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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W

公章使用制度精品多篇

公章使用制度 篇一

印章是單位對外交流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了加強和規範我所(園)印章的管理,維護印章使用的嚴肅性,保障單位的整體利益和形象,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結合我所(園)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單位印章,包括“江蘇省·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印章、“南京中山植物園”印章和法人章。

二、單位印章代表本單位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綜合辦公室受所長委託負責單位印章管理。

三、單位印章刻制由所長同意,綜合辦公室經辦;綜合辦公室憑介紹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印章模糊或缺損,須及時封存或銷燬,並及時申請更換。

四、印章由專人妥善保管,隨用隨鎖,不得轉借和外借,下班後及節假日必須妥善保管,確保存放和使用安全。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報告,並登報聲明該印章作廢。

五、單位印章主要用於以所(園)名義上報、平送、下發的有關材料,包括文件、報表、通告、公函、介紹信、證明、聘書、請柬、獎狀、合同、協議書、專利申請書、科研項目申報書、科技成果申報書、職稱申報表、工資申報表、錄取通知書、審批表等。

六、印章使用需經審批。對外公函、合同、協議書等由部門負責人、分管所領導審核,所長批准。一般事項由分管所領導審批。

七、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標題、印數、用印部門、經辦人。

八、使用印章中違反本規定者,將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一、公章範圍

本規定所稱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業務專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啟用與停用

1、除由上級機關發放的公章外,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制發。

刻制公章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新成立或更改名稱的單位刻制公章,需填寫書面申請,經局領導批准後,由局辦公室持單位介紹信、機構設置批件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印手續,併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屬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刻制業務專用章時,需填寫書面申請,經法制科審核,局領導批准後,由局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

2、局辦公室對局屬各事業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進行壓印登記。

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

如擅自啟用造成後果的,將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3、單位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原公章送交局辦公室封存或銷燬。

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公章要及時向局辦公室申請更換。

更換公章不再發啟用通知。

4、對於因客觀情況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寫明有關情況,經局領導批准同意後,將公章上繳局辦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局發文一律憑局領導簽發、審閲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經局領導審閲同意後用印。

對不符合手續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蓋章。

下屬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用章登記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單位文件材料蓋章的第一責任人,蓋章時必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

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局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

3、局行政章不準攜帶出門或離開辦公室使用,特殊情況必須經局領導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業務專用章由相關單位負責保管,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及業務專用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實加強責任心,認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隨意蓋章。

3、對保管使用不當,擅自使用或亂放公章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行政事業單位公章使用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事業單位印章的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市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中所稱事業單位印章,指事業單位全名公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公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等專用公章)、內設機構公章等。

第四條事業單位的全名公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2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他專用公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全名公章有所區別。

第五條事業單位全名公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登記管理機關設立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法定名稱相一致。如事業單位同時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多個事業單位法定名稱(即一個機構多塊牌子),需每一名稱獨立刻制一枚公章;公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漢字,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不含漢字數字),字體為宋體。

第六條事業單位刻制全名公章須到天津市範圍內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審批的承製公章單位(刻字店),刻字店在接到要求刻制公章的業務後,須將底樣及委託刻制單位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呈送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委託刻制單位應向承製公章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我市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刻制公章的介紹信;

(二)經辦人員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三)公章樣模(手畫,標註樣式、尺寸、內容等一式兩份);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事業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公章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經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按上述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公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七條事業單位刻制印章應履行如下備案手續:

(一)事業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各類印章的印跡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時,應將原登記的單位全名公章和專用公章送交登記管理機關,並在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全名公章的印跡和專用公章的印跡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事業單位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公章的印跡時,應當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審批的公章刻制企業出具的委託刻章證明。

事業單位全部公章的印跡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公章方可啟用;

