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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離職補償規定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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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離職補償規定新版多篇

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篇一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當事人雙方明確約定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時間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關係因雙方的約定而自動消失;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週歲、女50週歲、女幹部55週歲),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致使勞動者不能完成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內容;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用人單位不再繼續存在;

6、除本規定的以上5種情形外,其他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作出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依照其規定終止。

勞動法離職補償規定 篇二

用人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勞動者辭職時可要求賠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5、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違章指揮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017年勞動法辭職工資結算是怎樣的 篇三

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上述兩點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必要時可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注意:該條例已經由國務院廢止)

關於違約責任,你要注意《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責任約定範圍的限制:

僅限於專項培訓費的服務期條款、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三種情況。而且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級管理人員。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終止補償標準是什麼 篇四

1、經濟補償的範圍

企業在下列情形下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經濟補償的標準

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20____年1月1日以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泰州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裏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祕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篇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

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