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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預告登記證明

欄目: 證明書 / 發佈於: / 人氣:1.28W

第一篇:房地產預告登記證明

房地產預告登記證明

房地產預告登記證明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有以下意見供您參考:

一、《物權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也就是説,既然您已經做了預告登記,那您就擁有了該房屋的期權,開發商無法再把房子賣給第三人或把房屋處分掉。

二、雖然《物權法》第二十條也規定了“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但在現實情況中,能進行登記以及預告登記失效是一個模糊的概念,開發商無權認定,房地產登記機構也無權認定,只有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如法院判決書)才可認定失效與否,所以您不用擔心預告登記會過期。房地產登記機構絕不會自動把您的預告登記註銷掉。

三、按常理説開發商一旦竣工完成並辦完了大產證,業主就應該可以辦理小產證了,像您這種情況屬於期房轉現房。所以您最好是區開發商那邊瞭解一下大產證辦出了沒有(如果開發商隱瞞您可以自己去登記機構查閲)。

四、至於您所説的憑發票換取其他房屋,好像法律上沒有這麼一説。

五、由於全國各地房地產行政部門管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議您保險起見還是去您所買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如房管局)去進行詳細諮詢。

希望以上幾點能給您提供些許幫助!

房屋預告登記證明

證明的依據: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證明的作用: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可知,房屋預告登記證明是指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約定向房產登記管理部門(房地局)申請預告登記,並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後並予以登記而頒發的證明。

《物權法》第20條對預告登記作出了明確的界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從中可以看出,預告登記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其保全的權益對象主要是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第二篇:房地產 預售 預告登記

淺析商品房預售中的預告登記制度

摘要:商品房預售不同於一般商品房買賣的最大之處在於,開發商將尚未竣工的房屋出售給預購人,房屋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預購人僅僅依靠其債權請求權顯然不足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很多國家通過建立預告登記制度,賦予預購人的債權一定的物權性效力,從而維護弱勢的債權人的利益。目前我國此方面得規定尚不完善。本文擬從預告登記的概念及其價值、國外的預告登記制度以及如何完善我國的預告登記制度等方面進行闡述。

關鍵詞:商品房預售 預告登記 完善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房屋商品化趨勢日益明顯,商品房預售也逐漸走進人們的生活,然而由於商品房預售其自身的特點,使其容易產生很多糾紛。在商品房預售中引入預告登記制度,則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這些糾紛,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預告登記的概念及其價值

預告登記,為中世紀德國民法所創立的制度,是指為了保全一項目的在於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不動產物權請求權的登記。其保全的方法就是通過登記對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向公眾公開,使得了解某不動產上將要形成某中物權變動的事實,也就是這種公示,才使得本為債權的請求權具有了類似物權的效力。與一般的不動產物權登記相比,預告登記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它不是對權利人或者利益人在登記時取得或消滅某項已經完成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而是對未來不動產物權進行的登記。1

預告登記的價值即在於對於弱勢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使得本出於弱勢地位的債權人通過登記的公示方式,使得該權利取得某種類似於物權的效力。這種效力主要體現在順位保護的效力和破產保護的效力。前者是指,為了防止未來可能發生的同一物權上多項物權並存的矛盾,通過預告登記的方法,將各項權利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予以排列,經由預告登記的物權請求權之順位被確定在預告登記之時,具有排斥後序登記效力;後者在於登記義務人破產時,經登記的債權人享有對抗其他債權人、保證請求權發生所指定的效果的效力。

二、我國的預告登記制度的法律性質

根據《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的,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人的權利人的同意,該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的效力。這説明,針對出賣人又處分不動產的,預告登記人可以主張債權與物權的雙重保護,既可以對出賣人主張違約損害賠償,也1 吳清旺 賀丹青:《房地產開發中的利益衝突與衡平》,法律出版社 ,170頁

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其物權不的成立,從而主張返還不動產等請求權。2

需要指出的是,預告登記的對象是債權而不是物權,該債權也不會因為預告登記而升格為物權,所以即使預告登記後,處分權人仍可能再次處分不動產或者在不動產上設置抵押權等。此時,後續的買賣合同或者抵押權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預告登記的唯一效力在於,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同意,處分權人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此時的物權不僅僅包括所有權也包括設置在不動產上的其他物權。

三、國外預告登記制度的效力

(一)德國的預告登記的效力

德國的《民法典》第833條規定,在對土地或權利為預告登記後,所為的處分,在妨礙前項請求權的全部或一部分的限度內無效。該規定表明,在預告登記之後,不動產的權利人雖然可以在處分,但在預告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之間,在妨礙預告登記權利人的請求權的範圍內,義務人的處分行為無效。另外,受預告登記保護的請求權,在預告登記權利人為本登記時,預告登記義務人應予以協助,否則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訴訟請求其協助。3再者,預告登記後,就不動產權利所為的強制執行以及破產管理人的處分,在侵害預告登記權利人的請求權的範圍內,對預告登記權利人應為無效。最後,經由預告登記,被保全的權利之順位於預告登記時確立。待日後所有權轉移請求權的條件成熟而為本登記時,本登記的效力溯及預告登記成立之時。這樣預告登記就阻卻了第三人的介入,保全的本登記的順位,使得所有權變動請求權得以實現。

