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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精選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2.45W

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精選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平等、自願原則

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區別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徵,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合同法的自願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願”。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實體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不得買賣,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願”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願”不訂立。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某類合同,需經批准;轉移某類財產,主要是不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不能“自願”地不去辦理。

(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裏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

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

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

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裏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

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覆無常,也不能口惠

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於特殊的合作關係

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隨着社會的發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的適用面愈來愈

寬。有人認為,按照恪守商業道德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公平的

意思。除合同履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外,合同法規定誠實信

用還適用於訂立合同階段,即前契約階段,也適用合同終止後的特定

情況,即後契約階段。《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

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

益。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

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強制

性規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一般都

納入行政法律關係或者刑事法律關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主演

是不得違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損害公序良俗的規定。

(四)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是對當事人説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後,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行政機關説的。行政機關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違法變更甚至撕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審判機關説的。審判機關應當像遵守法律一樣保護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有二大作用,其一個作用是指導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訂各項規定,對審判人員如何適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導作用。第二個作用是補充作用。對合同法的某個問題,法律缺乏具體規定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確定,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基本原則解決糾紛。基本原則不是虛無縹緲的,法律的各項制度、各項規定,都閃耀者基本原則的光輝,都是基本原則的具體化。當然,基本原則的內容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將隨着經濟的發展、法律的完備而不斷豐富。

第二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對合同法立法、執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義。如此,將什麼原則確立為合同法基本原則本身即成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以及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來看,合同自由、誠實信用、鼓勵交易應是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該三原則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關鍵詞]合同法基本原則合同自由誠實信用鼓勵交易

一、 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及內涵

法律原則指包括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在內的整個法制活動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法律準則。它是儲存於法律規定中的價值準則,不是法律規定本身,不直接涵攝案件事實,須被法律規定或法條承載。但這種承載並非明白無誤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則的確定方式,但多數法律原則必須從法律規定中藉助整體類推或迴歸立法理由的辦法推求出來。

那些貫穿於某一類法中的最高層次的共同性價值準則,可稱為該類法律的基本原則。具體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範中的價值準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體現,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

(二)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合同法基本原則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層次的價值準則,就應該能與整個合同法的內容和功能結合起來,既要適用於整個合同法規範,

又能體現出合同法的基本價值;既不能將其他法律、特別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那樣便體現不出其特殊性,同時,也不能將適用於某一合同制度的具體法律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如此便喪失了其價值承載功能。

為此,我認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應為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三、 基本原則之間的關係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這種意思的表示就必須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與強制的,才能體現主體的真實意思,才符合正義的要求。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當事人須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約束,如果這種意思表示不自由,將導致非正義的發生。

(二)誠實信用矯正合同自由

資本主義發展到現代,人類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原先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不復存在。隨着壟斷的出現,勞動者與僱主、大企業與消費者、出租者與租借者之間地位的不對等日益明顯,彼此之間的矛盾開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領域,傳統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則受到懷疑。對合同正義的追求,成了現代合同法矯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鋭利武器,這種矯正主要體現在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為本位,誠實信用原則則以社會為本位。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均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彌補了合同自由對合同正義背離的不足。

(三)鼓勵交易是目的

法是一定經濟基礎的反映,它必須為其所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服務。合同法是規制市場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榮是市場繁榮的體現,鼓勵交易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勵交易為目的。合同自由是為了創造更多的交易機會,使更多的交易能夠成功;誠實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證了市場主體交易機會的獲得,並同時保證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實現會激勵人們進行更多的交易,從而同樣起到了鼓勵交易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查士丁尼著,張企泰譯《法學總論——法學階梯》,商務印書館1989年12月第1版

[2]周枏著《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

[3]龍衞球 著《民法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12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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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利明、崔建遠 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3月修訂版

[6]王利明 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

[7]彭萬林 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訂版

[8]黃名述、張玉敏 主編《羅馬契約制度與現代合同法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14年5月第一版

第三篇:關於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關於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這個學期的公選課選了合同法,本來對合同法不瞭解的,但是經過一個學期後,對合同法也有了個大概的瞭解,所以我在這裏談談對合同法的認識。

首先介紹一下合同法的總則,總則一共有八章,分別是:合同的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以及其他規定。

眾所周知的是每種法律都有着立法根本及原則。因此,基本原則是每種法律的重中之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執行合同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合同法的靈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區別其他法律的標誌,也是集中體現合同法的基本特徵。就好比現在我們要構築一棟房子,最重要的就是地基,而地基也是用磚一點點砌成的。所以,如果把合同法比作是這棟房子,那麼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地基中的磚,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基本原則的重要性。有人認為學習、適用合同法,重要的是具體規定,基本原則是可有可無、虛無縹緲的,但殊不知,基本原則的作用不僅表現在某一章節、某一制度,而是貫穿整部合同法,基本原則是正確理解具體條文的關鍵。除此之外,基本原則還有兩大作用,其一是指導作用,其二便是補充説明的作用。有了基本原則,我們便對合同法有了更清楚的理解及認識。

