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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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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精品多篇】

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 篇一

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

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1】

[摘 要]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整個循環經濟法體系的核心與靈魂,決定了循環經濟法基本制度的性質、內容與基本價值取向。

其確立應體現循環經濟的本質和發展規律,反映循環經濟法的性質、立法目的和可持續發展的價值取向。

科學的制度建構是基本原則的貫徹途徑之一,《循環經濟促進法》對循環經濟發展的特點和內在需求確立了若干基本制度,但有關原則的制度化建設不強,規定過於原則化,責任體系不健全、地位不突出等問題影響其作用的發揮。

因此,需要通過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適應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發展的內在需求。

[關鍵詞]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基本制度

一、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整個循環經濟法之中,體現循環經濟法立法目的,反映循環經濟法的性質、基本特徵,對循環經濟立法、守法、執法、法律監督等各個環節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準則。

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應遵循如下原則:

1.應反映循環經濟的本質及發展規律。

即循環經濟從本質上講是減少資源的消耗和廢棄物的產生、加強資源的循環利用,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發展模式。

2.應體現循環經濟立法的目的和根本的價值取向。

即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3.應反映循環經濟法的性質,體現經濟和環境資源一體化思想。

即循環經濟法是一部環境資源法與經濟法交叉的專項立法,規範和調整資源與環境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

4.應貫穿全部循環經濟法律規範,指導整個循環經濟法立法、司法活動,作為循環經濟整個法律活動的根本依據。

基於上述要求,可以把我國循環經濟法特有的基本原則歸納為:公眾參與循環經濟原則、循環經濟責任原則、“3R”原則。

二、循環經濟法各項基本原則的內涵

(一)公眾參與原則

循環經濟法中的公眾參與原則,是指在循環經濟的建設與實現過程中,社會公眾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循環經濟有關的活動,並有義務承擔循環經濟發展的責任,最終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在循環經濟法中貫穿公眾參與原則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也是必然要求。

循環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模式,公眾是其推行的主體和強大的社會基礎,公眾能否積極參與以及參與的深度與廣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循環經濟發展與實現的進程。

國外豐富的循環經濟立法經驗和循環經濟發展實踐表明公眾在參與決策、實施消費和進行監督等方面大大促進了循環經濟的發展進程。

目前,我國循環經濟正處於探索發展階段,我國公眾參與循環經濟並沒有形成普遍的意識與氛圍,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廢物利用以及綠色消費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認識和行動還有所欠缺,公眾參與的領域、形式和途徑都比較單一,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公眾參與的熱情不高。

因此,應特別注重公眾參與原則在循環經濟法中的地位。

(二)循環經濟責任原則

循環經濟責任原則是指在循環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國家、政府、企業和公眾等各類主體所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及違反義務所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的原則。

作為循環經濟責任的主體和內容應該是廣泛和豐富的。

從主體上來講,國家、政府、企業和公眾都應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循環經濟責任原則明確了各個主體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以及管理過程中的責任,使國家、政府、企業和公眾相互配合,形成統一聯繫的整體。

通過確立政府、企業和公眾在資源綜合利用、廢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清潔生產、綠色消費等方面的權利、義務,最大限度地實現環境資源分配方面的公平與正義,通過責任的分擔以實現經濟的良性循環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三) “3R”原則

“3R”原則是各國循環經濟立法中普遍適用和富有成效的原則。

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儘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資源化。

“3R”原則作為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反映經濟規律和生態規律的統一。

循環經濟本質上是生態經濟,倡導的是一種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經濟發展模式,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可以儘可能地減少經濟活動對資源環境的影響。

資源和環境容量都是有限的,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廢氣物的排放,並將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是解決資源短缺問題和環境污染問題的根本途徑,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的階段,資源總量和人均資源嚴重不足,同時資源的利用率相對低下,能耗過高,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的承載能力,由此產生的環境與資源問題成為循環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