(二)日本預告登記的效力

在日本,預告登記被稱為假登記。日本的假登記與德國的預告登記有所不同,日本民法採用的是意思主義,也就是物權的設定、轉移等僅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所以不動產的變動在契約成立後已經生效,而是登記手續上的要件尚未具備時,為使得已經變動的物權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為的假登記。另外,契約雖然已經訂立,但物權變動附有條件,為保全日後條件成就時所發生的請求權,具有像物權一樣的對抗效力而進行的假登記。

在物權保全的情形下,基於假登記而為的本登記,其順位依照假登記的時間為準,該物權變動的對抗效力溯及於假登記之時。所以在假登記與本登記之間所為的處分,因預登記的物權相沖突而沒有存在的餘地。在請求權保全的假登記的情形下,經本登記後,該本登記的順位同樣依假登記的順位而定,但是由於此時有義務履行時間的存在,所以此時假登記最多2

3 陳文:《房地產開發經營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233頁張文龍:《民法物權實務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頁。

只能使本登記的效力溯及到義務履行期間屆滿之前。也就是説在義務的履行期限屆至後而於本登記之前所作為的中間處分,不生效力。而假登記後,義務履行期屆滿前所為的中間處分,仍然有效4。

從上述可以看出,假登記對於弱勢債權人權利保障的意義是通過日後的本登記實現的。日本的不動產登記法第七條規定,本登記的順位依照假登記的順位而定。換言之,假登記使得本登記具有優先的順位,依照假登記而成的本登記,其效力溯及於假登記之時,從而具有了時間的優先性。

四、我國預告登記制度的構建完善

預告登記制度對於不動產交易中尚未發生物權變動的請求權保護功能已經經過多數國家的證明,其功能不言而喻。商品房的預先銷售,作為商品房買賣的重要方式,自然成為預告登記制度的用武之地。對於我國商品房預售登記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議。

(一)應具有利益衡平價值

在商品房的預售中,預購人依照其債權請求權,無法有效的維護自身合乎道義的權利。例如,房地產開發商在一房二賣的情形下,預購人僅僅只能依賴其債權請求權請求得到一定的賠償,而無法排斥第三人。在合同目的落空的同時,付出時間利益。顯然對於作為弱勢一方的預購人若沒有特殊的保護,其利益將難以維護,這將有悖於民法保護弱者(本站推薦:)的公平理念。而預告登記制度通過公示的方式對預購人的權益予以保護,從而達到開發商和預購人之間的利益衡平。5

(二)關於商品房預售預告登記效力

我國物權法對預告登記的效力的規定還不夠完整,從《物權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的預告登記主要是保全債權的對抗效力。而根據德國、日本等國的規定,預告登記的四個效力,保全債權的效力、順位保證的效力、預警的效力、滿足的效力中看,我國預告登記在順位保證和破產保護方面的作用並不明顯,因為我們在抵押登記等方面採取的並不是順位固定主義,而是根據登記時間先後確立的順序先後主義。這樣就使預告登記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體現,上述三種效力是預告登記的基本效力,我國民事立法可以予以確認。預告登記的保全權利的效力,可以採納德國立法中規定的義務人的處分行為相對無效為原則。

(三)商品房預售預告登記的程序設置4

5 肖厚國:《物權變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54頁 吳清旺 賀丹青:《房地產開發中的利益衝突與衡平》,法律出版社 ,179頁

對於預告登記的申請程序,我國《物權法》並沒有規定,我認為,首先應當明確預告登記申請的主體,申請的主體應該是債權人即預購人,而開放商負有協助的義務,應當出具預告登記申請所需的書面同意書。其次,申請還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必須是可以進行本登記的事項。進行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必須屬於預告登記的適用範圍;必須經過不動產物權人的同意或者有法院的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商品房預售不動產預告登記的機關

應當成立專門的不動產預告登記機構,並賦予其實質審查的權利。而不宜由法院、行政機關或者中介機構作為登記機關。我國法院承擔着繁重的審判任務;在物權民事爭議的情況下,法院要確定真正的權利人,必須要審查登記的真實性問題,然而由法院進行登記,登記的結果必然對法院最後的裁判產生影響,法院很難糾正自己登記的錯誤;行政機關也不宜作為登記機關,這有可能存在行政權力對民事權利的不正當的干預。

結論:

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商品房的銷售日趨熾熱,糾紛亦隨之而至。商品房預售作為商品房銷售的重要方式,也是商品方銷售中糾紛的多發地帶,而預告登記制度則通過賦予作為弱勢羣體的預購人的債權以一定的物權性質,更好的維護預購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常鵬翱:《比較法視野中的預告登記》,金陵法律評論,2014年春季卷

房紹坤、呂傑:《創設預告登記制度的幾個問題》法學家,2014年版

吳清旺 賀丹青:《房地產開發中的利益衝突與衡平》,法律出版社

陳文 《房地產開發經營法律事務》 法律出版社

天下平。”每一次的形勢政策課都讓我們有所感悟,讓我們在思考國際關係,關注國際民生,城市發展的同時關注自身的不足促進自身全面的發展。

當被問到如何理解當代大學生的道德修養時,程剛用誠信、寬容、感恩和自信這八個字進行了概括。程剛表示,大學生的道德修養,第一是誠信。誠信這兩個字看起來簡單,但內涵非常深刻。對寧波來説,寧波企業家為什麼可以做得這麼大?包玉剛為什麼能做得那麼大?首先是誠信。大學生今後要成才,要以誠信為基礎。其次,大學生要寬容。孔夫子説過,作為道德建設,最核心的字是一個“恕”。第三,大學生要感恩。同學們應該經常想想,誰幫助了我,誰關心了我。有了這種感恩的精神,基礎就做好了。最後一點,大學生要自信。成大才的同學一定是自信的,相信自己能成功,這樣才會為了目標而不懈的努力。

第三篇:房地產預告登記申請書

房地產登記申請書(預告登記)

(房地產登記機構名稱):

第四篇:房地產預告登記解析

房地產預告登記證解析 概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房地產預告證明是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已進行房地產預告登記的證明。

預告登記是房子未交付,但購房合同已經簽了,房款應該也辦妥了,不管是現金還是貸款,按以前的法律解釋,沒有拿到房子鑰匙,購房者就沒有產權,辦理預告登記就是讓購房户在還沒有拿到房子的這個時間段裏取得合法的產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個預告登記應該是08年開始實施的,是用來保護購房者權益的,都該去登記。

預告登記相關條例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 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三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

(五)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六條 預告登記後相關權利發生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申請預告登記的變更、轉移或註銷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預告登記證明;

(四)證明預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抵押期間轉讓抵押房產的,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交相應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七條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預告登記申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申請相應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預告登記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

(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預告登記證是不是房產證?

房屋預告登記證是不是房產證。

房屋預告登記證當然不是房產證了。房產證是在交房後,購房人憑購房合同、交款憑證等辦理的房屋產權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房地產預告證,是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已進行房地產預告登記的證明。對購房人來説,沒有產權意義。

房地產預告登記辦證流程

1、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及時去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合同備案。 (主要已本公司辦理人員為主)

相關步驟:

(一)取得商品房預售面積;

(二)準備已備案户型圖及房號等;

(三)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並送交備案;

(四)房產局指定工作日滿取回已備案合同,存檔。

2、(1)若房款繳清,則直接準備相關資料辦理預告登記及房產證。

(2)若需辦理銀行按揭,則需要客户準備銀行按揭材料,加已備案合同送交按揭銀行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完畢通知客户到銀行簽定《銀行抵押合同》,一式三份,都取回並加蓋公司公章,送交銀行一份,一份交客户,一份用於房產局按揭。(需要客户前往銀行簽字)

3、辦理房產預告登記。

相關步驟:

(一)取回房產局《預告登記申請書》並進行蓋章;

(二)開發商證明及其經辦人證明;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經辦人委託書;

(四)預收客户預告登記費(預告登記和抵押預告登記均為80元);

(五)客户攜帶身份證明,經辦人攜帶相關資料前往房產局辦理手續,資料完畢直接送交審核;

(六)工作日滿房產局通知繳費並領取預告登記證明,將預告登記費收據交還客户。

(需要客户前往房產局簽字審核)

4、辦理房產抵押權預告登記。

相關步驟:

(一)取回房產局《抵押預告登記申請書》並進行蓋章;

(二)抵押權人(銀行)的相關證明及經辦人證明;

(三)開發商的相關證明和經辦人證明;

(四)《銀行抵押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經辦人委託書;

(五)預收客户抵押預告登記費(預告登記和抵押預告登記均為80元);

(六)客户攜帶身份證明,去房產局審核並簽定申請書;

(七)簽完由房產局開具證明,持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去繳納契税及維修基金;

(八)將繳款收據及其他資料送回房產局,進行審核;

(九)工作日滿房產局通知繳費並領取抵押預告登記證明,將抵押預告登記費收據交還客户。

(主要由開發商辦理,需要客户前往房產局簽字審核)

