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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文)(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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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文)(通用多篇)

亮點六:突出社會公眾參與 篇一

老《環保法》分為準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附則總共六章。新《環保法》改為七章,在法律責任之前增設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公益訴訟專章,明確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依法公開環境公共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企業違法類信息的義務;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舉報和訴訟環境保護的權利,鼓勵公民進行違法舉報、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參與;嚴格環境公益訴訟,明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此舉對增強公眾保護環境意識,樹立公眾參與理念,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和作用。

概況 篇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於2014年4月24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法律條文也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70條,增強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

亮點四:法律責任超嚴厲 篇三

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上不封頂。“按日計罰”這一記重拳是針對企業拒不改正超標問題等比較常見的違法現象而採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企業違法成本,這是一個創新性的行政處罰規則。

新《環保法》明確對環境違法企業必要時可以採取行政拘留,沒有環境保護評價就要拘留,你偷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偽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瞞報、謊報數據也要拘留。構成犯罪的,將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三:監管手段出硬招 篇四

新《環保法》增加了環保查封、扣押和限產、停產等處罰措施,改變以前環保監管部門沒有執法硬招的時候遇到的尷尬境地。對違法排污這些設備,規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這些措施有利於查封違法行為,也可以對環境違法企業採取行政代執行,即如果讓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給你治理,費用你承擔。明確各地要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對於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政府必須公開企業信息,降低企業信用等級,並從土地供給、銀行融資、供電供水和財政補助等領域採取綜合性調控處罰手段。查封、扣押,就是對違法排放污染物企業,可以查封、扣押設施設備;限產、停產就是對企業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可以責令企業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亮點二:治理要求更嚴格 篇五

新《環保法》在經濟投資、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對重大投資進行環境風險調查,包括重污染企業必須全面實施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內容;確立了政府的主導責任,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各級政府既要對地方經濟發展負責,更要對地方的環境質量負責,讓政府在平衡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確立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承擔“誰污染、誰治理,誰污染、誰付費”的責任,將改正違法排污、實施整治的主體責任落實到排污企業,以排污企業自律作為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實施的基礎,讓排污企業對自己的環境行為負責,出現了環境損害,自己承擔責任,更加突出排污企業的主體責任,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的解除與否不再依賴於環保部門的核查、驗收等程序,而是取決於排污企業自身,可以極大地調動排污企業的整改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求排污企業對整改的效果負全責,加強了排污企業自律;確立了第三方連帶責任,明確規定嚴格追究環境監測服務、環境影響評價、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機構等第三方連帶責任。

亮點五:監管模式開始轉型 篇六

過去的環境監管是以點源為基準,一個個企業去監管,現在我們的環境污染是區域性、流域性的,包括農村面源污染等。新《環保法》對流域性、區域性的農業面源、水和大氣等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強調要建立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特別是對霧霾等大氣污染,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國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縣級以上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當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佈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強化了對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的區域聯動治理和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