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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管理制度規定(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02W

勞動關係管理制度規定(多篇)

勞動關係管理制度規定 篇一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依照集團水務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濰坊水務分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合同簽署權限

1、按照授權委託書要求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與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訂勞動合同。

2、按照授權委託書要求授權人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統一由各公司綜合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 勞動合同簽訂。

1、入職各類崗位員工,均須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2、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3、在原單位正式退休、內退而加入公司的員工,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簽訂《聘用協議》。

4、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後的一個月內,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5、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個人聲明)後,公司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6、合同終止時間: 每年6月30日之前入職的,合同終止日期為終止年份的6月30日;6月30日之後入職的,合同終止日期為終止年份的12月31日。

7、勞動合同版本,當地主管部門有強制性規定的,採用當地主管政府部門提供的統一版本(需到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沒有強制性規定的,均按集團同一版本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

1、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3年期合同;中層及以上級別的員工原則上籤訂5年期勞動合同。 特殊技術性人才,經集團特批後,原則上可簽訂5年期合同。

2、續訂勞動合同時,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5年期合同,中層及以上級別員工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所有員工第二次續簽合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3、《聘用協議》期限為一年,協議期滿後,續簽《聘用協議》。

4、在孕、產、哺乳期、醫療期的員工,依據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時間期限進行簽訂。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1、公司因經營或業務變更需要,在與員工協商一致、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可以變更。

2、綜合部下發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後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1、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有一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即為終止《勞動合同》。

2、綜合部在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內,應主動徵求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的意見,決定是否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3、如雙方均願意續簽,綜合部應組織雙方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續簽《勞動合同》。

4、對於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綜合部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應在綜合部要求的時間範圍內(一週內)辦理離職手續。

5、如員工不願續簽《勞動合同》,則應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離職審批手續。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雙方有一方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即視為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離職管理辦法》辦理。

3、公司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員工應在綜合部要求的時間範圍內(一週內)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離職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山東省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勞動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職業健康培訓資料,包括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考試情況等內容;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佈、接觸人羣情況等內容;

(三)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定點和檢測情況、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等內容;

(四)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禁忌症處理、職業病病人管理等內容;

(五)工作記錄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決策、職業安全健康自查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監督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六)法律法規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範性文件等內容;

(七)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應當存入職業健康檔案的資料。

第四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工作,並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寫職業健康檔案有關內容,保證職業健康檔案的準確性;

(二)每年定期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復核,並及時修訂;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檔案信息錄入計算機,加強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及相關原始資料。

(五)嚴格職業健康檔案借閲管理,非經公司領導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條、接受相關政府管理單位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檔案數據採集和彙總,建立分公司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數據。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職業健康檔案負有保密義務,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勞動管理制度 篇三

一、為減少和避免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於公司的經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各管理處/站各類人員的招用。

三、招用勞動用工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年滿十六週歲。男五十週歲以下,女四十五週歲以下(護衞年齡條件按原規定),身體健康,無傳染病、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國中文化程度以上。

3、現實表現良好,無違法亂紀行為記錄的。

四、經批准招用新員工(包括補充自然減員招用的新員工)必須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各種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勞動服務公司培訓中心的待業生和有技術專長者。招聘錄用員工按《員工招聘錄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五、從事技術工種或特殊工種的,應當持有相應的有效資格證書(上崗證)。

六、招用新員工應當規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應當辭退。

七、凡現有在崗在職男滿六十週歲、女滿五十週歲的員工,各管理處/站應從實際出發,平穩過渡。原則上三個月內必須清理辭退,並理順好勞動用工,凡違反本規定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如遇特殊情況的,特別是年齡條件不符合的,必須由各管理處/站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供有效體檢證明,才能確定是否繼續使用。

八、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九、本規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勞動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為規範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權益,規避勞動風險,根據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當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二條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公司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員工個人基本情況:員工真實姓名、性別、户口類型(非農業或農業)、户籍地址及郵編、在京詳細地址及郵編、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

三、勞動合同期限: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基層員工,公司採取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與工資掛鈎的考評期一般為三個月;對於管理人員,公司採取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與工資掛鈎的考評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對於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崗位晉升、實習期除外;

四、勞動報酬:公司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將按崗位明確員工薪酬,明確放薪日期;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週至少保證員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據《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執行;

六、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七、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其附件是勞動合同裏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並對薪酬表示確認。

第五條員工應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户口本首聯與本聯、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原件經公司核實後返還員工,複印件留存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員工須承諾所填寫與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姓名、户籍、住址、電話等個人情況變更,須在變更後二日內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門,否則,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勞動管理制度 篇五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衞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衞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衞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等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衞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衞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從事有特殊衞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衞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衞生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複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衞生管理部門,並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衞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症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衞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衞生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並及時組織進行衞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本單位職業衞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衞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衞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衞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衞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本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衞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衞生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