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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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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配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員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規範事業單位編外自主用人,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某委組織部、某人事局、某編辦《關於推進某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某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範圍

本某各類事業單位(不含財政經費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根據一定時期工作任務及業務延伸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核定的編制以外,自主聘用6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聘用原則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財政支出經費,受聘人員的工資和各種福利,由聘用單位自籌解決。同時,要堅持“機構優化、按需聘用、手續完備、用工規範”的原則和迴避制度,根據崗位要求擇優聘用。

被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具備擬聘崗位所需的學歷、職稱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簽,聘用合同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應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雙方簽訂,使用某人事局統一印製的聘用合同書。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都必須到某人才服務中心辦理鑑證手續。解聘人員和聘用合同期滿不再續聘人員可到某人才某場自主擇業或自謀職業。

四、聘用待遇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可參照聘用單位同等條件編內工作人員的標準執行,也可由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全某最低工資標準。其檔案工資由人事代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聘期內由聘用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為期辦理養老保險等手續。

五、聘用管理

編外聘用關係一經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 案關係統一由某人才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員參加所在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由某人才服務中心歸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實行人事代理的編外聘用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為申報職稱評審、考試,實行評聘分開。聘期內發生人事爭議,可向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依據有關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續

事業單位需要編外聘用人員,可先向某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經研究同意,再簽訂聘用合同,辦理人事代理手續。人事代理部門按規定提供有關服務事宜。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規定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控制編外聘用人員總量節約行政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編外聘用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納入編制限額管理,以勞動合同形式聘用,並由市財政撥付定額補助的人員。編外聘用人員只限於從事機關事業單位的技術性、服務性、輔助性事務工作崗位,不能在執法崗位和涉密崗位工作,不能替代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不得從事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

第三條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聘用原則、聘用條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財政未撥付定額補助的機關事業單位自行聘用人員,不納入本辦法管理。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聘用原則

第四條 聘用堅持崗位急需、競爭擇優、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聘用人員實行控制數管理,控制數由市編辦核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充分使用現有人員,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員時,優先從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屬其它事業單位調劑使用。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後,全市各機關事業單位(含臨時機構)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聘用人員的,經查實,將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三章 聘用條件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報編外聘用人員計劃:

1、本單位工作人員已滿編制或超編,為完成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在職人員調劑確有困難的。

2、因事業發展,現有在職人員不能保證工作正常開展,增加行政事業編制暫時有困難的。

3、用人單位按規定配備公務用車,後勤服務人員編制不足的。

4、用人單位有工勤編空,工勤崗位實行服務社會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崗位確需用工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編外聘用人員工計劃:

1、現有在職人員能保證工作正常開展的。

2、計算機(網絡)管理、會計統計、文印收發、文書檔案、行政執法、行政許可、行政管理等應由國家公務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任的職位(崗位)。

第十條 保安(門衞)、衞生保潔、園林綠化、文印食堂、維修維護等崗位,按照“辦事不養人,服務社會化”的要求,原則上實行服務外包或勞務派遣,一般不予核定編外聘用人員計劃。

單位宿舍(家屬區)管理服務人員應由業主委員會聘用,不予核定編外用工指標。

第十一條 聘用人員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非特殊崗位年齡原則上要求在35週歲以下;

(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第十二條 聘用人員應當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條件:

(一)綜合崗位。被聘用到綜合崗位上的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專業為經濟類、法律類、計算機類、管理類、文祕類。

(二)專技崗位。被聘用到專技崗位上的人員,應具備崗位所需的資質和學歷。

(三)工勤崗位。被聘用到駕駛員崗位上的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持有相應證件,駕齡在5年以上。

第四章 管理單位職責

編外人員用工管理工作由市編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和主管部門、用人單位各司其職,協同管理。

第十三條 市編辦:負責用人單位編外聘用人員計劃的審核;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定編外聘用人員工資福利等經費發放標準;負責辦理編外聘用人員社會保險事宜;負責全市編外用工的統計和調劑;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法》和相關政策法規;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核定編外聘用人員工資、福利等經費渠道並按所在單位性質撥付到單位由單位實行;負責編外聘用人員相關經費開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未按規定實行管理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負責對使用編外聘用人員的經費實行專項審計;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負責建章立制,嚴格控制本部門及下屬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使用,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考核、培訓、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工資福利、發放和社會保險的繳納;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條 申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編制情況、人員情況、工作任務提出申請理由,並填寫《樂平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計劃表》,報市編辦審核。

