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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保障承諾書範本 農民工工資保障承諾書範本怎麼寫新版多篇

欄目: 承諾書 / 發佈於: / 人氣:1.78W

農民工工資保障承諾書範本 農民工工資保障承諾書範本怎麼寫新版多篇

農民工工資承諾書 篇一

致: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國家省市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法規規章的要求,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杜絕拖欠工人(包括農民工)工資的指示精神,保證總包合同正常履約,確保實現工程質量和工期目標,我公司特向貴方承諾:

1、我公司保證每月及時足額支付施工人員(包括農民工)當月工資,不以任何藉口拖延,並接受貴方的監督和檢查。

2、貴方已經發現我公司存在拖欠參加本工程項目施工的工人(包括農民工)工資行為,我公司保證將無條件籌集資金立即發放所拖欠的工人(包括農民工)工資,並願意接受貴方的任何針對性的懲罰措施。

3、我公司承諾一但發生拖欠工人(包括農民工)工資的情況,我公司將無條件接受貴方代扣本工程項目的進度款直接支付給工人(包括農民工)的權利,並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4、本承諾書自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總包合同有效期滿結束。

承諾人: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__________

有關農民工工資保障承諾書 篇二

2月27日,參加了我國創新理論研究專家丁建明教授的《解放思想與創新發展》講座以後,我深受啟發,充分認識到了解放思想對於我們工作的重要性。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精神,加強建築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規範企業用工行為,進一步研究解決建築業存在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本人利用業餘時間,對我縣的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支付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行了調研。

現狀

(一)建築業企業主要用工形式

建築業企業使用農民工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農民合同制職工;二是“包工頭式用工”,為建築業的主要用工形式;三是“勞務企業式用工”,但由於建築勞務企業數量較少,這種用工形式只佔很小比例。

(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1、勞動合同簽訂率。總體來説,建築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據統計,建築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為20%。我省建築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15%。

不同的用工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存在很大差別。對農民合同制職工,企業大多與之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包工頭式用工的,包工頭與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包工頭與農民工多為口頭協議。勞務企業式用工的,總包、專業承包企業與農民工不發生勞動關係,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也很低,從調研情況看,僅為10%-20%。合同多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隨着任務的完成,合同關係自動終結。

2、勞動合同內容。建築業農民工勞動合同內容不規範。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中,只有少數明確了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工作要求、安全生產注意事項、安全生產責任、用人單位的有關規定製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工資待遇等;多數只對工作任務、工資支付時間和安全生產責任作了約定;個別的勞動合同條款還與法律規定不一致。

(三)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建築業企業對農民工普遍實行日工資制。絕大多數企業能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人工資。在工資水平的確定上,大多參照市場價格執行,一般工人日工資在50-60元之間,技術工人在80-100元之間。建築業企業直接招用的農民工,工資能夠按月足額發放。通過勞務企業或包工頭使用農民工的,主要由承攬施工任務的勞務分包公司或包工頭支付。因受建築工程施工、驗收和結算階段性的影響,普遍採取按月部分支付,年底或工程結算後全部兑付的工資支付辦法。每月支付工資數額一般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能夠保障農民工的基本生活。農民工急需用錢時,可以向企業預借。

(四)建築業農民工工會組建和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建築行業農民工流動性強、組織結構鬆散,組建工會難度較大。目前,在泗建築企業組建工會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的比例較低,對工會組織的維權作用缺乏瞭解,參會積極性不高。

調研中瞭解到,企業和農民工對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較高,而對參加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則普遍缺乏積極性。

問題

(一)拖欠工程款、通過包工頭支付是工資拖欠的主要原因

拖欠工程款是拖欠工資的主要原因。建築業企業由於拿不到工程款,無法保證職工工資的足額支付。工程款分“步、項”結算的方式,導致建築業企業職工工資難以按月足額支付。而包工頭參與勞務分包是造成工資拖欠的另一主要原因。大量無法人資質的包工頭參與建築工程勞務分包,使用工管理、工資支付和權益保護等各項監管措施難以有效落實,最終導致建築勞務市場秩序混亂,用工不規範。有的包工頭領取工程勞務費後,先用勞務費墊付輔料費,剩餘部分發農民工工資;有的包工頭拿到勞務費後故意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農民工工資難以及時足額發放。

(二)用工主體不合法,導致勞動合同簽訂主體缺失

目前,建築勞務隊伍“有資質無人員、有人員無資質”現象較為普遍。註冊成立勞務企業必須納税,而建築勞務分包利潤率很低,另因勞務企業資質標準較高,組建難度大,致使目前建築市場上承攬工程的大多數勞務隊伍沒有取得合法資質。大量無合法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公司和包工頭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尤其是一些承攬工程的包工頭直接從社會上招募農民工或從農村家鄉帶出一批親朋好友,更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導致農民工勞動合同不規範。同時,由於無組織的`零散用工無法實行有效管理,致使少數包工頭有機可乘,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給工資追討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三)行業特殊性和企業、農民工缺乏積極性,導致勞動合同簽訂率低

