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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行業税收自查提綱

欄目: 自查自糾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69W

第一篇:石化行業税收自查提綱

石化行業税收自查提綱

一、油氣田企業

(一)營業税

1. 增值税生產性勞務徵收範圍之外的應税勞務未足額納税。

2. 使用自備管道運輸原油、天然氣等並收取相應費用,且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xx〕160號)所明確免税範圍,應徵營業税項目繳税情況。

3.企業在國內異地工程施工,在施工地的納税情況。

4.以房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在轉讓其股權時納税情況。

5.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不共擔投資風險,其取得的實物或其他補償收入是否已按“租賃業”申報營業税。

6.將房產、土地等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抵債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被法院拍賣的房產,是否已視同銷售不動產或轉讓無形資產申報納税。

7.企業以所擁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足額申報納税。

8.石化企業所屬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税情況。

(二)企業所得税

1.設置賬外賬,隱匿或少報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對外投資收益及其他收入。

2.未經税務機關批准自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3.利用往來賬户延遲實現應税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

4.將應税收入作為非應税收入申報。

5.需經批准方可税前扣除的項目,企業未經批准自行税前扣除且未作納税調整。

6.將行政罰款、集資、非公益捐贈、攤派等不合理開支税前扣除未作納税調整。

7.工效掛鈎的工資基數不報税務機關備案確認,提取數大於實發數。

8.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9.壞賬準備金、研發費用等不按規定提取、列支。

10.白條等不符合規定的憑證作報銷單據,列支成本費用。

11.將應屬資本性支出、對外投資支出等列入成本費用。

12.將用於職工公寓、食堂的水電費、熱水費、天然氣費等各項支出在税前扣除。

13.因鑽探的油井報廢而損失的原材料作正常損失處理。

(三)資源税

1.企業開採或生產應税礦產品納税情況。

2.企業收購未税礦產品扣繳資源税情況。

3.企業超出規定免税範圍自用的原油、天然氣納税情況。

(四)個人所得税

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薪金、向境外派遣勞務人員工資薪金、向股東派發的股息紅利、代職工購買保險、向職工發放的各類補貼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情況。

(五)其他各税

二、石油加工企業(石油煉製、石油化工)

(一)增值税

1.進項税額檢查

(1)申報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及其他抵扣税款憑證是否真票,取得是否合法,業務是否真實。如從其關聯企業(專門成立供應落地油等的廢舊物資企業)取得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抵扣税款;購進原料油未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而取得廢舊物資發票抵扣税款。

(2)固定資產抵扣進項税額。

(3)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用於非應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未作進項税額轉出。

(4)發生非正常損失未作進項税額轉出。

(5)進貨退出或折讓貨物不衝減或延期衝減進項税額。

(6)領用已抵扣税款原材料未作進項税額轉出。

2.銷項税額檢查

(1)取得銷售收入不計提增值税銷項税額。

(2)隨同貨物銷售而收取的價外費用未按規定作收入。

(3)未按規定時限計算銷售收入。

(4)銷售應税貨物錯用適用税率。

(5)將取得的應繳納增值税的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税。

(6)用於本企業服務、娛樂、運輸、集體福利等方面的自產油品不按規定計提銷項税額。

(7)將自產的半成品油、成品油等用於贊助、捐贈、無償贈送等,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税額。

(8)將購進貨物贈送其他單位,未計提銷項税額。

(9)採用“以物易物”、“以貨抵債”方式銷售貨物未計提銷項税額。

(10)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銷售成品油。如低價銷售給關聯企業和關係單位等的成品油。

(二)消費税

1.採取變換油品名稱的手段不交或少交消費税。

2. 自用應税油品未按規定計提消費税。

3. 受託加工應税油品未按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税,混淆油品名稱少計消費税。

(三)企業所得税(參考油氣田企業檢查內容)

(四)營業税(參考油氣田企業檢查內容)

