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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泉鄉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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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泉鄉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精品多篇)

章 附 則 篇一

第十條 村委會按本章程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婦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第十一條 村委會每季度對違約行為和工作情況張榜公佈,實行政務公開。

第十二條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十三條 本《章程》由村委會負責解釋。

章 附 則 篇二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正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章 組織機構與職能 篇三

第三條 村成立計劃生育領導小組,依法管理全村的計劃生育工作,村黨支部書記任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組長,村委會主任任副組長,有關人員為成員。設立為育齡羣眾開展生產、生活、生育綜合服務的活動室。

第四條 計劃生育專職幹部職責

1、制定年度計劃生育工作計劃,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計劃生育工作任務。

2、具體負責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落實計劃生育責任制,宣傳教育育齡羣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計劃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審議通過。

4、全面掌握婚育對象的基本情況,及時為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婦辦理《生育服務證》,每年負責對初婚無孩夫婦、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婦進行登記造冊,按時上報、張榜公佈各種統計數據,按月填寫統計報告單,指導育齡婦女小組長填寫活動記錄。

5、組織本村育齡婦女搞好分類查訪、生殖健康查體和節育措施落實,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動員其終止妊娠,杜絕大月份引產和計劃外生育。

6、為流出已婚育齡婦女開具計劃生育證明,並與其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建立聯繫制度;對來本村一個月以上流動人員查驗《計劃生育婚育證明》併為其辦理《天津市流動人口婚育登記證》,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建帳立卡並定期對其提供服務。

7、積極協助村黨支部、村委會做好計劃生育三結合工作。

8、經常深入羣眾,為育齡羣眾提供各項優質服務,做育齡羣眾最可愛的人。

第五條 計劃生育協會職責

1、建立健全協會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計劃、有分工、有活動、有記錄。建立會員聯繫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動制度。

2、協助村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組織會員帶頭學習宣傳黨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計生科普知識,帶頭實行計劃生育,帶頭聯繫羣眾,以會員的模範行為帶動和影響廣大羣眾少生快富。

3、組織協會理事和會員聯繫户,結合協會特點,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積極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生活、生育服務,努力為育齡羣眾排憂解難,並指導會員聯繫户開展各項活動。

4、切實維護育齡羣眾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注意傾聽羣眾的意見和呼聲,及時向村委會反映村情民意,發揮好橋樑和紐帶作用,並主動承擔力所能及的工作。

5、積極參與計劃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計劃的制定及落實,有關人員參加涉及計劃生育方面的村委會會議。

6、發揮協會監督作用,對政策法規的執行、生育安排、婚育統計、政務公開以及在實行計劃生育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監督,並視情向村委會或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7、注重發揮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們的一技之長,幫助支持他們更好地帶動、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勤勞致富。

8、教育協會理事和會員時刻關心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並積極主動地為村委會當好參謀。

第六條 育齡婦女小組長工作職責

1、掌握本組已婚育齡婦女的婚育狀況和節育措施落實情況,發現計外懷孕要主動動員其終止妊娠,並向村計生領導小組報告。

2、積極配合村專幹做好計劃生育工作調查,宣傳、落實計劃生育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3、定期組織本組育齡婦女參加各級舉辦的計生知識學習,宣傳品及時發放到户,並抓好小組活動,確保本組育齡婦女計生知識知曉率達90%以上。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範本2015 意境圖片

4、組織本組已婚育齡婦女按時參加孕檢、訪視、生殖健康查體和節育措施落實,做到每次普查率達100%。

5、做好本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協助村辦理好外出流動人口有關手續。

6、及時、準確、按月向村報告出生、死亡、結婚、流動人口和育齡婦女落實節育、補救措施情況,並如實填好各項工作記錄。

7、積極開展優質服務,幫助育齡羣眾勤勞致富。

章 違約責任 篇四

第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違約責任:

1、違反《條例》規定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報請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2、生育子女後在規定時間內不落實安全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的;

3、不按規定接受孕檢、訪視、健康查體,或弄虛作假、請人代替檢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齡婦女不按要求及時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婚育證明》或已婚育齡婦女流出後不按時回寄孕檢證明的;

