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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W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液化氣灶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學習,掌握安全操作液化氣灶的基本知識。

2.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不準進行操作,不準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修。

3.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於室內的`液化氣。

4.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火柴,再打開點火棒供氣開關,點燃點火棒後,將點棒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後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5.各種液化氣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6.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後,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後,值班人員要認真檢查每隻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後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具閥門,然後通知供氣室關閉氣源總閥門。

7.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液化氣灶具。

8.無關人員不得動用液化氣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並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9.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對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過程及設備必須嚴格管理,採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以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2、加強防火防毒檢查和消防器材、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3、除固定動火區外,未經批准,任何情況下禁止動火。

4、高處焊割作業要採取防止明火花飛濺措施,如有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對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設備,焊割前應沖洗乾淨,置換分析合格。

6、生產或檢修,需用的熬煉設備應設置在安全地帶。熬鍋裝料不得超過容積的80%,以防止沸騰外溢,熬煉期間應有專人管理,並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品。

7、搬運可燃、爆炸等危險物品,不得拋擲,拖拉和滾動,所用板手、鋃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或鍍鉻的鋼鐵材料。

8、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易燃、易爆車間和危險場所。

9、高温設備、管道必須保温。不能在高温設備、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產區內的照明,佈線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並保持清潔乾燥和絕緣良好。

11、因臨時需裝設備電器線路,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按臨時線路要求安裝,並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築,主配電設備,易燃液體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氣框放空管都應設避雷保護裝置,接地電阻值不大於5歐姆,並應每年進行定期檢測。

13、建築與工藝生產裝置的平面佈置必須符合防火間距標準要求。

14、對帶壓可燃氣體的設備、管道,應設置安全閥或防爆板,對已有腐蝕損壞或有泄漏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應暫停使用,並儘快修復。

15、可燃氣體放空管應高出設備或建築物2米以上,並設阻火器。

16、輸送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放空應根據管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靜電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應有用隋性氣、蒸氣等置換的設施。

18、生產裝置、設備及廠房的防雷裝置和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規定。

19、液氨貯罐應有液位計、壓力錶和安全閥。液氨貯罐應採用隔熱措施或設有冷卻噴淋設施。

20、裝運液氨前,必須對槽車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以充裝。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未經處理,不得外排放。

22、企業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在企業防火負責人領導下進行消防工作。

23、義務消防隊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進行消防教育,訓練和演習。

24、在易燃易爆場所應設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點,有明顯標誌,產要專人管理,定期檢驗,保持完整,嚴禁隨意挪

25、廠區應設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夠的壓力。

26、廠區內主要通道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27、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28、固定動火區為允許從事焊割及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的區域。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本站 *於30米。

(2)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誌,不準堆放易燃雜物。

29、在禁火區動火的,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許可"手續後方能進行動火。

30、“動火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申請並根據動火要求,認真填寫和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2)危險場所動火,必須在動火前30分鐘進行動火分析,分析者在“動火證”上填寫分析結果並簽字。

(3)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首先向該車間當班班長(工段長)呈驗“動火證”,經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並簽字後方可動火。

(4)“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1、動火的安全規定

(1)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清洗、置換後,分析合格。

(2)將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清除乾淨。

(3)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餘火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32、禁止在生產區內吸煙。

33、禁止廠區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廠區內焚燒雜草和垃圾。

35、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無阻火器的車輛在生產區內行駛。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揮發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及衣物。

37、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當班人員應迅速判明原因,切斷災害源,必要時作局部停車或全部停車處理,及時撲滅初起之火。

38、認真貫徹職業衞生法律法規,認真做好防塵、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發生,以保護職工的健康。

39、編制防塵防毒規劃,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0、對職工進行工業衞生知識教育,講授粉塵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氫及其他經常接觸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對人體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預防中毒措施。

41、對產生和散發有毒物質的工藝設備,應加強維修。對有粉塵飛揚的設備要做好回收措施,減少職業危害。

42、有職業禁忌證人員,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業崗位。

43、根據各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點,應配備與毒物性質相適應的防護器材,要求人人會用。

44、禁止將灌裝液氨、濃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險性作業,承包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考核。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保管員應經常進行安全自查。

2.熟悉和掌握貯存物資的性質。根據不同性質分類存放、堆放整齊,化學危險品要專庫存放,嚴禁混放。

3.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火和使用電熱器具,不準無關人員進入庫房。

4.物資堆放要符合“五距”,並留有消防通道。

5.倉庫內經常保持整潔,庫內及其周圍的包裝紙箱、木板條和雜草等易燃物要及時清除。

6.倉庫內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燈具,並經常檢查電器設備、線路,防止老鼠等動物進入。

7.工作結束時應檢查門窗關鎖情況並切斷電源。

8.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