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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66W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篇一

1、工程項目明確施工用電管理人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和各分包單位的電氣負責人。

2、臨時用電設備在5台(含5台)以上或設備容量50KW(含50KW)以上者,必須編制臨時用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3、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安裝後,必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4、對現場臨時用電工程至少每週一次大檢查,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定人、定措施、定時間進行解決和整改。

5、電工作業應由二人以上配合進行,並按規定穿絕緣鞋,帶絕緣手套,使用絕緣工具。

6、電工維修工作記錄和電工值班記錄,工程拆除後統一歸檔。

7、現場用電必須三項五線制,使用五芯電纜。

8、固定設備應有專用開關箱,必須一機一閘一保一箱一鎖。

9、各配電箱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作合理配合,有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建立用電安全規定

2、範圍:適用於公司用電管理

3、責任者:電力科、用電單位

4、程序:

4.1 電氣運行安全

4.1.1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並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4.1.2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4.1.3 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準》執行。

4.1.5 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1.6 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4.1.7 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4.1.8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並定期檢查。

4.1.9 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4.1.10 接地裝置的規定:

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杆為10歐姆。

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4.1.11 靜電接地:

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露天放設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接地點間距不於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為保護建築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採取防雷措施。

避雷裝置一般可採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於3米。

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避雷針的保護範圍,應根據建築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3 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户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並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4.1.14 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4.1.15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並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4.1.16 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4.1.17 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並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4.1.18 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

4.1.19 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並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為1?5米、10KV以上為3米。

4.1.22 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線申請單”。

“臨時線申請單”由部門安全員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臨時線申請單”由安全部門批准,使用期限為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使用期限超過兩個月的固定臨時線,要經過安全部門批准。

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線申請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後,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後,電工方可接線。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於6米。架設在户內離地高度不低於2.5米,户外不低於3.5米。

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後,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

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鑽、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鑽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並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採用防爆型。

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於6米。

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2電氣檢修安全

4.2.1 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並辦理許可手續後方可作業。

4.2.2 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後,拆下熔斷器,並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2.3 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必須經電力科負責人批准。

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並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捲起袖子工作。

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並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於2-3米。

4.2.4 在停電設備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2.5 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2.6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採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2.7 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4.2.8 變電室運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瞭解清楚。

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查看現場,瞭解設備情況。

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檢修後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工作結束後,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凡檢修後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

變電設備的檢修為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2.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後,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後,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於0.7米。

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於0.7米。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採取防護措施。

4.2.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

4.2.11行車檢修規定:

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嚴禁走軌道、鋼樑等,如必須走鋼樑時,須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司機作監護,並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在行車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要用絕緣物把地面鋪好。

不準由一台行車向另一台行車跨躍(指有兩台行車的地方)。

在行車上打磨整流子、集電環時,要站在絕緣墊上,戴好手套進行。

打磨整流子及滑環時,非電工不準帶電作業。

試運行時,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車行走時碰觸不到的地方),手必須扶住欄杆,並離開轉動部分。

工具使用完畢後,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的發電、供電及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同時適用於外單位在集團公司內部基建安裝等項目的用電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2.1 電氣工作

是指直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試驗、維護、檢修工作。

2.2 供電

是指提供給用電設備電力的輸電、變電、配電的全過程。

2.3 用電

是指電氣裝置在安裝、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的整個操作、使用、檢查和維護過程。

3 職責

3.1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3.1.1 組織貫徹國家電氣安全法規、標準、規定,制定集團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3.1.2 對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貫徹執行電氣安全法規、標準、規定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3.2 分、子公司

3.2.1 貫徹電氣安全法規、標準、規定。

3.2.2 負責本公司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

3.2.3 編制本單位的電氣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氣安全操作規程。

4 工作內容和要求

4.1 電氣安全基本要求

4.1.1 電氣安全管理工作應由有關電氣業務部門主管,並設有專人負責,電氣安全管理人員應具有電氣專業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承有電氣工作的車間(站、隊、所)班組,日常電氣安全管理事項應由電氣工作負責人擔任。

4.1.2 要建立電氣安全監察、檢查制度,對電氣作業、電氣防護設施及電氣設備安全狀況,進行日檢、巡檢、特殊檢查和專項預防性測試檢查。電氣安全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兩次羣眾性的電氣安全檢查活動,及時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在執行過程中的遺漏和偏差,消除電氣事故隱患、杜絕違章行為。