(四)事業單位全名公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佈全名公章作廢或遺失聲明,並將損壞的全名公章或遺失聲明送交登記管理機關。持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收繳事業單位公章憑證》,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後20個工作日內,將新刻制全名公章的印跡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事業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公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後,將損壞的公章送交所在地公安機關查驗屬實後,由事業單位自行銷燬,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申請重新刻制。

第八條事業單位公章收繳及封存應履行如下程序:

(一)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註銷登記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繳事業單位全名公章和專用公章。無法收回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發佈公章廢止的公告;

(二)登記管理機關對收繳的事業單位公章,應填寫《收繳事業單位公章憑證》,並登記造冊;

(三)事業單位名稱變更、註銷登記後,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全名公章的,應填寫《事業單位公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並經原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後,與公章一併上交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封存手續。自批准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或註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登記管理機關對收繳封存的事業單位公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公章。

封存公章的使用,僅限於原事業單位名稱變更、註銷登記核准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事業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公章,須填寫《事業單位使用封存公章申請表》,註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後,到登記管理機關當場使用,用印後重新封存。封存公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五)市級登記管理機關統一對收繳的公章進行管理。區縣登記管理機關將收繳的公章進行造冊後送交市級登記管理機關,並填寫《事業單位公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市級登記管理機關將收繳後的公章,按季度定期送交市委保密機關定點機構進行銷燬。

區縣登記管理機關在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註銷登記後,應將刻制的冠以原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公章登記造冊,送交市級登記管理機關。

第九條有下列違反印章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追究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買賣、出租、出借事業單位各類印章的;

(二)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刻制事業單位各類印章的;

(三)私自承製事業單位各類印章的;

(四)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十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二

公司各部門:

為了公司印章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保證印章的合法性、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防止遺失和盜蓋,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依據公司實際情況,現將印章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公司印章由總部綜合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原則上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印章的,應經總經理親筆簽名批准同意和綜合辦公室主任確認,並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前往並做好登記備案。

2、公司印章的管理由辦公室主任指定1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於專用櫃內。

3、對外發出的文件資料,必須有經辦人簽字,部門領導以上人員審核後方可蓋章;所有經營合同和其他合同必須經過審核且登記編號後方可蓋章;經營報表由財務部長審核後方可蓋章;非常用的資料、文件和合同必須經經辦人所在公司負責人簽字後按以上程序辦理。

4、蓋章人和被蓋的經辦人必須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中登記,公章必須和落款名稱相符,蓋章端正清晰。

5、蓋章的文件、合同需審核人員簽章的必須保存一份複印件在檔案室備案,各公司對外的業務文件由部門自行保存,每季度整理後存放檔案室,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6、凡是對員工個人情況出具證明或其他證明等,必須先報綜管部審核,再由總經理審核簽字後方可蓋章。

7、因印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將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責任。

特此通知!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23日

公章使用制度 篇三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見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請表》)

(二)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部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廣州市公安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四)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行政部留樣保存,以便備查。(見附件:表2《印章登記表》)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並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範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總經理(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總經理(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繫使用,不得對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總經理

負責公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行政部

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印章使用審批工作。

(三)各部門負責人

負責各職能部門專用章的審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台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由行政部專人負責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合同專用章等)由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部備案。

5、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記表》)

6、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台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附件:表4《印章使用登記表》)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或部門總監/經理私章由法人或總監/經理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後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的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後,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部經理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總經辦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見附件:表5《印章停用申請表》)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公司印章的刻制

2.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見附件:表1《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申請表》)

2.2法人個人名章、財務章、公章、合同章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部門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同意,開具公司證明到縣公安局指定的地方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縣公安局備案。

2.3未經公司領導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公司或部門的印章。

3公司印章的啟用

新印章要做好登記,並統一在綜合辦公室留樣保存,以便備查。(見附件:表2《有限公司印章保管登記表》)

4公司印章的管理責任者及使用範圍

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特殊緊急情況可在移動辦公羣先審批同意後補籤。

4.1公司公章

4.1.1公章由指定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領取並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附表3),由總經理長審批簽字後,去印章保管人處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5)登記後方可蓋章。

