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74W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公司,是指簽訂正式投資協議,並已完成劃款、工商變更登記等工作,正式進入投後管理期並經公司授權由項目投資中心負責管理的公司。

第二條投資後管理

投資後管理(以下簡稱:投後管理),是指對項目公司及影響風險控制的有關因素進行持續監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務,處理突發重大事件的管理過程。包括投後監督管理、管理諮詢、風險預警及退出。

第三條投後管理負責人

1、由項目投資總監指定具體投後經理,負責所投項目公司的投後管理業務。

2、投後經理在具體的投後管理中,可根據具體工作需要,申請獲得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的支持。

第四條投後管理內容

1、監督管理

①風險管理

②執行投資合同中約定的權利;

③出席項目公司董事會議。

2、管理諮詢---增值服務

①協助項目公司招聘和解僱關鍵管理人員;

②對項目公司的日常運作管理提供諮詢與建議;

③對項目公司的發展戰略提供諮詢與建議,並協助其完成;

④協助項目公司與關鍵的原料供應商或產品顧客建立並維持穩定的關係;

⑤對項目公司市場營銷策略提出建議;

⑥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管理提供建議;

⑦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方案與建議。

3、投資退出設計與實施

①投資退出設計

根據項目公司發展態勢、市場環境變化和投資公司自身的投資策略、機會,選擇適當時機、選擇投資退出方式,依據最有利的`方式設計投資退出方案。

②投資退出實施

a.已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b.未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第二章對接協調會

第五條投資完成,投資總監負責組織召開項目公司和投後管理對接會,參加人員為投後管理經理和項目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接會上主要有以下兩項內容:

1、闡述投資理念和投後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確項目公司總經理助理、行政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等人員作為日常對接人,建立日常對接的長效機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條財務信息收集

1、投後管理部門定期收集彙總項目公司月報、季度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月、季度報告應在月度、季度結束後的15天內完成收集,年度報告應在年度結束後的30天內完成收集,報告以紙質版(需加蓋公章)+電子版進行彙總。

2、投後管理部門對財報進行簡單分析,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分析報告,提出改進建議。

3、如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異,應及時向投資總監彙報並商討提出處理對策。

第七條定期走訪

1、投後管理經理每季度走訪項目一次,並向投資總監書面彙報項目生產經營計劃執行情況以及書面形式訪談紀要。

2、投後管理經理應拜訪項目公司研發、生產、銷售、財務等負責人,直接掌握獲取第一手生產經營以及市場等信息;對於中早期項目應當積極參加項目公司的重要工作會議、產品推介或訂貨會等。

第八條突發或重大事項變異處理

如項目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突發事項或投資協議履行發生重大違約,投後經理應立即向投資總監報告,提出妥善處理對策,經領導審核同意後執行。

如發生以下情況,視為重大突發事項和重大違約:

1、項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資資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

2、項目公司單項投資虧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或雖不足100萬元但投資虧損額達到賬面投資額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預定利潤目標的60%以上的;

3、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項目公司負債過高,超出項目公司經濟承受能力的;導致銀行到期資金不能歸還的;

4、參、控股股權比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5、項目公司嚴重違約,出現損害投資人利益的。

第九條項目競爭分析

投後管理部門每年一次對投資項目進行國家政策變化、行業趨勢變化、競爭格局變化研究,重點分析市場、技術變化和競爭對手變化對項目公司產生的重大影響,與投資總監共同探討解決方案然後反饋給項目公司。

第十條項目總體運行狀況評估

投後管理經理於項目投資完成後滿6個月對項目進行總體運行評估,對項目運行實際結果與年度經營計劃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偏離原因;此後每年一次,出具書面的評估報告,並提出調整公司投資戰略的建議方案上報投資總監。如出現重大變異,可即時上報公司最高層進行風險預警。

項目總體運行評《本站·》估基本指標應包括:

1、對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實施和運營情況進行全面回顧;

2、對項目財務和經濟效益、技術和能力、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評價;

3、對項目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責任追究建議;

第四章決策性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派出董事、監事代表公司出席項目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監事會,聽取審查項目公司經營報告並行使權力參與項目公司的決策管理,具體由投後管理部門負責安排,要求項目公司提前通知會議時間地點並提交相關會議資料。

相關資料由投後管理部門牽頭對會議資料進行討論,所有涉及要行使表決權的議案,都要經過投資總監審查決定;重大事項要提交合夥人會議(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出席會議必須按照會議精神履行投票決定權。

第十二條董事不方便參與,可指定投資總監或投後經理列席參加,代表本公司立場表達意見提出建議並按照公司會議精神行使投票權,所有與會人員應及時將相關會議情況向投資總監報告,所有會議資料應留存投後管理部門歸檔備查。

第五章增值服務

第十三條投後管理經理應及時瞭解項目公司對增值服務的需求,並及時提交給公司。需管理層面出面跟項目公司高管溝通提供增值服務,投後管理經理應做好各種對接和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投後管理經理應當積極參與推動項目公司規範化工作以及再融資工作;每年須針對項目公司的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書面管理建議,作為對所負責項目公司提供增值服務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建立雙方高層相互溝通的長效機制,以項目公司核心高管定期來公司或不定期電話溝通等形式進行。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投後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檔均抄報或提交投後中心,投後管理部門對每一個項目建立獨立檔案並妥善保管,便於公司或部門隨時查閲、跟蹤管理和評估。

第七章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為節省人力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將項目公司分為A類(重點關注)和B類(一般關注)。特殊情況下,項目發生嚴重突發事項或重大違約程度,可召開會議討論將項目公司列入A類,A類項目公司投後管理採取個案個議的模式討論確定;B類項目公司採取2-4章規定。