因此,要特別重視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節約使用,以及污染物的減量化。

以上三項基本原則在循環經濟法治建設過程中,決定了循環經濟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性質、內容及價值取向,是循環經濟法法律精神的集中體現,以其為基礎來架構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有助於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與循環社會的建立。

三、循環經濟法基本制度的構建

《循環經濟促進法》根據循環經濟發展的特點和內在需求確立了若干基本制度,對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規範引導作用。

但由於循環經濟在中國處於探索階段,社會基礎和制度化方面仍存在一定障礙,如有關制度的規定原則性過強、責任規定的不明確、地位不突出等問題都影響其作用的發揮。

因此,我們需要通過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適應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發展的內在需求。

(一)循環經濟法中的公眾參與制度

循環經濟法中的公眾參與制度是公眾參與原則的具體體現,是關於公眾參與的權利、義務、途徑、方式、程序、救濟途徑等一系列規定的總稱。

目前,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公眾有參與循環經濟發展的權利和義務,但公眾參與的制度化建設還不夠。

首先,關於公眾參與循環經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

《循環經濟促進法》作為循環經濟的基本法,規定了公眾參與循環經濟的權利,但在參與的具體條件、具體方式、具體程序上還缺少明確細緻的規定。

公眾的參與權,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其次,公眾參與循環經濟建設的相關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相對滯後。

循環經濟的知情權是公眾參與的基礎,雖然《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公民有權瞭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但對權利的內容、權利如何行使、權利行使的保證都沒有相應的規定。

信息獲取的渠道不暢通,公眾雖有參與的熱情,卻苦於不瞭解相關信息、缺乏相應的參與途徑,其參與熱情難以轉化為循環經濟發展強有力的推進力量。

公眾參與循環經濟決策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並沒有作進一步明確規定,因此造成了公眾參與決策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流於形式的現象。

監督權是有效實施公眾參與決策制度的重要保證,但是相關法律法規對監督權的實施方法、程序、法律救濟等方面尚未有明確的具體規定。

公眾參與循環經濟的激勵措施不完善。

對於公眾而言,循環經濟是一個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必然要求公眾改變以往形成的消費觀念和生活觀念,改變公眾事業政府依賴型的特點。

《循環經濟促進法》專設第五章,對激勵措施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其中對產業支持和對企業的激勵促進政策和措施規定較為全面,但是對於社會公眾而言,相關激勵措施並不具體。

而公眾的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是循環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如生活垃圾的處理問題、如何再利用家庭中的廢棄物,比如一次性的杯子、塑料袋等等。

如果沒有具體的激勵措施,單憑一部分人的環保熱情是很難實現循環利用的。

同時,《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了消費者對於“列入輕質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責任。

這意味着消費者在消費產品過程中為其消費的產品承擔環境責任。

但對消費者來説,循環經濟如果僅意味着自身成本的增加,則很難指望他們會積極主動地予以配合。

所以,應通過循環經濟立法明確在循環經濟領域,公眾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參與權、聽證權和獲得救濟的權利等,同時明確權利的主體、客體和具體內容以及權利的救濟途徑和方式。

通過公眾參與循環經濟激勵機制的完善,在消費政策、公眾購買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產品的引導等方面應該有相應的激勵機制,以提高公眾的參與意識與熱情,使公眾在循環經濟領域將自身利益與國家利益結合起來,自覺自願的參加到循環經濟的建設中來。

(二)循環經濟責任制度

循環經濟責任制度是關於循環經濟發展中各個主體之間在清潔生產、廢棄物回收利用、資源的綜合利用、綠色消費等方面義務的分配以及違反法律義務時所應承擔的不利後果等一系列規定的總稱。

《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三條確立了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但是對於循環經濟責任制度的規定還不夠細化,為了更好地操作,還需進一步完善,根據責任公平的理念,使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公眾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