4.1.2公司公章使用範圍主要為:

1、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協議。

6、員工的任免聘用。

7、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4.2公司合同專用章:

4.2.1合同章由指定專人保管。主要用於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領取並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總經理審批簽字後,去印章保管人處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5)登記後方可蓋章。

4.2.2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各類經濟合同等。

4.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

4.3.1法人私章由法人授權指定專人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4.3.2法人變更或離職時,在工商部門尚未完成變更登記手續情況下,變更或離職法人應當允許公司在其變更或離職後的合理時間內繼續持有和使用該印章,但不再承擔變更或離職後的公司經營責任和法律責任,法人變更或離職後應將法人私章授權委託給公司相關人員保管,並填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移交申明》,待完成法人變更手續後再收回原法人印章。

4.3.3法人私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等文件。

4.4財務專用章:

4.4.1財務章由財務部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4.5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

4.5.1職能部門章由本部門負責人保管。主要適用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繫使用,蓋章前須先到指定專人領取並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後,去印章保管人處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5)登記後方可蓋章。

5公司印章保管人的職責:

5.1負責印章的保管。

5.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台帳。

5.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5.4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4《有限公司印章移交登記表》)

5.5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6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

6.1印章的使用

6.1.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見附件:表3《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總經理簽字的文件可以直接用印,不必留底,否則將總經理未簽字的原文件留底備查。

6.1.2印章的使用由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台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附件:表5《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

6.1.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由法人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後方可使用。

6.1.4財務章、發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6.1.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後,由相關領導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見附件:表6《有限公司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

6.1.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相關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6.1.7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6.1.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員不得用印:

1、涉及個人財產、經濟、法律糾紛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批准的文件、材料;

3、非公司員工或與公司工作、業務無關的文件、材料;

4、空白的介紹信、空白證件、空白紙張等。

6.2印章的保管

6.2.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6.2.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6.2.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6.2.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2.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2.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總經理和上級領導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6.2.7公司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辦理攜帶印章外出登記手續(見附件:表6《有限公司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6.2.8公司印章只適用於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6.2.9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7公司印章的停用

7.1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7.2印章停用時須經股東會決議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見附件:表7《有限公司印章停用申請表》)

7.3印章的更換

7.3.1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有限公司印章停用申請表》,經總經理核准後,交由按批示處理,並填寫《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8對印章違規使用行為的處理辦法

8.1未經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隱瞞、拒絕登記者,一經發現,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由當事人本人承擔。

8.2違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後果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8.3印章管理員因使用公章不當而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和後果追究其相應責任。非印章管理人員違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當使用印章,一經發現應與印章管理員承擔同等的責任。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總 則

一、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係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此辦法適用於百利集團的印章管理。本辦法未盡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請集團總經理或集團董事長裁決。

二、集團董事會授權由財務部全面負責公司總部的印章(各類印章共計20枚)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銷售管理部經理處存放公司總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長簽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時間備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條,所有單據由銷售管理部經理事後轉交集團財務部。

第二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經系統副總/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准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經過批准後的雕刻申請,統一由採購部辦理。

第三章 印章的領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並保管。

六、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

八、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九、公司各級人員每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見附件1),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併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各類印章使用應具備的條件及審核權限應為:

(一)、集團總部:

1.各類行政章僅限於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

2.合同章(含①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專用章;②上海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③廣州市白雲韋卓辦公傢俱廠合同專用章;④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經銷單合同經部門經理、分管系統總監/副總審核批准後蓋章;直銷單合同(含系統銷售單等直接與甲方簽署的)一律需評審(經法務專人評審條款,財務經理評審價格及付款方式,製造副總評審貨期,銷售總監綜合評審),最終經集團總經理批准後,將合同遞財務,由財務指定專人蓋章。市場部所有對外行為均需蓋章。

