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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6W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瞭解所操作的起重機械結構、性能、載重量等,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操作。

(二)操作人員要做到“五好”是:

五好:思想集中好、相互聯繫好、機器檢查好、紮緊提放好、統一指揮好。

(三)當起重電梯行走接近終點位置時,應及時停止電動機工作,儘可能不動用終點開關。

(四)在開動起重電梯時,禁止二個動作同時開動,防止產生斜力,使吊件搖晃或損壞起重電梯,直至撞傷人員。

(五)必須定期定人檢查鋼絲繩接頭和鋼絲繩與卡子結合處的牢固情況,卡子有壓板和螺帽的一面,應在靠鋼絲繩長的一面,以免鬆動脱落。

(六)起重電梯工作時,如發現制動器,電氣設備、開關等有故障,或電壓突然下降,必須儘快停止吊重工作,切斷電源,並掛上不能使用的警告牌。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確保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型起重機械是指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汽車吊、履帶吊、龍門吊、塔機、施工電梯、低駕平板車等大型吊裝、運輸機械。

第三條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體制

第四條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領導工作,負責提供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各項資源的落實工作,批覆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和獎懲意見。

第五條使用大型起重機械的各公司、項目部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全面組織、實施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的安全使用措施並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第六條設備所屬單位(公司內部由機械裝備公司負責)負責所屬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和操作,加強操作及維修人員的培訓,做好設備的保養和維護,制定並落實具體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細則,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措施和細則的執行情況,並對執行情況提出獎罰意見。

第三章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裝、轉場運輸、安全使用、安全停機、防風、交叉作業、防雷擊、防機械碰撞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的大型起重機械操作維修人員由機械裝備公司配備,外租大型起重機械由設備所屬單位配備,指揮和監護人員由機械使用單位按要求配備,所有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作業能力並持證上崗。使用單位配備的指揮人員,應向機械裝備公司書面報告,經機械裝備公司確認具備資格後方可上崗。設備所屬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做好所屬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加強人員培訓。

第十條設備所屬單位對大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改變工況和技術改造等必須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並作好起重機械安裝、試運、拆卸的技術、安全、質量過程管理工作。對有關影響安全使用的遺留問題在整改完善前必須制定有關防範措施,並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時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後要先進行自行驗收,合格後報當地管理部門和公司機械裝備公司、物質公司檢驗,檢驗合格並關閉全部整改項後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機械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有關要求認真做好例保、一、二級保養、消缺,制定並落實安全運行措施,認真填寫保養、消缺、運轉、驗收記錄。

操作機組機長負責每週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填寫《大中型起重機械周安全檢查報表》。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防範措施,交操作人員認真落實。設備所屬單位對周檢查表作抽查驗證並簽字,月底彙總歸檔。

第十二條機械裝備公司將不定期對運行的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設備)進行抽檢,並做到每季度對所有設備抽檢一遍,在設備轉場拆卸安裝過程中要對設備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維修。着重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車容車況及維護保養,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範措施,並做好檢查紀錄。

第十三條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納入各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範圍,各使用單位每月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並形成月安全檢查紀要。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範措施,報機械裝備公司備案同時交機械使用班組認真落實。

第十四條大型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後使用單位要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和機械的特點制定具體的安全運行措施,對關鍵吊裝作業要編制吊裝方案(作業指導書),並組織作業人員和操作人員做好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對項目工地大型起重機械安全複查工作,並形成紀要。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落實意見,項目工地整改完善後要進行反饋。對未按規定執行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通報或處罰。對嚴格執行規定、工作突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或獎勵。

第十六條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事故處理執行《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使用規定

第十七條起重機至少應配備下列物品:

(一)保養起重機的必要工器具;

(二)乾式滅火器等滅火設備;

(三)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電動機械)。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新安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性能和部件及經地震、風暴或重大事故後,在使用前均應按“安裝試運與驗收”的要求進行實驗並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並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一)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90%以上。

(二)兩台及兩台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複雜場所進行的大件吊裝。

(四)危險品、爆炸品必須起吊時。

(五)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附近作業。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起重機械作業“十不弔”規定;

第二十一條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風力達到6級及6級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二十二條兩台及兩台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條作業前應按照本機械的保養規定執行各項檢查和保養。應對制動器、吊鈎、鋼絲繩以及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並作必要的試驗。如有異常,應在作業前排除。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範圍,清除妨礙起重機行走及迴轉的障礙物。