電氣安全檢查內容:

a) 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責任是否健全落實;

b)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已執行、人員無違章;

c) 設備安全狀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規定;

d) 電氣場所安全防護裝置、設施、警示標誌等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e) 電氣作業人員的個體安全防護是否符合規程規定等。

4.2 電氣工作人員要求

4.2.1 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應具有相當於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經醫療部門(醫院)的身體檢查,身體狀況應符合電氣工作條件要求,凡有視覺(雙目視力校正後在0.8 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癲癇病,神經官能症,精神分裂症,嚴重口吃者不能從事電氣工作。

4.2.2 新從事電氣工作的工人、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過電氣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規程學習,見習或學徒期滿考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從事相應技術等級的電氣工作。

4.2.3 安全主管部門應向每名電氣工作人員提供學習和參照執行操作的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兩次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學習考試,凡未參加培訓和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電氣工

作;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須重新温習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參加電氣工作。

4.2.4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電氣工作人員,必須按照當地安全管理部門要求,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培訓,未進行復審或複審不合格者不得從事電氣工作。

4.2.5 供電系統的生產主管領導、工程技術人員、變配電站(所、室)的負責人、值班長、檢修、試驗班組長等人員,應按當地業務主管部門要求,按時參加當地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學習。

4.2.6 參加電氣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氣勞動的人員(幹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電氣安全知識、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在電氣人員的嚴格監護下參加指定工作;外單位派來支援電氣工作的電氣工作人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由電氣設備主管部門介紹與工作有關的電氣系統運行方式和設備狀況,並提出安全注意事項,在完成安全組織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後方可從事電氣工作。

4.2.7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心肺復甦法)和電氣火災撲救方法。

4.3 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和使用

4.3.1 根據電氣作業性質和安全操作防護規定,必須配備齊全和足夠的電氣安全用具。

4.3.2 所購置的電氣安全用具必須是國家指定檢驗機構認證的合格產品,安全主管部門應對選購的電氣安全用具生產廠家資質、產品合格證、使用等級等進行監督檢查,防止不合格產品進入電氣安全作業現場。

4.3.3 自制的電氣安全用具(移動遮攔、絕緣梯台、安全網簾等)、標誌牌,其電氣性能、機械性能、安全色標和規格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經電氣安全主管部門檢查批准後方可投入使用。

4.3.4 電氣安全用具要設專人管理,定置存放,絕緣用具要有專用櫥櫃存放,存放地點應乾燥、通風、清潔無污染,任何人不得將電氣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4.3.5 電氣安全絕緣用具要定期由具備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檢測,檢測標準和週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4.3.6 在用的電氣絕緣用具必須在檢驗週期內,有定期檢驗合格證書,操作時要使用安全防護等級相符,外觀檢查及性能試驗良好的合格絕緣用具。

4.4 安全標識

4.4.1 電氣設備和場地必須設置提示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標識,如設備和迴路的名稱編號、額定參數、接地標記、危險警示標誌、特殊操作類型和運行條件説明等。安全標識必須清晰醒目、容易辯認並能保持長久。

4.4.2 電氣操作移動標誌牌必須採用硬質絕緣材料,標誌牌的標示、色標、規格等應符合國家規定。

4.5 特殊條件環境的電氣安全要求

4.5.1 電氣設備在特殊條件環境下使用時,必須符合國家和相關行業標準,符合集團公司管理制度,確保在特殊條件環境下電氣設備的使用安全。屬於這些特殊條件、環境的有:

a) 有爆炸危險或有易燃危險;

b) 異常高或異常低的温度;

c) 異常潮濕;

d) 特殊的化學、物理或生物作用。

4.5.2 對特殊條件環境的電氣設備應加強設備巡視檢查、維修保養、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檢測工作,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和違章使用。

4.5.3 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計應根據國家(GB 50058-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規定,按分級標準劃分爆炸、火災場所危險區域,按危險區域的危險物質選擇防暴電氣的屬類、等級和組別,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經過相關防火管理部門和安全部門的審核、批准、驗收。

4.5.4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裝工程,必須按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防爆電器型號、規格和防爆標誌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配件、備件應齊全完好。

4.5.5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電氣的安裝與驗收,應嚴格按照國家(GB 50257-9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提交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4.6 發電、供電安全要求

4.6.1 發電、供電安全管理工作應認真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 408-91)。