銷售合同蓋章時,須有訂貨產品清單,且報價審核後的附件(單價、金額等)需體現審核過程,即要有審定人的簽名,否則不予以蓋章。

3.公章(含①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②上海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③廣州市白雲韋卓辦公傢俱廠;④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⑤百利文儀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的使用:適用於以公司名義發文情況下,經總經辦審核,集團總經理簽署,由財務指定專人蓋章(部分合同需加蓋公章情況下,公章使用權限等同合同章)。

4.私章(含①“甄玉嬋”兩枚;②“樑納新”兩枚;③“樑敏寧”兩枚)的使用:適用於簽發支票、文件等,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徵得同意後也可辦理。

5.董事長簽名章(大、小各一枚):適用於需其簽名的文件以及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納税申報表等;原則上須經其書面確認(使用《印章使用單》)後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確認(應有記錄),事後補簽單。

(二)、各下屬公司:

1.各類行政章僅限於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財務→財務)。

2.合同章(含總部及各分公司名義合同章)的使用:銷售人員簽訂合同、訂購單,須有各部門總監的簽名方可蓋章;採購部使用合同章須經分管系統副總簽名,基建、設備須經董事長簽名後方可蓋章。

3.公章(含總部及各分公司名義的公章)的使用:公司之間各類證明文件需有各部門總監簽名方可蓋章,投標書的加蓋章需各分公司總經理簽名後方可蓋章,採購部使用公章須經分管系統副總簽名,基建、設備須經董事長簽名後方可蓋章。

4.人力資源用章、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名後蓋章。

十、經有關人員審核,並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准後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通過審批後的銷售訂單遞至財務蓋章,無特殊情況一般規定五分鐘內給予落實。

十一、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十二、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團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十五、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 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後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進行整理後交財務部歸檔。

十七、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借用申請單》(見附件2),註明事項,經集團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由區域經理級以上(含)人員攜帶使用。

十八、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集團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集團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五章 印章的作廢和銷燬

十九、印章的作廢包括不適用作廢、磨損作廢、遺失作廢等。

二十、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銷燬申請,填寫印章銷燬申請(見附件3)經系統副總/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准後方能銷燬。

第六章 責 任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辦報告。

二十二、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二十三、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總經辦。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六

為嚴格局印章(指辦公室保管的局行政和黨組印章)管理,確保印章使用規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局印章由機要祕書保管,未經辦公室負責同志批准,不準帶出檔案室。

二、以局名義發文、報表等,由機要祕書根據局領導的簽字、批示加蓋局印章。

三、處室業務需要加蓋局印章的,須由處室主要負責同志簽字。

四、局屬單位業務需要加蓋局印章,須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字,經辦公室負責同志批准或報分管局長批准。

五、機關工作人員因私需加蓋局印單,須經處室主要負責同志簽字,辦公室負責同志批准或報局領導批准。

六、除以局名義發文外,使用局印章必須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使用人應清楚地填寫用途、時間並簽名。

七、正確使用印章,加蓋印章要完整、端正、清晰。

八、對外聯繫工作出具介紹信涉及人、財、物內容使用局印章時,須由辦公室負責同志同意。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七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避免工作失誤,根據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園實際,特制定本園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如下:

一、印章的管理

1、本園印章的具體管理工作;理事會對本園印章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2、本園印章要指定專人保管以及專人審批,保管人、審批人都應政治可靠、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

3、印章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將印章帶出辦公室外使用。特殊情況確需外出使用的,必須經審批人批准並由印章保管人現場監印。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要嚴格審批手續,做到先審批後用印。

2、用印審批人要在核實用印的基礎上籤署申請單意見,凡涉及承包、對外簽訂合同、報批項目等重大問題使用本園印章的,必須經理事會成員會議通過,由法定代表人或指派代表簽署後方可使用。

3、原則上不允許在空白憑信加蓋本園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本園領導書面批准,並要做好特別登記,追蹤管理。完畢後必須到印章管理人處登記其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銷燬。其批准書和特別登記須永久存檔。

