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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 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規定【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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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 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規定【新版多篇】

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土地開發和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土石方工程的管理,制止和預防土石方作業過程中的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合理安排土石方,促進土地開發和工程建設與水土資源開發利用的協調發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土石方工程包括:場地平整、推山造地、填土造地和與之相應的取砂、採石、挖土以及餘泥渣土、建築垃圾的排放等。在本市範圍內從事土石方工程均需按本辦法納入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水土流失,是指因上述土石方作業造成的水土資源的破壞和損失。

本管理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條 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誰作業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土地,必須採取措施保護其使用範圍內的水土資源,並負責治理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劃國土、建設、水務、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工程建設土石方作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凡需實施土石方工程的,必須進行水土保持方案設計,並按《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的規定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設計經批准後,方可依法到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手續。

第八條 土石方工程實施前必須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動土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大型土地開發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應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九條 水土保持設計應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規劃設計要點的要求,結合周圍地形,對取砂、採石、挖土或餘泥渣土、建築垃圾排放的地點、工程量、控制標高等制定具體方案。具體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項目概況;

(二)水土流失預測;

(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水土保持投資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實施措施;

(六)其他

第十條 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設施所需的建設經費應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預算。

第十一條 土石方工程中凡填土造地、平整場地等需取砂、採石、挖土等,應在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區域)採運,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應委託設計單位對取土點進行場地設計,設計中要有水土保持和交通組織方案,經水務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實施管理,並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土石方工程所產生的餘泥渣土、建築垃圾(不含各種有毒有害廢棄物)必須排放至餘泥渣土固定受納場。餘泥渣土受納場由市場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規劃,市餘泥渣土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建設和管理。餘泥渣土受納場應進行排放場地設計,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到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備案;有土石方或建築工程的',應到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築報建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進行。餘泥渣土受納場應保持場地設施完即,環境整潔,不得受納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

單位紅線範圍內如需對外接受餘泥渣土,可持土地使用證明及單位證明,向市餘泥渣土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臨時受納場地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紅線範圍外排放和清運餘泥渣土。建築垃圾需制定排放計劃,並取得市餘泥渣土管理機構頒發的排放證和準運證。

運輸餘泥渣土、建築垃圾的車輛的車型、檔板高度要符合規定的要求,並配備覆蓋用蓬布或具備其它有效防止泥土灑漏和飛揚的措施。車輛必須隨車攜帶準運證正本和排放證副本,並服從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管理。

運輸餘泥渣土、建築垃圾的車輛在離開建設工地或餘泥渣土受納場時,必須沖洗車體,嚴禁車輛帶泥污染道路。

第十四條 土石方工程及土地開發中為防止水土流失需修建高邊坡、排洪溝、箱涵等土建工程,應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工程招投標,辦理施工報建手續,實施工程監理、監督。

第十五條 從事土石方工程設計(含水土保持設計、場地設計)、施工的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由水務主管部門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七條 凡從事土地開發及項目建設土石方工程施工等相關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負責治理;致使原有水土保持設施功能降低的,應予補償;既不治理,又不補償的,其有關工程不予驗收;所造成的不良後果,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並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未按本管理辦法辦理施工報建、領取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土地開發及土石方工程,以違章建築施工論處,工程不予驗收,並按《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施工企業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未按規定辦理排放證和準運證而擅自排放餘泥渣土、建築垃圾;無證或不按規定路線、時間運輸餘泥渣土、建築垃圾;以及不沖洗車輛或不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車輛沿途灑漏導致污染道路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按照各自業務分工對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進行監督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互相推諉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土石方工程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為規範大型土石方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預決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項目每期挖填土石方量在10萬立方米以上或合同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第三條 小區項目場地豎向設計和土石方施工的原則是依山就勢、少動土、挖填平衡。

第四條 設計施工所用地形圖

新項目在收地後,地區公司總工室在豎向設計報審前,工程部須對工程設計所用地形圖進行復核,如地形圖與現狀差別較大或精度不滿足要求的,地區公司須委託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重新測量地形圖;地形圖精度不低於1:500;如場地內有池塘或新增大量垃圾的,須進行池塘底部及垃圾表面標高補充測量並估算池塘淤泥及垃圾方量,工程部經理及其主管領導須對地形圖簽字確認,工程部在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2天內將確認後的地形圖發預決算審計中心備案。總工室在工程部所確認的地形圖上進行豎向設計、並報集團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審核。地形圖有重大誤差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問責、降薪、降職直至開除處分,集團預決算審計中心考核。

