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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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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章管理制度 篇一

為加強本單位印章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本單位的印章刻制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公安分局辦理準刻手續後,方可刻制,或委託登記管理機關代辦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經本單位批准設置的內設機構,由單位辦公室或相關內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刻制;

(三)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由單位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制;

(四)未經批准,各內設機構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啟用新印章(包括更換新印章),統一由園長辦公室發文報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啟用;

(二)使用單位印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然後送相關領導批准同意後,連同需蓋章文件一併交印章管理人保管;

(三)使用內設機構印章,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批准;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須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同意後,方可使用;

(五)各內設機構印章主要在單位內部使用,一律不得對外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單位印章和各內設機構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交與他人保管;

(二)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因單位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登記管理機關,並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後,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五)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後,應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公章使用流程 篇二

原先刻章需要法人提供身份證,帶上公司營業執照,再到相關部門指定的刻章點完成刻章的流程。如今,企業只要在線上“一窗通”服務平台勾選或在線下相應服務窗口現場申請免費公章刻制服務,在領取材料時便可一併領取企業公章、法人章及財務章等基礎印章。

公章管理制度 篇三

為了規範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在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採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後重新刻制。

第二章公章的保管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一般由主任指定或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由專人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其他業主代表專人保管。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複印件等文件。

第八條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九條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複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併移交。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條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

1、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註明事由並簽字

2、批准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

3、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簽字、填寫日期;

4、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複印留底存檔。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審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審核。

第十二條對於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審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准加蓋公章的人員,並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四章審批權限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經公章使用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

公章

1、業主車輛在建築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5、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6、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7、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第十四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本須有主任的簽字);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佈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

2、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4、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文件;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六條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徵得主任、副主任及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後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責任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無法證明由於他人的責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責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擔。

第二十條本制度從20xx年8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