説了這麼多,現在我來説一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一共有五條: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守法原則。其中可以把前兩條歸為一條即平等自願原則。下面對這幾條基本原則展開一下説明。

1.平等自願 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訂立合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其中平等原則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自願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願”。為什麼要強調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願呢?對於這一點我的理解是,人與人是不同的,因此每個人的想法也是不同的,所以“自願”對於每個人來説並不是在法律上有效的。比如説: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不得買賣,例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願”認為有效。所以説自願是在法律規定內的。在合同法中,不僅對平等、自願作了原則規定,而且在具體制度、具體規定方面體現平等、自願原則。如:合同法的第一章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2.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指的是對待一切人或事物都要平等對待,要有着公正的態度,正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合同法第一章第五條中明確指出“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

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3.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忠厚傳家久,詩書繼世長”是中國人民自古以來沿襲下來的一個道德信條。而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社會,誠實信用也往往作為衡量人格品質的重要標準。由此我們不難看出誠實信用的重要作用。在合同法的第一章第六條中提到“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從這條規定中我們要明白,誠實信用就是要求我們做到以下三點:一是誠實,要表裏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覆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於特殊的合作關係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而隨着社會的發展,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的適用面愈來愈寬。有人認為,按照恪守商業道德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公平的意思。但是我們要記住的是,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僅體現在合同的履行中,它也要存在於合同的訂立以及後續中。

4.守法原則 所謂守法就是要求我們遵守國家的法律,不做損害國家及社會利益的事。國家之所以能夠和平,就是我們生活在一個法制社會,每個人都受到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法》中的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條款説明了,第一我們要守法,第二我們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以上便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雖然現在還沒在生活中接觸過合同法,但是它是的的確確存在於我們的生活中。因此,作為一個已經踏入社會的人,我們需要了解合同法,而要想了解合同法,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全瞭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這就好比我們在學化學,要想知道為什麼醋能是雞蛋變軟,這就需要我們知道這兩種物質的本質與構成。也就是説,無論什麼都要從基礎開始瞭解。所以,要想理解合同法,那麼就從它的基本原則開始吧。

第四篇:合同法原則

摘要: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執行合同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合同法的靈魂。合同法的基

本原則,是合同法區別其他法律的標誌,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徵。這些原則是合同主

體在簽訂合同時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一般不會在生活中被人們提及,因為這些原

則是當代社會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要求,以至於很多時候被人們遺忘在記憶的某個角落。此

類基本原則的意義就像我們在各級政府的宣傳欄中看見的“為人民服務”的口號是一樣的,

政府及公務員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我們的國家將各種情況及服務項目通過各種規章或

文件等具體化,此類具體化的規定其實都是來源於“為人民服務”的原則,它們是不能與

“為人民服務”相牴觸的,對於沒有具體化規定的事情,則要在“為人民服務”這個總原則

下行事根據法學理論和合同法的規定,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有以下原則。 關鍵詞:1平等、

自願原則2公平、誠實信用原則3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4合同具有

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應本着公平的觀念從事民事活動,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

民事活動中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於公平的觀念是社會道德的觀念正義的觀念,

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商業道德規範,也是從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競爭的準則。司法機關

處理民事糾紛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使案件的處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特別是在

缺乏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司法審判人員更應該本着公平原則,按照公平和正義的觀念處

理民事糾紛,切實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正當行使權和履行義務。其內

容體現為

(1)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格守諾言而有信,講究信用(2)當事人

應依善意的方式得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

和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加損害於他人

(3)這一原則要求當事人應以誠實作用的方式履行義務,對於約定的義務要忠實的履行,

那種見利忘義摻雜使假,欺詐矇騙以及不講信用擅自撕毀合同的行為,都嚴重地違背了誠實

信用原則的要求。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是協調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保障市場有秩序,

有規則地運行重要法律原則。它主要表現在:

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競爭。

2、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

3、民事主體應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

4、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後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誠實信用的

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裏講的公平,

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

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

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

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裏如一,因欺詐

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覆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

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於特殊的合作關係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

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在起草合同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規定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是商品交換的規則,作為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法,公平原則已經包含等價有償的內容。公平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有價值相等的意思。我認為在合同法中還是用公平原則代替等價有償原則為好。等價有償作為商品交換的規律,並不表現在每次商品交換中,每一次商品交換的不是商品價值,而是商品價格。只有在長時期的商品交換中,在價格圍繞着價值的上下波動之中,才表現出等價有償的規律。公平原則既表現在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現在個別的具體的合同之中,任何一個合同都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體現公平原則的精神。由於合同種類廣泛性,有的合同屬於無償合同,用公平原則比等價有償涵蓋更寬一些,更能照顧千姿百態的各類合同的需要。