第二十一條 審批。市編委審定招聘計劃。

第二十二條 招聘。根據市編委批准的聘用計劃,用人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招聘編外人員的請示,主管部門擬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方案中應明確招聘崗位、招聘對象所具備的年齡、學歷、專業等基本條件。招聘方案報市人社局審核把關。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會同市人社局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公告,並做好招聘考試(測試)、考核、體檢、公示等工作。

對於採取公開招聘方式符合聘任職位條件的人選少的專業性較強的職位,經市人社局批准,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直接選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擬聘任人選。用人單位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或者相關單位推薦提出擬聘任人選。

(二)資格審查。根據招聘資格條件對應聘人員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工作履歷和工作業績。

(三)測評。對擬聘任人選進行專業測評。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者備案,辦理聘任手續。

第二十三條 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在錄用編外人員一個月內,與聘用人員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樂平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工作人員聘用合同書》,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市人才交流中心備案一份。聘用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㈠聘用期限;㈡工作崗位與職責;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㈣工資待遇及社會保險;㈤工作紀律;㈥聘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㈦違反聘用合同責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規定必備條款外,可以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雙方協商約定其它內容。

第二十四條 聘用合同由被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共同簽訂。

第二十五條 聘用合同期限視工作任務完成時間的長短確定,分為有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有固定期的一般為1~3年,具體期限由雙方確定,並在合同中約定終止履行的日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聘用合同,其終止時間應為雙方約定的工作實際完成時間。

首次簽訂合同須實行試用期,一般為3~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對聘用時間不足一年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編外聘用人員由用人單位和市人社局負責管理,編外聘用人員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作崗位,由市人社局統一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作調整,聘用人員應服從安排。

第二十八條 編外聘用人員不得跨單位流動,對不服從工作安排或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進行解聘,報市編辦、市人社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編外聘用人員的考核。編外聘用人員考核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工作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考核原則。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羣眾評議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二)考核內容。考核的具體內容應當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結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業績、紀律等方面內容,重點考核工作業績。

(三)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四)編外聘用人員的年度考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同時進行,一般安排在一月份進行。

(五)考核結果的運用 編外聘用人員年度考核結果應與績效報酬掛鈎,同時作為對編外聘用人員續聘、解聘的主要依據。對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當月予以解聘;對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當年不計算為累計聘用工作年限;如兩年連續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當年考核可直接定為不稱職,並予以解聘;連續兩年考核結果優秀,由用人單位推薦,經市分管領導批准,可晉升績效工資一個檔次。

第三十條 編外人員人事檔案可委託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用人單位為編外聘用人員建立個人臨時檔案,及時將受聘人員的考核評議、鑑定、獎懲、工資、崗位變動等材料歸檔保存。

第七章 工資待遇

第三十一條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二個部分組成。基本工資比照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工資標準核定。

第三十二條 績效工資係數分為三個檔次,學歷為本科的0.7;學歷為大專為0.6;中專及以下為0.5。

第三十三條 績效工資係數每兩年提升0.1,1.0為封頂。

第三十四條 聘用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十五條 聘用人員的工資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情況作適時調整。

第八章 培訓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根據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聘用人員素質的需要,對聘用人員進行分類培訓。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聘用人員參加相應的業務培訓,聘用人員應當服從安排,遵守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按照“不提倡、不鼓勵”,“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用人單位應將編外聘用人員納入本單位崗位職責管理,做好考核、使用、培訓、社會治安、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生產教育以及清退等工作。

編外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制定);

4、編外聘用人員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本年度內考核不合格的。

7 、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聘用合同簽訂後,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一條 聘用單位被撤銷的,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二條 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工資待遇等問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有關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崗位原則上不得招用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人員。因工作需要、本人自願、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准,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退休後返聘,最長不得超過5年。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續聘。

第四十四條 我市之前的有關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凡來辦理相關手續的按本辦法補辦相關手續;原已核定績效工資標準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按本辦法逐步調整到位。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