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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12W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多篇】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 篇一

一、農場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辦理財務會計工作。條件成熟時,聘請有資質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代理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

二、農場逐步建立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固定資產登記簿》等賬簿,完善財務會計資料,進行專業財務核算管理。

三、農場要科學合理地設置會計科目,準確記載資產負債和經營收益情況,努力開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適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並定期向農經管理等部門報送財務會計資料。

四、農場統一使用縣級農經管理部門監製的賬、表、據、簿,建立領用登記、稽查核銷制度。

五、農場應配備專門的檔案櫃,明確專人負責,分類收集和整理財務檔案、文書檔案、信息檔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盜、防火、防黴、防蟲蛀、防強光等保管措施。

六、農場在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資料中,不得作虛假記載。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本農場健康、持續、規範運營,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自我壯大”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依照《寧夏家庭農場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農場由楊興平等2人發起,於20XX年11月15日召開設立大會。本場名稱:青銅峽市興平生豬養殖家庭農場,成員出資總額260萬元。

本場法定代表人:楊興平

本農場住所:青銅峽市樹新林場樹新分場,郵政編碼:751600。

第三條本場以引進新品種、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規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員收入為宗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作為家庭成員的收入和擴大再生產資金。

第四條本場主要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商品化處理、初級加工、貯藏冷藏、運輸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生豬養殖、銷售。

第五條經家庭成員或發起人大會討論通過,本農場投資興辦與本場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場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六條本場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七條本場為家庭或個人獨資經營,主要勞動力或為家庭成員或為僱工;

第八條年滿18週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皆確認為本場成員或員工。僱用三年每年僱用期在200天以上的農業(農民)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可確認為本場的榮譽成員或員工。

如有需要,本場可為每個成員建立個人賬户。

第九條本場成員或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獲得本場的技術及經營管理培訓;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場盈餘;

(四)查閲本場章程、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場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場;

(八)擁有本場設立的。個人賬户。

第十條本場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場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場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場提供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按照本場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

(三)維護本場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場成員共有財產;

(四)不從事損害本場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場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場除名的。

第十三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家庭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中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場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是本場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場長;

(三)決定成員退場、繼承、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審議本場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九)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第十五條本場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場長提議,可隨時召開成員大會。第十六條本場設場長(經理)一名,為本場的法定代表人。場長(經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場長(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場副場長、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三)組織實施成員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場簽訂合同等。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自治區農牧廳制定的家庭農場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十八條本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本場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實行會計委託代理服務,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第十九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場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本場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家庭成員籌資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二十二條本場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文化學習、福利事業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條本場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場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場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可記入每個成員個人賬户或作為家庭共同財產入賬,用於擴大再生產或週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本場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場的債務用本場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第五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本場與他場合並,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存續。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場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本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場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虧損,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本場分立或者與其他場(合作社、公司)合併後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場無法繼續經營;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本場因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解散清算和債務清償。逾期未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組織清算清償。

第三十條本場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周邊農户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場財產不足以

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場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直接召開成員大會宣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發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提出,場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本場負責解釋。

章僱用工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三十一條家庭農場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合理利用當地農村剩餘勞動力,帶動其他農户增收。

第三十二條家庭農場若長期僱用農工,應簽訂規範的勞務合同,保障勞動安全,按時足額兑現勞務報酬。有條件的可以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家庭農場應建立從業人員花名冊和僱用工管理台賬,完備基本信息,可向勞動等有關部門備案登記。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 篇四

一、XX縣清域家庭農場應加強品牌創建工作,積極爭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國家地理標識認證,積極申報註冊產品商標,積極參與產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動,合理利用網絡信息資源,不得作虛假宣傳。

二、農場應根據上級有關部門指定的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加強示範性家庭農場創建申報工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三、農場應制定品牌和示範創建計劃,分步組織實施。

四、農場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部門扶持家庭農場品牌和示範性創建辦法規定,落實好財政獎補等扶持政策。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 篇五

為加強本場行政事務管理,理順本場內部關係,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負責制訂本場辦公事務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程序及標準。

2、負責本場的辦公用品和設備網絡的管理。

3、負責本場工作計劃、工作任務的督辦。

4、負責本場管理文件的管理和實施。

5、負責本場班子辦公會議、工作會議及重大活動的組織及協調。

6、負責本場檔案、對外發文、印章管理、機要文件和保密工作。

7、負責本場日常公文處理及建設項目檔案和各類文件的管理工作。

8、負責本場重要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編寫、傳遞和開發利用。

9、負責本場辦公場所的秩序、衞生、綠化、生產安全及車輛的管理工作。

10、負責本場行政接待、對外聯絡和外事工作。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 篇六

為了進一步規範本場的管理,實施年度計劃,順利完成各項目標,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場班子的年度經營方針、目標,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場年度經營計劃。

2、擬定本場經營投資方案;擬定本場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定本場的基本管理制度及管理規章。

3、組織開展經營活動,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各科室對重大的經營活動需報場長批准後方可實施。

4、根據場班子制訂和完善管理制度辦法、業務操作規程,建立、健全本場統一、高效的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加強督促,組織實施,落實到人。

5、審定科室制定的年度和月度計劃。包括人力資源計劃、生產計劃、銷售計劃、費用預算等。

6、簽署對外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7、對生產經營過程中員工如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損害本場利益和形象的行為要及時按有關制度進行處理。

8、加強環境保護,培育“三品”,為社會作貢獻。

章總則 篇七

第一條為促進全市家庭農場規範化發展,切實發揮其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骨幹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併到縣、鄉農經管理部門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簽訂規範的流轉合同,併到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農經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第四條家庭農場可以領辦或以成員身份加入農民合作社,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六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七條家庭農場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髮相關證照。

第八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執行《個體工商户年度報告暫行辦法》,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通過工商部門設立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報告並公示。

章品牌和示範創建制度 篇八

第二十七條家庭農場應加強品牌創建工作,積極爭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國家地理標識認證,積極申報註冊產品商標,積極參與產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動,合理利用網絡信息資源,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八條家庭農場應根據縣級農經管理部門制度的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加強示範性家庭農場創建申報工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二十九條家庭農場應制定品牌和示範創建計劃,分步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家庭農場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部門扶持家庭農場品牌和示範性創建辦法規定,落實好財政獎補等扶持政策。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 篇九

一、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如實填寫《農產品生產記錄手冊》,詳細記載如下內容:

施肥記錄:農產品品種、肥料名稱、施肥時間、用量、記錄人等;

除草記錄:農產品品種、除草劑品種、除草時間、除草方法、記錄人等;

植保措施:農產品品種、農藥名稱、施肥方法、用量、用藥時間、防治對象、安全間隔期、記錄人等;

收穫記錄:農產品品種、收穫時間、收穫方式、收穫數量、記錄人等。

二、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台賬,台賬必須如實反映農業投入品名稱、生產企業、採購地點、購入數量、產品批准文號、用法用量、安全間隔期等。

三、農產品生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禁止偽造、漏記、重記、塗改生產記錄。

章學習培訓制度 篇十

第三十四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各類業務學習培訓,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涉農法律法規、生產經營管理知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職業農民專業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六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採取集中學習、以會代訓、參觀考察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家庭農場應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八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情況納入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