4、印章使用必須實行登記和備案。印章保管人要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登記。本園印章審批人要定期核對登記、備案情況。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條印章是公文的重要內容之一,公文只有用印後才能生效,各單位(部門)應嚴肅認真地做好印章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條各院(部)和處級單位、部門的印章以及各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印章,由學校辦公室統一刻制、頒發、啟用、回收、銷燬。刻制印章,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應加強印章管理,嚴禁偽造、刻改印章。使用印章必須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亂用、濫用印章,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按國家有關法令和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條各單位(部門)印章的使用範圍,應根據各自的職權範圍來確定,不得超越權限使用。

第五條機構調整、印章磨損等原因需刻制印章,要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辦公室審籤並開具介紹信,到指定刻制單位刻制。

第六條“武漢工程大學”,和“中共武漢工程大學委員會”印章,用於對外聯繫工作、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報表和以學校名義下發的各種文件及學生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使用校級印章需經院(部)、處領導核籤後,到學校辦公室用櫻使用校領導名章須經領導本人同意後到學校辦公室用章。涉及重要問題的文件用印需經主管校領導或學校辦公室主任核批,登記後用櫻登記簿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七條“武漢工程大學”鋼印,由學校辦公室保管,用於教職工的工作證、退休證、學生的學生證和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以及結業、肄業證書的騎縫櫻使用時,由各職能部門核准總數、統一簽字後,指定專人到學校辦公室統一用櫻其他證件一般不使用鋼櫻

第八條職稱評聘材料、工資福利待遇以及出具家庭情況、進修學習證明等由人事處用印;職工水電、住房情況證明由資產與後勤管理處用印;辦理臨時居住證、集體户口、邊境證以及本院師生員工自行車牌照等由保衞處用印;學生就業推薦及有關協議由招生與畢業生工作處用印;申報科研項目、經費、成果鑑定、科研成果登記、評獎材料等必須經科技處審核同意後統一到學校辦公室用印;重大技術合同的協議,需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後方可用印,各單位(部門)自行用印不能代表學校;在校學生成績證明由教務處用印,已畢業學生需出示成績證明的到學校辦公室用印;教職工獨生子女證明由計劃生育辦公室用櫻

第九條全校師生員工領取郵件等需加蓋公章者,原則上由各單位蓋章,如確需加蓋學校印章,必須由本人所在單位(部門)出具證明、方可辦理。

第十條全校各院(部)、處級單位(部門)的印章。應由專人保管。用於以本單位(部門)名義向學校報送的請示、報告和在本院(部)、處內下發各種資料以及本院(部)學生註冊,或在校內下發有關業務事項通知以及對外聯繫一般業務事宜等。

第十一條學校辦公室建立新舊印模檔案,新刻制印章須到學校辦公室備案後,方可啟用,同時舊印章交到學校辦公室統一封存、銷燬,不得自行處理。

第十二條介紹信用印,設立存根,不得在空白介紹信上用櫻

第十三條用印力求端正、清晰,模糊不清的無效,印章位置要騎年蓋日,不壓正文。

第十四條各單位(部門)的印章必須專人、專櫃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帶出辦公室,如確需會印時,經領導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帶章會櫻用印時印章管理人要在常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九

一、目的:

為使印鑑管理制度化,保障印鑑使用的權威性及憑信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二、印鑑種類

(一)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公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專用印章(主要指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辦公室專用章、銷售專用章、工程專用章)。

(二)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名字的印章―即法人印鑑。

(三)介紹信:印有公司名頭的介紹信。

三、印章使用規定

(一)凡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關聯或責任關係,涉及政策性問題的文件或以公司名義對外行文,需總經理批准簽字後方可蓋印。一般事務往來文件或證明材料需由總辦負責人簽字批准後方可蓋印(主要使用人事行政專用章)。

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確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需開具時,必須經部門分管總監或副總審閲後,送總辦負責人簽字批准後方可蓋印,但需在存根上註明去向、事由。

