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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彩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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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彩多篇

聚豐公司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農產品,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後方可上市銷售。

二、包裝上市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標註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不能包裝的農產品,應當採取附加標籤、標識牌、標識帶、説明書等形式標明農產品的品名 ww 、生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等內容。

三、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誌使用權的農產品,應當標註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產品,可以免檢進入市場銷售:

(一)在認證有效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憑認證標識;

(二)經法定檢測機構檢驗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同一批農產品,憑有效的合格證明;

(三)與農產品銷售市場簽訂銷售合同的無公害農產品認定產地生產的農產品,憑產地證明和銷售合同;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送銷的農產品,憑市場主辦單位出具的產地證明和檢測報告;

(五)其他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憑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政府、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出具的`產地證明和檢測報告;

(六)實行定點屠宰並取得檢疫合格標誌的豬肉,憑檢疫合格標誌,其他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除憑上述有關證明外,還需提供檢疫合格標誌、檢疫合格證明。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三條 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每年核對一次。

第四條 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籤審核證書、報關單、註冊證。

第五條 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 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省級以上安全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號的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 對實行購銷掛鈎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鈎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八條 對索取的票證要建立檔案,並接受市場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公司(商店、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為落實本公司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應當自覺遵守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產銷掛鈎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本公司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工作,並將健康證明存檔備查。

第三條 重要食品協議准入制度

本公司經營的預包裝食品,應當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等管理規範的供貨商建立產銷掛鈎關係,簽訂協議,明

確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和准入、退出等有關規定,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證明的審查把關工作,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流通環節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本公司採購食品,應當檢驗或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口食品要如是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等內容。

本公司實行計算機收費管理,建立電子台賬。

第五條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本公司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和散裝食品的容器、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銷售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基金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第六條 食品息公示制度。

本公司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和公示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監測信息和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對自行檢查、檢驗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門抽檢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應當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貨者和消費者退貨,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不合格食品,,並記錄好提高至經營等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