(五)個人所得税(參考油氣田企業檢查內容)

(六)其他各税

三、成品油經銷企業

經銷企業採取通過税控加油機、直接送貨、帶客户直接購銷等多種方式經營油品,檢查時要注意從購、銷、存、運各個相關聯的環節入手,結合資金流向進行關聯性、符合性分析,從中查找疑點,確定檢查重點和突破口。

(一)增值税

1.進項税額檢查

(1)無購進油品取得並滯留增值税專用發票,不認證不抵扣,所購貨物不計庫存。

(2)購進的油品與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貨物名稱、數量與金額不一致。

(3)油庫(罐)庫存為他人代存油品。

(4)油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税額。

(5)購進油品所支付款項的單位與開具增值税抵扣憑證的單位不一致。

(6)以現金支出、背書轉讓等付款方式進行虛假貨物交易。

(7)取得虛開、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2.銷項税額檢查

(1)虛開、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2)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税控加油機。

(3)賬外銷售經營,不計、少計收入。

(4)收取的價外費用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税額。

(5)發生的視同銷售行為未計提銷項税額。

(6)以物易物、以物抵債未計提銷項税額。

(7)銷貨退回、銷售折扣與折讓未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8)購貨方將滯留票退回,違規為其重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二)企業所得税

1.應税收入真實性、完整性檢查

(1)直銷經營、摻兑燃料油銷售等賬外經營收入不入賬。

(2)現金銷售收入不入賬,減少應税收入。

(3)收取價外費用、視同銷售等行為,未正確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4)關聯企業間進行關聯交易,減少應納税所得額。

(5)將應税收入掛賬不及時結轉,影響當期損益。

2. 税前扣除項目真實性、合法性檢查

(1)成本費用不真實,未按規定進行納税調整。

(2)固定資產未按規定計提折舊。

(3)混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將固定資產改擴建及裝修支出記入當期費用。

(4)自關聯方取得借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5)列支與其經營無關的支出。

(6)白條等不符合規定憑證作報銷單據,列支成本費用。

(三)營業税(參考油氣田企業檢查內容)

(四)個人所得税(參考油氣田企業檢查內容)

(五)其他各税

第二篇:2014年銀行業税收自查提綱

一、營業税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税收入是否未繳、少繳、或未按時繳納營業税。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1.債券投資收入是否按税法規定繳税。現行銀行的債券投資一般由總行集中操作,分為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兩類,其投資收入包括買賣損益和利息收入兩部分。目前銀行大多僅就人民幣債券買賣損益的部分繳納了營業税,人民幣債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幣債券的買賣損益與利息收入均未繳納營業税。按照現行營業税政策規定,銀行總行在境內利用總行資金進行外幣債券投資,對其買賣債券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税;對其持有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税,對其持有非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税。此外,對於未持有到期債券業務投資收益,買賣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也應該按税法規定納税。

2.是否將一般貸款業務混為轉貸業務核算,差額繳納營業税,少計計税營業額,或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税。

3.委託貸款業務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繳營業税,有無按減除手續費後的差額計税的問題。

4.貼現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税,有無未繳税、減除轉貼現收入繳税、轉貼現支出衝減票據貼現收入、轉貼現支出衝減遞延收益、貼現利息收入遞延入賬、以及票據轉貼現返利等未按規定繳税問題。

5.中間業務收入是否存在未繳税,或有的中間業務收入存在衝減回扣、返傭支出後計手續費收入繳税的問題。

6.是否存在將atm、pos機手續費收入衝減支付銀聯費用或pos機租金後繳税的問題。

7.是否存在銷售不動產少繳營業税的問題,或存在出租房屋、廠房、機器設備、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未繳營業税問題。

8.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郵電費、印刷費、支票工本費衝減業務費用未繳、少繳營業税問題。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罰款、罰息等收入未繳、少繳營業税問題。