5、將辦理完畢的抵押預告登記證明送交銀行,由銀行放款。

6、辦理房產證。分兩步:第一步是公司分户房產證,第二步是由公司的房產證過户到業主名下。

第一步相關步驟:

(一)取得有房產局測繪部門蓋章的測繪表和分户層面圖。(主要由公司出具,房產局測繪部門審核)

(二)提供開發商相關證件,及許可證明,明細由房產局辦證部門提供。

(三)每一户都準備一套資料,通常以一棟幾個單元一起送交辦理。

(四)工作日滿之後,去發證科繳納工本費,領取房產證。

(由開發商辦理)

第二步相關步驟: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發票。開發商取得房產局測繪部門的實測面積,並打印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交由業主辦理房產證,總房款由面積進行多退少補。

(二)完税憑證(契税)。業主持發票和上次繳費存根到契税部門,換取契證,不夠再補上。

(三)業主提前準備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婚姻證明(單身證明),

若本人不在需要委託人攜帶本人公證書。

(四)將已辦理的房產證交給業主,並準備以上資料和開發商提供的相關資料,去房產局自己辦理房產證。

(五)全款業主可以自行辦理,但是貸款客户需要督促辦理,以便快速辦理他項權證。

(六)工作日滿之後,由開發商取證,並代業主繳納工本費。(這個有具體情況而定)

(七)開發商取回按揭業主房產證,並附上貸款資料等辦理他項權證。(主要由開發商辦理,業主簽字)

(八)工作日滿之後,由開發商取證,業主房產證由房產證保管,他項權證送交銀行。

第五篇:房地產預告登記流程圖

房地產預告登記房地產交易中心5

房地產預告登記流程圖

※僅預售商品房轉讓預告登記有此流程.

※ ※僅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及其轉讓預告登記有此流程.

(一)預檢

①辦事指南――靜安區房地產交易中心

辦公地址:昌平路403號電話:62554188-255、256、233

投訴電話:62553500

接待時間:週一至週日(國定假日除外)

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申請人應提交資料:參照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統一制定的客户告知單

總辦事期限: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完成登記。如補件,文件補

齊日為受理日。

②職能依據――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14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7號)第49至

60條。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業務規則(試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第5.1至5.7節。 ? 《關於核准本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閲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函》滬價商(2014)026

號、滬財預(2014)061號第1條第3款。

③崗位職責――《受理登記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尚在修訂中)。

④辦事期限――即時。

⑤責任人:靜安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部負責人:陳亦偉

(二)受理

①職能依據――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14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7號)第49至

60條。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業務規則(試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第5.1至5.7節。 ②崗位職責――《受理登記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尚在修訂中)。

③辦事期限――1天。

④責任人:靜安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部負責人:陳亦偉

(三)收費

①職能依據――

? 《關於核准本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閲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函》滬價商(2014)026

號、滬財預(2014)061號第1條第3款。

②崗位職責――《財務登記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尚在修訂中)。

③辦事期限――即時。

④責任人:靜安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財務部負責人:馬嫣

(四)初審

①職能依據――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14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7號)第49至

60條。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業務規則(試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第5.1至5.7節。 ②崗位職責――《審核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尚在修訂中)。

③辦事期限――1天。

④責任人:靜安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部負責人:楊復初、鍾德銘

(五)複審

①職能依據――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14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7號)第49至

60條。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業務規則(試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第5.1至5.7節。 ②崗位職責――《審核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尚在修訂中)。

③辦事期限――1天。

④責任人:靜安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部負責人:楊復初、鍾德銘

(六)審定

①職能依據――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14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7號)第49至

60條。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業務規則(試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第5.1至5.7節。 ②崗位職責――《主任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尚在修訂中)。

③辦事期限――2天。

④責任人:靜安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分管主任:華慧

(七)打印通知書

①職能依據――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14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7號)第49至

60條。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業務規則(試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第5.1至5.7節。 ②崗位職責――《信息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尚在修訂中)。

③辦事期限――1天。

④責任人:靜安區房地產交易中心信息部負責人:孟祥芬

(八、十)通知、發件

①職能依據――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14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7號)第49至

60條。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業務規則(試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第5.1至5.7節。 ②崗位職責――《受理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尚在修訂中)。

③辦事期限――1天。

④責任人:靜安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部負責人:陳亦偉

(九)繕證、校核、註記

①職能依據――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14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7號)第49至

60條。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業務規則(試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第5.1至5.7節。 ②崗位職責――《信息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尚在修訂中)。

③辦事期限――1天。

④責任人:靜安區房地產交易中心信息部負責人:孟祥芬

(十一)裝訂、立卷

①職能依據――

?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業務規則(試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第9.2節。 ②崗位職責――《資料室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尚在修改中。

③辦事期限――未明確規定。

④責任人:靜安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資料部負責人:陸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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