1.建立健全政府循環經濟目標責任制

對國家和政府而言,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政府應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並通過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發揮政府在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政策制定、管制和引導等方面的作用。

雖然《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了國家和政府在循環經濟建設中的主導作用,但責任主體的責任如何實現則是一個很概括和模糊的問題。

目前,一些地方不可持續發展的背後,總能看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子。

因此通過法律法規的修訂,明確和細化地方政府的循環經濟的發展責任,明確誰主管誰負責,並以循環經濟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為評定政府工作成績和領導政績的依據之一,這樣有利於把各級領導的責任層層分解並真正落實,加強循環經濟的管理。

2.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建立

對企業而言,通過確立其清潔生產的義務、產品回收與處理的義務、相關信息的公開義務等,擴大企業對其產品責任的承擔,達到資源的節約與環境的保護的目的。

其中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是傳統的“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深化和延伸,將要求生產者對產品廢棄後的環境管理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就是指生產者不僅要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負責,還要對產品在整個生命週期內對環境的影響負責。

“生產者延伸責任”並不僅強調生產者的責任,它實際強調了以生產者為責任核心的社會不同角色在產品整個生命過程中共同分擔責任的問題。

強調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回收者、中央及地方政府通過有效機制共同承擔循環經濟發展的責任。

目前,生產者的環境責任已經從直接的生產責任擴大到生產之外的延伸責任。

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即企業不僅要對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承擔責任,而且還要對其產品被使用後的回收和利用承擔責任。

如《循環經濟促進法》第15條規定了生產者的回收和再利用責任,明確規定了產品生產企業除了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以外,還應該承擔生產產品延伸的環境責任,包括產品完整生命週期中的污染責任、生態破壞、資源和能源高效和合理利用責任等。

但我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的時間不長,沒有形成完整統一的規範,有關的規定也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對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規定。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篇二

近年來,世界各國在積極進行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全球經濟取得較大進步,而這一流程中,各資本輸出國在重要的通行制度就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然而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積極加強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性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含義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指的是,世界各國為了對本國的海外投資人進行政治以及經濟等領域的保護而構建和應用的制度,在使用過程中,本國的投資機構在接收到海外投資人的保險申請以後,如果合約當中的政治風險產生,造成投資人經濟上受到嚴重的損失,那麼該機構負責對投資人的損失進行補償[1]。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有效應用,對於降低海外投資人面對的政治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還能夠有效鼓勵本國投資人在經營過程中,積極向國外市場進軍,為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吸收更多的先進技術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也正因為如此,現階段資本輸出國在經濟發展中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為重要的通行制度。

二、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關係需要一定的法律條例進行規範,而這一規範的指導思想就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首先,經濟主權原則。

各國在經濟建設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利開展國內外全部經濟活動,外界因素不可以對其產生干擾;針對經濟運行所需的自然資源,各國國內的資源主權歸各國永久持有;各國在開展國內外經濟活動的過程中,針對跨國企業擁有一定的監督管理權力;針對國內的外國資產來講,各國擁有收歸國有以及徵用的權利;擁有平等參與世界性經貿大政的權利。

其次,公平互利原則。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明確規定各國在參與國際經濟關係的過程中,擁有公平互利的權利,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各國地位一律平等,因此在面對世界經濟以及金融中發生的各種問題時,世界各國擁有同樣的權利來解決糾紛,利益的產生以及獲得也是公平的。

最後,全球合作原則。

在該原則的指導下,世界各國在發展國際經濟的過程中應當實現全面合作,在團結努力下實現共同發展。

這一原則提出的主要目的是推動經濟結構的轉變,並積極構建穩定以及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促使世界各國都能夠實現經濟的高速發展。

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性

(一)有助於健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承保制度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其中包括保險額、時間、條件以及賠償等細節內容。