印章使用(最終)核定審批權與流程(見下表)印章種類保管部門及責任人使用事物類別範圍使用審批流程保管使用規定財務專用章、財務法人印章財務預算部(主管會計、出納員)支票簽發、票據現金收支、財務報表、申請人申請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批准會計出納辦理但兩枚印鑑需分開保管使用人事專用章行政人事部(經理或指定保管人)人事工資、證明、內部考核申請人申請人事部經理核定

3、(必要時)需報總經理批准部門內部使用也需批准工程(預算)專用章、行政人事部(經理或指定保管人)工程聯繫單、設計變更、小型施工、預決算審核等申請人申請部門經理初審工程總監核定

4、總經理批准

5、工程總監實施預算審核還需具備財務預算部意見銷售專用章(含修正章)行政人事部(經理或指定保管人)銷售合同、內部文件、印刷品確認等申請人申請部門經理審核銷售總監批准(在授權範圍內)授權範圍外需報總經理批准。公司公章法人印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經理或印章保管人)外事、發文、任命、合同、協議、委託書、證件、其他申請人申請部門經理初審分管總監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行政人事部辦理按公司有關規定細則辦理建立用印登記制度。所有印章申請使用者在申請使用印章時必須先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附表xzrs20xx-013-1),按上述《印章使用審批權限與流程》內容規定,報有關部門、領導簽字批准後,印章保管人員方可給予蓋印,同時印章保管人員須同時填寫“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xzrs20xx-013-2)”(申請人需簽字留存,同時“印章使用審批表”留作存檔)。否則,因為印章使用審批過程中如給公司造成損失,將由印鑑保管人負責賠償,損失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印鑑保管使用審批責任

(一)各類印鑑由總辦及所在部門設印章保管人負責保管。

(二)印鑑啟用前行政人事部統一要建立印鑑保管登記冊,載明印鑑名稱、印模、啟用時間和姓名。

(三)印章保管人應明確責任,保證印章的正確使用和絕對安全,防止印章被濫用或盜用。如有遺失或誤用,由印章保管人全權負責,經審核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各級批准人負責。

(四)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單位使用,需經總辦負責人或印章使用批准人批准,並履行印章借用手續(載明借用時間段、用途、使用地點部門等);當日使用完畢,必須當日交還印章保管人員,並履行手續。

五、印鑑停用

(一)由於名稱變更、機構撤消、式樣改變,印章必須停止使用。舊印章停用後,如主管機關不予收回,要由行政人事部登記封存,並在2年後統一銷燬。

(二)介紹信用完後,存根歸檔保存,保存期2年。

六、附則

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十

為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管理:

1、經總經理授權由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的印章管理工作,監督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財務專用章的印章管理工作,監督財務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2、公司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使用以及領取、歸還印章時應予以登記和審批;

3、公司各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二、保管及使用:

1、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保管;

2、保管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總經理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3、保管人員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4、未經總經理同意,不得在空白公文紙和未填好內容的介紹信、證明以及合同上蓋章。

5、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在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時載明事項,經總經理審核同意後,由兩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攜帶使用。

三、審批:

3.1 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因公務需加蓋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的,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公司員工因私事需出具證明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由需使用的員工在公司行政部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或部門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公司員工因私事需出具證明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根據所證明的事項涉及的部門由相關部門經理或者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

3、行政部蓋章,並將蓋章的文件原件存檔保管,在確實無法留存原件時以複印件存檔;

4、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行政部銷燬。

3.2 財務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1、財務部使用的常規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規範性的各類報表等,由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後蓋章;

2、公司其他各部門若需加蓋財務財務專用章,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3、經部門經理或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

4、財務部蓋章,並將蓋章文件的原件交行政部存檔保管,在確實無法留存原件時以複印件存檔,。財務部使用的常規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規範性的各類報表等除外;

5、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財務部銷燬。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