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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精選4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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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精選44篇)

篇一: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徵得其部門主管同意,並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五條 印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彙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銀行印鑑章管理

一、印鑑章保管要求

1、 二枚印鑑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鑑章。

2、 上班時間,印鑑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鑑章必須放入櫃,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鑑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註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鑑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進行登記。

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准後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鑑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後,予以刻制。

第七條 違紀處理

一、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籤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彙總存檔。

第八條 附則

《印章使用籤批單》

《印章移交表》

《印章管理責任書》

篇二:公章管理制度

目的:

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啟用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公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公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並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2、公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後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公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公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燬,建立公章

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後方可蓋章,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提交辦公室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主管行政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彙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四、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

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複印件送辦公室存檔。

篇三:公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範圍

1、公章使用:由鎮名義簽發的文件、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鎮對外工作聯繫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鎮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及其它需要的簽章等。

2、其它情況需加蓋公章時,必須由鎮主要領導籤批。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紅頭文件、賬目款項、重要數字、以單位名義發信息與我鎮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重要材料上加蓋公章的,必須由鎮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蓋章。

2、凡涉及到財務、人事、工資等內容的各類型報表、報告、申請、便函、介紹信等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後蓋章,否則,不予蓋章。

3、凡涉及個人事項需加蓋公章的材料,如貸款、擔保、落户口等一律由鎮主要領導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4、一般報送材料、便函、需加蓋公章的,由審核材料的分管領導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5、單位介紹信蓋章時均應由分管領導批准;單位介紹信由辦公室統一編頁,存根由專人保管存檔。

6、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鎮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7、對一些行文不規範(字跡潦草、有明顯塗、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檔,拒絕加蓋印章。

8、單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紙頁上使用。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鎮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用章。

9、凡啟用公章,經辦人都要先出示領導簽字,然後認真填寫公章啟用登記表,經辦人在“公章啟用登記表”上簽字並填寫清楚文件材料名稱、份數、時間和需要説明的事項,公章管理人員進行審核,嚴格按文件核准印數加蓋公章,確保無誤後方可蓋章。

10、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註明事由,並向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取得聯繫後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後及時補辦手續。

11、負責管理公章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辦事,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使用人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12、規範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況,公章必須停用:單位名稱變動;公章使用損壞;公章遺失或被盜,聲明作廢。

14、經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鎮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燬,不得私自處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鎮所有公章由專人負責管理,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自轉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員要建立“公章啟用登記表”,按照規定程序使用,嚴禁私自交於他人。

2、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公章專管員外出,移交公章時,需由主要領導同意。

4、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的保養,使用中達到乾淨、字跡清晰、色調鮮豔。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6、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

篇四:公章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章管理,規範用章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保存管理

1、公司行政章由辦公室內勤人員保存管理;

2、公司合同專用章和人事調配專用章由總經理保存管理。

二、印章使用範圍

1、合同專用章用於籤蓋公司所有經濟合同;

2、人事調配專用章用於籤蓋公司人員調配手續;

2、行政章用於籤蓋公司文件、通知、報告、申請及其它文書資料。

三、公章使用辦法

1、公司所有經濟合同必須由總經理簽字和籤蓋合同專用章,否則合同無效。合同簽訂內容要經公司經理會議研究通過。

2、公司人事調配(包括調進調出)一律籤蓋人事調配專用章並由總經理簽字。

3、行政章使用要按下列規定進行:

①需蓋章的重要文件文書先由主管領導把關,經總經理審閲簽字後再行加蓋行政章;一般性通知類文書,先請示總經理再由主管領導簽字後加蓋行政章。

②未經領導簽字的文件文書一律不予加蓋公章;對有疑問的蓋章請求,內勤人員可直接向總經理請示。

③內勤人員對每一次用章要進行認真登記,記清用章內容、批准人、直接用章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等,直接用章人要在用章登記表上簽字。

④內勤人員要留存用章籤批原件以備查。

⑤向上級部門報送報批的文書資料蓋章,必須由總經理簽字。

四、未按上述規定用章,追究印章管理者的責任,若由此造成損失,追究越權批准人或印章管理者的政治或經濟責任。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篇五:公章管理制度

。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總經理批准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 二、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或公章主管人員審核後,方可蓋章,以備查;? ?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 四、公章禁止帶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准,由綜合管理辦公室人員攜帶前往,用後立即帶回;? ?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公章;? ?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 八、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 九、公章使用流程:? ? 1. 使用流程:? ? 1) 合同章使用流程:辦公室登記編號後,由部門相關人員自行保管,並對合同章的使用負責。使用時部門經理批准,並在使用登記台帳上作好使用記錄;? ? 2) 公司公章使用流程:? ? A 申請人所在部門經理或主管上級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 B 印章保管人員審閲、瞭解用印內容;? ? C 印章保管人員對申請人資格進行核准並在《百信公章使用登記表》上登記,由印章保管人蓋戳;? ? 3) 財務章使用流程:同公章使用流程。你還可能閲讀過以下的管理制度:績效考核制度?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 ?黨務公開制度?

篇六:公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管理由專人負責,印章管理者要加強政治業務學習,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自覺抵制任何不正當的行為。

二、使用印章時,要嚴格遵守審批制度,未經黨委書記、局長、黨委副書記審批簽字的,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三、設立專門的公章使用記錄,使用印章時,要記錄清楚用章時間、文件內容、審批人、經辦人。

四、不得將印章攜帶出辦公室外使用,特殊情況需經局長、書記審批。

五、印章加蓋要符合公文製作有關規範要求,位置要正確,印跡要清楚。

六、要妥善保管印章,防止丟失、損壞;要保證印章清潔。

篇七:公章管理制度

目的:

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啟用

篇八:公章管理制度

以下是公章管理制度全文內容,敬請參考。

目的:

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啟用

篇九:公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合同章及財務章,公章由公司財務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總經理批准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或公章主管人員審核後,方可蓋章,以備查;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帶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准,由綜合管理辦公室人員攜帶前往,用後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九、公章使用流程:

1) 合同章使用流程:辦公室登記編號後,由部門相關人員自行保管,並對合同章的使用負責。使用時部門經理批准,並在使用登記台帳上作好使用記錄;

2) 公司公章使用流程:

A 申請人所在部門經理或主管上級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B 印章保管人員審閲、瞭解用印內容;

C 印章保管人員對申請人資格進行核准並在《百信公章使用登記表》上登記,由印章保管人蓋戳;

3) 財務章使用流程:同公章使用流程。

篇十:公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合同章及財務章,公章由公司財務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總經理批准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或公章主管人員審核後,方可蓋章,以備查;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帶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准,由綜合管理辦公室人員攜帶前往,用後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九、公章使用流程:

1. 使用流程:

1) 合同章使用流程:辦公室登記編號後,由部門相關人員自行保管,並對合同章的使用負責。使用時部門經理批准,並在使用登記台帳上作好使用記錄;

2) 公司公章使用流程:

A 申請人所在部門經理或主管上級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B 印章保管人員審閲、瞭解用印內容;

C 印章保管人員對申請人資格進行核准並在《百信公章使用登記表》上登記,由印章保管人蓋戳;

3) 財務章使用流程:同公章使用流程。

篇十一:機關公章管理制度

機關公章管理制度

為嚴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有效預防利用印章實施職務犯罪及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促進全局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章範圍

本規定所稱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業務專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啟用與停用

1、除由上級機關發放的公章外,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制發。

刻制公章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新成立或更改名稱的單位刻制公章,需填寫書面申請,經局領導批准後,由局辦公室持單位介紹信、機構設置批件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印手續,併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屬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刻制業務專用章時,需填寫書面申請,經法制科審核,局領導批准後,由局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

2、局辦公室對局屬各事業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進行壓印登記。

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

如擅自啟用造成後果的,將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3、單位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原公章送交局辦公室封存或銷燬。

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公章要及時向局辦公室申請更換。

更換公章不再發啟用通知。

4、對於因客觀情況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寫明有關情況,經局領導批准同意後,將公章上繳局辦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局發文一律憑局領導簽發、審閲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經局領導審閲同意後用印。

對不符合手續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蓋章。

下屬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用章登記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單位文件材料蓋章的第一責任人,蓋章時必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局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

3、局行政章不準攜帶出門或離開辦公室使用,特殊情況必須經局領導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業務專用章由相關單位負責保管,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及業務專用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實加強責任心,認真保管好公章。防止他人隨意蓋章。

3、對保管使用不當,擅自使用或亂放公章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篇十二: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機關印章管理和使用行為,保證全系統各項工作正常運轉,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刻制

單位印章一般由其上級單位或組織刻制下發。如情況特殊,經上級授權,下級單位或組織也可按照上級要求和有關規定,持批准制印的證明文件到當地公安機關核准登記的制印單位刻制。單位內設機構的印章由本單位辦公室統一刻制。機關各種業務專用印(章)由使用印(章)的部門按有關規定報批後刻制。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變更印(章)名稱、規格和字號。

二、印章管理

(一)單位行政印章(含鋼印)由本級辦公室保管;黨組印章由本級人教科保管;紀檢組印章由本級機關紀檢監察部門保管;機關各部門印章(含各類業務專用章)由該部門保管;基層單位印章由本單位保管;掛靠社團的印章自行保管。

(二)印章實行入櫃存放和專管員制度。印章管理員遇事出差時,其所在部門領導要及時指定代理人。印章管理員調整時,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並更換印章保險櫃密碼。

(三)印章管理員不得將印章隨身攜帶,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將印章帶離辦公區使用,須報經本部門主要領導或局領導批准,並在當日內迴歸原處。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單位印章實行登記制度,《印章使用登記薄》必須載明用印單位、日期和用印原因、經手人及審批人等內容,以便備查。

(二)本單位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時,印章管理員應仔細審閲會籤文原稿和成文公文,凡會籤文原稿未經本機關有關部門審核和本單位領導簽發意見或會籤文原稿與成文公文內容不一致的,不得在成文公文上加蓋本單位印章。

(三)未經本單位或本部門領導人批准,機關各部門印章管理員不得使用本單位或本部門印章對外出具各種證明文件。

(四)印章管理員未經請示所在部門或本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在本單位的空白介紹信、單位信箋或其他書寫紙張上加蓋本部門或本單位各類印章。否則,造成一切不良後果全由印章管理人員負責。

(五)掛靠社團的印章和機關各部門的業務專用章也要規範使用,防止失控。

篇十三: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公司的幾個章各有什麼用?

1、公司公章:公司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徵。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使用範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保管者:一般來説,公章的掌管者應該是公司創業者或其最信任的人,例如:董事長或總經理。

2、:通常與銀行打交道的時候會用到,比如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的用印。另外,也會用於財務往來的結算等。

保管者:一般由企業的財務人員管理,可以是財務主管或出納等。 3、: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一般來説,創業初期可以直接用公章蓋合同,減少一支公章可以減少風險(比如遺失、公章私用等)。

保管者:可以是公司法務人員、合作律師或行政部門等。

4、: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購買和開發票時,需要加蓋。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税務登記號。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通常需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注:蓋在發票上,或蓋在發票領用簿才有效。

保管者:一般由財務部門的發票管理員保管

5、法人代表人名章:法人章主要用於公司有關決議,以及銀行有關事務辦理的時候用。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税務登記號。

通常用在註冊公司、企業基本户開户、支票背書的用印。

保管者一般是法人自己,也有讓公司財務部門出納人員管理的情況。

(注:印章的保管者沒有特定的法律規定,可依公司情況設定保管者,上述僅供參考。)

2公司的印章應該如何保管?