因此世界各國經營過程中的政治利益以及經濟利益都將在該制度中進行充分的體現。

在積極貫徹落實該項制度的過程中,為了實現利益需要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中的經濟主權原則和全球合作原則進行充分的應用;在維護自身利益的過程中,需要對公平互利原則進行應用。

在進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構建和健全的過程中,如果資本輸出國一味的將自身的`利益作為國際經濟運行中的關鍵因素,忽視資本輸入國的正當利益,這種行為將受到經濟主權原則的阻止。

由此可見,在積極利用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過程中,對於世界各國構建健全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同時這一舉動,對於推動各國經濟的穩定發展也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二)有助於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功能的充分發揮

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構建是促使雙邊投資保險制度模式充分發揮功能的基礎,而雙邊投資保證協定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實施的原點。

雙方在制定協議的過程中,必須將自身國家的利益放在首位,並對經濟主權原則進行充分的尊重和執行,在此基礎上構建起來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和實用性。

針對單邊投資保險制度模式來講,如果承保內容中包含的政治風險事件發生,索賠中應對國際法中的外交包含原則進行充分的應用,在尊重東道國主權的過程中,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具有重要的功能,在應用外交手段解決爭端的過程中,通常會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有效實施公平互利原則,對於合理解決爭端具有重要意義。

(三)對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啟示

現階段,我國在進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構建的過程中,可以從商業性以及政策性兩種角度出發。

由於目前我國的保險還處於低級發展階段,因此應有效提高承擔政治風險的能力,因此積極對政策性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進行構建至關重要,同時商業保險與政策保險之間不存在激烈的競爭,從長遠的角度來看,該結構的有效設立,可以促使市場化運作在海外投資保險當中早日實現。

四、結論

綜上所述,近年來科學和信息技術以日新月異的速度飛快發展,世界各國在積極進行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世界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在這種情況下海外投資項目增多,然而構建穩定的經濟環境過程中,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而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保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功能充分發揮的關鍵,因此現階段積極加強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性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鄒淑環。論我國對海外直接投資的法律保護原則與措施[J].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大學學報),,04:79-82.

試析經濟法制度體系的重構 篇三

試析經濟法制度體系的重構

論文摘要經濟法制度體系是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目前在理論界尚未完全形成共識。為創新經濟法基礎理論,本文試從統編教材對經濟法制度體系的劃分入手,從新的視角提出經濟法制度體系的重構問題,力求從經濟法內部結構的意義上來認知經濟法的本質,從而建立科學合理的經濟法制度體系,為經濟法具體體系的構建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制度體系 宏觀經濟法 微觀經濟法

在經濟全球化、全球市場化、市場競爭化的大背景下,我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越來越離不開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在經濟立法、司法甚至執法過程中,經濟法理論都起着重要的引導作用。經濟法制度體系作為經濟法理論研究的一個基本點,對其進行科學系統的劃分不僅有利於我們對經濟法的整體狀況得到更深刻的理解;同時,當我們從整體框架的意義上對經濟法的制度體系有了認知時,我們將更能從經濟法內部結構的意義上來認知經濟法的本質,從而為經濟法的具體體系的構建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

一、經濟法制度體系需要重構問題的提出

從經濟法出現以來,眾多學者致力於對經濟法制度體系進行一個合理的劃分。各家學派的觀點在其學術著作或者編著教材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楊紫烜教授在其編著的《經濟法》教材中提出,經濟法制度體系可劃分為經濟法主體、市場監管法、宏觀調控法等。

李昌麒教授在其編著的《經濟法學》教材中提出,經濟法制度體系可劃分為經濟法主體制度、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等。

