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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聯席會議發言稿(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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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檢法聯席會議制度

公檢法聯席會議發言稿(精選多篇)

公、檢、法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的指導思想

為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為打造“平安**”服務,按照公、檢、法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和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原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公檢法在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的協調配合,加強對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的溝通協調,加強對政策和法律認識的統一,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二、聯席會議組成單位及人員

聯席會議由縣委政法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分管相關工作的領導及職能科室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三、聯席會議的主要議題

聯席會議的主要議題是研究、探討、解決公、檢、法機關在執法、司法中的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研究、分析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保證嚴格執法的措施。

四、聯席會議召開的時間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當月下旬召開,遇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五、聯席會議的有關事項

1、每次聯席會議都必須有一個明確的中心議題。負責中心議題的單位對需要研究協商的議題,應事先向本單位領導

彙報,並形成書面材料,提出建議和措施,並負責傳遞給各成員單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議題後,應認真審查,如無特殊情況,及時作出是否召開聯席會議的決定,並告知各成員單位。

3、聯席會議對有關議題達成共識的,由提請單位形成書面會議紀要報政法委批准發文。對會議紀要各成員單位要共同遵守,認真執行。如會議紀要有關內容與新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以及上級政法部門的有關精神相沖突時,不再予以適用。

4、對執行中碰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及時向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反映。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對實施過程進行跟蹤、監督與反饋。

第二篇:陝西渭南召開卷煙打假公檢法聯席會議

· 陝西渭南召開卷煙打假公檢法聯席會議

2014-06-03來源:中國煙草資訊網【查看原信息

為充分發揮聯合打假協作機制,進一步加大卷煙市場整治和打假破網工作力度,近日,陝西省渭南市煙草專賣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召開卷煙打假工作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一把手”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蔘加了會議。

會議通報了2014年以來渭南捲煙市場打假工作情況,公檢法部門領導對進一步加強合作提出了可行性建議。與會人員針對當前涉煙違法犯罪活動的新動向、涉煙犯罪追刑工作的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探討交流,一致表示將切實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合作,發揮各自優勢,加大對煙草打假打私工作的支持力度,對涉煙案件要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共同維護好捲煙市場經濟秩序。

渭南市局主要領導要求煙草專賣部門要充分發揮捲煙打假和市場整治的主力軍作用,進一步加強與公檢法部門的聯繫,不斷完善聯合打假協作機制,全面深入推進打假破網工作,實現全市捲煙打假破網和抓捕追刑工作的新突破。

會議還討論了渭南市煙草專賣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關於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貫徹意(本站向你推薦:)見。各部門表示,要加強對

“兩高”司法解釋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使一線執法人員切實利用這一有利的法律武器,嚴厲打擊涉煙違法犯罪分子,不斷淨化捲煙市場秩序。

第三篇:東省公檢法部門聯席會議紀要(摘錄)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廣 東 省 人 民 檢 察 院

廣 東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文件

2014年度廣東省公檢法部門聯席會議紀要

(摘錄)

粵公通字[2014]111號2014年5月18日

2014年1月9日,??召開了2014年度省公檢法聯席會議。??與會代表對當前我省刑事執法遇到的30個難點、疑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對14個問題的處理達成了共識。紀要如下:

一、關於兩類犯罪的打擊、追訴問題

(一)關於利用電話、手機短信、互聯網等進行詐騙犯罪的打擊處理問題。

當前,利用電話、手機短信、互聯網等進行詐騙犯罪活動猖獗,對該類詐騙犯罪案件的處理在適用法律方面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對此,??組織進行專題調研,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我省辦理該類案件的指導意見,對該類案件的管轄、罪與非罪的界限、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詐騙犯罪數額的認定依據等作出規定。

(二)關於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追訴問題

由於盜竊案立案標準和追訴標準不統一,為加大打擊此類犯罪的力度,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立案標準和追訴標準不統一的問題逃避刑事處 1

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的規定,對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追訴問題明確如下:

1、一年內入户盜竊或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無論數額多少,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的,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二、關於案件管轄方面問題

(一)關於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當前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甲地預謀,乙地製造,丙地交易的犯罪現象屢見不鮮,因此,在公安機關偵查初期,毒品犯罪線索的地域性特徵比較模糊,很難嚴格按照地域劃分來確定案件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對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明確如下:第一,為保持偵查管轄權的一致,在提請逮捕階段,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進行的案件管轄指定工作應給予支持;第二,在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認為案件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上級檢察機關或上級人民法院,對案件管轄權進行指定;第三,經指定管轄後受理案件的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直接退回原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原偵查機關應及時補查,經補充偵查後,原偵查機關應當直接將案件送回作出退查決定的檢察機關。