公司各種印章的權限不一,所有文件加蓋印章都必須得到重視。所以説公司印章的保管工作必須要引起重視。

公司印章的保管,應實行印章專人保管、負責人印章與財務專用章分管的制度,並嚴格執行保管人交接制度。一般來説,公司印章的保管具體可以採用以下措施。

1、印章管理者:明確印章管理者的崗位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責任

公司可以要求印章保管或管理者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保管者的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職責,同時也要加強對他們印章管理工作的法律防範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印章的重要性,加強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在加強管理者的崗位意識的同時,也要建立規範的印章管理規定,如:明確印章管理者的管理職責,規範印章使用的業務流程,以及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等,使印章管理工作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2、印章使用:建立並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

公司應建立並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使用者要遵守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一般來説,經企業領導批准後,印章使用者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對用印文件要認真審查,審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後才能在相關文件上用印。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時,要確保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一般情況下,未經企業主要領導親自批准,不允許使用者將印章攜帶外出,即使需要外出攜帶,最好指定可信任的人隨往,確保印章安全。

3、嚴格控制或禁止在空白文件上蓋印章

印章使用過程中,印章管理者一定要確保使用者不能在空白文件,如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空白介紹信等上面加蓋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要經過公司核心管理者的同意,如果加蓋印章的空白文件無用後,持有者也要該空白文件退回印章管理部門(如行政部、辦公室),請其妥善處理,從而確保用章安全。 4、對變更或撤銷的部門或公司及時處理相關印章

企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後,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印章及用印記錄;所屬分公司註銷後,在工商註銷手續完成後,必須收繳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名章等在內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記錄;項目部關閉後,項目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繳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法律部門將收繳的印章統一銷燬,用印記錄由印章管理部門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5、印章不小心遺失了,該怎麼辦?

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之後,在進行補刻時,要拿上公安機關的報案回執、登報申明、補刻印章申請書等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然後到指定印章公司進行刻章。 Tips:公章丟失,即使自己保留了所有的公章信息,例如樣式和編碼,也不能私自進行刻章,否則將面臨拘留的行政處罰。 3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經常會碰到的情形:

1、錯用印章 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錯誤使用,如對賬單上加蓋税務章,勞動合同加蓋。一般情形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於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2、偽造印章 如果經鑑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鑑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對象有類似交易並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3、分公司印章的效力 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類似於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產生不同的後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公章管理制度範文2

一、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及,公章由公司財務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總經理批准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或公章主管人員審核後,方可蓋章,以備查;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帶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准,由綜合管理辦公室人員攜帶前往,用後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篇十四: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案件概況

2010年9月,季某基在山西時私自刻印了兩枚“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的印章。接下來的四年時間裏,季某基利用該印章以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駐平朔某煤公司項目部A、B負責人的名義,多次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

一家徐州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季某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可等到工程竣工時,卻被季某基拖欠了工程餘款120萬元,隨後便提起民事訴訟。2017年11月,季某基偽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實東窗事發,隨後季某基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季某基違反國家印章管理法規,偽造了“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結合其自首情節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篇十五: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01、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麼辦?

答:如果確屬印章被盜(搶),則由該因引起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首先

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後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接着

要讓公眾知曉你丟失的公章已經作廢,所以公章丟失後的第二個步驟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報紙會在第二天刊登。在哪個報紙登報聲明可詢問當地工商局,每個地方規定不同。而這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報社都會要求施工企業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這也為許多施工企業的公章遺失補辦設置了一定障礙;

第三個步驟

就應該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2份、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託授權書、所有股東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股東證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東名冊、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複印件;

第四個步驟,辦理好新刻印章登記後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導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許不同也可以。

最後一步就是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個新的印章了。

第五個步驟,及時通報已有客户。

02、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答:不能。法律對某些情況下該用何種印章有強制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03、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區別?

答:沒有嚴格意義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區別,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並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為有效。但是,由於印章的使用範圍大小不同,導致人們以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的使用範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施工企業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施工企業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04、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答:可以。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並列使用,也足以説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05、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嗎?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委託授權書上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此時僅有公章是不行的。

06、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並蓋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建築施工企業,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建築施工企業相應的授權,那麼合同一樣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合同有特別註明生效條件的除外。

07、合同所蓋印章並非合同專用章,而是採購專用章、項目部專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答: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事實,否則一般認定為有效。合同上加蓋的印章雖然並非合同專用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但這是該建築施工企業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該建築施工企業不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合同所涉印章與建築施工企業無關或為他人私蓋,即可被認定為建築施工企業承認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對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義務而該建築施工企業接受的,則合同無須簽字、蓋章也已經成立生效。

08、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籤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建築施工企業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建築施工企業印章是其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過建築施工企業授權後,只是印章暫時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建築施工企業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該建築施工企業來承擔責任,而不應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擔責任。建築施工企業自願將建築施工企業印章外借他人使用,應視為建築施工企業授權他人使用建築施工企業印章,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由該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並私下籤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建築施工企業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09、建築施工企業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嗎,違反章程使用印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建築施工企業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但由於章程僅對內有約束力,如果相對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違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違反章程使用公章損害建築施工企業利益的人需要對建築施工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010、合同上加蓋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答: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認定合同有效,相關的民事責任由分公司的母公司建築施工企業承擔。

011、建築施工企業經營過程中在印章方面會遇到哪些風險

答:建築施工企業在印章方面常見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他人使用假冒的印章;(2)他人使用掃描打印出來的印章;(3)對方使用的是沒有備案、沒有資質的內設部門章;(4)使用有數碼符號的印章(建築施工企業為了滿足其流動性的需求,可能刻制帶有特殊意義的編號的印章);

由於上述風險的高發,建築施工企業企業應該提高警惕,在交易時做好審查工作。例如,可以通過要求對方提供建築施工企業的刻章許可或者委託律師調查對方的印章備案情況來檢查印章的真偽性,仔細審查是否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時所具有的印跡,拒絕對方不符合規範地使用印章等。

012、建築施工企業更改名稱後已使用新印章,蓋有原印章的合同對建築施工企業是否仍有效力

答:有效。企業名稱的變更並不影響變更後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原建築施工企業的債務,蓋有原企業名稱印章的文件對變更後的建築施工企業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原企業名稱印章應當妥善保管,可以明確保管責任人,並及時對該印章進行上繳工商部門封存或銷燬並登記備案,以降低日後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013、如何識別印章的真假?

答:(1)看字體。根據前述規定,印章必須要用宋體字,如果對方加蓋的印章並非宋體字,應該就是假冒的印章了。

(2)看顏色。由於質材和力度的原因,真正加蓋的公章的顏色往往不均勻,而電腦製作的印章則顏色一致,而且也更加鮮明。

(3)看形狀,包括字的形狀和周圍圓圈的形狀。首先,無論是圓形還是橢圓形的印章,雖然字都不是橫平豎直的,但是每個字單獨看都是規規矩矩的長方形,不可能扭曲,或者上面胖下面瘦看起來呈梯形。其次,其次是看印章周圍圓圈的形狀,這個圓圈是有一定寬度的,並且仔細看邊緣(包括印章上字的邊緣),不可能非常平滑,經常有一些小缺口、小稜角或者小空白,這也是由於沾油墨和蓋印的過程中油墨的密度和蓋印的力度不一致造成的。電腦直接製作的印章就沒有這些問題,完美的只能用假來形容了。

(4)看角度。雖然絕大多數人蓋章的時候都希望把章蓋的很正,但是總會出現一點點偏差,特別是圓形的印章更不好把握。但是電腦製作印章時默認情況下肯定100%是正的。

(5)看位置。看看公章是蓋在協議的空白處,還是蓋在文字上。一般而言,真印章都蓋在建築施工企業名稱上,而製作粗劣的假印章都喜歡蓋在空白處,因為假印章是電腦做的,如果蓋在文字上就會擋住後面的文字。但是製作水平高一些的假印章為了看起來更真,也會蓋在文字上,這個時候你需要仔細看一下,印章上的字和紙上印刷的字重合的地方,如果是真印章即使重合了,後面的文字還是可以透過油墨顯示出來;而電腦製作的假印章,就會完全擋住下面的文字。

(6)向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證,也可委託律師進行查證落實真偽。

014、建築施工企業在印章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答:(1)印章刻制的業務流程不清晰,沒有審批程序,只要業務需要,領導或部門就可隨便刻制印章,刻制後沒有下發正式啟用文件,沒有明確印章使用範圍和使用時間。

(2)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不在公安機關備案,隨便找一家單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為以後發生印章使用風險埋下了隱患。

(3)個別建築施工企業沒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經過嚴格審批。印章管理人員對使用印章材料不嚴格審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紙張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讓印章離開自已的視線或因自己沒時間讓他人代為蓋章,在沒有監管人的情況下允許他人攜帶印章外出。

(4)個別建築施工企業沒有統一的印章使用台賬,採用一頁紙請示的方式,請示完成後,領導審批用印的籤批單由經理辦公室保存,時間長了很容易丟失,無法追溯。個別單位雖有統一的用印台賬,但對領導在材料上簽字直接上報的文件則沒有登記用印事項和用印人,以後涉及此類文件的問題同樣無法追溯,形成法律風險。

(5)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設專人保管,印章丟失或被盜後不及時報告,不及時報案,也不主動在報紙上發佈公告聲明作廢,從而留下了潛在的用印風險。

(6)個別建築施工企業為追求收益,允許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掛靠施工,個別情況下甚至允許掛靠單位使用建築施工企業印章,一旦掛靠單位出現問題,企業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7)個別建築施工企業不重視管理項目部印章,意識不到項目部印章對企業的重要性,項目部印章管理不規範,沒有限定項目部印章的使用範圍和使用審批程序,沒有設立項目部印章使用台賬,形成了項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法律風險。

(8)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印章被仿冒後,未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放任風險發生,給企業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9)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在下屬單位、部門、項目部被撤銷和關閉後,沒有及時收回和銷燬這些單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潛在的法律風險。

(10)無印章管理制度,或有制度而不執行,無專人負責,無交接制度和記錄隨意使用,甚至人員更替時無印章交接和監交,小項目領導隨身攜帶公章等。

015、建築施工企業印章的保管方面需要採取什麼樣的措施

答:首先是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1)建築施工企業印章採取分級保管的制度,各類印章由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需要領取並保管。

(2)印章必須由專門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保管並在其崗位職責中予以明確。

(3)公章應妥善保管,注意安全,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損毀、遺失和被盜。

其次是明確保管人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如遺失,必須及時向建築施工企業辦公室報告;

(2)必須嚴格依照建築施工企業對印章的使用規定使用印章,未經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在使用中,保管人對文件和印章使用單簽署情況予以審核,同意的則用印,否決的則退回;

(4)檢查印章使用是否與所蓋章的文件內容相符,如不符則不予蓋章;

(5)在印章使用中違反規定,給建築施工企業造成損失的,由建築施工企業對違紀者予以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三是不定期隨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016、專人管理公章方面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答:專人管理即由建築施工企業安排專屬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管理公章的使用、加印以及登記,該類事項可以制定相應的建築施工企業內部制度加以完善。

目前小型建築施工企業的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掌控,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建築施工企業股東,則一般較為穩妥,雖然法定代表人身為股東本身不等同於建築施工企業,但是從風險防控上由於建築施工企業利益與股東利益原則上的一致性,所以公章對外加蓋印章法定代表人會比較慎重。公章由專人管理便於公章使用不當時建築施工企業內部責任的追查,同時專管公章的人建議僅限於行政職能部門或者行政人員,避免公章管理人員與具有對外負責銷售或者採購的人員身份同一,因為後者對外從事商務活動容易使得權利的行使不透明,難以監控其用章的正當性或合理性。

017、建築施工企業印章的使用管理方面需要採取什麼措施?