潘靜成教授、劉文華教授在其編著的《經濟法》教材中提出,經濟法制度體系可劃分為經濟法主體、市場規制法等。

從統編教材對經濟法制度體系的劃分我們可以看出,其基本上是按現有經濟立法狀況對經濟法律、法規作了一定編排和歸類,看似合理,實際上卻沒有真正意識到法律制度與法律規範的關係。法律制度是指運用法律規範來調整各種社會關係時所形成的各種法律制度,它調整了多少社會關係就包含有多少種具體的法律制度如政治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等。而法律規範是指通過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或者認可的,用以指導、約束人們行為的行為規範的一種。我們不難看出,法律規範是法律制度用以調整不同社會關係的手段而不是劃分標準。因此筆者認為,經濟法律制度體系不應當以法律規範為標準來劃分,而應當按照的法律、法規調整的特定經濟法律關係來確定法經濟法律制度體系。

綜上所述,在分析了我國統編教材對經濟法制度體系的相關內容後,我們應當意識到要正確理解經濟法律制度和經濟法律規範的關係,以特定經濟法律關係為標準來破解經濟法律制度體系的內涵和外延。現在,我們就沿着這個思路進一步對經濟法制度體系構成進行分析。

二、整體構成

法國經濟法學家A.雅克曼與G.施朗斯曾提出過微觀經濟法與宏觀經濟法的劃分,他們把以規制企業為中性的法律統稱為微觀經濟法;而把規制整個經濟活動為中心的法律統稱為宏觀經濟法。在傳統西方經濟學中,經濟學被分為微觀經濟學與宏觀經濟學兩個領域。

筆者認為,微觀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在財富創造領域(直接創造領域)、市場競爭領域(經營者與經營者作為市場競爭主體間的競爭關係)、及生活消費領域中的經濟主體間的特定經濟關係的法律。統編教材所劃分的經濟法制度體系沒有提出市場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競爭關係調整的歸類,這無疑是一大缺陷。

而宏觀經濟法,主要是調整生產領域中國家調控的整體合作和國家介入微觀經濟領域的國家幫助,以及消費領域中國家消費和社會消費中的特定經濟法律關係的法律。統編教材涉及這一部分的所劃分的經濟法制度體系並不全面,值得我們去完善。

下面,筆者將從微觀經濟法和宏觀經濟法的劃分為視角,以特定經濟法律關係為標準來重構經濟法制度體系,從而更好的讓微觀活動與宏觀控制結合起來,保障國民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微觀經濟法律制度

微觀經濟法側重於監管,監管在財富創造領域中勞動者直接創造財富、市場競爭領域中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係,以及生活消費領域中法律與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如《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試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可以成為中國微觀經濟法的主要的來源。

(一)財富創造領域

微觀經濟法中的財富創造領域主要是指財富的直接創造領域,表現為一種合作創造與分享,這種合作創造是由勞動者進行的,因此也應由勞動者共同分享收益。筆者認為,勞動者可以分為主動勞動者和被動勞動者。主動勞動者,顧名思義,是指主動進入財富創造領域,佔據優勢地位的勞動者,主要是指投資者。被動勞動者則是在主動勞動者投資的公司、企業進行直接勞動,與主動者一同對公司財產進行生產性使用的勞動者。由於被動勞動者普遍不具備稀缺性,依賴於主動勞動者的投資,因其在利潤的分享上仍不可與主動勞動者同日而語,被動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在目前一直存在着。主動者與被動勞動者對於公司而言,都是經營者,共同對公司財產進行生產性使用(只是使用方式不同),合作經營公司。

勞動能力從某種意義上來説就是勞動創造能力,經營者們運用自己的勞動能力創造財富,促進公司、企業發展。財富創造領域的微觀經濟法調整公司、企業的主動勞動者與被動勞動者之間共同創造財富和相應地分配利益的關係,這可以從利益分配上公正地保障人們的經濟發展權,使人們基於對各自利益的關心促進整個公司、企業的發展,從而創造出更多的利益。