(二)關於海上案件的管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公安機關海上執法工作規定》,省公安邊防海警辦理的海上刑事案件,按照屬地管轄以及就近原則,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逮捕、起訴、審判等分別由海域所在地的公檢法機關受理。

三、關於證據方面問題

(一)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認定問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當依法調取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附卷。確實無法調取的,可以使用公安信息資源庫中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資料,並應加蓋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公章。從公安信息資源庫中獲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資料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作為認定其本人身份的證據。但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年齡剛滿十八週歲且可能被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調取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附卷。

外國人犯罪的,如果公安機關無法確認其身份,可請求外事部門協助。

(二)關於使用計算機制作筆錄問題。

公安機關使用計算機制作的筆錄在完備法律手續(如辦案人員、犯罪嫌疑人的親筆簽名,犯罪嫌疑人捺的指模等)後,符合法定的證據形式,檢察院、法院應依法予以認可。

(三)關於製作全程審訊錄像並全部隨案移送問題。

目前,一些被告人特別是涉嫌重特大犯罪的被告人在開庭時翻供,稱原來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是受到刑訊逼供所致。因此,有條件的公安機關在辦理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時,應當製作全程審訊錄像及錄像製作説明(錄像製作説明應載明錄像時間、地點、製作人員、在場人員等情況),並隨案移送。

(四)關於委託重新鑑定問題。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作出的鑑定結論,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或向法院提起公訴後,檢察院、法院認為鑑定結論有疑問,

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鑑定結論有疑問,要求重新鑑定的,經檢察院、法院審查批准後,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檢察院、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重新作出鑑定。對檢材易受時間、環境影響發生質量變化的,重新鑑定應當在檢材未發生質量變化之前進行。

四、關於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方面問題

(一)關於捕後撤案或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等規定,對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在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變更決定後,將釋放或變更的原因在3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檢察機關。各地公安機關要進一步重視捕後撤案或變更強制措施按規定通知檢察機關的工作,各地檢察機關也要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繫,及時掌握捕後案件的偵查進展情況,切實履行逮捕執行監督職責。

(二)關於對不捕、不訴案件的處理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不批捕或不起訴的,應按規定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起訴決定,檢察院不主動要求公安機關撤回案件。

五、關於偵查方面問題

(一)關於對不易保管的涉案財物的處理問題。

對於訴訟週期長的毒品犯罪、黑社會犯罪、經濟犯罪等案件所扣押的涉案財物,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孽息,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屬於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如屬於容易腐爛

變質及其他易損耗、貶值,不宜長期保存、需支付保管費用等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由查扣機關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先行委託有關部門拍賣折現,所得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併依法處理。

(二)????(略)

(三)關於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明確如下:1、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應當在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2、受理的檢察院偵監部門審查後,應提出是否同意延長的意見,再報有決定權的檢察院;3、第一次延長的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第二次延長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三次延長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偵查機關在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先審查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不符合的不應提請。受理的檢察院在審查時,也應對照法律的規定,對是否延長先提出意見再報有決定權的檢察院。

六、關於省檢察院辦理上訴案件及抗訴案件閲卷的時限問題 省檢察院在收到省法院的閲卷通知書之日起,應當在兩個月內完成閲卷及出庭的準備工作,並將案卷退回省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經批准後可延長一個月。省法院自收到省檢察院退卷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安排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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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141231舟山市市公檢法司第五次聯席會議紀要

舟山市市公檢法司第五次聯席會議紀要 文章來源:互聯網發佈者:包頭律師諮詢網發佈時間:16:58:07閲讀:144次 2014年10月19日下午,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召開第五次聯席會議,四家單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蔘加會議。會議針對當前刑事執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有利於打擊刑事犯罪,正確適用法律、加強工作銜接等方面入手,在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並重的基礎上,就各單位提交的三車盜竊案件中無主車輛證據認定問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立功線索行為的認定和量刑問題、交通事故責任的再認定問題等13年議題進行了深入探討、研究並達成共識。現紀要如下:

一、關於三車盜竊案件中無主車輛的證據認定問題

為進一步提高打擊盜竊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違法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此類案件發生,切實維護治安秩序,參照省公、檢、法1993年印發的《關於辦理盜竊自行車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盜竊案件認定。

1、雖未找到失主,但違法犯罪嫌疑人有供述,涉案贓車或者主要部件已繳獲,且與購贓人的陳述相一致的;

2、雖未找到失主,但違法犯罪嫌疑人有供述,涉案贓車或者主要部件已繳獲,且車輛管理機關的查詢記錄證明贓車非違法犯罪嫌疑人所有的;

3、雖未找到贓車,但違法犯罪嫌疑人和其同案犯均有供述,並與購贓人的陳述相一致,或者違法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的陳述相一致的;