10.是否存在銀行受託理財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未按照規定納税問題。

11.是否存在擴大金融機構往來範圍,將非同業利息收入記入同業利息收入問題。

12.是否存在將代保管收入、諮詢收入、結算手續費收入、代辦保險、按揭手續費收入等不計少計營業額問題。

13.是否存在代收電話、水、電、氣、信息費等項目,取得的業務收入未按税法規定繳納營業税的問題。

14.是否存在以銀行工會的名義向貸款户收取管理費或贊助費未繳納營業税問題。

15.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項目虧損軋抵後申報營業税問題。

16.是否存在分行從總行取得的各項税前分成收入計入內部往來未繳營業税問題。

二、企業所得税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規定繳税,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税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1.有無未按所得税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税的問題。

2.有無使用不符合税法規定的發票,進行費用列支的問題。

3.有無工資及“三費”等未按照税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計提和調整的問題。

4.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未按照會計核算方法進行正確估值的,造成少繳税款的情況。

5.有無固定資產未按税法規定計提折舊,或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及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税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税調整。

6.是否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呆賬準備金。

7.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是否按税法規定進行計提和使用。

8.財產損失是否按照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進行備案和報批。

9.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是否計入應納税所得額。

10.各種減免流轉税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是否按規定計入應納税所得額。

11.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税收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税調整。

12.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税法不一致的,是否進行了納税調整。

13.對外捐贈扣除條件、標準與税收規定的差異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税調整。

14.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税所得額的,未作納税調整。

15.是否混淆罰款、罰金、滯納金與違約金的性質,擴大扣除範圍,未作納税調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税前扣除標準的會議費、差旅費、董事會會費,未進行納税調整。

17.有無彌補虧損的條件、順序、金額不符合税收規定,未作納税調整。

18.是否補提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應提未提各項費用,未作納税調整。

19.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是否未作納税調整。

20.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是否無批覆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後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税調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給職工住房的車位費、水電費等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未進行納税調整。

22.是否預提尚未發生的費用,未進行納税調整。

23.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税。

24.是否混淆國債買賣的淨價交易和非淨價交易,未作納税調整。

25.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税調整。

三、個人所得税

應全面自查企業對職工以各種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自查應至少涵蓋以下項目是否納入工資薪金所得:

1.為職工建立(繳納)的年金。

2.績效獎、年終獎、住房公積金超標等。

3.發放的實物福利、通訊補助。

4.超標準發放交通、通訊、住房、伙食補貼。

5.對中層管理人員發放的目標考核獎。

6.企業為職工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等商業性保險,超標準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金。等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7.在管理費用或公雜費中列支的“個人業務拓展費”。

8.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代發行債券手續費獎勵。

9.以油票、修理費、辦公費、飛機票等實物報銷形式發放的職工獎金。

10.在福利費中,發生向職工發放服裝費、勞保費等現金支出,或在節日期間發放實物。

12.向客户經理、部門主管發放業務推廣費。

此外,還應自查個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1.為非內部職工發放攬儲性質獎勵,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2.虛開辦公用品、餐費發票,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用於職工獎勵及業務拓展支出。

3.發放各類信用卡、會員卡,對會員進行現金或實物獎勵,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4.刷卡積分換禮品,購買禮品的費用以辦公用品名義開出,在營業費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5.工會發放的部分人員獎勵、春節年貨、辦理旅遊卡費用等未合併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6.未按規定在結息日代扣代繳個人儲蓄利息税。

7.在各種慶典、節假日、業務往來為其他單位和部門有關人員贈送實物、消費卡等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8.年度內多次發放數月獎金,未按規定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税。

五、其他各税

應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預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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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4年銀行業税收的自查提綱