4.6.2 發電廠、變配電站、(所)必須建立有關設備擋案、技術圖紙、各種指示圖表、運行規程、檢修規程及有關記錄和制度。

4.6.3 發電廠、變配電站(所)應建有以下記錄:

a) 抄表記錄。按規定時間抄錄有關電壓、電流、有功和無功電能等;

b) 值班記錄。記錄系統運行方式、設備檢修、安全措施佈置、事故處理經過、運行調度指令等。

c) 設備缺陷紀錄。記錄發現缺陷的時間、內容、類別,以及消除缺陷的人員、時間等。

d) 設備檢修、試驗記錄。記錄檢修和試驗時間、內容、數據及發現問題和處理經過等事項。

4.6.4 發電廠、變配電站(所)應建有以下制度:

a) 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b) 交接班制度;

c) 倒閘操作票制度;

d) 巡視檢查制度;

e) 檢修工作票制度;

f)工作器具保管制度;

g) 設備缺陷管理制度;

h)安全保衞制度。

4.6.5 值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熟悉本站(所)的電氣系統接線方式,瞭解主要電氣設備技術規範,掌握倒閘操作、設備檢修、缺陷處理、事故處理等技能。

4.6.6 在高壓設備上工作,必須填用工作票或採用口頭、電話命令;至少應有2 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4.6.7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許可人和工作監護人,必須要經有安全主管部門的安全規程考試、批准、備案,電氣工作票簽發人需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熟悉規程的電氣單位領導、技術人員、班組長等人員擔任。

4.6.8 發電廠、變配電系統的電氣設備、開關、線路必須按規定標有名稱和編號,電氣設備場所通道應保持暢通、警示標誌醒目,並設有檢修安全遮攔和消防器材,無人值班的變配電站(所)要加鎖。

4.7 用電安全要求

4.7.1 用電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用電情況,遵照國家《用電安全導則》(GB/T 13869-92)和相關的電氣安全技術規範,按照集團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制定本單位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4.7.2 用電單位電工應熟知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不得隨意更改電氣設備、系統供電方式,不得擅自增大電氣設備、線路負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動、拆除、取消保護裝置和保護元件。

4.7.3 安裝和使用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安全,不得發生任何危險,所有電氣設備、裝置和部件,均應符合安全要求;如果在安全技術和經濟利益之間發生矛盾時,應該優先考慮安全技術上的要求。

4.7.4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以及修理應由電工進行,工作前應根據保證電氣工作安全的需要採取全部停電、部分停電和不停電三種方式,在低壓控制盤、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幹線上工作應執行工作票制度。

4.7.5 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工作應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將各個可能來電方面的電源全部斷開(應具有明顯的斷開點),對可能有殘留電荷的部位進行放電,驗明確實無電後方可工作。必要時應在電源斷開處掛設標示牌和在工作線路各相上掛接保護接地線。

4.7.6 停送電聯繫應採用工作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聯繫單或電話聯繫等方式,停送電聯繫的時間、內容、聯繫人、審批人等項目應在上述停送電憑證內寫明;電話聯繫必須互通姓名,聯繫內容要復頌核對無誤並詳細記錄;嚴禁非指定人員代傳停送電和約時停送電。

4.7.7 電氣工作前或間斷工作恢復工作時,要檢查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完好,經驗電確認無誤後方可開工。

4.7.8 當有必要不停電工作時,應在電氣裝置及工作區域掛設警告標誌或標示牌,使用電工個體防護用品,按低壓帶電工作要求操作,並設專人監護。

4.7.9 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

4.7.10 正常使用時會產生飛濺火花、灼熱飛屑或外殼表面温度較高的用電設備,應遠離易燃物質或採取相應的密閉、隔離措施。

4.7.11 使用的電氣線路須具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和導電能力並應定期檢查。禁止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導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線(PE)。

4.7.12 移動使用的配電箱(板)應採用完整的、帶保護線(PE)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同時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4.7.13 插頭與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座的保護接地(PE)極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單獨與保護線可靠連接,在使用移動式低壓設備時,設備金屬外殼或安裝的構架應可靠接地,使用的插座應有保護接地(PE),同時裝設漏電保護器。

4.7.14 應建有臨時用電管理制度,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有專人負責管理,限期拆除。

4.7.15 自備發電裝置要建立管理制度,有防止併入供電電網的隔離措施,並由專人操作。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電氣作業的管理和安全檢查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各部門的電氣作業,控股子公司和外來施工單位應參照執行。

