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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的補償金計算方法(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8.44K

員工離職的補償金計算方法(精品多篇)

離職工資結算是如何規定的 篇一

1、勞動法中關於結清離職工資的規定,是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公司;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關於結清離職工資的規定,是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員工離職補償金計算 篇二

1、計算離職補償金的方法: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離職補償金;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離職補償金。

2、根據不同離職情形,可以主張不同的賠償金。如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保。協商不成,依法提起仲裁主張權利,以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剋扣的工資、加班工資及賠償金、失業保險金等。

經濟補償金中的N是什麼意思 篇三

N、N+1、2N都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些叫法。以N為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是工作年限,用來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

1、“N”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就是N。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情形,主要有4種:

(1)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

(2)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勞動者辭職

(3)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僱

(4)經濟性裁員

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情形,主要有2種:

(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

(2)用人單位主體滅失(如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等)。

2、“N+1”指的是什麼?

只有出現這3種情形:

(1)醫療期滿;

(2)工作不勝任;

(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僱”,並且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才需要支付N+1。這裏的1,其實就是代通知金。

3、“2N”指的是什麼?

2N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有以下選擇:

(1)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2)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2N。

在勞動者要求支付賠償金,或者勞動者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但實踐中難以恢復時,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2N。

離職補償金申請書 篇四

一、離職補償金申請書

XXXX公司:

本人於20xx年5月20日份入職於公司,至20xx年5月20日份已在公司工作了18個月(即一年六個月),現被公司辭退。按照勞動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即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特向公司申請兩個月的工資¥20000元(人民幣貳萬元整)作為經濟補償!

申請人:

20xx年5月20日

二、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離職補償金是勞動法規定對於職工離職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規定。

三、離職補償金要不要交税

國家規定了對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最低標準,只有超過該標準的數額在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後,才向勞動者徵收個人所得税。具體標準如下:

1、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為標準,低於該數額的,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税;高於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2、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所得數額視為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20xx元的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税

離職補償金申請書 篇五

一、勞動法關於離職補償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哪些情況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 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離職賠償金如何計算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