答:(1)企業要建立崗位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印章管理崗位人員要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印章管理崗位的法律風險防控職責;同時,要加強對印章管理崗位人員法律風險防範的教育,使其認識到印章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意義,不斷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2)企業要制定印章管理規定,指定印章歸屬的管理部門,明確企業各部門印章管理職責,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業務流程,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3)企業新註冊設立的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直接到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機關刻制印章並備案。企業臨時刻制印章,包括項目部印章,必須由印章管理部門統一提出,經過法律部門、專業部門審查,報建築施工企業主要領導審批。經批准後,由印章管理部門統一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並備案。印章管理部門在印章交付使用前,應下發印章啟用文件,未經啟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4)企業應當建立統一的印章使用台賬,制定印章使用申請表。申請使用印章的單位必須按印章管理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經過有權部門和企業領導批准。經企業領導批准後,印章使用單位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對用印文件要認真審查,審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後才能在相關文件上用印。用印時必須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

(5)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加強對印章的保管,未經企業主要領導批准,不允許將印章攜帶外出,特殊情況下需攜帶外出時,必須指定監印人隨同。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6)禁止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空白文件上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應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上寫明文件份數,在文件內容實施後,應再次進行核准登記。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文件、資料時,應將文件、資料退回行政部(或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在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文件、資料過程中,公章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7)企業必須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應按照印章管理規定組織法律、監察等部門對所屬單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8)企業應加強對項目部印章、部門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審批程序,嚴格按建築施工企業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級印章保管和使用單位。項目部印章和部門印章要嚴格限定使用範圍,不能用於對外簽訂合同,不能在對外承諾、證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時要將使用權限通知業主、原材料供應商等利益相關方。項目部和企業的部門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賬,絕不允許分包方使用項目部印章。

(9)企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後,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印章及用印記錄;所屬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註銷後,在工商註銷手續完成後,必須收繳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名章等在內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記錄;項目部撤銷後,項目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繳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法律部門將收繳的印章統一銷燬,用印記錄由印章管理部門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10)企業在遇到仿冒本單位或項目部印章的情況時,企業印章管理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法律管理部門,由法律管理部門按法律規定解決。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責任;其次,在相關報紙上發佈澄清聲明,及時知會潛在客户;再次,及時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對人,陳述相關事實,及時撤銷相關合同,如果相對人不予配合,要及時向當地法院申請撤銷,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撤銷。


篇十六:學校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學校公章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證公章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明確公章的使用權限和範圍,嚴格事務審批程序,規範用印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公章管理與使用工作,規範遵守本規定。各部門公章監管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感,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三條 公章包括校級公章、法人章和部門公章。校級公章、法人章由院辦公室統一管理。各部門公章由歸屬部門保管。

第二章 公章刻制

第四條 各部門刻制公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校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校領導批准後,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公章。

第五條 各部門公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校辦公室留存印籤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 公章管理

第六條 公章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校級公章、法人章由院辦公室專人掌管;部門公章由各部門專人掌管。未經學校領導批准,不得隨意交給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需經主管領導批准並嚴格交接手續。

第七條 校級公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校辦公室,部門公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內,公章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准,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八條 掌管公章的人員要自覺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業務素質,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嚴禁以印謀私,損害學校利益。

第九條 不得偽造、變造、盜用、故意毀壞公章,違反者學校將視其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因機構名稱變更啟用新公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公章,應將原印章繳回校辦公室,不得私存或自行銷燬。啟用印章或停用印章應由校辦公室發文公示。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於保險櫃內。

第四章 公章使用

第十一條 公章的使用要嚴格控制範圍、規格。嚴禁濫用公章發文、發函、出具憑證。

第十二條 以學校名義發出各種公文、公函、重要申請必須填寫《發文稿紙》,各類證明材料則必須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並經各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後,方可加蓋公章。加蓋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備案,須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中明示並註明備案科室。

第十三條 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有關合同、協議書等,必須經校長或主管校長批准,方可蓋章。各部門的一般性合同,須經各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蓋章。

第十四條 對內、對外發放的各種證件、證明需加蓋學校公章時,須由頒發證件、證明的.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蓋章。

第十五條 屬常規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需蓋學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需辦證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校長辦公室登記並蓋章。

第十六條 學生如需學校出具在讀證明、學歷證明、畢業證明等有關證明時,應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相關證明後,方可蓋章。教師需學校出具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時,應經人事處等相關部門審核並出具證明後,方可蓋章。除此之外的其它證明、申請等均由各部門出具證明並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後,方可蓋章。

第十七條 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彙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八條 使用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部門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各部門業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註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十七:學校公章管理制度

“南寧市第十九中學”公章是代表學校的正式署名,是我校法定名稱的體現,是學校職權的一種憑證和標記,具有代表性和立法性。任何文件和材料,只要加蓋學校公章,學校就要對文件和材料內容承擔法律責任。為了確保學校公章使用的嚴肅性,特作如下用印規定:

(一)管理規定

1、學校公章由校辦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均要通過管理人員;

2、公章必須置於保險櫃或牢固的櫃、抽屜之內並加鎖,以保證公章的絕對安全;

3、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取代用,更不能借用;

4、公章必須存放在辦公室,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准,由管理人員帶章到現場監印;

5、不得在空白函箋或空白表格上蓋公章。

(二)使用規定和範圍

使用公章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根據管理權限由學校領導、各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到公章管理人員處用印。公章使用必須要登記。需領導審核的材料有:

1、以學校名義上報、發送的文件、材料、各種報表、各種評審材料等;

2、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委託書等;

3、由政教處、教務處、人事部門管理的各種證件的發放,如學生證、畢業證等證件;

4、以學校名義頒發的獎狀、外送的請柬等;

5、科研項目、成果申請書等;

6、因公事需要開具介紹信的;

7、因個人私事需要學校出具證明的;

8、其他重要的證明或材料。

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執行。

篇十八:學校公章管理制度

一、總 則

1、為加強和規範學院印章的管理,維護印章的嚴肅性,確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指學院印章包括學院黨委印章、行政印章、學院鋼印、院領導公務私章等。

3、學院印章統一由組織人事部根據國家規定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

二、印章的管理

1、黨委辦公室負責黨委印章的管理使用,院長辦公室負責學院行政印章和院領導公務私章的管理使用,組織人事部負責學院鋼印的管理使用。

2、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項、印數、用印部門、批准人、經辦人。監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閲、瞭解用印內容,核實、清點用印數量。監印人員蓋章時要規範,使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觀,印章不能歪斜或顛倒。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騎年壓月”。

3、所有使用學院印章的公文、公函、協議書、合同書以及各種報表、申報材料等,用印單位或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編號,分類登記,並存入學院檔案。

4、監印人員一定要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用印,監印人有權拒絕並向本單位負責人彙報。監印人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後果自負。

5、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須出具申請報告,由單位負責人審核批准後方可借出,並派人監印。

三、印章的使用

(一) 印章的使用範圍

1、學院印章是按照國家規定,對內對外代表學院的法定名稱,體現學院的權力、憑信和職責,由上級主管部門正式批准刻制的公章。學院印章主要用於學院公文公函、各級各類學生畢業肄業證件、學院行為合同或協議、項目申報書(表)、成果申報或鑑定書(表)、專利申請書、海關或校辦企業免税申請、控購物質審批表、師生員工因公因私出國審核件、獎勵證書、各兄弟院校往來賀電、唁電、教職工工作證及學生證等用印。

2、使用帶存根的學院介紹信,應在兩處壓印,一處在連接線上,一處在落款處。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

3、學院鋼印限於各類證書原件照片、複印件審核用印,不能作為文件、介紹信及其它憑證的有效標誌,不能獨立使用。

4、院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屬於學院的公務章,代表學院領導人的身份,是行使職務的標誌。

(二) 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學院名義發出的公文、公函,要有職能部門負責人簽名,由主管或分管院領導簽發的擬文稿,方能使用校印。

2、凡學院頒發的各種證書、證件(畢業證、肄業證、學歷學位證明書、新生錄取通知書、工作證、學生證等)用印,經承辦單位造冊、編號,單位負責人審核,印章管理部門審閲,可以用印。畢業證、學位證、學歷證明及肄業證明書的用印必須由教務處人員辦理。補辦各類證件,須持相關單位證明,並註明編號,經院長辦公室審查,方可使用校印。

3、以學院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合同用印時,須經分管院領導或院長審閲簽字,方可使用。

4、學院統計報表、工資報表、財務報表、出國申報表等用印,須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經主管院領導審閲簽字,院長辦公室審核後,方可用印。

5、公用機動車輛登記表、審核表、駕駛員登記表、審核表,須相關部門審核簽字,並經院長辦公室審閲後,可用印。

6、學院印章一般不對個人使用。教職工和學生個人需用學院印章時,必須由用印單位委派專人,報分管院領導批准,或由院長辦公室主任在院領導授權範圍內審批,方能使用學院印章。

7、本規定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十九: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案件概況

2010年9月,季某基在山西時私自刻印了兩枚“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的印章。接下來的四年時間裏,季某基利用該印章以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駐平朔某煤公司項目部A、B負責人的名義,多次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

一家徐州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季某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可等到工程竣工時,卻被季某基拖欠了工程餘款120萬元,隨後便提起民事訴訟。2017年11月,季某基偽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實東窗事發,隨後季某基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季某基違反國家印章管理法規,偽造了“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結合其自首情節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延伸閲讀 :公司印章怎麼管理?

01、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麼辦?

答:如果確屬印章被盜(搶),則由該因引起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首先

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後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接着

要讓公眾知曉你丟失的公章已經作廢,所以公章丟失後的第二個步驟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報紙會在第二天刊登。在哪個報紙登報聲明可詢問當地工商局,每個地方規定不同。而這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報社都會要求施工企業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這也為許多施工企業的公章遺失補辦設置了一定障礙;

第三個步驟

就應該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2份、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託授權書、所有股東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股東證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東名冊、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複印件;

第四個步驟,辦理好新刻印章登記後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導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許不同也可以。

最後一步就是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個新的印章了。

第五個步驟,及時通報已有客户。

02、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答:不能。法律對某些情況下該用何種印章有強制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03、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區別?