2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電氣作業electric operation

指電氣安裝、調試、維修保養、操作和運行管理等作業。

2.2

電氣作業人員electrical workers

指直接從事電氣作業的電工,以及從事實際操作的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電氣管理人員。

2.3

有限空間confined spaces

指僅有1~2個人孔,即進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閉、狹窄、通風不良的分隔間,或深度大於1.2m封閉或敞口的只允許單人進出的通風不良空間。

2.4

手提燈handlamp

一種帶有一個手柄和一根軟纜或軟線的可移式燈具。

2.5

ⅱ類工具classⅱ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防電擊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依靠提供的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沒有保護接地也不依賴安裝條件。

2.6

ⅲ類工具class ⅲ 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的防電擊保護依靠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工具內不產生高於安全特低電壓的電壓。

3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

3.1對電氣作業人員的規定

3.1.1電氣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癲癇病、精神病、心臟病、色盲等妨礙電氣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3.1.2電氣作業人員應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1.3電氣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並按規定期限參加複審。連續中斷電氣作業六個月以上者,應重新進行培訓、考核、取證。

3.1.4在變/配電站內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體檢,以後按規定定期檢查。發現患有禁忌症及生理缺陷者應予以調離。

3.2電氣作業的一般安全要求

3.2.1從事電氣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3.2.2在有監護要求的場所進行作業時,電氣作業人員應不少於兩人,應指定專人進行監護。

3.2.3嚴禁在雨雪天氣進行露天帶電的電氣作業。

3.2.4嚴禁手上潮濕時進行送電和拉閘作業。

3.2.5電氣作業人員嚴禁在作業過程中佩戴金屬飾品。

3.2.6工作前應檢查確認工具、測量儀器和絕緣用具是否靈敏可靠。

3.2.7電氣設備檢修和線路施工,應嚴格按送電規定的程序進行。

3.2.8電氣設備未經驗電,一律視為有電,不應用手觸及。

3.2.9工作臨時中斷後或每班工作前,應重新檢查安全措施,驗明無電後方可繼續工作。

3.2.10不應帶負荷進行拉閘操作。凡校驗及修理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取下熔斷器並斷開閘刀,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停電警告牌應嚴格執行“誰掛誰取”的原則。

3.2.11不應帶電作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停電時,在有經驗的電工監護下,劃出危險區域,採取嚴格的安全隔離措施後方可操作。

3.2.12用電產品因停電而停止動作或故障等情況導致開關跳閘後,應仔細檢查有關線路和設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合上開關,不應強行送電。

3.2.13調換熔斷器,一般應切斷電源,若需要帶電操作時,須切斷負載,戴好絕緣手套。進行熔斷器調換作業的,應先切斷用電負載,作業人員戴好絕緣手套後方可進行調換作業,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站在絕緣墊上。熔斷器的容量應與設備和線路容量相適應,不應使用超容量的熔斷器和其他導體代替熔斷絲(熔斷器)。

3.2.14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線的接設應符合相關標準。在同一低壓電網中不允許將部分的設備金屬外殼採用保護接地,而另一部分電氣設備採用保護接零。

3.2.15電氣作業工作結束時,應整理材料,清點工具,清理場地,文明生產。

3.2.16凡地面破土、挖掘、打樁等涉及地下電纜管線時應向動力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技術論證,批准後方可施工。

3.2.17切斷電源應先斷開負荷開關,然後斷開隔離開關;合上電源時,先合隔離開關,再合負荷開關。

3.2.18任何電線接頭以及電氣線路拆除後均不應將線頭外露,應及時用包布絕緣。

3.2.19電氣設備附近禁止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周圍保證暢通,檢修方便;電氣箱內應保持清潔,不應存放雜物。

3.3各電壓值安全使用要求

3.3.1 220v/380v配電和使用要求

220v/380v供電箱、櫃應固定安裝,不應卧放或到處拖拉。

供電箱、櫃、用電設備、照明燈具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供電系統的零線有可靠的連接;供電線路應採用橡套軟線,電纜芯線數應根據負荷及其控制電氣的相數和線數確定:三相四線時,應選用五芯電纜;三相三線時,應選用四芯電纜;當三相用電設備中配置有單相用電器具時,應選用五芯電纜;單相二線時,應選用三芯電纜。

電纜中應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或保護線的芯線。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應採用五芯電纜。五芯電纜應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應用作零線,綠/黃雙色芯線應用作接地線,嚴禁混用。電纜(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接地線。