(二)市場競爭領域

微觀經濟法在市場競爭領域所調整的是經營者與經營者作為市場競爭者之間的競爭關係。筆者認為,競爭,是創造能力的比賽,是創造力權在競爭領域的'表現,而不是財產權、公權力的比賽。法律的內部目標是體現公平,外部目標是追求效率,運用法律來保護能力的競爭可以從根本上實現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滿足消費者需求,降成本、提效益、增品種,實現交易機會,提高市場份額。

目前,在我國市場競爭中較普遍的存在着運用財產權、公權力干預競爭的現象。其實,財產權與公權力可以參與市場競爭,但是不能直接參與,而應當間接參與入競爭中。經營者可以行使財產權,使用資金培養勞動者的創新能力和業務素質,通過提升勞動者的自身能力來創造財富,提高市場競爭能力;而公權力的行使者們,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限制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競爭者的合法權益,為創造能力的提升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以此達到參與市場競爭,獲得利益的目的。財產權和公權力的這種間接參與,不僅沒有違背公平,在穩定市場的同時發揮了自身優勢,以此獲得長足發展。

(三)生活消費領域

生活消費以競爭為基礎,在通過競爭法調整之後,主動勞動者獲得交易機會、交易份額,完成交易,而被動勞動者獲得工資、獎金、紅利等,由此勞動者們進入生活消費領域。

在生活消費領域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消費者弱勢問題。作為一個法制社會,我們在處這一問題時,應當制定相應的法律去規制經營者的優勢濫用,同時,還要鼓勵消費者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做鬥爭,不僅由國家對不正當競爭者進行懲罰,而且還需由加害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並對主動追究的被害人加以獎勵。這樣一來,這不僅維護了消費者權益,也限制了經營者的不法行為,有利於生產力發展;其次,這有利於維護競爭公平,使正規經營者獲得更多交易機會和交易份額;再次,這有利於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提升整個社會的消費能力。

四、宏觀經濟法律制度

宏觀經濟法側重於調控,調控生產領域中國家機構與市場經營主體的合作,調控國家消費、社會消費等問題。它從社會總資本增值,即國民經濟總體發展的角度來調整特定主體間的經濟關係,採用促進國家機構與市場主體合作共贏、介入微觀經濟領域幫助合法主體等手段保障整個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和增強國家的經濟競爭力,以達到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的目標。計劃法、財税法、金融法、政府採購法、涉外經濟法、國際經濟法等是宏觀經濟法的主要來源。

(一)生產與競爭領域

競爭有利於平等的發展,使人們在經濟發展中享受到種種利益。但是競爭的自發性最終會導致兩極分化從而造成經濟過剩的經濟危機直至政治危機。同時,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競爭還會加速資源的枯竭、環境的惡化和生態失衡,這種狀態的持續會形成資源、環境及生態危機,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將不可持續。競爭作為人類社會的生存鬥爭,是不可能由自然界自行平衡的,只有由人自己加以制衡才能預防和減輕危害。所以,競爭所引發的社會危機和自然危機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控制的原因。因此,國家需要在生產和競爭領域中進行調控,以減少損失,防範危機的轉嫁。

在筆者看來,國家對國家經濟不應只承擔政治責任,還應承擔經濟責任,在此層面上,經濟法是國家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法。在生產領域中,國家作為經濟主體,國家機構應該與市場經營主體合作,在市場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造成整體非理性的狀況時,國家機構理應並且有權對此行為進行調控,這種調控不是民事行為(無違約),也不是行政行為(無侵權),而是國家作為經濟體,在國家機構與市場經營主體雙方行為都是正當行為時,市場監管者與市場經營者的整體合作。同時,國家也應當介入市場主體間的微觀經濟領域,在市場主體的個別合作中出現一些經營者利用不正當競爭,濫用壟斷地位,以損害市場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來獲得更大的利潤等問題時,國家應幫助合法主體,採取如為受害者代為訴訟等措施,更徹底的實現合法主體與國家的整體合作。