第五條 豎向設計方案的確定

集團設計院下發豎向設計條件後,總工室須組織當地外委設計院完成豎向設計方案、編制土石方平衡方格網圖(10m×10m)和場地剖面圖,並組織工程部對土方利用情況進行判斷,對不可回填土情況進行説明並簽字確認,總工室將豎向設計方案及初勘報告等相關資料報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後, 2天內,組織集團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集團設計院(普通住宅項目不參加)、外委設計院、工程部、工程技術部到現場踏勘,討論小區豎向方案形成初步意見後,地區公司完善豎向設計方案並報集團設計質量成本中心,在踏勘後4天內集團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完成審批。未按要求組織的,扣罰總工室主任500元。管理及監察中心考核。

對方案有重大異議時,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的一把手)確定最終方案,並在7天內報集團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集團設計院備案。每延遲1天,扣罰總工室主任100元,集團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考核。

地區公司總工室在小區豎向施工圖下發前需對土石方量進行測算,並將施工圖和測算結果報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備案,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複核土方。未按要求備案,扣罰總工室主任500元。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考核。

小區場地土石方工程須在豎向方案審批通過後方可動工。未通過豎向方案審批動工的或未按審批通過的豎向方案動工並造成重大土石方工程成本浪費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問責、降薪、降職直至開除處分,集團管理及監察中心考核。

第六條 土石方複核及抽查複測

1、土石方原地面、完成面數據複核流程:施工單位對土石方原地面、完成面數據進行測量後,工程部須通知集團預決算審計中心,同時工程部在3天內對測量數據進行復核,並將複核結果通過EMS報集團預決算審計中心。

土石方原地面、完成面數據抽查複測流程:集團預決算審計中心在收到工程部的複核結果後2天內確定是否抽查,每月抽查項目比例:原地面不少於50%,完成面不少於30%,對確定抽查的項目,集團預決算審計中心在3天內派測量工程師到現場進行抽點複測。

3、未達到抽查比例的,扣罰集團預決算審計中心相關責任人500元,集團管理及監察中心考核。不按時通知集團預決算審計中心複測或在複測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問責、降薪、降職直至開除處分,集團預決算審計中心考核。

4、原始測量數據要求:

(1)土石方挖填前原地面、挖填後完成面必測。

(2)實際挖填範圍線、邊坡線、坡度拐點、其它的輪廓點必測;測量點要求布點均勻,間距大致為10m,遇地形複雜的間距大致為5m。

(3)所有測量數據均須是三維座標(X,Y,H)。

5、場地接收單位已進場的,完成面測量數據結果須由場地接收單位確認。

6、土石方測量資料須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在完成複核或抽查複測後3天內交資料員歸檔未按時歸檔,或資料存在問題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問責、降薪、降職直至開除處分,集團預決算審計中心考核。

第七條 土石方施工過程控制

1、招標前,大型土石方堆放方案、土石方施工方案須報主管工程的公司領導審批,並作為招標資料。

2、如條件變化,需對上述方案變更的,須重新報主管工程的公司領導審批,如涉及增加合同造價的,須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

3、施工過程中須嚴格按上述審批後的方案實施,否則給予責任人降一級工資以上處分,工程技術部考核。

4、施工組織管理不力,導致土石方二次倒運產生費用增加的,給予相關責任人降一級以上工資處分,預決算部考核。

5、招標計價方式統一為綜合包乾單價、按實測方量結算,招標時須確定:場內挖填或堆土、外運、購土回填等不同情況下的價格。未按以上規定的,每次扣罰招投標部經理500元,預決算部考核。

6、遇大面積巖石、淤泥時,由地區公司工程部組織總工室、預決算部、工程技術部、施工單位到現場判斷、測量並簽字確,否則每次扣罰工程部責任工程師500元、工程部經理200元,工程技術部考核。

第八條 其他

1、經工程部、土石方施工單位、接收場地的施工單位確認的土石方工程挖填前和完成後的測量資料(含電子版、現場測量的原始數據原件)、集團預決算審計中心的複測記錄作為土石方結算的主要計算依據。

2、土石方月度複測計劃

地區公司工程技術部須在每月28日前向集團預決算審計中心提交下月土石方複測計劃。未提交的,每次扣罰工程技術部經理500元,集團預決算審計中心考核。

第九條 以上由地區公司考核的,考核部門把考核結果報綜合計劃部,綜合計劃部於每月月底前彙總,經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後交財務部實施;由集團考核的,考核部門把考核結果報直管副總裁審批後實施。

第十條 預決算審計中心對本管理辦法進行解釋。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如有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