一是建築業用工具有階段性和臨時性,建築業農民工具有很強的流動性,這給簽訂勞動合同帶來困難。企業與農民工多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二是大部分企業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對農民工的隨意性流動不能加以制約,還必須為農民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這樣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管理成本。三是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偏低,維權意識不強,認為沒有必要簽訂勞動合同,或擔心要求籤訂合同會影響工作機會的獲得。因此,雙方對簽訂勞動合同都缺乏積極性。

企業與農民工對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不高

建築業企業普遍沒有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一是企業參加社會保險會相應提高勞動力成本,粗略計算幾項保險全部參加後,將使勞動力成本提高30%左右。目前,建築業企業,特別是勞務企業利潤很低,社會保險推行起來非常困難。二是農民工務工收入不高,除保證自身生活外,幾乎全部用於提高家庭生活條件和家人的教育、醫療等各項支出,難以承擔各項保險費用,參保熱情不高。三是建築行業農民工流動性強,工作單位、地點變動頻繁,社會保險異地接續尤其是跨省、市接續問題難以解決。

建議

(一)大力發展勞務企業,規範用工行為

積極引導、扶持勞務隊伍成立法人形式的勞務分包企業。一是與有關部門協商,在税收政策上對勞務企業進行扶持,一定時期內適當減少税種,降低税率。二是適當降低勞務企業資質標準。對目前包工頭形式勞務隊伍中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要鼓勵其註冊為勞務企業,獲得依法用工權。三是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勞務用工管理。勞務分包工程必須由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承擔,禁止包工頭式用工。對將工程發包給包工頭的,應視同為企業直接用工,企業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履行用人單位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二)積極推進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保障、工會等部門應聯合下發文件,提出具體措施,指導和督促企業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針對各行業特殊的用工模式和農民工臨時性、流動性的就業特點,研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針對當前勞動合同內容不全面、不規範問題,對完善勞動合同內容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對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逐項加以説明,特別是對勞動報酬條款,必須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等內容。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勞動合同示範文本,促使農民工和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三)規範工資支付行為

一是對企業依法推行工資月支付制度,對因特殊情況執行月支付有困難的企業,在徵求同級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同意後,可在近期實行按月部分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做法,但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是實行工資優先支付制度。到位的工程款或勞務費必須優先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三是實行發包方對工資支付情況負有監督義務的制度。嚴禁包工頭代領、代發農民工工資。四是全面實行工資保障金制度,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民工參保辦法

企業要根據要求,為農民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發生工傷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對其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保證農民工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要從當前社會保險的實際情況和農民工的實際需求出發,積極研究農民工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的辦法,逐步推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

有關農民工工資承諾書彙總 篇三

為了切實維護建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企業穩定,根據各級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單位分包承包工程的勞務施工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慎重承諾:

1、我單位將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關於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相關要求,切實做好農民工工資發放工作;

2、我單位一定按照規定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手中;並形成農民工工資表(表格形式、現場負責人和班組長簽字認可、農民工本人簽字);

3、如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發放,或工資發放處置不力,導致農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訪、鬧訪、集訪等事件發生,公司可將立即停止對我單位勞務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願意將剩餘工程款用作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後果和損失由我單位承擔。

特此承諾!

勞務隊伍負責人(簽字、手印):

勞務公司蓋章:

日 期:

農民工工資承諾書 篇四

發包人(全稱):XXX

承包人(全稱):XXX

勞務分包人(全稱):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經三方協議,現就農民工工資支付事宜承諾如下:

一、承包人是本工程農民工管理的職責人,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農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資發放等工作。

二、承包人必須選擇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本工程施工任務,所招用農民工必須與施工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簽訂有效勞動用工合同。

三、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確保按規定、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民工工資必須直接發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1)承包人承諾在收到工程款後10日內付清全部農民工工資。

(2)勞務分包人承諾在收到農民工工資後5日內全部如數發到農民工本人。

(3)所支付的農民工工資必須直接發到農民工本人或勞務分包人,並由其簽收。

四、期間如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按以下方式處理:

(1)剩餘工程款大於等於拖欠數額的n倍(n為合同補充條款中所確定的係數)時,由發包人墊付農民工工資,墊付費用由發包人按墊付總額乘以係數n向承包人收回,從剩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餘工程款大於等於拖欠數額但小於拖欠數額的n倍時,由承、發包雙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資,其中發包人支付拖欠數額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餘拖欠額,發包人所支付數額抵扣全部剩餘工程款;

(3)剩餘工程款小於拖欠數額時,由承、發包雙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資,其中發包人以剩餘工程款的[(2—n)×100]%為支付額度,承包人支付剩餘拖欠額,發包人所支付數額抵扣全部剩餘工程款。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諾,負全部法律職責。

發包人(公章):XXX承包人(公章):XXX勞務分包人(公章):XXX

法人代表(簽字):XX法人代表(簽字):XX法人代表(簽字):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