嚴禁使用22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嚴禁使用裸燈頭及不封閉的碘鎢燈作照明。

220v手持電動工具應具有塑料絕緣外殼,使用220v隔離電源供電或採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於15ma,動作時間採用不大於0.1s的漏電保護器保護。手持電動工具中的塑料外殼ⅱ類工具(手持電動工具的分類見gb3883.1-20xx)和一般場所手持式電動工具中的ⅲ類工具可不連接接地線。使用金屬外殼ⅱ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時,其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零),其開關箱和控制箱應設置在作業場所外面。

220v/380v分配電箱及電纜應有明顯的標誌。

非安全電壓的電源線使用時,應進行架空並應有警示標誌。

對於客户提供的超過380v電壓的設備,應遵照設備使用説明書進行使用。

3.3.2 110v配電和使用要求

110v電源應由220v/380v供電系統經隔離變壓器獲得或由獨立的發電機供電。110v供電系統應裝設接地故障的監察報警設備或採取其他措施,以便及時發現和排除單相接地的故障。

110v隔離變壓器的電源應由專用開關供電。110v隔離變壓器的次級應裝設總開關,110v的配線應裝有分路開關和分支開關。各級短路保護應相互配合,防止越級保護動作。

110v照明佈線可採用塑料絕緣線或橡套軟線懸空架設,並加強管理。

禁止使用11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110v照明燈具可採用防雨膠木安全燈頭,每一分路裝接燈頭數一般應不大於25只,每一分路的最大負荷應不大於30a。

110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應嚴禁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後面引出。

雙層底、軸隧及潮濕危險場所禁止使用110v照明線路。

3.3.3 36v配電和使用要求

36v供電設備應配備專用接線箱並採取防止人體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36v電壓除採用單獨電源供電外,如用220v/380v變壓供電則應經隔離變壓器供給。電源總開關、各分路及分支開關箱應有短路保護裝置,並能防止保護裝置越級跳閘。

36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禁止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箱後面引出。

嚴禁利用電焊機焊接回路線接裝照明燈。

3.4生產區域配電使用要求

3.4.1向船台、船塢、港池、碼頭、平台供電應採用三相五線制,供電線路的終端應重複接地。重複接地可利用構造物基礎鋼筋或焊接地網。對於目前採用三相三線制或三相四線制的企業,應逐步向三相五線制過渡。

3.4.2供電箱、櫃應完好整潔,門蓋齊全無變形,户外供電箱、櫃應有防雨、防汛、防腐蝕措施,箱櫃內電氣元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接應無鬆動、無發熱、無燒損,進出電線、電纜應排列整齊,電纜端頭固定良好。

3.4.3配電開關數量應能滿足生產需要,一路配電開關只能連接一路配電出線,開關操作位置前應標明所控制設備名稱、供電電壓、供電容量等電氣參數。漏電保護開關每月和接電前應試跳一下,確保動作可靠。

3.4.4配電開關應具有“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要求。“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組合形式有:

a)熔斷器式刀開關;

b)刀開關加熔斷器;

c)自動開關加熔斷器;

d)刀開關加自動開關。

注:自動開關和熔斷器應能起短路保護作用,其動作值應和供電容量相匹配。

3.4.5在易燃易爆場所安裝所有電氣線路以及相應設備設施應符合gb 3836.1中的有關規定,如存在不防爆的線路應在作業前拆除。

3.4.6户內、户外線路,特別是潮濕、高温、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物品的車間、倉庫等場所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t 9089.2-20xx、aq 3009-20xx、cb 3438-1992中的有關要求。

3.5變電站安全要求

3.5.1變電站應嚴格遵照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

3.5.2變電站應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動物的四防工作,門、窗、排風扇洞口等處應裝設金屬網。

3.5.3變電站應有醒目的安全標誌,其安全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嚴格出入制度。

3.5.4變電站應備有合格的絕緣棒、絕緣毯、絕緣靴、絕緣手套等用具並應按規定定期檢測,在實物上貼有檢驗合格的標誌。變電站還應備有消防器材、急救箱、手提應急照明燈等用具,應按規定定期檢查。

3.6動力照明箱櫃安全使用要求

3.6.1配電裝置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接地裝置具有可靠的連接。

3.6.2熔斷器的'熔體額定電流或自動開關過電流脱扣器的整定電流,應儘量接近但小於被保護線路的負荷計算電流,同時應保證在出現正常的短時間過負荷時,保護裝置不致動作而誤使被保護線路斷開。