第二十五條操作人員在啟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工作速度應均勻平穩。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以上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以上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範圍內作業,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動作。

第二十八條起重機作業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迴轉。落鈎時應低速輕放。

第二十九條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的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繩。

第三十條起吊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短時間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起重機在作業中如遇故障或出現不正常現象時,應採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後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採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鈎或重物。

第三十二條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並懸掛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並靈敏可靠。

第三十四條作業時,起重機應置於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製造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對於電動式起重機械,作業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控制器恢復零位,然後切斷電源。電氣裝置跳閘後,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漏電失火後,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第三十六條操作工和起重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信號清楚後方可操作(若使用對講機指揮時,必須保證雙方對講機信號清楚且電力充足)。對於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揮信號,操作工均有權拒絕執行。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第三十七條兩台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以及在兩條平行的軌道上進行工作時兩機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所吊重物之間距離不得小於3m。

第三十八條軌道式起重機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m處設車擋。軌道應按照要求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軌道終端行走限位裝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條起重機械運轉過程中,監護人員應隨時注意各機構電動機、制動器、鋼絲繩及電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操作人員停機檢查和排除。

第四十條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下表的規定:

電壓KV

安全距離(m)<1 1--10 35 110 220

沿垂直方向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1.0 1.5 2.0 4.0 6.0

嚴禁將任何其它用電設備的電源、接地、電焊機地線等連接在起重設備及軌道和基礎底板上。

第四十一條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鈎不應同時開動。對於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第四十二條各種起重機應按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並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發現性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

第四十三條起重機基礎要嚴格按規範施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能進行起重機的安裝。軌道行走式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每週要對軌道進行例行檢查和調整,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四條機組及監護人員必須經常觀察軌道基礎的沉降及兩側情況,特別是大雨、大雪天氣對道軌兩側土層沖刷情況要經常檢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彙報處理。

第四十五條機械的行走路線,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運行要求。必要時鋪設專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條動臂吊裝設備進入小幅度工作時,必須先掛鈎後再收幅,不允許空鈎收幅,重物就位後,卸載應平穩,嚴禁突然卸載。鬆鈎後應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於65度時再脱鈎。禁止小幅度空載迴轉和行走。

第四十七條嚴格執行各種類型起重機械的使用説明書和安全操作保養規程及其它有關安全規定。

第五章機械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條兩台或兩台以上大型起重機械在同一區域交叉作業時,必須制訂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兩機臂杆和工作機構裝置不同時在互相干涉的範圍內。

第四十九條大型起重機械與其他建築物或設備的交叉作業時,在運轉或停機時,司機應注意起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設備、車輛、建築物、管線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應加強監護工作,尤其是指揮人員應特別注意周圍障礙物,以防止發生臂杆與障礙物相碰。迴轉時要選擇較小的迴轉速度,小心制動。

第五十一條兩機同時停機或機械單獨工作時,要做到兩機任何部位都要脱離干涉區。

第五十二條應根據現場具體條件制定相應的其他交叉作業措施。

第六章安全停機及防風措施

第五十三條大型起重機械在有強風區域內使用時,在安裝使用前必須按使用説明書要求制訂和落實防風預案,準備好必要的攬風繩和錨點。

第五十四條起重機在每天工作結束或較長時間停用時,不管天氣條件如何,均應按照要求作好機械的常規停機防風工作。

第五十五條起重機停放時,必須選擇良好的停機場所。應確保:

(一)機械的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採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停機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機械設備、車輛、建築物、管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六條起重機作業完畢後,應按照各種類型起重機的具體規定將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並切斷主電源和動力。

(一)汽車吊在每日工作結束後應立即收車、將臂杆收回,作好安全停機。

(二)龍門吊在每日工作結束後上好夾軌鉗,並同時對龍門吊穿好鐵鞋。

未裝有道軌夾軌鉗的龍門吊,應在每日工作結束後沿道軌方向在道軌上拴牢攬風繩,同時對龍門吊穿好鐵鞋。

(三)履帶吊

1、主臂工況時:

(1)正常停機和防風要求:將起重臂放至40—60°,剎住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並切斷主電源。應將臂杆轉至順風方向並鬆開迴轉制動器;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應將臂杆趴下。

