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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範本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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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範本多篇

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1

為規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本辦法所指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週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二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末結清的工程敕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户,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2

為了規範各項目部支付工資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保證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對所屬農民工按照工種進行登記造冊,充分掌握農民工實際情況,杜絕工資管理中的欺瞞現象發生;

二、在施工作業區內醒目位置公佈舉報電話;

三、想方設法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

四、公司每月組織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直接對項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確驗工計價,當場監督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隨後對務工的民工進行現場調查,對拖欠情況進行監督解決;

五、在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協議時,應明確對該公司與農民工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發放情況、社會保險等權益保障的監督;

六、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七、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八、項目部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約定工資結算週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餘額部分到工資結算週期滿時一次結清,並足額支付。

九、項目部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代發。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託代發工資協議,受委託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户,農民工持卡或存摺支取工資。

十、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並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十一、項目部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説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十二、項目部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號碼。

十三、項目部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係之日。

十四、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項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分別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工期超過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專項用於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五、實行農民工工資監督員制度。公司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一2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向公司反饋工資發放情況,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十六、任何部門或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公司舉報:

(一)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工資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時,項目部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

(四)項目部未按期按標準預付農民工工資的;

(五)項目部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並足額支付剩餘工資的;

(六)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十七、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限期整改並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我縣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嚴格查處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推進建築勞務用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慶安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各施工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直接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務和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第五條:工程建設單位存在違法分包、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存在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因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設立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管理範疇。項目部勞務員負責該項目的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在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企業,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費比例。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加強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對工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積極處理各種農民工工資糾紛,化解矛盾,確保穩定;

3、建立健全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實施強化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工資支付與發放情況等相關制度,提高建築業農民工管理水平;

4、規範分包合同管理。用人單位發包分包工程,必須按規定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向農民工本人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推動各類企業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人社部門、工會組織報告;

5、及時掌握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督促項目部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每月定時按工程項目收集《農民工人員花名冊》;

6、統計彙總年、季、月農民工考勤及工資支付情況,每月監督發放農民工工資,並將發放情況現場張貼公示,同時收集存檔工資發放表;

7、總承包企業必須委派勞務員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並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項目部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各種管理工作;

(2)審核並彙總每月各班組提交的每名農民工實際應得工資額,編制工資支付表;

(3)每月將農民工工資支付金額在項目工地明顯位置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現場指導、監督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確保工資發放到每位農民工手上;

(4)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及時牽頭解決,並向總承包企業彙報;

(5)工程竣工後,負責該工程的《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等資料的存檔工作,存檔時間原則上不少於2年。

8、分包、勞務企業必須委派勞務員(可兼職)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並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填制《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等工作;

(2)每月定時向總承包公司上報《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並彙報具體發放情況。

第九條:對企業欠薪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失信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行業主管部門信用評價體系,由多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佈,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的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條:施工現場要利用公示牌公示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及舉報電話。並具備能夠告知農民工工資發放程序的場域或場所。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