一、營業税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税收入是否未繳、少繳、或未按時繳納營業税。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1.債券投資收入是否按税法規定繳税。現行銀行的債券投資一般由總行集中操作,分為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兩類,其投資收入包括買賣損益和利息收入兩部分。目前銀行大多僅就人民幣債券買賣損益的部分繳納了營業税,人民幣債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幣債券的買賣損益與利息收入均未繳納營業税。按照現行營業税政策規定,銀行總行在境內利用總行資金進行外幣債券投資,對其買賣債券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税;對其持有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税,對其持有非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税。此外,對於未持有到期債券業務投資收益,買賣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也應該按税法規定納税。

2.是否將一般貸款業務混為轉貸業務核算,差額繳納營業税,少計計税營業額,或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税。

3.委託貸款業務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繳營業税,有無按減除手續費後的差額計税的問題。

4.貼現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税,有無未繳税、減除轉貼現收入繳税、轉貼現支出衝減票據貼現收入、轉貼現支出衝減遞延收益、貼現利息收入遞延入賬、以及票據轉貼現返利等未按規定繳税問題。

5.中間業務收入是否存在未繳税,或有的中間業務收入存在衝減回扣、返傭支出後計手續費收入繳税的問題。

6.是否存在將atm、pos機手續費收入衝減支付銀聯費用或pos機租金後繳税的問題。

7.是否存在銷售不動產少繳營業税的問題,或存在出租房屋、廠房、機器設備、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未繳營業税問題。

8.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郵電費、印刷費、支票工本費衝減業務費用未繳、少繳營業税問題。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罰款、罰息等收入未繳、少繳營業税問題。

10.是否存在銀行受託理財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未按照規定納税問題。

11.是否存在擴大金融機構往來範圍,將非同業利息收入記入同業利息收入問題。

12.是否存在將代保管收入、諮詢收入、結算手續費收入、代辦保險、按揭手續費收入等不計少計營業額問題。

13.是否存在代收電話、水、電、氣、信息費等項目,取得的業務收入未按税法規定繳納營業税的問題。

14.是否存在以銀行工會的名義向貸款户收取管理費或贊助費未繳納營業税問題。

15.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項目虧損軋抵後申報營業税問題。

16.是否存在分行從總行取得的各項税前分成收入計入內部往來未繳營業税問題。

二、企業所得税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規定繳税,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税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1.有無未按所得税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税的問題。

2.有無使用不符合税法規定的發票,進行費用列支的問題。

3.有無工資及“三費”等未按照税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計提和調整的問題。

4.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未按照會計核算方法進行正確估值的,造成少繳税款的情況。

5.有無固定資產未按税法規定計提折舊,或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及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税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税調整。

6.是否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呆賬準備金。

7.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是否按税法規定進行計提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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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14年銀行業税收自查提綱

一、營業税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税收入是否未繳、少繳、或未按時繳納營業税。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1.債券投資收入是否按税法規定繳税。現行銀行的債券投資一般由總行集中操作,分為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兩類,其投資收入包括買賣損益和利息收入兩部分。目前銀行大多僅就人民幣債券買賣損益的部分繳納了營業税,人民幣債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幣債券的買賣損益與利息收入均未繳納營業税。按照現行營業税政策規定,銀行總行在境內利用總行資金進行外幣債券投資,對其買賣債券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税;對其持有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税,對其持有非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税。此外,對於未持有到期債券業務投資收益,買賣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也應該按税法規定納税。

2.是否將一般貸款業務混為轉貸業務核算,差額繳納營業税,少計計税營業額,或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税。

3.委託貸款業務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繳營業税,有無按減除手續費後的差額計税的問題。

4.貼現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税,有無未繳税、減除轉貼現收入繳税、轉貼現支出衝減票據貼現收入、轉貼現支出衝減遞延收益、貼現利息收入遞延入賬、以及票據轉貼現返利等未按規定繳税問題。

5.中間業務收入是否存在未繳税,或有的中間業務收入存在衝減回扣、返傭支出後計手續費收入繳税的問題。

6.是否存在將atm、pos機手續費收入衝減支付銀聯費用或pos機租金後繳税的問題。

7.是否存在銷售不動產少繳營業税的問題,或存在出租房屋、廠房、機器設備、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未繳營業税問題。