3.6.3箱櫃應有防雨的措施。箱櫃內的電氣元器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接可靠,無鬆動、發熱和燒損痕跡。有可能觸及的外露帶電體應採取屏護隔離措施。

3.6.4開關元器件應標明所控制的設備名稱、電氣參數以及熔體電流值,並與所控制的設備相對應。

3.6.5要害部位的動力、照明箱櫃等設施,應具備應急照明的功能。

3.6.6作業結束後應先停止設備(如電焊機等)運轉,再切斷電源。

3.7移動電氣設備和工具

3.7.1電焊機

應嚴格按照電焊機使用説明書使用。

電焊機應有良好的絕緣和可靠的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裝置。對於固定工位的電焊機,其裸露的帶電部分應有安全防護罩。電焊機的冷態絕緣電阻不低於以下規定值:輸入迴路(包括與之相連的控制迴路)對焊接回路(包括與保護性導體相連的所有控制迴路或輔助迴路)對所有迴路之間為2.5mω。

電焊機的一次電源線應採用雙層絕緣的多芯橡皮線或橡皮電纜,應裝設單獨的開關和短路保護。電源線長度不宜超過5m,中間不應有接頭。

焊接電纜線的外接應完整,絕緣良好。焊接電纜線需要接長時,應使用接頭連接器牢固連接,接頭不應超過兩個,連接處的絕緣應良好。嚴禁用焊鉗作為連接部件使用。電焊機的接地線應用焊接電纜進行接地連接。

電焊鉗應符合安全要求,鉗口、手柄應完整無損,絕緣應良好。焊鉗經濕熱處理後的絕緣電阻應不低於1mω。

電焊機應進行可靠的工作接地。

3.7.2手持式電動工具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應按gb 3787的規定執行。

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等導電性能良好的場所,以及在造、修的船舶上,應使用ⅱ類或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等狹窄場所內,應使用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7.3手提燈

在特別潮濕的土、磚、混凝土地面以及金屬地面等場所使用的移動式照明燈具電壓應符合gb/t 3805中有關規定,其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大於2.4m時,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船舶艙室內使用的手提燈,其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手提燈為防止意外損壞。燈泡要用防護格柵、半透明罩或類似裝置保護。該裝置應與手提燈燈體牢固固定,燈泡的金屬部分不應外露。

行燈的變壓器不應放在金屬容器內、易燃易爆場所或特別潮濕的地方。其引線、插頭、開關、熔斷器、外殼等應完好無損,並應定期檢查。

3.7.4其他

對於其他移動電氣設備,應滿足gb 3883的規定。

3.8接地(零)系統

3.8.1保護接地(零)

電力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接地或接零:

a)電機、變壓器、電器、攜帶式及移動式用電器具等的底座和外殼;

b)電力設備傳動裝置;

c)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d)配電屏與控制屏的框架;

e)房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和鋼筋混凝土架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門;

f)交、直流電力電纜接線盒、終端盒的外殼和電纜的外皮,穿線的鋼管等;

g)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杆塔;

h)安裝在配電線路杆塔上的開關設備、電容器等電力設備;

i)控制電纜的鎧皮。

低壓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超過4ω。使用同一接地裝置的並列運行的發電機、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當其總容量不超過100千伏安時,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

為防止觸電危險,在低壓電力網中,嚴禁利用大地作零線。

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中,採用接零保護時,零線宜在電源處接地,但移動式電源設備除外。架空線路的幹線和分支線的終端以及沿線每1km處,零線應重複接地。

電纜和架空線在引入車間或大型建築物處,零線應重複接地(但距接地點不超過50m者除外),若屋內配電屏、控制屏有接地裝置時,也可將零線直接連到接地裝置上。

低壓線路零線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在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網中,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ω,但重複接地不應少於三處。零線的重複接地,應充分利用自然接地體。

直流電力網中零線重複接地應採用人工接地體,並不得與地下金屬管道等有金屬連接,如無絕緣隔離裝置,相互間的距離不宜小於1m。

3.8.2防雷裝置

各種避雷裝置在每年雨季前應檢測一次,對不符合要求或損壞的避雷裝置及時修復。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所屬責任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4電氣作業安全制度

4.1工作票制度

4.1.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情況的生產負責人或電氣技術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應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在工作票上認真填寫檢修項目、計劃工作時間等有關內容,並在工作票中註明應切斷電源範圍、應裝設接地線及其他所有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4.1.2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按工作票停電,並落實有關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應向工作負責人交代並一起檢查停電範圍和安全措施,指明帶電部分,説明有關安全問題、移交工作現場,在雙方簽名後方可作業。作業時,工作負責人應始終留在現場,隨時提醒工作人員注意安全。

