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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06W

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通用多篇】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程

1、編制目的

用於指導工程管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進行全面管理,確保工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工程建設全過程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3、職責

3.1總工程師辦公室負責本規程的制定、修改、分發及解釋;

3.2項目部負責本規程的具體實施。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事前控制

4.1.1及時為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所用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和其他必要條件。

4.1.2工程開工前,檢查相應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安全防護情況。

4.1.3審查設計文件是否符合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要求。

4.1.4審批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填寫《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

4.1.5檢查施工單位制定的施工安全目標和措施,並要求建立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4.1.6檢查施工單位設置的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應當持證上崗,並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4.1.7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4.1.8檢查施工單位使用的施工機具,不合格的施工機具不得投入使用,並填寫《施工單位機械設備證明文件統計表》。

4.1.9檢查施工單位特殊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並填寫《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及特殊專業工種人員資質證明文件統計表》。

4.2事中控制

4.2.1檢查用地紅線範圍內或者經有關部門批准臨時佔用的場地和道路,應當全部用於施工,不可挪作他用。

4.2.2督促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技術措施,向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4.2.3檢查施工單位建立的專業檢查、職工自檢和安全自檢的制度執行情況。

4.2.4督促施工單位根據季節和生產情況的變化,組織安全生產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4.2.5檢查施工安全措施,現場設置的機具、機構或設備應要求施工單位定期維護和保養。

4.2.6檢查施工現場設置必要的預防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急救的措施。

4.2.7檢查施工單位施工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情況,要求建立工地使用火審批制度。現場應設置符合消防規定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應當採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4.2.8定期會同監理單位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在監理例會上向施工單位指出,要求按時整改。

4.2.9督促施工單位於建築工程完成基礎分部工作量50%、主體分部已結頂、裝飾分部工作量的30%時,及時到安監機構申請安全達標驗收,驗收合格的,將安全達標牌懸掛在施工現場的顯着位置。

4.3事後控制

4.3.1檢查施工單位對安全技術資料設專人管理及歸檔的情況。

4.3.2重大事故發生後,應要求施工單位積極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同時,項目工程部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彙報事故情況。

5、文明施工管理

5.1事前控制

5.1.1在施工方案確定前應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對可能造成周圍建築物、構築物、防汛設施、道路、地下管線損壞或堵塞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並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保證文明施工。

5.1.2審批施工組織設計中工地文明施工部分,並填寫《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

5.2事中控制

5.2.1檢查工地周圍的遮擋圍牆,按要求圍牆設置高度不低於2.5米,採用預製板或磚砌築,封閉嚴密,並粉刷塗白,保持整潔完整。

5.2.2督促施工單位設置施工標牌,並放置於主通道醒目位置。

5.2.3檢查工地排水系統,要求設置連續、通暢的排水設施和沉澱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污染、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5.2.4檢查施工單位臨時舍施,要求按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嚴格進行分隔。

5.2.5檢查建築材料、機具設備按工地總平面圖的位置在固定場地整齊堆放,不得侵佔道路及安全防護設施。

5.2.6檢查施工現場道路是否暢通,場地是否平整,有無大面積積水。

5.2.7夜間施工作業,應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事先向環保部門申請《夜間施工許可證》。

5.2.8要求工地出入口內應用砼硬化,並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沖洗後出場。

5.2.9按政府主管部門規定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

5.3事後控制

5.3.1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線堵塞或損壞的,應要求立即疏浚或修復;對工地周圍的單位和居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由施工單位承擔濟濟賠償責任。

5.3.2建築工程完工後,要求施工單位按要求及時拆除工地圍牆、安全防護和其他臨時設施,並將工地及四周環境清理整潔,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潔。

6、編制依據

6.1杭州市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6.2杭州市建築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6.3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6.4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實施指南

7、相關/支持性文件

7.1工程管理過程控制程序

8、質量記錄

8.1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及特殊專業工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統計表(gt/qr15-03)

8.2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gt/qr15-05)

8.3施工單位機械設備證明文件檢查表(gt/qr15-06)

8.4工程管理日記(gt/qr15-10)

8.5施工方案審批表(gt/qr15-11)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安全管理目標:無安全事故,做到“建築工程安全,施工人員安全,施工影響區域安全”。

2總承包方自進入施工現場後,即承擔保障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員安全的責任,直至工程竣工。

3根據政府有關法規規定,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制訂保證安全生產的工地規章制度。

3.1安全技術交底制:根據安全措施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各級管理人員需要親自逐級進行書面交底。安全技術交底必須由各施工隊或分包方簽字認可。

3.2班前檢查制:專業責任工程師和區域責任工程師必須督促與檢查專業分包方對安全防護措施是否進行了檢查。

3.3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實行驗收制:凡不經驗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使用中的大型設備下班後必須拉閘斷電,並將專用閘箱上鎖保護。