答:沒有嚴格意義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區別,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並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為有效。但是,由於印章的使用範圍大小不同,導致人們以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的使用範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施工企業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施工企業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04、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答:可以。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並列使用,也足以説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05、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嗎?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委託授權書上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此時僅有公章是不行的。

06、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並蓋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建築施工企業,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建築施工企業相應的授權,那麼合同一樣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合同有特別註明生效條件的除外。

07、合同所蓋印章並非合同專用章,而是採購專用章、項目部專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答: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事實,否則一般認定為有效。合同上加蓋的印章雖然並非合同專用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但這是該建築施工企業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該建築施工企業不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合同所涉印章與建築施工企業無關或為他人私蓋,即可被認定為建築施工企業承認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對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義務而該建築施工企業接受的,則合同無須簽字、蓋章也已經成立生效。

08、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籤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建築施工企業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建築施工企業印章是其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過建築施工企業授權後,只是印章暫時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建築施工企業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該建築施工企業來承擔責任,而不應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擔責任。建築施工企業自願將建築施工企業印章外借他人使用,應視為建築施工企業授權他人使用建築施工企業印章,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由該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並私下籤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建築施工企業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09、建築施工企業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嗎,違反章程使用印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建築施工企業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但由於章程僅對內有約束力,如果相對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違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違反章程使用公章損害建築施工企業利益的人需要對建築施工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010、合同上加蓋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答: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認定合同有效,相關的民事責任由分公司的母公司建築施工企業承擔。

011、建築施工企業經營過程中在印章方面會遇到哪些風險

答:建築施工企業在印章方面常見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他人使用假冒的印章;(2)他人使用掃描打印出來的印章;(3)對方使用的是沒有備案、沒有資質的內設部門章;(4)使用有數碼符號的印章(建築施工企業為了滿足其流動性的需求,可能刻制帶有特殊意義的編號的印章);

由於上述風險的高發,建築施工企業企業應該提高警惕,在交易時做好審查工作。例如,可以通過要求對方提供建築施工企業的刻章許可或者委託律師調查對方的印章備案情況來檢查印章的真偽性,仔細審查是否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時所具有的印跡,拒絕對方不符合規範地使用印章等。

012、建築施工企業更改名稱後已使用新印章,蓋有原印章的合同對建築施工企業是否仍有效力

答:有效。企業名稱的變更並不影響變更後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原建築施工企業的債務,蓋有原企業名稱印章的文件對變更後的建築施工企業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原企業名稱印章應當妥善保管,可以明確保管責任人,並及時對該印章進行上繳工商部門封存或銷燬並登記備案,以降低日後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013、如何識別印章的真假?

答:(1)看字體。根據前述規定,印章必須要用宋體字,如果對方加蓋的印章並非宋體字,應該就是假冒的印章了。

(2)看顏色。由於質材和力度的原因,真正加蓋的公章的顏色往往不均勻,而電腦製作的印章則顏色一致,而且也更加鮮明。

(3)看形狀,包括字的形狀和周圍圓圈的形狀。首先,無論是圓形還是橢圓形的印章,雖然字都不是橫平豎直的,但是每個字單獨看都是規規矩矩的長方形,不可能扭曲,或者上面胖下面瘦看起來呈梯形。其次,其次是看印章周圍圓圈的形狀,這個圓圈是有一定寬度的,並且仔細看邊緣(包括印章上字的邊緣),不可能非常平滑,經常有一些小缺口、小稜角或者小空白,這也是由於沾油墨和蓋印的過程中油墨的密度和蓋印的力度不一致造成的。電腦直接製作的印章就沒有這些問題,完美的只能用假來形容了。

(4)看角度。雖然絕大多數人蓋章的時候都希望把章蓋的很正,但是總會出現一點點偏差,特別是圓形的印章更不好把握。但是電腦製作印章時默認情況下肯定100%是正的。

(5)看位置。看看公章是蓋在協議的空白處,還是蓋在文字上。一般而言,真印章都蓋在建築施工企業名稱上,而製作粗劣的假印章都喜歡蓋在空白處,因為假印章是電腦做的,如果蓋在文字上就會擋住後面的文字。但是製作水平高一些的假印章為了看起來更真,也會蓋在文字上,這個時候你需要仔細看一下,印章上的字和紙上印刷的字重合的地方,如果是真印章即使重合了,後面的文字還是可以透過油墨顯示出來;而電腦製作的假印章,就會完全擋住下面的文字。

(6)向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證,也可委託律師進行查證落實真偽。

014、建築施工企業在印章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答:(1)印章刻制的業務流程不清晰,沒有審批程序,只要業務需要,領導或部門就可隨便刻制印章,刻制後沒有下發正式啟用文件,沒有明確印章使用範圍和使用時間。

(2)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不在公安機關備案,隨便找一家單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為以後發生印章使用風險埋下了隱患。

(3)個別建築施工企業沒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經過嚴格審批。印章管理人員對使用印章材料不嚴格審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紙張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讓印章離開自已的視線或因自己沒時間讓他人代為蓋章,在沒有監管人的情況下允許他人攜帶印章外出。

(4)個別建築施工企業沒有統一的印章使用台賬,採用一頁紙請示的方式,請示完成後,領導審批用印的籤批單由經理辦公室保存,時間長了很容易丟失,無法追溯。個別單位雖有統一的用印台賬,但對領導在材料上簽字直接上報的文件則沒有登記用印事項和用印人,以後涉及此類文件的問題同樣無法追溯,形成法律風險。

(5)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設專人保管,印章丟失或被盜後不及時報告,不及時報案,也不主動在報紙上發佈公告聲明作廢,從而留下了潛在的用印風險。

(6)個別建築施工企業為追求收益,允許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掛靠施工,個別情況下甚至允許掛靠單位使用建築施工企業印章,一旦掛靠單位出現問題,企業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7)個別建築施工企業不重視管理項目部印章,意識不到項目部印章對企業的重要性,項目部印章管理不規範,沒有限定項目部印章的使用範圍和使用審批程序,沒有設立項目部印章使用台賬,形成了項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法律風險。

(8)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印章被仿冒後,未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放任風險發生,給企業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9)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在下屬單位、部門、項目部被撤銷和關閉後,沒有及時收回和銷燬這些單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潛在的法律風險。

(10)無印章管理制度,或有制度而不執行,無專人負責,無交接制度和記錄隨意使用,甚至人員更替時無印章交接和監交,小項目領導隨身攜帶公章等。

015、建築施工企業印章的保管方面需要採取什麼樣的措施

答:首先是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1)建築施工企業印章採取分級保管的制度,各類印章由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需要領取並保管。

(2)印章必須由專門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保管並在其崗位職責中予以明確。

(3)公章應妥善保管,注意安全,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損毀、遺失和被盜。

其次是明確保管人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如遺失,必須及時向建築施工企業辦公室報告;

(2)必須嚴格依照建築施工企業對印章的使用規定使用印章,未經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在使用中,保管人對文件和印章使用單簽署情況予以審核,同意的則用印,否決的則退回;

(4)檢查印章使用是否與所蓋章的文件內容相符,如不符則不予蓋章;

(5)在印章使用中違反規定,給建築施工企業造成損失的,由建築施工企業對違紀者予以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三是不定期隨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016、專人管理公章方面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答:專人管理即由建築施工企業安排專屬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管理公章的使用、加印以及登記,該類事項可以制定相應的建築施工企業內部制度加以完善。

目前小型建築施工企業的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掌控,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建築施工企業股東,則一般較為穩妥,雖然法定代表人身為股東本身不等同於建築施工企業,但是從風險防控上由於建築施工企業利益與股東利益原則上的一致性,所以公章對外加蓋印章法定代表人會比較慎重。公章由專人管理便於公章使用不當時建築施工企業內部責任的追查,同時專管公章的人建議僅限於行政職能部門或者行政人員,避免公章管理人員與具有對外負責銷售或者採購的人員身份同一,因為後者對外從事商務活動容易使得權利的行使不透明,難以監控其用章的正當性或合理性。

017、建築施工企業印章的使用管理方面需要採取什麼措施?

答:(1)企業要建立崗位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印章管理崗位人員要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印章管理崗位的法律風險防控職責;同時,要加強對印章管理崗位人員法律風險防範的教育,使其認識到印章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意義,不斷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2)企業要制定印章管理規定,指定印章歸屬的管理部門,明確企業各部門印章管理職責,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業務流程,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3)企業新註冊設立的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直接到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機關刻制印章並備案。企業臨時刻制印章,包括項目部印章,必須由印章管理部門統一提出,經過法律部門、專業部門審查,報建築施工企業主要領導審批。經批准後,由印章管理部門統一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並備案。印章管理部門在印章交付使用前,應下發印章啟用文件,未經啟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4)企業應當建立統一的印章使用台賬,制定印章使用申請表。申請使用印章的單位必須按印章管理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經過有權部門和企業領導批准。經企業領導批准後,印章使用單位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對用印文件要認真審查,審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後才能在相關文件上用印。用印時必須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

(5)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加強對印章的保管,未經企業主要領導批准,不允許將印章攜帶外出,特殊情況下需攜帶外出時,必須指定監印人隨同。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6)禁止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空白文件上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應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上寫明文件份數,在文件內容實施後,應再次進行核准登記。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文件、資料時,應將文件、資料退回行政部(或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在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文件、資料過程中,公章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7)企業必須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應按照印章管理規定組織法律、監察等部門對所屬單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8)企業應加強對項目部印章、部門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審批程序,嚴格按建築施工企業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級印章保管和使用單位。項目部印章和部門印章要嚴格限定使用範圍,不能用於對外簽訂合同,不能在對外承諾、證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時要將使用權限通知業主、原材料供應商等利益相關方。項目部和企業的部門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賬,絕不允許分包方使用項目部印章。

(9)企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後,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印章及用印記錄;所屬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註銷後,在工商註銷手續完成後,必須收繳建築施工企業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名章等在內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記錄;項目部撤銷後,項目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繳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法律部門將收繳的印章統一銷燬,用印記錄由印章管理部門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10)企業在遇到仿冒本單位或項目部印章的情況時,企業印章管理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法律管理部門,由法律管理部門按法律規定解決。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責任;其次,在相關報紙上發佈澄清聲明,及時知會潛在客户;再次,及時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對人,陳述相關事實,及時撤銷相關合同,如果相對人不予配合,要及時向當地法院申請撤銷,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撤銷。

篇二十:公章管理制度的

公章管理制度

目的:

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啟用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公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公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並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2、公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後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公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公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燬,建立公章

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後方可蓋章,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提交辦公室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主管行政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彙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四、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

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複印件送辦公室存檔。

篇二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徵得其部門主管同意,並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五條 印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彙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銀行印鑑章管理

一、印鑑章保管要求

1、 二枚印鑑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鑑章。

2、 上班時間,印鑑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鑑章必須放入櫃,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鑑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註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鑑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進行登記。

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准後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鑑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後,予以刻制。

第七條 違紀處理

一、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籤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彙總存檔。

第八條 附則

《印章使用籤批單》

《印章移交表》

《印章管理責任書》

篇二十一: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徵得其部門主管同意,並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五條 印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彙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銀行印鑑章管理

一、印鑑章保管要求

1、 二枚印鑑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鑑章。

2、 上班時間,印鑑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鑑章必須放入櫃,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鑑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註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鑑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進行登記。

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准後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鑑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後,予以刻制。

第七條 違紀處理

一、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籤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彙總存檔。

篇二十二:公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定義

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專用章、各職能部門章等其它各種用於明確公司對外、對內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印鑑。公司印章可以使用不同材質刻印。

二、印章管理

印章管理包括刻印、授權、使用、廢止、更換。公司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專人保管、嚴格審批、嚴格使用登記、規範用印。

1、印章刻制

(1)所有印章的刻制工作應由行政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因工作需要申請新印章時,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並説明新增印章的原因、用途和樣式等,經行政部門、法律事務部門等確認後,報總經理核准。

(2)印章刻制完成後,行政部門應指定專人(至少兩人同行)領回並交行政部長。行政部長應登記印章圖樣、領回時間、領回人員等信息並以藍色印泥加蓋在行政部門印章存檔冊中存檔。

(3)刻制公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專用章必須按國家規定在國家法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嚴禁在非法定機構刻制印章。

(4)私自刻印、偽造公司印章是觸犯刑法的行為。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印、偽造公司印章,否則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導致的所有責任均由責任人承擔。