4.1.3在檢修中,工作人員應明確任務範圍、帶電部位,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服從工作負責人的指揮。

4.1.4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帶領撤出現場,將工作票交給工作許可人,並交待檢修過程和檢修結果,經雙方簽名確認檢修結束。

4.1.5在下列情況作業,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a)在高壓設備上作業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

b)在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迴路上作業,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採取安全措施的;

c)帶電作業;

d)在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幹線上作業;

e)在高壓設備無需停電的二次迴路上作業等。

4.2臨時線路架設申請制度

4.2.1臨時線路的裝設,應先辦申請手續,經同意後由專業電工安裝,不應私自安裝或先裝後審批。

4.2.2臨時線路安裝應確定使用期限,一般不應超過15d,如確因生產需要延長使用期,應辦理續用手續。使用期限結束,臨時線路必須及時拆除。臨時線要架空,過軌道等應使用護套。

4.2.3臨時線接裝的開關、電動機、設備等金屬外殼應妥善接地及接零保護。保證使用期間線路完整無損,絕緣良好;懸空架設或沿牆敷設,嚴禁使用金屬線綁紮。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作用

加強對電氣設備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章程,對日常的使用檢修工作進行規範,是確保電氣設備安全、正常運行,防範各種事故發生,延長設備使用壽命,保障生產順利進行的必要措施。為此,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2.1對電氣設備的管理需要有科學的態度和嚴謹、認真、細緻的工作作風,因此機修車間要加強對配電室及電氣修理組的日常工作管理,使工作人員保持高度負責的工作狀態,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2由於電氣設備的管理專業性很強,公司總師辦及設備動力科應在專業技能上加強對工作的指導,特別是對關鍵、重要設備的操作和檢修,更要經常深入到現場進行工作督導,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3、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管理

3.1凡新建、技改安裝的電氣設備,必須經交接試驗合格,方可交付車間(部門)投入運行。

3.2預防性試驗是檢查鑑定運行中供電設備和高壓電氣設備(電力變壓器、電力電纜、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機等)的絕緣性能、導線接頭的質量及電氣保護裝置動作的可靠靈敏程度,是確保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的重要手段。

3.3預防性試驗週期規定,原則上結合各車間(分廠)的電氣設備大、中、小修進行,一年一次預防試驗工作,超週期不試驗,由設備所在部門負責。

3.4由設備能源科編制預防性試驗規程、報表等,預防性試驗人員實施執行。

3.5預防性試驗工作,由設備主管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其工作程序如下:

3.5.1配電室高壓電氣,由機修車間提出計劃,直接與市供電部門聯繫試驗工作,計劃交設備科備案。

3.5.2各生產車間的高壓電氣,由設備所屬部門提出計劃報設備科審核、備案,電氣副總批准,交機修車間負責試驗工作。試驗後,由機修車間提供試驗報告,試驗數據要準確可靠,交設備科和設備所屬部門歸檔備查。

3.5.3設備所屬車間應派出電工配合被試設備進行拆裝線,並協助機修車間進行高壓試驗工作。

3.6列入年度計劃的預防性試驗的高壓電氣設備應做到不漏試,標準不得降低,嚴格按國家現行規定的規程執行。

3.7電氣在預試過程中,若發現主要設備的絕緣顯著降低或重大絕緣缺陷和擊穿時,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組織分析及時搶修或更換,搶修或更換試驗合格後,方可投人運行。

4、繼電保護裝置的整定、校驗

4.1繼電保護裝置是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的衞士,它可以排除或縮小故障的範圍,保護電力系統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2各種高壓電氣設備保護整定計算要正確,定值要合理,不能因鑑定不當造成保護樞動誤動或越級跳閘。

4.3繼電保護裝置調整校驗動作要可靠,靈敏度要高,運行要正確,動作率必須達百分之百。

4.4凡經整定的繼電保護裝置要加以鉛封,不準隨意亂動、亂調。

4.5按照國家現行試驗標準,每年進行保護調整校驗。

4.6投人運行中的繼電保護裝置,由配電值班人員或維護電工進行定時巡迴檢查,在運行日誌上,要詳細記錄保護裝置動作的次數和原因、信號反映影響範圍。運行中出現誤動或越級跳閘時,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車間彙報,車間應組織主管人員到現場檢查整定值及保護裝置,必要時重新調整,先做傳動試驗,找不出原因再做繼電器的解體檢查直至解決問題。

