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產證明
證 明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茲證明 (企業名稱)能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自覺接受我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並及時向我辦報送有關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表。近2年來共發生重傷事故 起,死亡事故 起。
特此證明。
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蓋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安全生產證明
安全生產證明
附件2:《證明範本》
證明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茲證明(企業名稱)能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自覺接受我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並及時向我辦報送有關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表。近2年來共發生重傷事故起,死亡事故起。
特此證明。
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蓋章)
二〇〇年月日
2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編輯本段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本文 來自本站)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
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並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並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佈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物的説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編輯本段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
第十二條
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並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三篇:企業安全生產證明
企業安全生產證明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安全生產工作直接關係到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是一切工作的保證。安全生產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它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勞永逸,更容不得一絲一毫的鬆懈和僥倖,有句格言説的好“安全來自長期警惕,事故出自瞬間麻痺”。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濟快速增長,各行各業在改革中突飛猛進的發展。然而,這就迫使人們以新的生產方式,新的生產工具,新的經營手段創造新的產品走向新的社會,打入新的市場,這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已是人們競爭的手段和策略,這也給人們的生產中提出了新的問題。近幾年來,由於各級部門高度重視和廣大安全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廣大幹部職工無論是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理解貫徹上,還是在安全意識、法制觀念上,其整體素質都有所提高,但是,仍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其主要表現在:
(一)安全意識差,安全管理薄弱。有些單位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不能擺正經濟發展與安全生產的關係,存在重生產、輕安全的傾向,對安全生產工作往往喊在口頭上,不抓落實。有的單位為了搶速度、爭效益,放鬆了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隊伍被削弱。只包經濟指標,沒有安全指標,以包代管、以罰代教的現象嚴重。有個別單位對事故隱患抱有僥倖心理,不聞不問,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職能流於形式。
、辦理《安全生產證明》的申請
二、必須提供完善的安全生產製度
應主要包括:
(一)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2、本企業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3、各分廠(車間)、班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4、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職責。
(二)安全生產機構及其職責
(三)本單位基本安全生產製度
1、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度;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4、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5、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6、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7、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8、安全費用提取與管理制度;
9、其它安全生產製度。
三、必須提供有針對性的、完善的工作崗位操作規程。
主要包括:
1、本單位重點崗位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有毒、有害、危險崗位操作規程,
3、本單位特殊工種崗位操作規程,
四、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情況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明,
(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明,
特種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製冷作業
五、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證明材料。
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主要包括:
1、防毒防塵;
2、防署降温;
3、防寒保暖;
4、防噪聲震動;
5、合理的採光照明;
6、防射線與射頻輻射。
六、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
七、上報有關安全生產文件情況(包括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安全生產專項工作計劃、總結等)
八、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統計報表和事故情況
九、近幾年來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第四篇:安全生產無事故證明
安全生產無事故證明
因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需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出具3年內無安全生產事故證明文件,我公司特此證明自至三年內,無安全生產事故,請以予協助辦理。
某某公司
年月日
第五篇:安全生產事故證明
№.5920144
***省建設行業企業出省誠信證明
**建辦證字()號
近年來,未發現我省企業(資質為)在建築市場中存在以下情況:
1、違法違規行為:
2、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3、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4、拖欠農民工工資;
5、其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