5、不參加村、組組織的會議、學習和活動的;

6、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

章 總 則 篇五

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章程。本章程已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已報鎮人大主席團、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章 村民自治內容 篇六

在黨委、政府的指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政策範圍內,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有獨立自主地處理計劃生育事務的權利,自覺承擔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教育村民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涉及計劃生育的事務要向全體村民公開,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積極為羣眾提供生活、生產、生育等方面的優質服務,堅持以人為本,讓村民最大限度地獲得計劃生育的參與權、自主權、民主權、監督權。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途徑,達到羣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目的`,讓羣眾自己管理自己,做計劃生育的主人。

章 自治措施 篇七

第九條 違反本章程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公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0元?500元的違約金:

(一)報稱新生兒死亡卻無合法死亡證明的;

(二)容留他人計劃外環孕、生育的;

(三)阻礙計劃生育專幹履行公務,誹謗、侮辱、毆打、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服務人員和積極分子的;

(四)歧視、虐待生女嬰的婦女和有遺棄、殘害嬰幼兒行為的;

(五)侮辱、謾罵純女夫婦未生育男孩的;

(六)擅自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選擇性終止妊娠的;

(七)不按要求參加環孕檢或意外懷孕知情不報造成大月份引產的;

(八)有非法送養、抱養女嬰行為的;

(九)不及時報告懷孕、出生、死亡的;

(十)外出務工人員不按時寄《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的;

(十一)其它破環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

第十條 村民對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應在收到決定後30個工作日內向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議。既不申議,或雖已申議,在鄉人民政府維持原決定後,仍拒不執行決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員會給予的一切優惠待遇的權利。

第十一條 對違反《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村民委員會申請、協助鄉人民政府核查處理。

章 育齡夫婦的權利與義務 篇八

第七條 育齡夫婦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參加鎮、村舉辦的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及生殖保健等知識的培訓教育。

2、有權依據《條例》和本章程規定申請生育,並接受管理與服務。

3、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違反政策、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工作人員,有權向各級主管部門舉報;對不實行計劃生育的人和事有權提出批評並向上級檢舉。

4、對計生行政部門作出的違反計劃生育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有權對全村的`計劃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監督黨員、幹部、羣眾實行計劃生育。

6、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有權享受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和獎勵。

第八條 育齡夫婦應履行下列義務

l、認真學習黨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學習優生優育和避孕節育知識,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要求生育的夫婦,應辦理《生育服務證》,做到持證懷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齡夫婦(領結婚證日期)應在一個月內向村委會報告新婚,懷孕兩個月內報懷孕,併到鎮計劃生育服務站接受優生檢查,懷孕3-6個月到鎮計生辦領取準生證明,生育後一週內報告出生情況。未經計生部門許可,不得私自終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婦應按規定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每季到鎮、村規定的地點接受生殖健康檢查,計劃外懷孕應自覺終止妊娠。

6、自願推遲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婦,應在鎮服務站工作人員指導下,落實好避孕節育措施。

7、外出到本鎮以外30天以上的育齡婦女應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婚育證明》,如實向所在組組長和村計生專幹提供外出地點及從事何種行業等情況,同時到鎮計生服務站進行孕情檢查並與鎮計生辦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書,外出人員要接受流入地計生部門管理,並按規定時間回寄流入地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孕檢證明。

8、流入已婚育齡婦女應攜帶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接受現居住地的管理、服務。

9、離婚、喪偶的育齡婦女應自覺按照鎮、村規定參加健康查體。

章 村民的義務和權利 篇九

第八條 村民在計劃生育自治中的義務:

一、村民的義務

(一)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二)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義務;

(三)有按照法律法規規範生育行為的義務;

(四)有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義務;

(五)有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六)違反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

(七)有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公約》的義務;

(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二、村民的權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權利;

(二)有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權利;

(三)有獲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權利;

(四)有獲得避孕節育基本技術項目免費服務、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務的權利;

(五)有獲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獎勵、優待、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的權利和平等發展的權利;

(六) 有實行計劃生育、其人身權、財產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有對計劃生育中違法、違紀的事實進行監督檢舉的權利;

