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8.27K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精品多篇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户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户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並徵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第六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准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准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於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築耐火要求不低於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築,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於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不少於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户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户,並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户。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户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户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户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條、用户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户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佈。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註氣源適配性檢測標誌。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站點。

第五章、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後,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並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燃氣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户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卧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築、高層建築、古建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後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户造成損失的,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於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准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篇二

(1)值班人員不準擅離值守。禁止在工作崗位上吸煙、飲酒、會客、睡覺等,禁止將火種帶入機房。

(2)嚴禁交接班制度,認真辦理交接手續,對本班次設備出現的問題,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驗收後,交班人方可離開。

(3)當班期間應經常檢查儀表、設備是否正常,如發現問題立即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4)必須安裝安全報警裝置,配備專用維修工具,其照明、儀表設備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氣泄漏引發爆炸事故。

(5)經常對調壓站內、外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上報有關部門。

(6)值班人員應熟知單位報警程序及機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嚴禁將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證應急照明裝置正常運行。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篇三

加強設備管理,採取一系列技術、經濟、組織措施,使設備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提高運行效率,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對保證加氣站安全生產,準確及時完成天然氣車輛加氣工作,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條貫徹執行國家、部委、國際通用的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標準。

第二條遵守執行上級設備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和管理標準。

第三條建立健全加氣站設備管理體系。

第四條按照設備管理體系,各級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分工、責任到人、分級負責。

第五條設備的前期管理,包括組織有關人員對新設備進行調研,論證、規劃、選型定貨、驗收、安裝調試和移交投產等各項內容。

第六條設備運行前,由生產技術部門根據設備本身技術要求和加氣站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保養、檢修、規程及完好標準,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後,打印下發並組織學習。

第七條設備操作檢修人員上崗前,必須對設備的性能和各項規程學習掌握,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設備的技術改造和更新計劃,由生產技術部門編制,每年度計劃在上年10月31日編制完成,本年度增項計劃要在當年一季度前完成計劃,完成後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上級批准的各項技改、技革項目,由生產技術部門組織落實並有計劃地管理實施,項目完成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條設備的檢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維護保養。由生產部門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制定計劃落實。大、中、小修項目(250小時、500小時、1200小時、2000小時、4000小時、8000小時、16000小時)應提前制定檢修方案,施工部門要根據計劃落實實施。

第十一條設備的正常運轉和檢修工作。生產技術部門專職人員要對加氣站的執行和落實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並監督、考核、指導,對有違反設備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並糾正。

第十二條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分期分批進行技術培訓,由生產部門有計劃進行安排;專業技術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對整體提高加氣站設備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各加氣站負責人對所管轄、使用設備運行狀況應詳細瞭解、掌握。站長對設備運行的各種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第十四條生產部門對設備運行的各種原始記錄表格進行累計,整理並存檔。設備的檢修要有記錄,包括檢修前設備的各種技術參數、檢修的內容、日期、更換零部件情況及檢修後設備技術狀況是否達到要求,都要記錄清晰,檢修負責人簽字、驗收負責人簽字(不允許代簽),整理歸入設備卡片。

第十五條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設備使用規程,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範和維護保養知識,掌握設備使用要求的“三好”、“四會”原則,嚴格執行“四項要求”和“五項紀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維修好。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四項要求”即:整齊: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齊;清潔:設備內外清潔、無油垢、灰塵、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氣;潤滑:按時、按質、按量加油、換油,加油,加油工具齊全、油標清楚、油路暢通;排污:按時排放乾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內廢油,要做到排污乾淨;安全:憑證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五項紀律”即: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逐項做好運行、加氣和交接—班記錄,要字跡清楚、記錄詳細;經常保持設備清潔,按規定加油潤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發現異常立即停運,及時處理、及時上報;文明禮貌、服務規範、嚴守制度、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設備的備品、備件購置計劃,由生產部門根據當年的使用情況核實後,於年底制訂出明年的計劃,報上級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由生產部門根據加氣站構成和維修工作情況,確定備件範圍,制定備件儲備定額,並定期核實備件儲備,負責備件採購、供應。

第十八條外購的設備要檢驗並辦理入庫手續,入庫後應建帳保管,備件出庫要憑領料單(站長以上負責人可申請領料),並做好出庫登記工作(經上級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發料)。

第十九條儲存的備件要做到“三清”(規格清、數量清、材質清)、“兩齊”(庫容整齊、碼放整齊)、“三一致”(帳、卡、物一致)、“四定位”(區、架、層、件號定位)、“五五碼放”(一五一十地碼放)。

第二十條設備的報廢、調撥由生產部門根據使用情況報上級主管領導批准後,填計劃報請審批,任何個人無權處理。

第二十一條設備檔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購置設備的檔案、各種技術資料的整理、收齊存檔,對舊設備的各種記錄、技術資料、檢修記錄建立檔案。

第二十二條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出現違反規程的行為要逐級處理,對出現設備事故的,根據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處理設備事故要本着“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即:不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不放過、不採取防範措施不放過、不使事故責任者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為了保持設備完好、保證安全生產,全站職工要用高度的責任心對待本職工作,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