5、電氣設施的防雷保護

5.1建立和完善電氣設施的防雷保護設施,是防止雷電對電氣設施造成損壞的重要安全措施。

5.2各變(配)電室必須具有防止直擊雷、感應雷及防止雷電波人侵的保護設施。防雷保護設施應做到先進合理,參數配合恰當,動作靈敏可靠。

5.3隨着電網系統的逐步擴大,從設計上應不斷採用國內外先進防雷措施和設備,提高全廠電網系統的耐雷水平。

5.4要定期對防雷設施進行檢測,以保持其性能良好可靠。

5.5全廠應於每年雷雨季節到來之前,以機修車間為主,設備科參加,組成電氣防雷檢查組,對防雷設施進行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限期解決。

6、絕緣油的管理

6.1絕緣油的管理是一項有特殊要求、技術性很強的管理,管理好可以提高絕緣強度,延長電氣設備的檢修週期,保證電氣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6.2運行中電氣設備的絕緣油,必須符合國家頒發的試驗標準,凡不合格者,不得投人使用。

6.3不同牌號的絕緣油一般不宜混合使用,必須混合使用時事前應做好混合試驗,符合下列要求,方准許投人使用:

6.3.1混合油質不低於其中安定性較差的一種油質。

6.3.2新油與運行中的油相混合時,其油質不應低於運行油之質量。

6.4所有電氣設備上變壓油,應每年進行一次取樣擊穿試驗,做簡化試驗,其簡化試驗項目包括閃點、酸、酸鹼反應(其結果報告應存人檔案),不合格者,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

6.5電氣值班人員對運行中的變壓器、電壓互感器、油開關等備應定期檢查(對公用設施,機修車間負責定期檢查)於規定油品和泄漏者,應向主管人員反映,及時處理。

6.6對大型變壓器(1000KVA及以上的)每兩三年做一次油色譜分析。

7、主要電氣設備檢修

7.1主要電氣設備的`檢修週期,應損、腐蝕、老化等規律,安排檢修。

7.2對主要電氣設備應強調“檢”字,只有及時地檢查出問題及時排除,才能保障其強使用中的監控管理。

7.3對於正在運行中的。設備故障,在接到報告後,維修車間組織修復工作。對修理件,使設備儘快運行。

7.4對於按間隔週期定時定點檢修的設備,應在檢修前三天通部門並按檢修內恢復工作狀態。

7.5設備在檢修過程應根據不同設備的具體情況,按公司設備動力科制定的檢修標準嚴格執行。

8、雙票制度管理

8.1為了確保安全停電、送電,對電力檢修作業,實行工作票及操作票制度。

8.2電氣工作人員在高壓電氣設備上進行安裝、檢修、調整和試驗等工作,必須遵照工作票的規定,履行工作票手續。

8.3架空線路及電纜計劃停電檢修和試驗等工作,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時,施工負責人必須到廠總配電室履行工作票手續。

8.4各車間電源進線開關及配電屏計劃停電檢修和試驗等工作,必須斷開一級電源開關時,車間電氣主管人員及施工負責人必須到廠總配電室履行工作票手續。

8.5事故處理及消除嚴重設備缺陷,屬於哪一個車間,該車間電氣主管人員或施工負責人應到廠總配電室履行工作票手續。

8.6各車間如果計劃停電檢修或試驗等工作時,如不需斷開上一級電源的開關時,車間電氣主管人員應在本部門配電室履行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續。

8.7凡計劃停電檢修或試驗,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結束後,必須由原履行工作票手續人員到廠總配電室辦理覆電手續。

9、關於避免觸電事故

9.1嚴禁無電工證人員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

9.2嚴禁無經驗電工和未在工作地段兩段掛接地線的情況下在高壓電氣設備上作業。同時,驗電和接地均需使用合格工具。

9.3嚴禁約定時間停、送電,配電線路停電必須使用“停電區域圖”。

9.4嚴禁無人監護,單人在高壓設備上工作,施工前必須遵守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的規定。

9.5嚴禁不使用操作票進行倒閘操作(事故處理可不用操作票的操作應記入操作記錄本)。

9.6嚴禁未經核對盲目操作(核對設備名稱、編號、開關刀閘位置、操作模擬圖)。

9.7嚴禁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的安全工具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