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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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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精品多篇】

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篇一

一、超市必須持《食品衞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衞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

二、經營的食品必須索證。

三、食品陳列與銷售符合衞生要求,離牆、離地。

四、不得經營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限的食品)。

五、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六、定型包裝食品不得拆散銷售。

七、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安全。

超市管理制度 篇二

一、安全規則

1、禁止在賣場及其他工作場所吸煙。

2、禁止將東西堆放在安XX及安全通道前,以免阻塞。

3、所有員工對任何可能引起危險的操作和事件應杜絕,嚴重的應報告部門主管。

4、員工必須熟習本工作區內滅火裝置的位置以及應急設備的使用方法。

5、員工應遵守工具的安全操作説明,非工作執掌範圍,不得擅自使用機器設備或發電機。

6、禁止員工移動或拆除設備上的安全標識,禁止改裝現有設備。

7、員工在各自的崗位區域內應積極參與處理意外事故,並服從統一調度。

8、員工有義務將任何安全事故上報給上級管理人員。

二、考勤管理

1、超市員工的每月休假2天,遇到法定節假日按平時上班,但是之後可以調休。

2、員工早上需提前15分鐘到崗簽到,其餘時間需提前5分鐘到崗。

如果有事不能按時到崗的需提前30分鐘通知部門領導人,由部門領導人通知店長,否則按遲到處理,遲到5分鐘內罰款5元,10分鐘內罰款10元,依此類推,遲到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曠工半天,免當日全部工資。

3、員工病假須向店長出視醫院開據的病假條,並附於本人的簽到本上。病假超過3天的,須向總經理請假批准。

4、員工事假須提前向店長請假批准,事後請假的視礦工處理。事假需超過兩天以上者,須直接向總經理請假批准。

5、員工不得早退,早退5分鐘以內罰款5元,10分鐘以內罰款10元,依此類推,早退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處理。

三、薪資管理員工的工資,超市都委託xxxx_銀行每月xx日前轉賬至員工在入職時提供的銀行卡上。

四、獎懲規則

1、獎勵

(1)當月滿勤的員工,超市獎勵滿勤獎xx___元。

(2)售貨員當月業績超計劃20%,超市獎勵xxxx__元。

(3)年中時,視超市的經營情況,給予員工xxxx_元年中獎。

(4)年終時,超市發給員工xx___元年終獎。

(5)遇節假日時,超市給每個員工發過節費xx___元或者相同價值的禮品代替。

2、罰則

(1)驗貨時必須兩人驗,兩個人堅守,兩個人簽字,並與供應商搬貨物,若發現無人搬扣5元,送貨票絕對不能重複打票,若發現輕者罰10元重者開除。

(2)上班要點名考勤,遲到一次扣10元。

(3)收銀員若長短款都要賠償。

(4)庫房若發現偷吃貨物(按偷盜處理)。

(5)員工打爛貨物自動交款,顧客打爛員工監督交款。

五、其他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諮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閲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1、員工在入職後的一個月內,超市要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相應的社保。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祕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而是該祕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祕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於商業祕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祕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祕密採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便於舉證,有利於企業藉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2、員工應保證超市的商業祕密不外泄,特別是進貨價,不得泄露給無關的第三人。

3、正式員工辭職的,應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試用期的職工應提前三天提出離職申請,申請離職後,超市應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並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後果。

超市管理制度 篇三

為了回報廣大顧客對天天購物廣場超市的大力支持,加大本超市對各位保有顧客的回饋力度,經公司研究決定特別推出積分獎勵制度。有關操作方法及事項説明如下:

一、積分卡領取辦法

1、顧客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或駕駛證、士兵證)和當日單張銷售總金額超過XX元(含XX元)的超市購物小票,可在服務枱免工本費登記領取積分卡1張。

2、顧客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或駕駛證、士兵證)在服務枱繳納成本費X元辦理積分卡XX張。