2、塔式工況時:

(1)正常停機和防風要求: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員應將副臂放至20-30度,臂杆轉至順風方向並鬆開迴轉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並切斷主電源。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8級(含8級)以上時,必須放下主臂,使副臂頭部接觸地面。

(3)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必須將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機

1、正常情況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員應提起鈎頭收回小車,將前臂杆轉至順風方向,鬆開迴轉使臂杆處於自由迴轉狀態,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並切斷主電源,穿好鐵鞋或鎖住夾軌器。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必須將塔機開到停車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車後加掛錨固裝置或按防風預案要求設置攬風繩。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並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並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後,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捲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鈎、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並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鬆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鬆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後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後,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鈎提升接近臂杆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鈎距臂杆頂部不得小於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迴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後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後,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捲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迴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後,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後,起重機臂杆應轉到順風方向,並放鬆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鈎提升到離臂杆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後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後)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鈎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註銷手續,並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一、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迴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後,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吊鈎、抓鬥等吊具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每週應檢查下列檢查:

1、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鈎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軌道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關於起重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起重機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起重機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並審批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並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起重機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並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起重機使用狀況;

7、組織起重機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範措施。

(二)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

1、在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單位有關起重機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起重機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起重機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5、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6、根據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狀,審定所編制的起重機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情況;

8、參加起重機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

(三)起重機操作人員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脱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起重機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載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敏性和可靠性;

5、按時定點、定線巡迴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機的維護保養工作;

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起重機維護保養制度

(一)起重機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二)起重機投產前,必須按照起重機的使用特點認真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三)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貴任制;

(四)保持起重機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衞生;

(五)認真執行巡迴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起重機安全附件;

(七)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反映;

(八)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起重機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起重機事故報告制度

(一)起重機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起重機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還應直接報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並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移動式起重機異地發生事故後,業主或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同時報告設備使用註冊登記的質量監督部門。

(五)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黃埔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82272400.傳真:82272370。

四、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必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註冊登記,領取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一)葫蘆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和側向外吊作業;

2、不得將吊載在其他作業者頭上通過;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衝器與上描器衝撞;

5、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維護和調整制動器;

6、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行作業;

7、不得在吊載重量不清的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8、不得隨意拆卸葫蘆式起重機上任何安全裝置;

9、不得在下列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情況下作業:制動器失靈、限位器失靈、吊鈎螺母防鬆裝置損壞、吊裝鋼絲繩損傷已達到報廢標準等;

10、不得在捆綁不牢、吊載不平衡、易滑動、易傾翻狀態下,重物稜角處與吊裝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2、注意吊鈎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

13、在狹窄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觀察前、後、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確認電開關按鈕標記後再進行操作;

16、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於正常狀況,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動電開關按鈕;

17、發現起重機故障時,先切斷總電源,再檢查;

18、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處時,應停車觀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0、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葫蘆式起重機,在吊具處於最低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不少於兩圈的安全留數;

22、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人時,再進行操作;

23、為減小吊載的擺動與衝擊,可以採取反向動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並交給接班人。

(二)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l)起重機起動後即將開動前;

(2)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3)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為保證安全,正確使用貨梯,滿足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任何情況下,嚴禁無關人員開行貨梯。

二、除非工作需要,嚴禁人員進入貨梯。

三、貨梯進貨前一定要核准貨物重量不能超過貨梯載重量。

四、將貨物放入電梯時,須將其放在電梯轎廂的中央,嚴禁電梯在重心偏離中心時開動電梯。

五、放置貨物時須小心輕放,嚴防貨物或卡板碰撞電梯門及轎壁。

六、運行過程中注意檢查相關參數,發現異常,須及時停機並報告相關負責人處理。

七、使用完畢後,搞好衞生工作,停在指定位置,關掉電源。

八、相關負責的管理人員須嚴格監督保養人員的保養情況,並仔細檢查其填寫的保養記錄表,對電梯運行狀況須有一個全面清楚的瞭解。及時申報年檢,並對檢驗結果採取相應的措施。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一)起重機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起重機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還應直接報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並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移動式起重機異地發生事故後,業主或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同時報告設備使用註冊登記的質量監督部門。

(五)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黃埔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82272400.傳真:82272370。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後,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後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後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鬆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弔”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鈎提長接近臂杆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鈎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於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後,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於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