隨着社會的發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的適用面愈來愈寬。有人認為,按照恪守商業道德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外,合同法規定誠實信用還適用於訂立合同階段,即前契約階段,也適用合同終止後的特定情況,即後契約階段。《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43第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二條規定的是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依據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講的是後契約義務,履行後契約義務的基本依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篇:論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論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基本原則體現了合同法總的指導思想,是實施合同法的依據,是合同法的靈魂,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徵。

一、平等、自願原則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首先是指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則,反映了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是區別於行政法、刑法的重要特徵。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各方,無論身份如何,均是平等主體,沒有從屬、高低之分,也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或命令與被命令的成分。平等協商訂立合同。其次,平等還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即當事人各方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比同時存在。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協商,自願決定和調整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而特有的原則。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原則。該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可撤消;也表現在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因為這裏的“自願”必須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的。

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自願原則貫穿於合同活動的全過程,具體表現為:1、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願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合同;2、在訂立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3、所訂立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自願約定;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協商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補充或變更;5、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還可以自願選擇解決方式;6、當事人還可以自願協商解除所訂立的合同。

需要強調補充説明一點,自願原則賦予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從而要求當事人真實表達自己的意志,但自願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擾亂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秩序。只有這樣,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把平等、自願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首要原則,在我國目前剛剛完成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初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有效地避免了一些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司法審判人員意識淡薄,濫用行政權力或自由裁量權,把不合理的干預當作保護,損害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合同法》對合同當事人的服務和保護的功能。

二、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裏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消;也表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要公平處理,既不能損害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也要讓違約方按照過失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因較小的過失而承擔過重的責任。當事人應當根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進行民事活動,設定民事權利和義務。

案例a:2014年9月,甲以價值10萬元的房屋作抵押,在信用社貸款7萬元,期限半年。雙方並在借款抵押合同中約定,若甲到期未還清借款本息,則甲的房屋歸信用社所有,並由甲負責辦理過户手續。借款到期後,甲無力還款,信用社要求甲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甲稱房屋現值11萬元,貸款本息不足8萬元而拒絕辦理,雙方形成糾紛。

在上述案例中,甲與信用社所簽定的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部分合法有效,抵押部分除約定“若甲到期未還清借款本息,則甲的房屋歸信用社所有”的無效外,其餘部分應為有效。這是因為,甲和信用社在借款抵押合同中所約定的該部分內容,違反了《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全來和義務”所確立的公平原則,且亦為《擔保法》第四十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規定所禁止。因此説,應認定該約定無效。若認定有效,甲的房屋歸信用社所有,顯然甲吃虧3萬元,信用社不當得利3萬元,有違公平原則。在實踐中,切忌把整個抵押合同認定無效,損害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公平原則就是要求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平衡。合同中的負擔和風險要合理分配。這一原則實際上也就是社會公德的一種體現。符合商業道德的要求。將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力,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公平既是一種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作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人於利益不自取太多,而與人過廣,於損害亦不自取過少,而與人太多。作為法律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要求立法與司法都必須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應當把公平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為誠實

信用原則樹立判斷標準。

三、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也就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或合同關係終止等各個階段,無論行使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應講誠實、守信用,相互協作配合,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從其本質上來説,該原則實際上就是一個道德規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成為評價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行為的基本標準。因此,可以説誠實信用是我國市場經濟的基石,實現當事人各方利益均衡的意願,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現代社會和諧發展。

作為一項極其重要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道德倫理和法律規範雙重約束的作用。體現在合同訂立、履行和終止的各個階段。《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兩條法規就規定了對締約過失責任(包括惡意締約、欺詐締約以及有違公序良俗等)就應承擔先合同義務即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義務。”這就要求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僅要承擔合同明確約定的給付義務,而且還要承擔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各種隨附義務,以保證合同正常履行。《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義務。”按照傳統民法的規定,合同終止後,當事人彼此不再承擔任何義務。而統一後的《合同法》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在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仍負有某種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即後合同義務。