(二)消費領域

筆者認為,在宏觀經濟法律制度中,消費領域可以分為國家消費和社會消費。

國家對內要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發達的金融機構、完善的信用體系、健全的醫療保險、普及的公共教育等,對外要積極應對國際競爭、防範危機、提高國際影響力等,因而國家消費的目標應是促使國家調控能力提升、財政收入提升、國際競爭力提升等,使納税人的錢真正用到實處。

人類從一萬年前就學會了羣居生活,隨着周遭環境的變化,人類在一個地方定居並逐漸創制出文明,進而演變成今天我們賴以生存的社會。社會消費關係到社會每一個成員的衣食住行,也關係到一個國家是否健康發展,是否可持續發展。因而社會消費理應促進生產能力提升,生活水平提升,環境質量提升等,使人們安居樂業,社會穩定、可持續發展。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篇四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與經濟法的本質和研究對象存在着十分密切的關係,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由之一,它對我國人民經濟法律意識的樹立以及對經濟法的立法和司法適用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作用。

經濟法的各項基本原則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目前,我國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研究尚不成熟,需要我們進一步地發展和完善經濟法的相關理論,推動我國經濟法的深入貫徹實行。

一、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原則

我國自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之後,就建立了相應的社會主義制度。

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重要支撐,關係着國民經濟的發展命運,因此,我國必須堅持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並將這一基本原則貫穿到經濟法的實行過程始終。

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力地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還應該注重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對其進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經濟法也是如此,在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同時,也要重視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二、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應該注重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過程之中的基礎性作用,充分運用計劃於市場這兩種調節手段,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提高經濟效益。

市場能夠通過競爭機制和價格槓桿來影響供求關係的變化,進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經濟活動應該遵循市場價值規律。當然,市場並不是是資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它具有自身的缺陷和侷限性,需要政府對國家經濟進行干涉,採取行政措施來彌補市場的不足和弱點,計劃是國家干預的另一個重要手段。

因此,經濟法應該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主導地位,有效將市場與計劃相結合,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國家適度干預原則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是指國家運用各種行政手段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適當干預,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轉。

我國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具有自發的調節作用,在微觀上面對社會資源進行優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積極效果。

但市場在宏觀上面存在明顯的不足,需要國家對國民經濟、社會結構、收入分配、環境保護等關係民生的重要理由進行宏觀調控,優化經濟結構,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以市場手段為主,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對國民經濟進行適度干預,有利於取長補短,防止經濟結構失衡,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四、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之一,是指以公共利益為根本出發點,確立個人與各種組織的經濟法律地位,調節國家在干預社會經濟活動之中所產生的各種經濟關係。任何機構、企業等社會組織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必須確立社會本位原則,積極發展生產力,推動經濟效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協調發展。

社會主義國家通常代表着社會整體利益,國家機關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也要對社會負責,國家權力機構在行使行政權力的時候不能損害企業的利益,妨礙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企業也要對社會負責,不能不顧社會利益,甚至犧牲社會利益為代價。經濟法就是要利用社會本位原則協調國家與企業之間的關係。

五、經濟公平原則

經濟公平原則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在從事經濟活動時應該堅持公正、公平的理念,正確地行使經濟權利並履行經濟義務,兼顧社會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經濟公平原則不僅僅是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也是市場經濟主體進行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

由於市場經濟實行的是競爭機制,競爭必定會產生優勝劣汰,也會導致不正當競爭,而不正當行為嚴重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社會以及國家的利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也違背了商業道德。因此,經濟法必須堅持經濟公平原則,積極營造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轉。

六、經濟民主原則

我國在政治上實行的民主機制,在經濟上當然也有堅持經濟民主原則。經濟民主是指經濟法主體擁有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權利,國家在對社會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時,必須增強企業的活動,賦予企業更多的經營自主權,讓企業享有更多的經濟權力並獨立地承擔各種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企業內部也要發揚民主,實行民主管理,積極主動地接受企業職工的民主監督,接受企業職工意見和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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