2、印章保管

(1)印章應授權指定的保管人負責保管,被指定的保管人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操守。印章保管人具有保管、登記、監督等多重責任與權利。

(2)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須在行政部門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權責告知,明確印章使用範圍,並辦理印章書面簽收手續。印章保管人簽收印章時,須查驗印章是否有被使用過的痕跡,若發現有被使用過的痕跡,有權拒籤,並應及時報告所在單位負責人。行政部門應將簽收表單(應包含簽收人簽名、領取部門負責人簽名、行政部門交付人簽名、印章圖樣、領取時間)存檔。

(3)公司預留在銀行的印鑑必須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與公章應分部門保管,其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

(4)印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印章,並規範用印。防止因印章丟失、被盜用、濫用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根據印章性質,印章保管人應承擔的責權如下:

①公章的保管人為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專人,由總經理負責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審批使用。公章的保管人憑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簽字的審批單為依據使用公章。無相應審批單為依據使用公章,保管人負主要責任,經辦人負次要責任。

②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保管者為公司行政部門,無獨立使用權利。印章保管人需依據已蓋公章的文件或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③財務章的保管人為財務部門負責人,無獨立使用權利,但具有監督及使用審批權利。財務章應依據公司董事會授權的範圍、會計原則、對外結算需要和公司授權的有權簽字人簽字同意的審批單為依據使用。未在公司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或無公司授權的有權人簽字同意的審批單為依據使用財務章,保管人負主要責任,經辦人負次要責任。

④業務章、合同章的保管人為公司相應的業務部門。在公司總經理授權範圍內,可獨立使用。未在授權範圍內的,無獨立使用權利,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利,須有公司有權審批人簽字的審批單為依據使用。未在總經理授權範圍內或未經公司有權審批人簽字同意使用,業務章、合同章保管人承擔主要責任,經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⑤其他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為各部門負責人。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利,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⑥非特別原因,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公章、合同章、業務章、財務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等。經總經理特別批准同意加蓋的空白紙張、空白格式化文件應採取編號、專人管理、嚴格審批、使用登記、定期稽核使用情況、定期繳銷(剩餘紙張或文件)等辦法嚴格管理。

⑦嚴禁任何人未經批准擅自將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借出帶離公司使用。確需攜帶印章、合同章等外出辦事或出差時,應事先經總經理批准,並應至少由兩人共同登記《印章借用登記本》,共同攜帶印章,共同使用。辦理完畢後,經辦人應共同歸還印章,並辦理借用註銷登記。

⑧經辦人、審批人對其蓋章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負全責。

⑨印章使用申請人及管理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申請使用印章,如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依法追究其責任。

三、印章使用

1、公章

(1)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含文件、資料、報表等),經總經理審閲批准後方可加蓋公章。

(2)申請蓋章人須填寫申請單,填寫內容包括:申請部門、經辦人姓名(本人簽名)、申請日期、文件名稱及內容摘要、擬報送部門或用途等,內容應填寫完整無誤,經申請部門領導、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與需蓋公章的文件資料一併送公司總經理(或經總經理明確授權的蓋章籤批人,下同)核准籤批。文件資料的內容如需要其它部門核實確認的,申請單還應有其它部門相應人員的簽字。

(3)總經理已籤批的申請單和相應的文件資料原則上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傳送至公章保管專人蓋章。

(4)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指定的公章保管專人根據已籤批的申請單在文件資料上加蓋公章,並在印章使用登記薄內登記蓋章日期、事項、報送單位等。申請蓋章的經辦人應在印章使用登記薄內簽收並檢查已蓋章文件資料,如發現問題應當場提出解決。用印完畢後,印章保管人應將申請單收集存檔。

(5)負責保管、傳送總經理已籤批文件的專人不得遺失、增加、替換、扣押文件資料,否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應負全責。

2、法定代表人私章

涉及辦理銀行業務、支付款項等須加蓋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須憑總經理籤批的申請單或總經理文件上的簽字方可加蓋法定代表人私章。已蓋好公章的文件資料,需要加蓋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可直接蓋章。蓋好法定代表人私章後,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保管人應在相應審批表上註明法定代表人私章已蓋的標誌,防止重複蓋章的現象出現。

3、公司財務章、發票專用章

(1)公司財務章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付款及託收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上使用。

(2)業務付款的銀行匯票、付款及託收憑證等,由業務部門根據業務情況打印付款、收款申請單後,按公司流程經總經理審批通過後,方可蓋章。資產採購付款等單據,由公司行政部門經辦人填寫有關付款申請單,按公司流程經公司總經理審批通過後,方可蓋章。

(3)現金支票1萬元以下,財務經理須做好備用金記錄登記後方可蓋章。超過1萬元以上,須總經理審批通過後方可開具支票並加蓋財務章。

(4)發票專用章由財務中心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僅在公司對外開具發票、收款收據上使用。

4、合同章

合同章由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人保管。主要用於公司部門簽訂各類購銷合同。公司根據合同金額大小,授權審批權限給相關人員。所有業務合同需按公司規定流程,經有權審批人審批同意後方可加蓋業務合同章。公司採購部門應每隔半年將申請使用的登記表交行政部門存檔。

5、業務章

各職能部門業務章,由部門負責人保管。僅適用於各部門內部使用,主要用於公司內部部門之間溝通交接和本部門內部管理使用。職能部門業務章(如質量管理部門章、物流部門章)對外使用的應比照合同章管理規定,由部門負責人在授權權限內使用。

四、印章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並呈公司總經理核准後交由公司行政部門統一廢止或繳銷,分支機構應交由總部行政部門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責任人應立即向總經理彙報,並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詳細説明遺失原因、責任人、可能造成的後果、已經採取的補救措施、預計還需要採取的措施及成本、責任人處罰建議)呈公司總經理核准後,交由行政部門按批示處理。

(3)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合同章、業務章),必須登報申明並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備。

(4)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説明更換原因,並呈所在公司總經理核准後,交由行政部門按批示處理。如有需要須填寫《新增印章申請單》申請新的印章。

篇二十三:公章的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由行政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公章由企業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掌握使用。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

二、所有蓋章文件必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合同(協議)法人授權書等重要文件必須由總經理簽字方可蓋章。

三、使用公章一律登記,認真填寫《用章使用登記表》。

四、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等,必須由總經理審閲批准後方可蓋章並嚴格登記手續。

五、對加蓋公章的`材料,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六、嚴禁將公章帶到公司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准。

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

八、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九、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十、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十一、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嚴重者立即辭退。

篇二十四:公章的管理制度

為加強本單位印章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本單位的印章刻制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公安分局辦理準刻手續後,方可刻制,或委託登記管理機關代辦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經本單位批准設置的內設機構,由單位辦公室或相關內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刻制;

(三)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由單位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制;

(四)未經批准,各內設機構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啟用新印章(包括更換新印章),統一由園長辦公室發文報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啟用;

(二)使用單位印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然後送相關領導批准同意後,連同需蓋章文件一併交印章管理人保管;

(三)使用內設機構印章,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批准;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須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同意後,方可使用;

(五)各內設機構印章主要在單位內部使用,一律不得對外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單位印章和各內設機構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交與他人保管;

(二)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因單位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登記管理機關,並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後,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五)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後,應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篇二十五:幼兒園公章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章管理,規範用章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保存管理

1、幼兒園行政章由辦公室內勤人員保存管理;

2、幼兒園合同專用章和人事調配專用章由總經理保存管理。

二、印章使用範圍

1、合同專用章用於籤蓋幼兒園所有經濟合同;

2、人事調配專用章用於籤蓋幼兒園人員調配手續;

2、行政章用於籤蓋幼兒園文件、通知、報告、申請及其它文書資料。

三、公章使用辦法

1、幼兒園所有經濟合同必須由總經理簽字和籤蓋合同專用章,否則合同無效。合同簽訂內容要經幼兒園經理會議研究通過。

2、幼兒園人事調配(包括調進調出)一律籤蓋人事調配專用章並由總經理簽字。

3、行政章使用要按下列規定進行:

①需蓋章的重要文件文書先由主管領導把關,經總經理審閲簽字後再行加蓋行政章;一般性通知類文書,先請示總經理再由主管領導簽字後加蓋行政章。

②未經領導簽字的文件文書一律不予加蓋公章;對有疑問的蓋章請求,內勤人員可直接向總經理請示。

③內勤人員對每一次用章要進行認真登記,記清用章內容、批准人、直接用章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等,直接用章人要在用章登記表上簽字。

④內勤人員要留存用章籤批原件以備查。

⑤向上級部門報送報批的文書資料蓋章,必須由總經理簽字。

四、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篇二十六: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財務印章的使用與管理,保證公司資產安全,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指印章為計劃財務部與貸款財務部保管並使用的印章。

第一條印章的領用

(一)印章使用部門須到辦公室辦理印章請領手續,經公司審批人批准後,雙人方可領用;

(二)印章退回,必須履行審批交接手續,經公司審批人批准後,雙人將原印章交辦公室印章管理員,由辦公室印章管理員按規定保管。

第二條印章的保管財務部門保管的印章名稱及保管部門如下表:

第三條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印章管理員的確定需報公司審批,納入重要崗位進行管理。變更印章管理員,需嚴格履行交接手續,並報辦公室備案;

(二)財務印章需雙人保管。印章金庫鑰匙、密碼分人管理,財務專用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雙人管理;

(三)財務印章使用時,需雙人審核一致後方可用印;

(四)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攜帶出公司使用;

(五)財務部個人名章由公司辦公室組織專人刻制。員工離崗時公司統一回收、處置。

第四條印章的使用及審批權限

(一)印章使用基本要求

1.印章使用前,印章管理員必須認真核對用印材料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是否與審批用印內容一致、一式多份的用印材料內容填寫是否一致,經雙人審核一致確認後方可以用印;

2.用印時,必須做到印章端正,印跡清晰,位置準確;

3.印章管理員使用印章時必須做到章在人在,使用完畢立即入庫保管,禁止隨意亂放;

4.禁止在要素不全、內容不完整的材料上加蓋印章;

5.嚴格禁止在空白文書上加蓋印章。

(二)印章使用範圍

1.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的使用範圍為結算憑證(支票、電匯單、結算業務申請書等)、財務報表、開銷户材料、劃款指令授權委託書及劃款指令、銀企對賬單等;

2.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為業務聯絡籤、收款收據、借款借據、重要空白憑證入庫/出庫單等;

3.發票專用章的使用範圍為各類發票;

4.貸款項目報表專用章的使用範圍為貸款項目各類財務報表。

(三)印章使用審批權限

1.資金支付類業務,印章管理員審核相關審批單據經辦人員、部室負責人、相關部室審批人員、分管總裁、公司審批人的完備性,審核無誤後,在相應結算憑證、劃款指令等上加蓋印章;

2.涉及財務業務相關的管理文件,印章管理員審核對應業務《業務審批表》的籤批完備性,審核無誤後,在相關用印材料上加蓋印章;

3.其他業務事項用印及公司業務部室申請使用財務印章時,須經公司審批人籤批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附則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計劃財務部、貸款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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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門規章制度範本

篇二十七: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為了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安全化、合理化,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失並提高工作效率,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分公司各類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保存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權限及責任

第三條 總公司行政中心負責制定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並指定專人負責公司總部各類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根據本規定對分公司各類公章進行日常使用管理 ,或也可授權分公司行政部門專人負責各類公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章使用中出現錯誤或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使用申請記錄追查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公司公章的種類及定義

第六條 印章/鑑:總公司、分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制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如財務支票印鑑等)。

