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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章程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9W

農業合作社章程精品多篇

專業合作社章程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起,於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務範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xx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市、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五)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合作社章程 篇二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社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在產業籌備小組的大力宣傳和項目區廣大農户充分學習討論的基礎上,在輔導員的精心輔導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德江縣茂盛天麻種植專業合作社,辦公地址是德江縣高山鎮堰塘村。

第二條 本社是以參與世界銀行貸款貴州農村發展項目產業鏈建設的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户、公司(企業)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社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等方面的服務,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的經濟收入。

第三條 本社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盈餘返還、社員享受平等權利。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

第四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縣項目辦的指導和監督,根據世行貸款貴州農村發展項目規劃設計的產業項目建設內容,嚴格遵照項目實施手冊,在輔導員的輔導下實施項目建設和開展相關的業務活動,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 本社的宗旨是,以主要農產品價值鏈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實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實現共同富裕。

第六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組織編制合作社產業投資計劃;

(二)制定實施計劃,組織社員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

2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二)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三)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四)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和拒絕參與項目活動的(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技術和勞動力等);

(五)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社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並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社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佔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本社設立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召開社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履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於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併、聯合等重大問題;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查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四)審查批准本社產業規劃設計和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五)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六)討論決定社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社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七)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的建議;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出。

第十八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比例票制(股權比例)。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比例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五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討論決定社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五)對社員進行培訓,組織社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六)聘用或解僱本社工作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6第三十四條 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財 務

第三十五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會費;

(二)社員股金;

(三)世行項目資金和政府支持的其他投資;

(四)國內配套資金;

(五)本社每從結餘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六)合作伙伴(公司企業)投資;

(七)接受的捐贈款;

(八)其他項目資金。

第三十六條 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範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對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五)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六)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七)社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八)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社會費從每年盈餘資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數額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 元,每股金額為 元,每名社員最多隻能認購 股。農户主要以資金、勞動力和土地三種方式入股,合作社對社員參與的土地或實物進行評估,並以現金的形式折算成股份,便於統一股權標準。社員的利益分配有兩層:第一層,將盈利結餘資金的70%按照交易量(額)向社員返還;第二層,將盈利結餘資金的30%按社員股權分紅。

本社社員的股份採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四十條 本社按公曆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初將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佈一次,並及時解答社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供上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的財務支出預算,交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一條 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後,年終結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三)教育基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培訓; (四)風險基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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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合作社章程 篇三

合作社是勞動羣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於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後【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託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 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 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 方式發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 篇四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 合作社,社址設在 ,第三條 本社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宗旨是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為社員服務。

第四條

本社的業務範圍包括:為社員供應所需生產資料,如: 、、等;收購 、等農副產品;提供機械、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五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組織供應、生產和收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關單位的監督。

合作社編輯 第六條

本社創建資本總額【*】 萬元,分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萬元( 【***】股),社員入股【**】 萬元(【***】股)。

第七條

社員必須按其業務量認購相應股份,並在註冊登記時一次付清,由合作社開據股金證書。

第八條

一個社員,不論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認其為一個股東,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繼承和轉讓,但必須到合作社辦理有關手續。

社員編輯

第九條

承認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規章制度,並認購股金者,經本人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即為本社社員。

第十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諮詢權和監督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章程的規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合同,保證供貨時間、數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務年度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准,完成當年任務後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

第十三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行本社簽訂的合同,向本社提供偽、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

管理機構編輯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事。

3、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批准本社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 【***】 人,任期為【***】 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臨時召開。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係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合同,對內簽署社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並經董事批准,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監事會由 【***】 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並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金、票據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終止清算編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並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 後,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研究宣佈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准,不得處置合作社財產。

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税款及發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僱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後,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後頒佈的有關法律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有關部門批准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