3、凡遺失、彎折、磨損、劃傷需補辦的收取工本費XX元。補辦時出示原卡記錄的有效身分證明,可保留原積分。

二、積分方法

1、食品類商品每X元積X分,非食品類商品每XX元積XX分(商品分類範圍以本公司為準)。積分只計算總金額的整數部分。

2、促銷商品團購打折商品不參與積分。

3、積分卡使用範圍是天天購物廣場一樓超市和精品煙酒櫃枱。

三、積分卡使用規定

1、積分卡登記後連續1個月無消費積分記錄,本卡自動廢除。如需要繼續使用需加工成本費X元重新辦理積分卡一張。

2、參與積分的顧客必須在結帳前向收款員出示積分卡,否則不予積分。

3、參與積分的顧客進行退貨時,必須持有退貨商品的購物小票和積分卡進行退貨商品的等值銷分。

4、本卡不限制使用人數和次數。

四、積分兑獎規定

1、積分在每XX月XX日閉店後自動清零。積分於次日公佈。達到XX分以上(含XX分)可參加兑獎。

2、積分獎勵兑獎的時間和獎項內容見店外海報。

3、相關規定及未盡事宜,以現場公告解釋為準。

五、其他

1、如遇不可抗因素,本超市有隨時修正及暫停本活動的權利。

2、為保證顧客的利益,限制惡意積分,解釋權歸本超市所有。

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篇四

第一條 為了提高商場超市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場超市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商場超市是指從事商業零售的店鋪。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商場超市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對商場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商務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商場超市的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商場超市應當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商場超市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條 商場超市應當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責任制、教育培訓、檢查、獎懲、事故報告、重點部位、設備設施、危險作業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 商場超市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應當記錄,並至少保存兩年。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第九條 商場超市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條 商場超市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並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狀況,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商場超市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值班記錄。

第十一條 商場超市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部位、設備和設施上,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應當設置在明顯位置,便於識別。

落地式玻璃門、玻璃窗、玻璃牆應當設有警示標誌並設置在顯著位置。

第十二條 商場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水平開啟;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堵塞或者封閉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寬度不得小於1.4米,兩側1米範圍內不得設置、堆放或者懸掛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門內門外1.4米範圍內不得設踏步,並不得設置門檻。

第十三條 商場超市的營業區域內應當設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應當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寬度不得小於2.4米;輔助疏散通道寬度不得小於1.5米。

超市的收銀區域應當設置無購物通道,按照收銀區域的寬度每20米至少設置一個,寬度不得小於1.5米,無購物通道應設有明顯標誌。

第十四條 商場超市與文化娛樂場所設在同一建築內的,商場超市應當配合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做好人員疏散工作。

第十五條 商場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誌,疏散指示標誌應當明顯、連續,設在安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牆面上,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10米。疏散通道應同時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

第十六條 商場超市應當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點要害部位和人員密集區域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達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於0.5勒克斯,斷電後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

第十七條 商場超市在營業期間進行裝修、維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區應當與營業區隔離,並採取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商場超市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商場超市將營業場所、設備出租的,應當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經營場所和設備。

第十九條 10千伏電壓等級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變配電室,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值班工作記錄。

第二十條 變配電室應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從採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變配電室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採取防水、排水措施。變配電室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小於400毫米的擋板。

變配電室應配備用電設備佈置平面分佈圖、配電線路平面分佈圖安全技術資料,並懸掛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並保證變配電室的消防設備、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條 變配電室應配備高、低壓作業工具,勞動防護用具,應急工具等安全用具,並保證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條 商場超市營業區域內電源線路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接、拉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電器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第二十三條 商場超市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對營業區域進行1次安全巡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後,應當進行全面檢查,並做好巡查和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商場超市庫房設計、使用、庫存物品的碼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商場超市經營的髮膠、丁烷等易燃商品應當存放在專用獨立庫房內,專用獨立庫房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並保持良好通風。

第二十五條 商場超市容納的消費者人數按照營業區域公共活動面積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小於0.8平方米。當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時,應當採取措施,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確保安全。

鼓勵商場超市安裝人員流量統計裝置。

第二十六條 超市配置購物車的數量,按照營業區域公共活動面積計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過10輛。

第二十七條 商場超市舉辦大型促銷和社會活動,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在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舉行大型促銷活動期間,應當配備50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

第二十八條 商場超市設置在地下的營業區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在地下三層及其以下;

(二)不得經營和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且營業區域內任何一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得大於25米;

(四)安全出口不得設置捲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

第二十九條 商場超市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救援組織、主要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應急設備器材等內容。

商場超市應當定期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 商場超市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具備應急指揮能力。

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一條 商場超市應當設置能夠覆蓋所有營業區域範圍的應急廣播系統,並且能夠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

第三十二條 商場超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商務行政部門。單位負責人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三十三條 商場超市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日常維護、保養,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商務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發現需要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商場超市應當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規定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處罰;

(二)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

(三)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未持證上崗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

(四)未按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

(五)未按要求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

(六)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罰;

(七)未按規定經營和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罰;

(八)變配電室未安排值班人員的、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九)設置在地下三層及其以下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行政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容納人數規定的;

(二)舉辦大型促銷和社會活動,未採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暢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三)未按要求設置疏散指示標誌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四)未按要求設置應急廣播系統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五)違反地下安全出口規定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