第七條 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總經理等職銜的印章。

第八條 部門章:刻有公司重要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註“對內專用”。

第九條 簽字章:刻有公司董事局主席及總裁、總經理簽名的印章,某種程度上也可稱之為法人章。

第十條 財務章、合同章:由某些重要部門使用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等。

第四章 公司印章的刻制、啟用

第十一條 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 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 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北京市公安局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合同章等 ),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第十四條 未經公司董事長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第十五條 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第十六條 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 ,並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五章 公司印章的使用範圍

第十七條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 )、總經理(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第十八條 公司行政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第十九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 、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 各類經濟合同等。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第二十一條 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

第二十二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繫使用,不得對外 。

第六章 公司印章的保管、停用

第二十三條 印章的管理

1 、公司所有印章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2 、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3 、 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門、分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 、 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5 、 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6 、 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二十四條 公章的保管

1 、 公章的保管應做到安全、隱蔽、使用方便。公章保管人原則上應將各類公章放置總公司、分公司指定保險櫃內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2 、 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 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3 、 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

4 、 公章保管人因公外出時,應委託專人暫時代為保管,並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同時及時知會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和各級行政部門領導。

5 、 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 、 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第七章 公司印章的停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印章出現以下情況時,需停用。

1 、 公司名稱變動。

2 、 印章使用損壞。

3 、 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第二十六條 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銷燬 ,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八章 印章的使用流程

第二十七條 公司印章只限於發佈公司內部文件、對各分公司的通告、公司內部制度 、總公司與各分公司之間的文件往來,外部單位、政府部門等得對外發文,及有關合同、協議、擔保、證明等事項,為維護公司利益嚴禁個人未經批准擅自挪用、借用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條 對外公章使用最終審批人一般為總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分公司一般為總公司授權審批的分公司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任何類型公章的使用一律實行登記 、審批制度。使用人因對公業務需

要按實際情況不通,使用不同類型的公章時,應統一填寫公司《公章使用申請表》。交由部門負責人、行政部門、公司領導審批後方可蓋章使用。

第三十條 因地域或其他原因,總公司領導根據分公司處理日常事務的重要程度可授權 分公司領導審批分公司公章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緊急情況下(如遇合同簽訂、銀行過户或其他與公司重大利益有關等重要事項,)需要籤批公章和公司保管人電話聯繫確認最終由審批人加蓋公章,事後補籤審批手續 。

第三十二條 任何公章只能在辦公區域內使用,嚴禁任何人將公章帶離工作區域。如確須工作需要或有重要事項須將公章帶往異地使用的,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後,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 董事長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 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九章 使用時注意事項

第三十三條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 ,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第三十四條 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第三十五條 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 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第三十六條 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審批後,方可蓋章。

第十章 違反使用管理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章使用責任人(簽字人)對公章富有經濟、行政、法律責任。如公章使用申請人假公濟私,未經批准利用公章辦理個人事務的,每次罰款 100 元。累計超過兩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辭退或開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章保管人應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未經批准私自使用公章 ,違者扣罰保管人100 元/ 次,累計超過兩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辭退或開除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章保管人因故意或疏忽造成公章遺失的,應立即報告上級領導採取措施。如有必要應到當地新聞媒體通告註銷、掛失。同時,公司將追究公章保管當事人的行政、經濟責任,給予嚴厲的處分,並賠償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篇二十八: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 總則

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印章的分類

公司的印章根據用途、類別分為: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公司合同章、發票專用章、部門章。

三、 印章的保管

(一)公司公章、合同章、發票專用章由行政部保管;

(二)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由財務部保管;

(三)部門章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

(四)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印章移交登記表》

四、 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二)法人個人名章、公章、合同章,由行政部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上海市公安局備案。

(三)未經公司董事長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及部門印章。

五、 公司印章的啟用

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行政部留樣保存並註明啟用日期,以便備查。詳見《印章保管登記表》

六、 印章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流程,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

批後方可用章。見《公章使用申請單》及《合同會籤審批表》

(二)印章的使用由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台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用印

登記表》《公章借用登記表》

(三)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

使用,需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或《合同會籤審批表》後,由部門負責人及法務總監、執行總裁、董事長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四)如審批過程中,相關負責人外出未能籤批,可以短信形式暫為代替,待回公司後,經辦人及時補齊籤批手續。

(五)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等,由該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財務部審核,執行總裁及董事長籤批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六)需加蓋印章的合同文件資料,用印後,行政人事部留存一份,以備後查。經辦人申請時,備制一份。

(七)私人取物、貸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單位介紹信或證明時,由行政人事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八)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九)對已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人事總監審批後,方可蓋章。

七、 印章使用審批流程

(一)投資類部門

投資類部門人員申請用章皆為《合同會籤審批表》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執行總裁?董事長

(二)基金部

日常辦事用印,使用《公章使用申請單》,如下:

1、合夥企業註冊、合夥企業變更籤字;

2、合夥協議簽字蓋章、基金成立公告蓋章;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執行總裁?董事長

3、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結算;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執行總裁?董事長

合同類文件資料用印,使用《合同會籤審批表》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執行總裁?董事長

(三)法務部

日常辦事用印,使用《公章使用申請單》,如下:

1、訴訟、仲裁、糾紛類文書;

2、政府部門查檔辦事等文書及證照提供。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董事長

合同類文件資料用印,使用《合同會籤審批表》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董事長

(四)財務部

日常辦事用印,使用《公章使用申請單》,如下:

1、開户申請、銀行相關證件變更,網銀相關協議申請與變更;

2、税務申報、税務培訓、税管員通知相關財政、税務政策變更時所需文件;

3、股權轉讓、辦理相關税控事宜。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董事長

合同類文件資料用印,使用《合同會籤審批表》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董事長

(五)行政人事部

日常辦事用印,使用《公章使用申請單》,如下:

1、工商變更;

2、物業事項;

3、對外政府事業單位辦事等;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董事長

合同類文件資料用印,使用《合同會籤審批表》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董事長

?集團事宜均由集團董事長簽字。

八、 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董事長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人事部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見《印章停用申請表》

九、 失職責任

由於經辦人、審批人的過錯決定或印章管理者的過錯行為履行蓋章手續而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補償或者由公司酌情予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嚴重者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行政人事部

篇二十九: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公司的幾個章各有什麼用?

1、公司公章:公司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徵。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使用範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保管者:一般來説,公章的掌管者應該是公司創業者或其最信任的人,例如:董事長或總經理。

2、:通常與銀行打交道的時候會用到,比如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的用印。另外,也會用於財務往來的結算等。

保管者:一般由企業的財務人員管理,可以是財務主管或出納等。 3、: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一般來説,創業初期可以直接用公章蓋合同,減少一支公章可以減少風險(比如遺失、公章私用等)。

保管者:可以是公司法務人員、合作律師或行政部門等。

4、: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購買和開發票時,需要加蓋。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税務登記號。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通常需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注:蓋在發票上,或蓋在發票領用簿才有效。

保管者:一般由財務部門的發票管理員保管

5、法人代表人名章:法人章主要用於公司有關決議,以及銀行有關事務辦理的時候用。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税務登記號。

通常用在註冊公司、企業基本户開户、支票背書的用印。

保管者一般是法人自己,也有讓公司財務部門出納人員管理的情況。

(注:印章的保管者沒有特定的法律規定,可依公司情況設定保管者,上述僅供參考。)

2公司的印章應該如何保管?

公司各種印章的權限不一,所有文件加蓋印章都必須得到重視。所以説公司印章的保管工作必須要引起重視。

公司印章的保管,應實行印章專人保管、負責人印章與財務專用章分管的制度,並嚴格執行保管人交接制度。一般來説,公司印章的保管具體可以採用以下措施。

1、印章管理者:明確印章管理者的崗位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責任

公司可以要求印章保管或管理者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保管者的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職責,同時也要加強對他們印章管理工作的法律防範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印章的重要性,加強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在加強管理者的崗位意識的同時,也要建立規範的印章管理規定,如:明確印章管理者的管理職責,規範印章使用的業務流程,以及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等,使印章管理工作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2、印章使用:建立並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

公司應建立並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使用者要遵守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一般來説,經企業領導批准後,印章使用者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對用印文件要認真審查,審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後才能在相關文件上用印。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時,要確保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一般情況下,未經企業主要領導親自批准,不允許使用者將印章攜帶外出,即使需要外出攜帶,最好指定可信任的人隨往,確保印章安全。

3、嚴格控制或禁止在空白文件上蓋印章

印章使用過程中,印章管理者一定要確保使用者不能在空白文件,如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空白介紹信等上面加蓋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要經過公司核心管理者的同意,如果加蓋印章的空白文件無用後,持有者也要該空白文件退回印章管理部門(如行政部、辦公室),請其妥善處理,從而確保用章安全。 4、對變更或撤銷的部門或公司及時處理相關印章

企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後,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印章及用印記錄;所屬分公司註銷後,在工商註銷手續完成後,必須收繳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名章等在內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記錄;項目部關閉後,項目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繳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法律部門將收繳的印章統一銷燬,用印記錄由印章管理部門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5、印章不小心遺失了,該怎麼辦?

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之後,在進行補刻時,要拿上公安機關的報案回執、登報申明、補刻印章申請書等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然後到指定印章公司進行刻章。 Tips:公章丟失,即使自己保留了所有的公章信息,例如樣式和編碼,也不能私自進行刻章,否則將面臨拘留的行政處罰。 3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經常會碰到的情形:

1、錯用印章 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錯誤使用,如對賬單上加蓋税務章,勞動合同加蓋。一般情形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於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2、偽造印章 如果經鑑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鑑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對象有類似交易並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3、分公司印章的效力 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類似於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產生不同的後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篇三十: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小區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錯用、濫用、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委會公章必須按本章程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第三條 業委會公章由業委會委派專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業主委員會祕書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分為公告類和知會類兩種。公告類文件以“幸福人家小區業委會[201x]公告第×號)”進行編號,知會類以“(幸福人家小區業委會[201x]知會第×號)”進行編號。隨時供業主查核。

第四條 專人保管、使用時由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通過並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時使用公章的,必須由全體業委會委員議事表決通過,超出議事規則規定權限的還須經業主大會批准,並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例如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外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物業合同、針對物業維修基金的申請使用和支出對外簽署的報告、協議等。諸如經全體業委會委員討論通過的向全體業主公示的通告、對外同政府相關部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諮詢、協商的往來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必須經業委會會議批准,並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六條 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通過,並籤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後,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對其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條 嚴禁將公章隨意扔放,無人看管;嚴禁任何人隨身攜帶公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業委會會議批准方可帶出。

第八條 公章保管人對公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業委會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違反公章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後果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篇三十一: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及,公章由公司財務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總經理批准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或公章主管人員審核後,方可蓋章,以備查;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帶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准,由綜合管理辦公室人員攜帶前往,用後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篇三十二: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在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採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後重新刻制。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一般由主任指定或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由專人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其他業主代表專人保管。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複印件等文件。

第八條 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九條 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複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併移交。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條 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

1.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註明事由並簽字

2.批准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

3.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簽字、填寫日期;

4.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複印留底存檔。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審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審核。

第十二條 對於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審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准加蓋公章的人員,並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四章 審批權限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經公章使用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

公章:

1.業主車輛在建築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5.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6.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7.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本須有主任的簽字);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佈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

2.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4.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文件;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六條 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徵得主任、副主任及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後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責任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無法證明由於他人的責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責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擔。