3.4週一安全活動制:項目經理部每週一要組織全體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對上一週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對本週的安全重點和注意事項做必要的交底,使廣大工人能心中有數,從意識上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

3.5定期檢查與隱患整改制:經理部每週要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制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整改並作好安全隱患整改消項記錄。

3.6管理人員和特殊作業人員實行年審制:每週由項目部統一組織進行,加強施工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增強安全意識,避免違章指揮。

3.7實行安全生產獎罰制度與事故報告制。

3.8危急情況停工制:一旦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險情,要立即停工,同時即刻報告公司,及時採取措施排除險情。

3.9持證上崗制:特殊工種必須持有上崗操作證,嚴禁無證上崗。

4現場成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現場擬設2名專職安全員和6名保安人員。以上人員都應經過培訓和考核,獲得相應的證書並具有較豐富的經驗,以負責全體施工人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故發生。工地安全員有權發佈指令並採取保護措施以防止事故發生。

5在合同簽訂後,總承包方將本工程的詳細安全計劃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批同意,並在隨後的工作中貫徹執行該計劃。根據工程進展的實際情況分別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計劃及安全實施細則。

5.1周邊居民通行防護安全計劃。

5.2塔吊安裝安全計劃。

5.3腳手架搭設安全計劃。

5.4高空作業安全計劃。

5.5施工臨電使用安全計劃。

5.6其他施工機具使用安全計劃。

6制訂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所有用電項目做到有計算、有安全措施。現場設專職電工,非電工嚴禁接電。所有電路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7現場機械人員必須持合格有效證書上崗,機械應保證良好的操作狀態,任何危及安全的隱患排除並經檢查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嚴禁機械帶隱患使用和運行。新工人必須進行入場教育。

8全部工程所需支撐部分及腳手架、起重機械使用等均應經過設計計算,保證必要的安全係數,並經安全、技術部門驗收後方可使用。此項工作應在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進行,以留有充足時間不致影響工程進度。

9針對惡劣天氣可能帶來的危害,制訂並督促落實安全措施。

10勞務承包方及各分包方勞務人員隊伍,設立專職安全員,負責本方人員施工中安全措施的執行。該安全員應出席各種安全會議,傳達各項安全要求,並有權力停止本方任何危及安全的行為。任何分包方必須服從並得到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安全處罰對所有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均有效。

11現場醒目位置及危險區域(如樓梯口、施工洞口、出入口)設置各項安全標誌、標牌、宣傳品等,提醒施工人員注意安全。平時作好日常安全檢查工作。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局屬各單位所實施的工程項目在開工前必須與施工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或安全責任書。

二、凡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參與水利工程的投標,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還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取消其所在單位的投標資格。

三、各單位在工程開工前,要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並進行全面系統的佈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施工作業人員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嚴禁開工。

五、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六、施工企業要在工程開工前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報項目實施單位批准,局安全辦公室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重新報項目法人批准,報局安全辦公室備案。

七、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八、水利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保護事故現場,及時上報。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事故現場人員和事故單位要按照國家和我縣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局主要領導報告。

九、局屬各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生事故的,年終考核一票否決。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建築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制度、安全學習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安全檢查制、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外腳手架搭設安全驗收制、持證上崗制、安全隱患停工制、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安全例會和安全把關制,以及進場後積極與業主、監理共同協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規章制度。

(一)安全教育制度:

所有進場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經我集團公司、項目、崗位三級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二)安全學習制度:

項目經理部針對現場安全管理特點,分階段組織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各分包隊伍在專職安全員的組織下堅持每週一次安全學習,施工班組針對當天工作內容進行班前教育,通過安全學習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三)安全技術交底制:

根據安全措施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項目經理部必須分階段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書面交底,各施工工長及專職安全員必須定期對各分包隊伍進行安全書面交底。

(四)安全檢查制:

項目經理部每半月由項目經理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各專業工長和專職安全員每天對所管轄區域的安全防護進行檢查,督促各分包隊伍對安全防護進行完善,消除安全隱患。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落實責任人,定期進行整改,並組織複查。

(五)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外腳手架搭設安全驗收制:

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完成後,必須經廣州市勞動安全部門進行驗收後才能使用;外腳手架搭設前需進行詳細的載荷驗算,搭設完成後,必須經我集團公司工程部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不經驗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六)持證上崗制:

特殊工種持有上崗操作證,嚴禁無證上崗。

(七)安全隱患停工制:

專職安全員發現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有權進行制止;發現安全隱患,有權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時上報我集團公司,並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八)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項目經理部設立安全獎勵基金,根據半月一次的安全檢查結果進行評比,對遵章守紀、安全工作好的班組進行表揚和獎勵,違章作業、安全工作差的班組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九)安全例會和安全把關制:

