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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資產管理制度_國小資產管理制度規定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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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資產管理制度_國小資產管理制度規定通用多篇

國小資產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加強學校各類財產的管理力度,提高校產的使用率、完好率,真正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明確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並於公佈之日起執行。

(一)校產添置

添置學校固定資產應本着“勤儉節約“和”量力而行“原則,根據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學校財力,由總務處逐年添置,對於重大設備購置須經校委會討論、校長決定,由總務部門具體實施

1、專門設備,一般應由總務處會同各部門提出計劃,經校委會討論校長同意後方準添置,嚴禁“未批先買,少批多買”。

2、一般辦公用品或零星教學資料由總務處負責購買。教師個人購買教學用品,經校長審批後方可購買。並交資料室驗收入賬後再經校長審批報銷,未經許可擅自購買的物品一律不得報銷。

(二)校產領用與保管

1、低值易耗品實行從資料室領用登記,因破損而不能繼續使用的易耗品調換同類用品,原則上交驗舊物,經總務處認可,方可調換。

2、學校財產、物品實行分級管理。教室的財產由班主任及學生管理。辦公室、專用室財產由室負責人管理。教材、資料、電教設備、教具和日常用品由資料室專人管理。各室、各處的固定財產和教室財產,每學期初由總務處統一核對到室,並核對校產登記表,責任到人,誰用誰負責。

3、領用的學校財產應愛惜,特別是貴重物品及時做好清潔保養工作,防腐防蛀,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三)校產借用

1、教師因教學或生活需要,借用學校財產應向有關部門辦理借用手續,填寫好借用登記表冊,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借用。

2、借用的財產須按期歸還,歸還時應由主管人員和借用人員共同檢查完好狀況,並辦理註銷手續。

3、學校財產原則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況,則應由總務主任同意並報校長批准,並要有書面條據。

4、教室,場館等臨時出借,都需經過總務處及校長室同意後方可。

5、借用財產若有損壞,應追查責任,按價賠償。

6、教師因工作需要調離學校,須還清一切借用公物。

(四)校產的遺失、損壞賠償

1、各管理部門因工作失職,管理不善而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在查明原因和損失數量、金額後,要追查失職者經濟責任,視情況輕重賠償。

2、屬教師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如由保管不善、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或遺失的,應由個人負責修理或酌情賠償。

3、學生因不慎或無意損壞公物(包括花卉樹木、門窗、玻璃),應照價賠償。若因打架鬥毆或故意損壞根據物品的可視情況輕重處以2—5倍的罰款,還須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教室財產發現損壞情況應及時上報總務處,同時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由總務處開具賠償金額,隱瞞不報者經查實後將加重賠償並進行嚴肅批評教育。

5、所有賠償的處理意見都由總務處負責籤具並報請校長批准執行。賠償及罰款不是目的,全校師生必須養成良好的愛護公物的習慣,以實際行動共同管好、用好學校財產。

(五)校產報損、報廢

1、固定資產因使用時間的限制,確實失去使用價值無法再使用的經總務處提出處理意見,由校長審批同意後,可以報損、報廢,由會計、保管員憑報損單記賬,在原固定資產賬上註銷。

2、固定資產因失竊或其它原因失少的,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後,再辦理報損、報廢手續。

3、財產報損、報廢工作一般每學期期末一次。

4、由於管理不善,造成學校損失的,除照價賠賞外,當年不得評為先進,考核不得評為優秀,損失較大的,除照價賠賞外,視情節輕重給與相應的處分。

(六)校產的檢查驗收

1、學校建立固定資產總賬,各室分別填寫,新置財產必須及時入賬,做好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2、班級財產期初由總務處會同班主任核實,班主任更換時辦理好交接手續,填寫好校產登記表,作為保管的起點和檢查驗收的依據,各室各部門的檢查工作也在期末進行。

3、建立校產檢查小組和每學期定期檢查的制度,先自查,並把自查情況報部務處,然後檢查組查,發現問題立即按有關制度處理,並把檢查結果記錄在案。同時在集會時通報全校師生,該表揚的表揚,該批評的批評。 4、檢查時各部門外借的物品應及時回收。

國小資產管理制度 篇二

全校師生員工要樹立以愛護公物為榮,損壞公物為恥的好風尚,敢於同破壞公物行為作鬥爭,各處室、各班級對校產管理列為評選先進條件之一。

一、學校財產管理由分管校長負責,校產管理領導小組管理。

二、學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教學用品,生活用品,建築材料等)都應登記建賬,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級調來的物資、發下來的獎品,亦應先登記後使用,做到賬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由總務處指定專人負責,建立總賬,各部門(學校各辦公室、教導處、總務處、辦公室、儀器室、圖書館、電腦室、體育室、教室等)相應建立固定資產保管清冊,由各部門管理員保管,資產每學期清點一次。消耗品和建築材料每月結算一次,由校產管理領導小組期初、期末各檢查一次。

四、校產校具的添置由總務處統一辦理。總務處採購人員,應掌握市場信息和國家政策規定,採購物品要堅固耐用,價廉物美。

五、各部門的固定資產,不得任意轉換,如要調出調進,須會同總務處辦理,班級公物因損壞需修理,應堅持學生申請,班生活委員、班主任審查,總務處批准的手續。以便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執行賠償制度。

六、新增添的校產校具一律經學校保管部門辦理驗收、入庫及登帳手續後,方可辦理財務報銷。

七、教職工調離學校時,須將領用或借用的校具交還給總務處,不得私自帶走或轉讓他人,否則,不予辦理調離手續,並追查經濟責任,嚴肅處理。

八、劇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加雙鎖,單獨存放,由儀器管理員和辦公室共同保管,按國家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九、領借物品必須本着節約和實事求是精神,一定要辦理領物借物手續,外單位借用物品,必須憑單位借條,經校領導或總務處同意後出借,貴重物品,原則上不出借,如必須出借時,必須經學校領導批准,借出物品,須按時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十、為加強校產管理,減少損壞現象,總務處建立維修登記簿,各班如有損壞要及時上報,並按制度賠償。執行班組財產檢查制度,每日檢查一次,期末公佈各班財產管理結果。

十一、管理員應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管好學校財產,如有失職,致使校產受到損失者,必須嚴格追究責任,並根據情節輕重和財物損壞程度,賠償全部或部分費用,貴重物品加倍(2-5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