第二十條本制度從2017年8月22日起生效。

篇三十三:公章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採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後重新刻制。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一般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複印件等文件。

第九條: 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 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複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併移交。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

1. 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註明事由並簽字;

2. 批准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

3. 公章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在申請單上簽字;

4. 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蓋章事由,並由使用人簽字、填寫日期;

5. 公章保管人員加蓋公章;

6. 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複印留底存檔。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審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審核。

第十三條: 對於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審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准加蓋公章的人員,並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四章 審批權限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無須批准人員批准,經公章使用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業主車輛在建築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 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 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 在已經按程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複印件上經審核一致後加蓋公章;

5. 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6. 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7. 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 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9. 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事項以外,經業主委員會決議,可以由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本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

2. 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佈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件;

2.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 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4. 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文件;

5. 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必須具有有效的業主大會決議,並且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

2. 以業主大會名義發佈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決議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條 :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徵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後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篇三十四:公章管理制度

規格尺寸:

1、黨章一律為圓形,中央刊鐮刀、錘子,直徑為4.2cm, 圓邊寬為0.1cm,鐮刀、錘子外刊黨組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章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2、工會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外邊為雙邊,外邊為粗邊,邊寬為0.1cm,內邊為細邊,邊寬為0.01cm.上弧為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3、國有企業、國營股份制企業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門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徑為1.4cm,圓邊寬為0.12cm,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即單位部門名稱放在星下方作橫排,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4、專用章一律為圓形,中心部位一律為空白,直徑為4.0cm,圓邊寬為0.1cm,上弧為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專用章內容放在章的下邊作橫排,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5、其他企業所屬部門及個體、私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圓形,直徑為3.8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營業執照上核准的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文字體一律使用簡化的宋體。

6、工商企業合同專用章不論何種經濟成分一律為圓形,直徑為5.8cm,圓邊寬為0.15cm,上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中央不刊五角星,企業開户銀行、銀行帳號、電話號碼及企業地址,自上而下橫排,如刻多枚合同專用章,印章下端應加刻編號,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7、有限責任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0cm,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印章直徑為3.8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8、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圓邊寬為0.12cm,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印章直徑為4.0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印章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9、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橢圓形,橫徑為4.5cm,豎徑為3.0cm,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業標誌可准予),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自左而右橫排,根椐用章單位的要求,可刻制鋼印和中英文印章。

10、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規格為圓形,直徑為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左而右環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11、學校及其所屬職能機構的印章一律為圓形,高等學校印章,直徑為4.2cm,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所屬職能機構印章,直徑為4.0cm,自左而右環行學校名稱,職能機構名稱垂直於學校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中等(含中等)以下學校印章,直徑為4.0cm,,中心部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所職能機構印章直徑為4cm,自左而右環行學校名稱,能機構名稱垂直於學校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各級各類學校鋼印,直徑一律為.3.6cm

12、發票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

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税人識別號;外刊納税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範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税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税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税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

公章材質:

公章最好使用銅、不鏽鋼、牛角或木頭的材質,因為如需在銀行開對公賬户時紅膠、光敏印等屬偏軟材質,銀行不給予備案,無法完成留印鑑的程序。

以上公章規格、尺寸僅供參考,實際請依照所在地公安局規定的尺寸。

各個公司都有自己的

項目部印章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項目部印章刻制、保管、使用、收回進行規範管理,從源頭上預防項目部印章因使用保管不當引起的經濟糾紛,特制訂項目部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 項目部印章由項目部負責人向綜合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報公司審批,批准後由綜合辦公室在公安機關指定並備案的刻章點刻制,項目部無權刻制,未通過公司刻制且未在綜合辦公室備案的印章均為非法印章,由項目負責人承擔非法印章刻制產生的所有後果。

第二條 項目部印章由公司或項目負責人指定的專人保管,領用人必須在《項目部印章使用責任承諾書》上簽字並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如因個人原因不慎丟失印章或被盜,專管員要及時向公司報告,並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刊登遺失公告,必要時予以報警處理。

第三條 印章專管員必須按照公司的印章使用程序和使用範圍用印。

第四條 項目部技術資料專用章只能用在與本工程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資料、安全資料;與工程相關方的工作聯繫單、會議紀要、備忘錄、工程往來文件、施工方案、向業主請款報告、與業主各類簽證,與上級往來文件等資料等,經項目負責人批准後可以直接用印。項目部技術資料專用章嚴禁用在項目部分包合同及結算單等經濟資料上。

第五條 項目部公章用在本辦法第四條相關資料上時,經項目負責人批准後可以直接用印,項目部公章用在項目部分包合同及結算單等經濟資料上時,必須通過公司工程部的審核,經批准後方可用印。

第六條 項目部印章嚴禁對外進行經濟合同與協議、投資、墊資、經營、貸款、擔保、公證、抵押和處置資產等事項。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予以收回項目部印章,構成違法犯罪的報請公安部門處理。

1、項目部印章用於非項目工程資料使用的;

2、利用項目部印章從事詐騙等非法經營活動的;

3、未經批准擅自刻制項目部印章。

第八條 項目部印章專管員是項目部印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因管理使用不當引起的經濟糾紛由印章專管員及項目負責人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違反印章管理制度的,公司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調離崗位、單處或並處200元~500元罰款。

第十條 私自刻印技術資料專用章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項目部伍仟元至壹萬元處罰並交回公司銷燬,並由責任人承擔產生的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技術資料專用章使用在勞務分包合同、採購合同、租賃合同、結算資料等經濟文件上時,處罰責任人貳仟元至伍仟元。。

第十一條 私自刻印項目部公章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項目部壹萬元至伍萬元處罰並交回公司銷燬,並由責任人承擔產生的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私自刻印公司合同專用章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項目部伍萬元至拾萬元處罰並交回公司銷燬,並由責任人承擔產生的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私自刻印公司公章或公司財務專用章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項目部拾萬元至貳拾萬元處罰並交回公司銷燬,並由責任人承擔產生的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涉及到印章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七十五條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篇三十五: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由行政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公章由企業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掌握使用。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

二、所有蓋章文件必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合同(協議)法人授權書等重要文件必須由總經理簽字方可蓋章。

三、使用公章一律登記,認真填寫《用章使用登記表》。

四、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等,必須由總經理審閲批准後方可蓋章並嚴格登記手續。

五、對加蓋公章的材料,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六、嚴禁將公章帶到公司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准。

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

八、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九、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十、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十一、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嚴重者立即辭退。

1.公章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2.企業公章管理規章制度

3.11個發票使用規定

4.新交規駕照使用規定

5.停車場管理制度

6.大學合同管理制度

7.內控預算管理制度

8.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9.美容院員工管理制度

10.工業園區管理制度

篇三十六: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章是我公司在職權範圍內進行公務活動,行使職權的重要標誌。為加強我公司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公章由行政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公章由企業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掌握使用。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

二、所有蓋章文件必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合同(協議)法人授權書等重要文件必須由總經理簽字方可蓋章。

三、使用公章一律登記,認真填寫《用章使用登記表》。

四、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等,必須由總經理審閲批准後方可蓋章並嚴格登記手續。

五、對加蓋公章的材料,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六、嚴禁將公章帶到公司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准。

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

八、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九、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十、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十一、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嚴重者立即辭退。

篇三十七:公司公章證件管理制度

公司公章證件管理制度

印信、證照管理制度(暫行)

一、目的:印章與證照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進一步規範公司所有印章、證照的安全使用及管理,維護印章與證照的嚴肅性,加強印章制發、使用、廢止及證照管理,提高各相關使用環節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與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所有的印章和證照

三、管理部門:綜合管理部

四、職責範圍:

(一)綜合管理部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印章、證照管理制度,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與修改。

(二)負責本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五、內容:

(一)印章、證照分類:公司印章包括行政專用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業務專用章、部門章等。 證照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副本、IC卡)、銀行開户許可證、税務登記證(國税、地税)、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等。

(二)印章的刻制與註銷:凡因工作需要並符合規定配置或更換印章的部門,由申請部門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向綜合管理部提出申請,綜合管理部經理確認同意並批准後方可刻制或更換。印章刻制或新證照辦理或更換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刻制標準或證照辦理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三)申請新辦的印章或證照須在綜合管理部進行登記,並做好印模採樣或證照掃描、複印工作,由綜合管理部進行存檔後,原件由使用部門簽收方可進行辦理。印章刻好後由綜合管理部辦理印章登記手續,填寫《印章管理登記表》,備案並留好印章樣圖。

(四)印章、證照的管理:

1、公司的所有印章、證照,均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登記、留樣與存檔,印章應註明啟用時間、廢止時間、廢止原因等,證照應註明年檢年審時間,均應明確相關保管人、經辦人。

2、由於印章磨損而需要更換印章或證照年檢到期,統一由綜合管理部登記、留樣或辦理年檢年審手續。綜合管理部應對公司各類印章和證照保管明細進行彙總並定期更新,明細表包括印章證照名稱、主管部門、專管人、辦理日期、年檢年審日期等。

3、所有印章或證照均由專人管理,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損壞和作廢,必須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報告。

4、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公司公章、税務登記證(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IC卡)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及使用。

5、銀行開户許可證、銀行支付U盤、法人印章、支票購買憑證由財務室出納員負責管理及使用。

6、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室會計負責管理及使用。

7、綜合管理部專人保管《印章規範使用表》,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私章統一收歸公司財務專管。

8、印章或證照丟失、損毀、被盜,要及時向綜合管理部書面報告,並與綜合管理部商量補救措施。

9、各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辦理證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相關責任人承擔,並一併追究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10、印章因不慎遺失或損壞,可以按下述程序補刻:公司印章遺失應於發現當日登報掛失並報綜合管理部備案,然後憑掛失公告及工商部門開具的證明到公安局指定點刻制;若各部門使用的印章遺失或要求更換新的應向綜合管理部出具書面申請。

(五)印章、證照的.使用:所有涉及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手續均要填寫《用印申請表》。按《用印申請表》內容填寫完整,且由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將不予審批。

(六)介紹信管理:

1、介紹信種類:存根介紹(法人授權書、法人證明書等)、信箋介紹、證明信。

2、介紹信一般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歸檔保存。

3、開具介紹信要按照印章使用程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一般事宜由部門經理簽字後綜合管理部審核;重要事宜需由各級主管簽署意見後,由綜合管理部報總經理審批;使用存根介紹必須經總經理審批,如使用已由法人代表簽字的空白授權書,須報總經理或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4、因情況變化,介紹信領用人沒有使用介紹信,應及時退還。

5、如若發現介紹信丟失,領用人應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反映,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公司不允許開具蓋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由申請人寫明原因(用途),並在審批表上註明為何需蓋空白資料,必須經總經理書面批准,公司綜合管理部做特別登記、追蹤管理。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向公司原開具處彙報登記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六、本制度自總經理批准之日起執行。

七、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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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十八:公章管理制度精編

一、印章的發放和回收

所有章印由綜合辦公室發放、回收。

二、印章的刻制

1、印章刻制的申請、審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請,經總經理審核批准後方可刻制。任何下屬單位及部門都不得擅自私刻印章,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2、印章刻制:刻制申請經過批准後,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辦理。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授權綜合辦公室及其它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公司的各類印章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監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並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備案,並下發印章啟用的函告。

2、印章必須由專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

3、公司建立印章領用登記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

4、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四、 印章的使用

1、公司印章使用建立《章印使用登記表》制度,使用印章,及時登記。

2、各類印章使用應具備的條件為:

⑴ 行政章:僅限於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章。非特殊情況,不得當“專用” 印章使用。

