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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水政執法巡查制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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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縣水務局水政執法巡查制度實施細則

水務局水政執法巡查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預防、遏制水事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各種水事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據《山東省水政執法巡查制度》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巡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行為;

(二)未經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行為;

(三)在河道、湖泊、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為;

(四)未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違法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等行為;

(五)未經批准擅自鑿井、取用地下水,不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破壞取水計量設施,拒繳水資源費等行為;

(六)侵佔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等行為;

(七)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行為;

(八)未經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響飲水安全的行為;

(九)未按規定製定水土保持方案或落實“三同時”制度,擅自開工建設、採礦、棄土、棄渣等,及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的行為;

(十)其他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條巡查制度

對轄區內重點河道、大中型水庫、重點水利工程設施、重要水源地、水事案件易發地等每週至少巡查一次,其他部位和重點取用水户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第四條 制定年度巡查計劃和不同階段巡查方案。年度巡查計劃包括巡查任務、重點內容、目標要求、工作措施等;巡查方案包括巡查內容、範圍、重點、週期、路線、責任人等。

第五條 建立執法巡查責任制,將巡查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執法人員,並定期檢查考核。

第六條 在執行巡查任務前,應由水政監察大隊負責人確定巡查人員、路線、內容、方式等。

執行巡查任務的人員每組不得少於2人,應着裝整齊,攜帶執法證件、調查取證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書等。

第七條 巡查人員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可能發生水事違法行為的,應有針對性地開展水法規宣傳教育,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對正在發生的水事違法行為,立即責令停止。依法可按簡易程序處理的,按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理決定;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應及時開展必要的調查取證,按一般程序處理;情況緊急、案情重大的,應立即報告水政監察大隊負責人或單位領導。

(三)對巡查中發現的不屬於自身管轄範圍或超越處理職權的水事違法案件,應及時通知有管轄權的單位或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需要移送的及時移送。

第八條 巡查人員對水事活動實施檢查,應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做到文明執法。嚴禁參加可能影響巡查的宴請和收受禮品,嚴禁酒後執法巡查。

第九條 建立巡查台帳制度。巡查結束後,巡查人員應及時做好巡查記錄,載明巡查時間、內容、方式、發現的問題、調查取證情況以及處理措施等,巡查人員簽名後交水政監察大隊負責人簽署意見並整理歸檔。

第十條 巡查過程中,執法人員要做到巡查和宣傳相結合,積極宣傳各項水法律法規,提高公民自覺遵守水法律法規的意識,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第十一條 建立執法巡查獎懲制度。

對認真履行巡查職責,及時發現、查處水事違法行為成績突出的,或者消除、制止重大水事案件隱患、避免重大損失的水政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不認真履行巡查職責,不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水事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重大影響的,依照執法責任制等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