調解、減輕訴累,對特殊案件採取特事特辦。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審批、指派、承辦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務標準,提高規範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質量跟蹤檢查制度、投訴處理制度,提高辦案質量。七是及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時辦結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強信息資源的整合與開發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的職能作用,全面服務困難羣眾。

(三)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業務能力建設和行風建設,培養和打造一支過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隊伍

法律援助機構要認真抓好隊伍建設,不斷加強政治理論的學習,加強職業道德的建設。廣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定政治信念,端正執業理念、規範執業行為,始終做到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有計劃、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級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把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及時更新學習內容,創新學習方式,努力提高執業能力和執業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強化責任意識,腳踏實地,真抓實幹,努力辦好每一個案件,處理好每一件事情。要發揚艱苦奮鬥、大公無私的奉獻精神,堅持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堅決防止和杜絕違反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行為,培養和打造一支讓黨和政府放心、人民羣眾滿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過硬隊伍。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認真貫徹《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夯實各級政府的法律援助責任。

1、領導保障:要切實把法律援助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要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彙報法律援助工作,建議省委常委會與省政府常務會專題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爭取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把法律援助事業納入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爭取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建議以省政府名義轉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2、機構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幾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廣,現有機構和人員已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強機構增加編制、人員,建議在經濟發展較快和人口較多的市司法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處,和法律援助中心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兼有管理和辦理案件兩項職責;在經濟發展較慢和人口較少的市和縣(區)可以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塊牌子,審查和辦理案件,縣(區)重點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縣(區)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導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諮詢,做好羣眾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審查與簡單民事案件的辦理。

3、加強縣(區)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配備:法律援助機構專職人員的配備應該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縣(市、區)不少於3-5人,工作人員應該具有法律大專以上學歷,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應該不少於二分之一。

4、基礎設施建設:各市、縣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鄉鎮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辦公場所應該是交通便利、標誌明顯、具備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方便羣眾來訪;最好是臨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機構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縣(市、區)不少於60平方米,應該設有專門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擴大內需一攬子計劃的有利時機,將法律援助業務用房、辦案設施納入投資建設規劃。

5、設備保障:積極爭取省財政設專項資金解決法律援助辦案設備。在省財政尚未設立專項資金前,建議我廳拿出一部分經費,為縣級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傳器材、辦案設備等。

6、經費保障:爭取省財政每年保證500萬元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希望省財政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各市、縣要將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要推動貧困縣(區)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法律援助經費動態增長機制、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制,加大對貧困地區支持力度,提高經費保障能力。建議設立省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社會化資金籌措機制,增強資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經費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暢通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辦案補助經費及時發放和資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獎勵機制,充分調動積極性。八是銜接保障:內部保障是由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等與法律援助建立服務銜接,對法律援助受援人減免服務收費,努力滿足困難羣眾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強與編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以及公檢法的銜接與協作,使各部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共同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新發展,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陝西社會和諧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第五篇:法律援助調研報告範文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會議精神,努力實現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發揮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中的職能作用,根據廳黨組的安排,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孔德勤、副巡視員田萍與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後深入到商洛、銅川、漢中、西安4個市、8個縣(區)的12個法律援助中心

,12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個村法律援助聯絡點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深入地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機構118個。省司法廳法律援助機構1個,市法律援助中心10個,縣(區)法律援助中心107個,佔應設機構的100%。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設立工作站2118個,在村組、社區確定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有了比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12家是經過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其餘6家是司法行政機關內部掛牌。在112家機構中,有行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兩種性質,佔行政編的地市有1家、縣(區)有36家,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省級機構1家、地市機構9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8家)、縣(區)機構有65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編制467人,實有510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機構註冊律師73人,管理人員376人,佔73.3%。在510人中,法律專業學歷的325人,佔64.7%。

2014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員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諮詢105922人次,開展各種法律宣傳和服務活動60餘次,接受宣傳的羣眾約20萬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積極爭取領導重視與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動向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彙報,積極爭取領導的關心與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辦公廳於2014年批轉了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2014年5月省政府召開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推動了法律援助的發展。2014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過了新修訂的《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新條例凸顯了政府法律援助責任,擴大了法律援助範圍,降低了法律援助門檻,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提出了經費保障等具體要求,為加快法律援助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014年在市政府召開的有常務縣(區)長參加的全市司法行政會議上,簽訂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責任書。漢中市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為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具體項目中,並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和經費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協分別召開會議,專題聽取市政府關於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的報告,市政府會議專題研究下發了《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長擔任總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級服務網絡,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機制建設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縣(區)均設立了法律援助機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社團組織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點),以及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達2118個,在村民小組、社區建立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或信息員,形成了省、市、縣、鄉、村“五位一體”的工作網絡,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導、法律服務隊伍為主體、社會志願者為補充的服務和工作機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層。商洛市組織了487人蔘加的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彌補了專職隊伍的不足;在全市163個鄉鎮、辦事處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頒發證書,聘請了163名工作人員;在1670個村級調委會中,全部確立了聯絡員或信息員,極大的方便了羣眾的法律援助申請。銅川市依託相關部門分別成立了“青少年”、“困難職工”、“婦女”、“殘疾人”等法律服務中心站點,形成了社會有關部門廣泛參與的聯動機制。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

一是主動向黨委、政府主管領導宣傳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五五”普法和“法律六進”活動中大力宣傳法律援助;三是通過抓骨幹隊伍的培訓進行宣傳;四是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專題節目等開展宣傳。這些做法得到了各級領導的普遍重視和廣大羣眾的真心歡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曉度和覆蓋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