案例b:吳某系某化工廠的技術主管。2014年4月,吳某帶隊赴美,引進了美國一公司的塑料用塗料生產技術,對該技術進行了吸收改造後,採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吳某於2014年底勞動合同期滿後離開了化工廠,2014年3月與某樹脂廠簽定承包合同並擔任該廠廠長,利用化工廠的技術從事生產。經化工專家的鑑定,樹脂廠的塑料用塗料配方等技術資料與化工廠的有關配方、技術資料完全相同。為此,化工廠向法院起訴,要求吳某及樹脂廠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此案中,吳某擔任化工廠技術主管時對引進改造的並採取保密措施的塑料用塗料生產技術十分知曉,吳某離開化工廠後,他個人不但沒有權利使用這一技術,而且還負有保密義務,吳某到樹脂廠任廠長後未經化工廠同意,使用或泄露這一技術,明顯侵犯了化工廠對該技術成果的權利,違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誠實信用原則也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反映了法律對道德準則的吸收,這種道德準則上升為法律規範的要求,首先應用在了合同活動過程。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在民法領域的體現,使得誠實信用原則成為司法領域的最高準則,被稱之為“帝王規則”。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如果遇到沒有具體法律規定或規定不完善的案件時,就可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來進行審理、判決案件。

案例c:2014年8月,廣東省某市居民王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狀告當地電視台,稱自從他接通有線電視以來,有線電視台每天在轉播中央電視台節目的過程中插播廣告或流動字幕,嚴重影響了他對中央電視台節目的收看。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希望被告停止插播行為,但被告對此置之不理,後經其主管部分制止,被告才停止插播廣告的行為,但拒絕向原告認錯。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賠償原告實際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元,精神損失20140元。

被告有線電視台辯稱,被告在轉播中央電視台節目過程中確有插播廣告的行為,給原告的收看造成一定的影響,這是由於被告行業規範執行不認真造成的,但並未侵犯原告的權利。而且被告已經停止了插播廣告的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判決被告通過電(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視台或者當地報紙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的實際經濟損失600元。

上述判例中,王某接通有線電視台的信號後雙方之間的民事合同關係即告成立。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有線電視台的合同義務就是提供符合質量的電視節目,即電視節目內容完整,符合行業規範以使用户能夠心情舒暢、無干擾地收看。而從實際情況看,有線電視台在節目中插播廣告的行為並非角度不合理,關鍵是這種插播行為不應該干擾用户對正常電視節目的收看,其行為損害電視節目的完整性,干擾了用户正常收看電視,侵犯了用户享有的合同權利,明顯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後天法的基本原則,有着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主要表現在:1、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指導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為準則,有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履行合同義務。2、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的,可

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誠實信用原則是整個市場經濟的道德倫理基礎,在我過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強化誠信意識,建立誠信體系,對於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崇高地位,促進市場經濟正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公序良俗原則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上述法條規定,可將該原則歸納為公序良俗原則及禁止濫用權利原則。

(一)公序良俗原則

所謂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序良俗原則是我國民法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有維護國家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功能。因為在立法時,不可能完全遇見到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有針對地作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故設立公序良俗願則,以用來彌補禁止性規定的不足。公序良俗原則實質上是授權性規範,其目的在於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而確認該行為無效。

案例d: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在一起“鬥地主”,丁把身上所帶的3萬元現金輸光後,因撈本心切,便向乙借款2萬元,並出具了借條。誰知丁“賠了夫人又折兵”,將所借的2萬元輸光。事隔10日,乙向丁追要借款2萬元而形成糾紛。

上述案例中,乙、丁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內容為賭債,有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且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認定乙、丁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乙的訴訟請求不但不應予以支持,而且還應沒收違法所得,並建議有關部門對甲、乙、丙、丁四人進行法律制裁。

依照著名學者樑慧星先生的見解,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類型主要有:(1)危害國家公序行為類型;(2)危害家庭關係行為類型;(3)違反性道德行為類型;(4)射幸行為類型;(5)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的行為類型;(6)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類型;(7)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類型;(8)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類型;(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類型;(10)暴利行為類型。上述類型中,如特別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消費着權益保護法》已有具體規定的,則應適用這些法律的具體規定,而不能適用公序良俗原則。這是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具體規範優於一般原則的法律適用方法所決定的。

(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所謂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行使權利超過正當界限,則構成權利濫用,應承擔侵權責任。按照這一原則,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使民事權利時,均負有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不得濫用權利的義務。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聯繫緊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當然內容,或者説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反面規範,即行使權利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就是權利濫用。

五、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則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約束力,其主要內容是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約定的約束,非依法律或雙方約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該原則具有兩層含義: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即成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當事人應當酌情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了約定將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這種違約責任是以國家的法律強制力來作為震懾的;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合同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破壞合同的履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麼合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將大大地推進我國的法治進程。

綜上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綱領,綱舉目張。其作用不僅表現在某一章節、某一制度,而是貫穿於整部合同法。綜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可以發揮兩個作用:首先是指導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立法工作者如何制定各項法規,對審判人員如何適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導作用。其次是補充作用。對於合同法的某個問題,法律缺乏具體規定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確定,審判人員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解決糾紛。基本原則不是虛無縹緲的,法律的各項制度、各項規定,都閃耀着基本原則的光輝,都是基本原則的具體化。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正確理解合同法具體條文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