4、雖沒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有其同案犯的供述,且涉案贓車或者主要部件已繳獲,並與購贓人的陳述相一致,或者同案犯的供述與受害人的陳述和繳獲的贓車或主要部件相一致。

二、關於辦理交通肇事案件若干法律適用問題

(一)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應嚴格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且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刑罰;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法院在量刑時應從嚴控制適用緩刑:

1、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嚴重超載駕駛機動車輛,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或者超速50%以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或者致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2、交通肇事致重傷四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或者致死亡四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關於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立功線索行為的認定和量刑問題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採用給予財物及其他利益許

諾等手段,獲取在押人員未被查處的犯罪行為並檢舉、揭發的,如果檢舉的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立功條件的,應予以認定。但考慮到行為人獲取立功線索的手段不正當性,對其在量刑時一般不應減輕處罰。

四、關於非典型自首情節的量罰問題

對於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以及犯罪事實雖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僅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詢問時,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認定為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時與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認定為自首的犯罪分子應當有所區別。對於前一種非典型自首的犯罪分子,減輕處罰應從嚴把握。

五、關於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中涉及公安機關管轄案件的處置問題

檢察機關在自行偵查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現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立案。如果涉嫌主罪屬檢察機關管轄,檢察機關可致函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同意並出具書面委託函,委託檢察機關偵查,必要時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亦可以採用同樣方法進行偵查。

六、關於休庭後或二審書面審理期間法院取得證據的質證問題

對於法院在一、二審休庭後或二審書面審理期間取得的由公安機關、律師提交的或由合議庭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如證明被告人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證據材料等,應經檢察機關質證後,方可作為判決依據。如證據材料系一審庭後取得,可由一審法院交公訴機關質證,

如系二審審理期間取得,可交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提出書面質證意見。

七、關於特殊貪污公款或受賄犯罪案件的認定和量罰問題

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或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後,私自用於公務支出或其他公益性支出的,其行為一般應認定為犯罪,贓款的去向可以作為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八、關於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程序問題

對於由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罪犯在監外執行期滿前認為仍需監外執行的,由罪犯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委託相關醫院進行鑑定,將申請書、鑑定結論及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的表現情況報送法院,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將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並及時抄送檢察機關。

九、關於交通事故責任的再認定問題

為保證交通肇事案件的公正審理,法院對縣區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有疑且可能影響定罪的,可發函要求市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審核,市交警部門應進行審核並出具相應的審核意見書。

十、關於以刑訊逼供為由翻供的問題

對被告人提出有刑訊逼供現象並舉出了具體事例,如有具體時間、具體人員,或有其它證據證明其傷勢形成有刑訊逼供嫌疑的,偵查機關應積極配合法院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應出具書面説明或由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對大要案件,應制作審訊錄像,當被告人提出有刑訊逼供現象時,法庭

可以要求偵查機關提供審訊錄像以證實審訊過程。

十一、關於檢舉立功材料的審核問題

對於被告人檢舉立功的證明材料,應以公安機關名義加蓋公章報送法院,法院再組織質證。如果上訴人對事實無異議,僅以有立功表現為由上訴的,可由檢察機關出具書面質證意見。

十二、關於毒品案件中大量摻假需作純度鑑定的問題

對於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且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的毒品案,公安機關應對涉案的毒品(主要是海洛因)作純度鑑定,同時保存好涉案毒品直至案件生效。

十三、關於工傷案件訴訟時限問題

人民法院在辦理民工工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過程中,應嚴格控制訴訟時限,一審法院結束後應當及時送二審法院審理,送交時限一般確定為一個月之內,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市人大,市政府,市委政法委。

各縣(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

第五篇:崑山市召開矯正安幫工作公檢法司聯席會議

崑山市召開矯正安幫工作公檢法司聯席會議

為提升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水平,推動工作規範化建設,4月26日,崑山市矯正安幫工作公檢法司聯席會議在市社區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召開。

會上,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向與會各單位通報了近期社區矯正工作情況,就《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實施意見》與各單位深入交換意見,溝通了“政法信息綜合管理平台”使用的具體事項,研究學習《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流程》、《蘇州市刑事案件調查工作相關實施細則》和《蘇州市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辦法(試行)》,並就矯正安幫工作中各單位的職責分工、銜接配合、信息共享等問題達成共識,為合力推進矯正安幫工作規範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此外與會各單位還就“五一”期間的矯正安幫安全穩定工作作出如下部署:一是實行節日期間矯正安幫安全穩定工作日報告制度,明確“六個不發生”的工作目標;二是司法局嚴格社區服刑人員請銷假制度,利用定位手機等技防措施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動態監控,防止社區服刑人員脱管漏管;三是公安局配合司法局嚴控社區服刑人員出入境,落實對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教中高危人員的重點管控措施;檢察院監所監察部門協助司法局做好違反社區矯正監管規定社區服刑人員的警示談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