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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煤治理工作的通告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2W

通告

散煤治理工作的通告

為減少燃煤污染,持續改善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散煤污染治理的決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禁煤區管理的通告》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煤區範圍

我縣屬於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煤區,我縣全部區域禁止散燒用煤。

二、煤炭的種類

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包括潔淨型煤)、焦炭、蘭炭以及其他含煤製品。

三、禁煤區管理

(一)禁煤區內除電煤、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按照“宜電則電、宜氣則氣”的原則,在供熱管網覆蓋不到的區域通過“煤改電”“煤改氣”或其他分散式清潔取暖替代禁煤區內生產、生活和商業活動用煤。

(二)禁建。禁煤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新建、擴建燃煤散燒設施。

(三)禁售。全面取締禁煤區範圍內所有煤炭經營場所,禁煤區內嚴禁單位和個人採購和銷售煤炭及其製品、燃煤爐具。

(四)禁儲。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儲存、囤積煤炭及其製品,禁止儲存燃煤爐具。

(五)禁運。除電煤、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企業按照規定用途運輸、儲存和使用煤炭外,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在禁煤區範圍內運輸煤炭及其製品。

(六)嚴格執法。違反禁煤區管理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於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強化監督。對於各類在禁煤區違法違規銷售、儲存、使用、運輸散煤(含潔淨型煤)的行為,鼓勵廣大羣眾通過熱線電話舉報,舉報有獎,依據《縣“散煤清零”舉報獎勵辦法》獎勵金額200元至5000元不等。工作人員依法為舉報人嚴格保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