8.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郵電費、印刷費、支票工本費衝減業務費用未繳、少繳營業税問題。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罰款、罰息等收入未繳、少繳營業税問題。

10.是否存在銀行受託理財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未按照規定納税問題。

11.是否存在擴大金融機構往來範圍,將非同業利息收入記入同業利息收入問題。

12.是否存在將代保管收入、諮詢收入、結算手續費收入、代辦保險、按揭手續費收入等不計少計營業額問題。

13.是否存在代收電話、水、電、氣、信息費等項目,取得的業務收入未按税法規定繳納營業税的問題。

14.是否存在以銀行工會的名義向貸款户收取管理費或贊助費未繳納營業税問題。

15.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項目虧損軋抵後申報營業税問題。

16.是否存在分行從總行取得的各項税前分成收入計入內部往來未繳營業税問題。

二、企業所得税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規定繳税,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税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1.有無未按所得税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税的問題。

2.有無使用不符合税法規定的發票,進行費用列支的問題。

3.有無工資及“三費”等未按照税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計提和調整的問題。

4.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未按照會計核算方法進行正確估值的,造成少繳税款的情況。

5.有無固定資產未按税法規定計提折舊,或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及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税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税調整。

6.是否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呆賬準備金。

7.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是否按税法規定進行計提和使用。

8.財產損失是否按照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進行備案和報批。

9.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是否計入應納税所得額。

10.各種減免流轉税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是否按規定計入應納税所得額。

11.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税收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税調整。

12.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税法不一致的,是否進行了納税調整。

13.對外捐贈扣除條件、標準與税收規定的差異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税調整。

14.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税所得額的,未作納税調整。

15.是否混淆罰款、罰金、滯納金與違約金的性質,擴大扣除範圍,未作納税調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税前扣除標準的會議費、差旅費、董事會會費,未進行納税調整。

17.有無彌補虧損的條件、順序、金額不符合税收規定,未作納税調整。

18.是否補提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應提未提各項費用,未作納税調整。

19.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是否未作納税調整。

20.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是否無批覆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後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税調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給職工住房的車位費、水電費等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未進行納税調整。

22.是否預提尚未發生的費用,未進行納税調整。

23.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税。

24.是否混淆國債買賣的淨價交易和非淨價交易,未作納税調整。

25.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税調整。

三、個人所得税

應全面自查企業對職工以各種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自查應至少涵蓋以下項目是否納入工資薪金所得:

1.為職工建立(繳納)的年金。

2.績效獎、年終獎、住房公積金超標等。

3.發放的實物福利、通訊補助。

4.超標準發放交通、通訊、住房、伙食補貼。

5.對中層管理人員發放的目標考核獎。

6.企業為職工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等商業性保險,超標準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金。等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7.在管理費用或公雜費中列支的“個人業務拓展費”。

8.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代發行債券手續費獎勵。

9.以油票、修理費、辦公費、飛機票等實物報銷形式發放的職工獎金。

10.在福利費中,發生向職工發放服裝費、勞保費等現金支出,或在節日期間發放實物。

12.向客户經理、部門主管發放業務推廣費。

此外,還應自查個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1.為非內部職工發放攬儲性質獎勵,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2.虛開辦公用品、餐費發票,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用於職工獎勵及業務拓展支出。

3.發放各類信用卡、會員卡,對會員進行現金或實物獎勵,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4.刷卡積分換禮品,購買禮品的費用以辦公用品名義開出,在營業費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5.工會發放的部分人員獎勵、春節年貨、辦理旅遊卡費用等未合併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6.未按規定在結息日代扣代繳個人儲蓄利息税。

7.在各種慶典、節假日、業務往來為其他單位和部門有關人員贈送實物、消費卡等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8.年度內多次發放數月獎金,未按規定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税。