第八章投後管理部門彙報

第十八條投後管理部門每月組織召開投後管理運營分析會,編制經營分析報告,次月20日彙報,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投資總體情況、各項目公司經營情況等內容。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項目投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審批通過之日起實施。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為規範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投資、擔保,使投資、擔保行為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規避和減少決策風險,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

本制度的決策行為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爭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國家行業政策,發揮和加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四)採取審慎態度,規模適度,量力而行,對實施過程進行相關的風險管理,兼顧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五)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必要時諮詢外部專家。

第一章:投資管理制度

第二條投資行為: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為獲取未來收益而預先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實物或出讓權利的行為

企業的對外投資按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可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第三條投資權限:短期投資可由總經理審定並批准執行,但金額超過200萬以上600萬以下的必須報董事會批准,超過600萬的,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通過;長期投資一律由總經理審定,上報董事會批准,金額超過600萬以上的,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通過。

第四條投資前應成立投資項目管理小組.管理小組由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和相關專家組成,投資項目上必須有管理小組負責人的簽字。

第五條公司對外短期投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充分利用企業閒置資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企業資產的15%

第六條公司對外進行長期投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30%。

第七條投資管理:短期投資由投資項目管理小組適當做出投資報告説明可行性;進行長期投資之前,應由投資項目管理小組進行投資立項的前期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資環境、投資機會、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的分析。對每一個投資項目方案,均應編制預期現

1.投資方案的淨現值

2.投資方案的內部報酬率

3.投資方案的回收期

投資項目小組應將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實施。公司章程規定需報經公司董事會的,經董事會討論後,由董事長簽字生效。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決金流量表,通過考核以下指標,篩選出最佳投資方案:會議的,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數通過。

第八條公司投資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為投資項目的責任人,由公司總經理任命。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應按已批准的項目投資實施方案,制定項目投資實施計劃,並嚴格按照計劃規定和要求實施。

第二章:擔保管理制度

第十條擔保行為:本制度所述的對外擔保係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一條擔保權限:公司應嚴格控制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提供擔保的事項需按照決策權限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批准。公司股東大會可以在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公司一切擔保事項。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外擔保一般可由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5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四: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資產總額30%的

第十三條為減小企業風險,由董事會做出擔保決議的,必須由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三分之二通過;由股東大會做出擔保決議的,必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三分之二通過

第十四條擔保管理: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並應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總經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六條擔保決策做出前,應當充分掌握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詳盡分析,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提交公司相關決策部門

第十七條擔保合同訂立後,應及時通報董事會祕書、財務部門等。

第十八條擔保合同應當定期彙總,編制擔保清單,並定期跟蹤被擔保企業的經營狀況。

第十九條當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公司有義務及時瞭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並在知悉後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並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總經理或其他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的擔保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擔保事項的信息披露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範性文件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係,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係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交流,並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瞭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係,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瞭解和熟悉,並獲得認同與支持。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並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五)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係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佈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係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係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佈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並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投資者關係顧問。

(五)證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六)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投資者關係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説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説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併、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一)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

(二)年度報告説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分析師會議和説明會。

(六)一對一溝通。

(七)郵寄資料。

(八)電話諮詢。

(九)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十)媒體採訪和報道。

(十一)現場參觀。

(十二)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深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儘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並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網站上公佈,如有必要,也可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於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佈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迴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並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可將新聞發佈、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信息披露資料、投資者關係聯繫方法、專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説、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信息放置於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於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儘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制度,並負責檢查核查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落實、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祕書為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投資證券部是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祕書領導,在全面深入瞭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從事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瞭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及程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祕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係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係工作。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係管理部門包括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信息溝通:根據法律、法規、《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舉行分析師説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諮詢。

(二)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製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四)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並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五)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並予以發佈;舉辦分析師説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諮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六)公共關係。建立並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係;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後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並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係,安排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採訪報道。

(八)網絡信息平台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係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九)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後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有利於改善投資者關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設置專線投資者諮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並責成專人接聽,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諮詢。當公司投資者諮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後的諮詢電話。

第十八條、對於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投資證券部派專人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並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建立規範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並經董事會祕書審核後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主動來到公司進行採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採訪計劃報董事會祕書審核確定後方可接受採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祕書審核後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關係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係,及時解決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關注的問題,並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並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祕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資委託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刊登該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時應在顯著位置註明“本報告受公司委託完成”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後10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説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會祕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説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x個交易日發佈召開年度報告説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係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係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係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係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係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在進行業績説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範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弘投資),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就儘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佈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一)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考評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 篇四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投資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具體實施。

一、工程部應根據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工程年、季、月資金需求計劃,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二、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圖預算經監理單位審查,並經工程部審核修改後報分管副總經理審定。

三、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部提出的優化設計、優化施工方案,由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核,批准後實施。

四、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各種材料、設備計劃,由工程部根據定額和市場信息進行認質認價,並及時反饋給材料設備採購人員,進場檢驗合格後方可支付材料設備款。

五、對因設計變更籤證而超出施工圖預算的各種費用,由工程部進行審核、公司領導批准後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支付。

六、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成本進行動態控制,階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報告,報公司有關領導。

七、監理單位上報的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經工程部審核並經公司領導審批後支付。

八、工程結(決)算,經工程部審核確定,並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組織有關審計部門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九、正確處理違約索賠事宜,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有關約定及時辦理反索賠,同時積極預防被索賠事件的發生。

十、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控制事宜進行具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