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安全總監和專職安全員長駐現場,並每週組織一次所有現場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例會,每天至少對現場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全面檢查並作好記錄,負責安全技術交底和技術方案的安全把關,負責制定或審核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並監督落實,負責安全資料的整理和管理,確保所有的安全設施處於良好的運轉狀態。

(十)進場後積極與業主、監理共同協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規章制度。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設過程中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部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管理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安全生產監督制度

開工前施工單位負責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

第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是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具備安全生產保證能力的企業。

第三條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和相關制度、措施,明確各級負責人和部門的安全職責。

第四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五條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術部要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要求施工單位建立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並檢查各級交底記錄,確保施工安全。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從事地下作業、高空作業、鋪架作業、爆破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起重機械、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由有資質單位裝拆及檢測、驗收登記制度。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八條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領導小組根據工程監理建設情況,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季節性、專項性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檢查應當目的明確、內容具體,記錄完整,確保起到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九條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書面告知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條辦理工傷保險制度

工程技術部監督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發生傷亡事故後,安全領導小組和責任單位立即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上報。

第十二條“三同時”制度

本項目安全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各參建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一條工程科安全責任

(一)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督促並檢查各參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建設項目安全生產。

(二)在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建設業務時,應考察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選擇綜合素質好、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承擔本項目建設業務。

(三)在工程招標資格審查時,檢查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審查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記錄和安全培訓合格證。不得接受沒有合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擬任項目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或被限制進入建設市場的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

(四)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施工中發現文物、古蹟、爆炸物、電纜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應當停止施工,保護好現場並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按規定將批准概算中所確定的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通過工程承包合同撥付施工企業,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包括安全生產製度要求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要求,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等。

(七)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築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八)圍繞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目標,建立健全工程建設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檢查督促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的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有效運轉和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實。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並採取防範措施。

(九)組織各參建單位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應急程序、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以及事故處理後的恢復措施等方面的內容。應急救援預案需報所在地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核備。

(十)建設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後,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營救,根據國家、建設部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參加或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條勘察設計單位安全責任

(一)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二)勘察設計工作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國家和建設部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能夠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錯誤或設計不合理發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並納入設計文件;各種安全技術措施應詳實完善,準確無誤,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提出防範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四)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據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五)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提出營業線在施工期間保證安全運營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七)建設項目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關要求。

(八)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並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第三條監理單位安全責任

(一)監理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安全生產監理,安全生產監理應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實施,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協助工程技術部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保證措施,編制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制定針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按照安全生產監理細則實施安全監理。

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篇六

為了明確施工現場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和責任,使施工現場安全技術交底規範化,從根本上杜絕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術交底的依據

1、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2、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3、安全操作規程;

4、針對重大風險所採取的措施。

二、安全技術交底分級(分為項目部、工班長、作業人員)

1、項目部內部規定的重點工程和較大工程在開工前,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牽頭組織項目部安質部有關人員向現場專職安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方案交底。

2、各分部、分項工程、關鍵工程專項方案實施前,項目部安質部會同現場專職安全人員向作業隊長(班組長)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3、作業隊長(班組長)在操作人員實施作業前向作業人員進行班前交底。

三、安全技術交底內容一般包括:

1、工程項目分部分項工程的概況、作業部位和內容;

2、工程項目或者分部分項工程的危險部位,針對危險部位採取的具體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3、作業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採取的措施和危及生命安全應及時採取的躲避措施;

4、作業人員應遵守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範等。

四、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

1、工程項目安全技術交底分為施工組織設計交底、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分部分項工程交底、單項作業工序和工藝安全交底等。

2、施工組織設計與專項施工方案的交底由項目負責人或設計(方案)編制人主持;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由工程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單項作業工序和工藝安全技術交底由技術員(施工員)或班組長主持。

3、各類安全技術交底應做到與工程交底、工作計劃、施工安排同時進行,實行逐級交底。

4、交底內容明確,針對性強。對施工工藝複雜、施工難度較大或作業條件危險的分部分項工程潛在的危險因素應當單獨進行工種交底。

5、安全技術交底由交底人以書面形式進行,並履行簽字手續。

6、每天作業前,各班組長應當針對當天的工作任務、作業條件和作業環境,以及作業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向具體作業人員進行交底,並將參加交底人員名單和交底內容記錄在班前安全活動中。

7、交底各方保存一套書面交底記錄,即在技術、施工、安全三方面備案。

五、安全技術交底的監督檢查

1、項目部安全員對每項工程技術交底情況及時進行監督,並在每項交底記錄上簽字認可。

2、項目部安全主管領導每月對安質部三級安全交底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3、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每季度對安質部的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