9.組織職工旅遊所發生的費用,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10.向客户發獎勵未代扣繳個人所得税。

四、房產税

應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規定繳納房產税。其中需要強調一點是,税法規定,直接購買的房地產或購買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價值已包含在購買價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在計徵房產税時,不允許通過評估等方式將土地價值剝離出來。

五、其他各税

應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預提所得税。

第五篇:税收自查提綱

附件2

税收自查提綱

自查期間,企業應嚴格按照税法規定對全部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自查。 其中,兩個主要税種的自查提綱如下:

一、增值税

(一)進項税額

1.用於抵扣進項税額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發票用於抵扣。

2.用於抵扣進項的運費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税額;是否有以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或銷售免納增值税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税額;是否有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税額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税額的情況,具體包括:向經銷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收購農產品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擴大農產品範圍,把非免税農產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鋸材等)開具成免税農產品(如原木);虛開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虛開數量、單價,抵扣税款)。

4.用於抵扣進項税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5.用於抵扣進項税額的海關完税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6.是否存在購進固定資產申報抵扣進項税額的情況。

7.是否存在購進材料、電、汽等貨物用於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等非應税項目等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税額的情況。

8.發生退貨或取得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税額轉出。

9.用於非應税項目和免税項目、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税額轉出。

10.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帳或衝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税額轉出的情況。

(二)銷項税額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是否存在以貨易貨交易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以貨抵債收入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產品不開發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帳不轉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如購貨方的回扣、推銷獎、營業費用、委託代銷商品的手續費等),再將餘款入賬作收入的情況。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税額的情況: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如用於內設的食堂、賓館、醫院、託兒所、學校、俱樂部、家屬社區等部門,不計或少計應税收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無償捐助等,不計或少計應税收入。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衝減應税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扣或折讓,開具的紅字發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税法規定。

4.是否存在購進的材料、水、電、汽等貨物用於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不計或少計應税收入的情況: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衝減費用;將外購的材料改變用途,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等未按視同銷售的規定計税。

5.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税。

6.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於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7.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税額。

8.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税項目的業務按營業税繳納。

9.增值税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税:對增值税税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徵税的行為是否按規定納税;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税。

10.兼營的非應税勞務的納税人,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税勞務和非應税勞務的銷售額;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規定一併繳納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規定應徵收增值税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税。

12.免税貨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納税人免徵增值税的貨物或應税勞務,是否符合税法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免税範圍的問題;軍隊、軍工系統的增值税納税人,其免税的企業、貨物和勞務範圍是否符合税法的規定;福利、校辦企業其免税的企業、貨物和勞務範圍是否符合税法的規定;兼營免税項目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其免税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税額計算是否準確?

二、企業所得税

自查各項應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規定繳税,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税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一)收入方面

1.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併入應納税所得額。

2.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未併入當期應納税所得税計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後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計入應納税所得額。

4.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計税的問題。

5.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户延遲實現應税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

6.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或權益是否計入應納税所得額。

7.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税調整。

8.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税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税所得額。

9.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税所得額。

10.是否存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税。

(二)成本費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税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税調整。

4.內資企業的工資費用是否按計税工資的標準計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掛鈎的工資基數不報税務機關備案確認,提取數大於實發數。

5.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税標準,未進行納税調整。

6.是否存在計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計税標準,未進行納税調整。

是否存在計提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年金等超過計税標準,未進行納税調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8.是否存在超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計提折舊時固定資產殘值率低於税法規定的殘值率或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税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税調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税收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税調整。

9.是否存在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10.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技術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享受税收優惠。

11.專項基金是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進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未進行納税調整。

14.是否存在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税調整。

15.企業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註冊資金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税調整;是否存在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税調整。

17.是否存在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税法不一致的,未進行納税調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税調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無批覆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後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税調整。

20.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税調整。

(三)關聯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税所得額的,未作納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