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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延伸進銀行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1.07W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政策,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政府職能深刻轉變, 踐行省委省政府建設“五型”政府的要求,我中心強力推進“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堅持以羣眾需求為導向,讓羣眾享受到“最多跑一次”的便利,聚力打造一流的服務環境,打造不動產登記新模式,將不動產抵押登記延伸到銀行網點。

不動產登記延伸進銀行調研報告

一、不動產抵押登記現狀

現階段,我縣不動產抵押登記從貸款申請、審批、放款到貸款結清,客户需多次往返銀行營業網點和不動產登記中心,程序多、耗時長。很多辦事羣眾都反應不方便,希望能直接在銀行辦理,為方便羣眾,切實保障羣眾的利益和訴求,我縣不動產中心將全力推進不動產抵押進銀行服務,中心領導已多次與銀行領導進行溝通協商不動產抵押登記進銀行事宜,爭取早日實現,讓大家早日享受到便利的服務。

不動產抵押登記進銀行就是將不動產登記服務延伸到銀行辦理點,客户可以在銀行辦理貸款的同時一併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註銷登記等業務,減少客户跑動,抵押貸款時間大大壓縮,逐步實現當天辦結、當天放款,抵押貸款成本大大降低,意味着政府把不動產登記的便民觸角延伸到了銀行前台,以抵押登記“少跑腿”“零見面”的模式打通了便民利民最後一公里,真正實現銀行、登記機構和客户的三方共贏,真正讓辦事羣眾享受到改革舉措帶來的便利和獲得感。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受限於當前不動產中心“互聯網+政務”還不夠完善,資金技術不到位。另外平時與銀行業的溝通交流較少,合作之後的登記審核系統需要更新,技術難關較多。

申請登記場所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5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在銀行辦理登記申請,地點不符合規定,在行政訴訟中可能會因此而敗訴。

銀行工作人員業務受理的瑕疵。不動產登記應當由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來受理。由於銀行網點數量較多,登記機構不可能每個網點都安排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受理,一般都委託銀行工作人員來受理業務。銀行既是合同締約一方,又是抵押登記的申請人,由銀行工作人員受理,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的申請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內容包括申請登記的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等。而銀行工作人員對銀行及另一方申請人進行詢問,能否客觀公正受到質疑。

對材料真實性、有效性核驗的風險。銀行在聯辦不動產抵押權業務時,由銀行工作人員受理申請材料,掃描發送給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簿,登記機構全程不再與抵押人見面,直接審核掃描件,對申請人的身份確認及簽字蓋章的審核完全依靠銀行工作人員。由於各地區管理和技術水平參差不齊,並非所有銀行都配備人臉識別系統,通過目測來確定申請人是否為本人,難免發生錯誤。

三、對問題的建議

有改革,有創新,就會有困難,但作為新時代的公職人員,我們要知難而上,迎難而進,克服困難。對以上問題我有以下建議:

1、運用“互聯網+登記與金融服務”的理念,創新打造不動產登記與銀行互聯網平台,通過“不見面”服務來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既可以避免銀行工作人員作為受理人員帶來的身份問題,又可以解決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申請人如何進行詢問等問題,更有效的為辦事羣眾解決問題。

2、加掛登記機構網點標識。為防止申請地點的不合法性影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在銀行網點的服務大廳加掛“不動產登記便民服務點”牌子,將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服務網點延伸至銀行的各個網點。這樣,銀行網點的服務大廳也可以視為《條例》第15條所説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

3、協議明確銀行聯辦責任。不動產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各大銀行簽訂業務聯辦協議,來明確各自的職責和責任:一是針對申請材料及申請人核驗事項,由銀行對抵押貸款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申請人身份證明及抵押人簽字的真實性負責審查,代為詢問是否屬於真實意思並記錄。二是明確若因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協議或者法律法規造成的後果,由銀行方面進行賠償;若因銀行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不動產登記錯誤的,給銀行造成損失的,由銀行自己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需承擔賠償責任的由銀行承擔。三是針對銀行工作人員泄露他人隱私的問題,明確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若違反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記資料、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和不動產登記機構造成損害的,由銀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4、搭建業務聯辦系統平台。各銀行網點聯辦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業務,最好使用專門的不動產登記與銀行聯辦業務系統,各聯辦銀行通過對應的賬號、密碼和權限用户中心,同時,啟用加密狗、CA認證(電子商務認證授權機構)等方式,保證專機專人進行查詢、辦理業務。這樣,既能夠降低銀行工作人員泄露他人隱私信息的風險,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銀行工作人員受理不動產抵押權業務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聯辦系統有兩大優點:一是限制查詢範圍為僅限本銀行存在的不動產抵押記錄,不能查詢其他銀行的相關信息。就登記信息而言,可以查詢到當事人在本行所做的登記信息、抵押信息、查封信息等相關內容,但無法查詢與此無關的登記資料。二是通過業務聯辦系統,銀行工作人員上傳不動產相關附件材料,錄入相關信息,推送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導入相關信息,再創建業務,進行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流程,所有登記流程還在登記機構內部操作。因此形成兩個既相互聯繫、又相對獨立的業務流程,雙方責任清晰明確。同時,登記機構還應加強在審核、登簿環節中的風險防範意識,切不可對銀行心存依賴或盲目信從。此外,對於銀行之間的業務競爭問題,登記人員也應保持必備的專業敏感和警惕性。

5、強化聯辦人員培訓考核。對於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的工作人員,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培訓,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進行考核,考核後為其發放聘書,作為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外聘人員。各銀行應明確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的工作人員名單,並報不動產登記機構備案。該工作人員專職應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不辦理銀行其他類型的業務。專職人員作為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外聘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受理人員的身份問題,這樣,專職人員會有更大的責任心熟悉操作流程和業務口徑,防止因材料出錯而出現反覆退件現象,還可以明確責任,在發生錯誤登記和損害賠償時,方便找到問題的根源。

在當前深入推進“放管服”的改革背景下,優化不動產抵押登記延伸到銀行網點是一項重要的舉措,一定能助推“放管服”改革,並且帶給辦事羣眾最便利的服務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