⑵ 合同專用章:僅限於各類合同、協議簽訂時專用。

⑶ 資料專用章:僅限於各類資料專用。

⑷ 財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是在涉及到公司財務業務的專門印章。單位對外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預留銀行印鑑、支票、匯票、業務委託書等)、以及其他外部業務(如工商部門備案等用途)等。

⑸私人印鑑章:適用於簽發支票、文件以及合同中需使用的私人印鑑章。通常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或其他科學有效的方法確認(應有記錄),事後補籤《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件1)。

3、章印使用程序:

⑴ 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時,每次必須按要求填寫《章印使用登記表》,將其與所需蓋印的文件一併逐級上報,經有關人員審核,並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准後,印章保管人方可蓋章。

⑵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後方可蓋章。

⑶ 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⑷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必須依據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後方可蓋章。

⑸ 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 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特殊情況除外。

⑹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詳細註明事由,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由區域經理級以上人員攜帶使用。

⑺ 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董事長或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五、印章的作廢和銷燬

1、印章的作廢包括不適用作廢、磨損作廢、遺失作廢等。

2、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銷燬申請,填寫《印章銷燬申請單》(見附件2)經分管副總審核,經批准後方能銷燬。

六、責 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並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篇三十九:公章管理制度精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所領導批准後,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籤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准,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 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於保險櫃內。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 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准。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後,然後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篇四十: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採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後重新刻制。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公章必須存放在業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一般由業主委員會祕書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複印件等文件。

第九條 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或祕書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 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複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併移交。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 1. 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註明事由並簽字; 2. 業委會主任(負責人)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3. 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蓋章事由,並由使用人簽字、填寫日期; 4. 公章保管人員加蓋公章; 5. 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複印留底存檔;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三條 對於違反公章管理制度,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准加蓋公章的人員,並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十四條 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公章保管員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供業主查核。

第十五條 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嚴禁任何人隨身攜帶公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業委會會議批准方可帶出。

第四章 審批權限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人)同意後,公章管理人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情況登記入冊:

1.業主車輛在建築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在已經按程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複印件上經審核一致後加蓋公章;

5.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業主委員會負責人的簽字。)該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6.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7.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9.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如經費收支情況、合同協議、會議紀要、規章制度等。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

2. 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2. 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3. 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有5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短信)徵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後5個工作日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業委會主任(負責人)是公章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公章管理出現的失控情況要負主要連帶負責,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主動接受業主監督,實行常態化公示制度,每月最後一天,公章管理人通過電子郵件、QQ羣、公示欄等方式公示公章使用情況。連續兩個月不公示,公章管理人自然失去公章管理人資格,業主委員會必須另外指派公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有權對公章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業主可直接向公章管理人預約查看公章登記表及蓋章留存文件,公章管理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協助業主完成查看。業主委員會應積極引導業主從網絡公示平台上查看,減輕日常工作量。2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業主查看的,公章管理人自然失去公章管理人資格,業主委員會必須另外指派公章管理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私用公章者,自然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必須聘請律師,追究其承擔直接和間接的經濟責任,違反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後,按《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悖,或制度中有未盡事宜,由業主委員會開會討論,修改制度,並在小區公示。

篇四十一:村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村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如下

一、公章的保管、交接

(一)村委會印章由專人負責保管

1、村委會公章一般情況下由大學生村幹部負責保管,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其他村幹部或村工作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2、嚴禁管理員或其他人員私自將公章帶出村委會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登記在冊,由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同意並做好記錄後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對蓋章內容進行把關。借用人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二)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章使用損壞。

2、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二、公章使用程序

1、凡涉及村級財務預決算和非生產性重大開支預算方案;集體經濟項目規劃和立項方案;村集體項目投資;村集體企業改制方案;村集體資產處置及債權債務處理;村集體土地徵用及補償分配方案;村集體工程項目及集體資產、土地、魚塘等承包租賃合同;村公益事業立項、經費統籌方案;村計劃生育指標分配方案;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資金、物資的分配使用方案;村幹部報酬及享受誤工補貼人數、標準等重大事項需使用公章時,應附帶村民代表會議記錄,由村委會主管負責人審核批准後方可使用。村各組織的公章在使用時,須經村主要領導同意並簽字後方可使用。原則上未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保管人不得使用公章。

2、日常事務報表、出具證明等,由保管人審定後蓋章。非公章管理人員不得蓋章。

3、公章使用嚴格登記備案。保管人在使用公章時必須逐項登記用章事由、時間、批准人和經辦人等情況。不符合規定的和未經主管村幹部審核的文件、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4、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

5、村民辦事要村上蓋章時,必須由本組組長簽字蓋章方可到村上辦理。

6、公章保管人和使用審批人,既要嚴格遵守公章管理規定,又要方便羣眾生產生活。在遵守村規民約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藉口在村民辦理參軍、婚姻狀況證明、外出務工證明等手續時,拒絕使用公章,更不得藉機吃、拿、卡、要,增加村民負擔。

7、公章保管人和使用審批人在公章使用過程中,需嚴格審查需蓋章村民的環境衞生情況和計劃生育情況,如出現該農户環境衞生情況或計劃生育情況不好的現象,應督促農户搞好環境衞生或落實好計劃生育相關事項,相關事項予以整改後給予蓋章。

8、因公章管理,審批使用不當造成集體重大損失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蓋章審批人和公章管理人員的責任。

篇四十二:醫院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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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印章包括“有限公司”中文、中英文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簽字章。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文、便函、介紹信、證件、證書、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等。

第四條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凡不符合本辦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條印章的使用

(一)以名義發出的公文,須經領導簽發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發文的附件(如各類業務報表等)憑發文並按該文中限定發給附件的單位、數量用印。

(三)各部門用印,應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各國內企業用印,需經總經理辦公室批准,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原則上不準外單位人員到總經理辦公室直辦用印。

(四)辦理使用印章的事項,須由經辦人認真填寫《用印審批單》(見附件),寫明用印單位、用印時間、用印文別、發往單位、事由及印別等,審批單經領導審核批准,經辦人簽字後用印。

(五)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期間,原則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簽字章,所需簽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簽字。

若確需蓋法定代表人名章、簽字章的,應經法定代表人批准。

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間,應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請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領導在《用印審批單》上簽字批准後方可蓋法定代表人名章、簽字章。

(六)經辦人用印時須將《用印審批單》一聯交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收存,並在用印登記本上登記、簽字。

(七)印章應由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直接用印。

(八)各部門借用印章到公司外用印時,必須由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隨同監印,並於當天下午4:30以前將印章歸還。

若不能按時歸還,經辦人員須向主辦部門領導報告,並同印章專管人員一起向總經理辦公室領導報告,同時寫出簡要書面説明,按總經理辦公室領導批示辦理。

(九)鋼印主要用於加蓋工作證、退休證或經主管部門批准印發的其它證件。

(十)印別及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蓋、不多蓋。

(十一)介紹信、證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間縫處一併加蓋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上用印。

如有特殊情況用印,須經領導批准。

第六條印章的管理

(一)法定代表人簽字章由總經理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掌管,其它印章由總經理辦公室指定專人掌管,並實行用印登記制度。

(二)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並將印章鎖進鐵櫃內,妥為保管,不得將印章存放在辦公桌內。

第二天上班後,應首先檢查所保管印章鐵櫃有無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總經理辦公室領導和保安部門。

工作時間印章掌管人員因外出不在崗位時,應將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總經理辦公室領導應指定他人代管,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時的注意事項。

專管人員正常上班後,代管人員應向專管人員交接工作,登記管印的起止日期,實行管印人員登記備案制,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交接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登記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類別及數量。

交接人員簽字,總經理辦公室領導簽字認可後備存。

(四)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調離或因各種原因離崗時,總經理辦公室領導應指定他人管理印章,並及時辦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項。

(五)因機構變動需刻制新印章時,須憑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成立新機構的文件;更換舊印章須憑舊印章原樣,向總經理辦公室申請,經領導同意後,由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到公安局辦理刻章事宜。

新印章刻制後,各部門在領取新印章時,要認真進行登記,註明簽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啟用新印章、作廢舊印章的年月日,並將舊印章一併交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由其登記造冊,統一交歸檔案資料室,按規定妥善保管。

第七條印章專管人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

第八條未按批准權限用印或用印件內容有誤的,印章專管人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專管人員審核用印內容的,專管人員可拒絕用印,或報告領導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九條各部門印章的保管、使用,應當參照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各國內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四十三:公司各項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為保證委機關公章使用的規範性、嚴肅性和合法性,杜絕亂用、濫用行為,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範圍

1.由委名義簽發的文件,包括各類通知、請示、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我委對外工作聯繫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委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

2.其他情況需加蓋公章時,須由主要負責人籤批。

3.委下屬單位及各處室的公章及業務專用章使用由各單位及處室負責人明確使用範圍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已有完整文件簽發單的公文可直接加蓋公章。

2.其他文件材料蓋章需在《蓋章登記簿》上統一登記,明確蓋章日期、事由、經辦人、承辦處室,除單位派車、個人公積金申領等例行性事務蓋章可直接由處(室)長簽字辦理外,其餘均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必要時須報主要領導審定。

3.特殊情況急需蓋章的,由經辦人註明事由,並徵得分管負責人同意後可先行蓋章,但事後應及時補籤;對重要文件不得先蓋章再補籤。

4.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使用。如確有特殊需要,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責任。

5.對一些行文不規範(字跡潦草、有明顯塗、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件,拒絕加蓋公章。

6.一律不得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合同、介紹信等上面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後,方可用章。

7.規範使用印章,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8.經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燬,不得私自處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委公章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存放於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2.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辦公室分管領導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3.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4.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

篇四十四:公司各項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範圍

1、公章使用:由單位名義簽發的文件、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學校對外工作聯繫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學校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及其它需要的簽章等。

2、其它情況需加蓋公章時,必須由學校長籤批。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學校文件、賬目款項、重要數字、以單位名義發信息與我學校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重要材料上加蓋公章的,必須由學校長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2、凡涉及到財務、人事、工資等內容的各類型報表、報告、申請、便函、介紹信等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後蓋章,否則,不予蓋章。

3、凡涉及個人事項需加蓋公章的材料,如貸款、擔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學校長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4、一般報送材料、便函、需加蓋公章的,由審核材料的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5、單位介紹信蓋章時均應由分管領導批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單位介紹信由辦公室統一編頁,存根由專人保管存檔。

6、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學校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7、對一些行文不規範(字跡潦草、有明顯塗、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檔,拒絕加蓋印章。

8、單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紙頁上使用。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學校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用章。

9、凡啟用公章,經辦人都要先出示領導簽字,然後認真填寫公章啟用登記表,經辦人在“公章啟用登記表”上簽字並填寫清楚文件材料名稱、份數、時間和需要説明的事項,公章管理人員進行審核,嚴格按文件核准印數加蓋公章,確保無誤後方可蓋章。

10、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註明事由,並向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取得聯繫後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後及時補辦手續。

11、負責管理公章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辦事,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使用人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則,出現事故,責任由公章管理人員自己承擔。

12、規範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況,公章必須停用:單位名稱變動;公章使用損壞;公章遺失或被盜,聲明作廢。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學校所有公章由專人負責管理,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自轉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員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記表”,按照規定程序使用,嚴禁私自交於他人。

2、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公章專管員外出,移交公章時,需由主要領導同意。

4、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的保養,使用中達到乾淨、字跡清晰、色調鮮豔。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6、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