(八)有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 ;

(九)有申請加入計生協會並在其中工作的權利。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十

計劃生育羣眾自治章程

( 2012年 5月29日第七屆村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河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應遵守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代表大會是本村計劃生育村級自治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決定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的有關事項。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的計劃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為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村民委員會下設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村支書、村主任、村計生宣傳管理員等兩委班子成員組成。負責本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開展,《河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及本《章程》的貫徹執行;參與本村人口計劃的制定。人口計劃和生育指標的落實計劃生育帳、卡、冊管理及出生、節

育措施的落實情況;組織村民參加“遵紀守法户”、“五好家庭户”、“雙文明户”、計劃生育合格村創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競賽活動等。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抓好本村計劃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 組織村民參加計劃生育學習,督促村民遵守計劃生育政策。

(二) 辦理、審查有關計劃生育證明、證件。

(三) 收取履約金和違約金。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 按時向村民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知識。

(二) 每年單月育齡婦女提供查環、查孕、健康檢查服務,落實避孕節育及各項補救措施,做好避孕藥具發放、指導和隨訪。

(三) 為育齡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傳服務。

(四) 每季度張榜公佈本村人口計劃執行情況、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社會撫養費徵收及避孕節絕育措施落實情

況、違規違紀處理情況,公佈內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羣眾監督。

(五) 及時退還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約責任金。 第五條 村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 接受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

(二)享受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生殖保健服務和各項優先優惠政策,接受避孕藥具發放指導和隨訪。

(三)有參與本村計劃生育事務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權利。

(四)監督本村人口計劃執行、生育關懷、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以及避孕節育措施落實和村委會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權要求村委會退還相關的履約責任金。

第六條 村民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男女雙方結婚前,應自覺接受婚前檢,接受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教育。禁止非婚懷孕和無證生育。

(三)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按時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的相關計劃生育的學習教育活動。

(四)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務工、經商、走親訪友3個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動到鎮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心檢查生育、節育情況,落實節育措施,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與村委會簽訂外流人口計劃生育協議,繳納履約責任金200元,外出後每季度按時寄回所在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出具健康檢查證明。

(五)已婚育齡婦女户口遷出前須交納户口遷移履約責任金200元,在開出證明一個月內辦理遷移户口。

(六) 為外來育齡婦女提供暫住房屋的,房主應在兩天內向村委報告,並主動出示外來人員有關證件。

(七) 生育一孩的夫婦,需繳納落實節育措施履約責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後當月向村委會申報,在90天內落實節育措施。

(八) 凡符合照顧生育條件的夫婦辦理二孩生育手續時,先須本人申請,經村委會張榜公佈十五天後,羣眾無異議的,由村組加註意見,鎮政府審查,報縣計生委審批。准予生育二孩後,要並向村委會繳納履約責任金200元,生後當月必須申報嬰兒出生,並在50天內落實絕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嬰、棄嬰。

第三章 違約責任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違約責任:不按時組織村民參加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培訓活動,賠償每個育齡羣眾每次10元;不按時通知健康檢查,賠償每個育齡婦女每次20元。不按時兑現相關優惠政策,賠償優惠對象5000元。

第八條 村民的違約責任:

(一)育齡婦女不按時參加計劃生育學習培訓,向村委會每人每天交納宣傳服務費10元。

(二)育齡婦女不按時接受“健康檢查”的,村委會收取違約金每天10元,直到接受服務為止。

(三)應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婦,不按時落實節育措施收取違約金40元/天,直至落實為止,並將責任金轉為違約金,其落實措施的手術費用自理。

(四)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務工、經商、走親訪友未按時寄回暫住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孕(環)情證明,在履約責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違約金50元。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員承擔履約責任,外出人員及其家屬,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七)對收留外來政策外懷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1000元的違約金。

(八)對非法拾嬰或棄嬰的村民除按政策規定處理外,村委會收取違約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員政策外生育,除將履約責任金轉為違約金和按《河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處理外,加收違約金500元。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村委會徵收各種款項必須出據財政統一收據,否則交納人有權拒交。

第十條 計劃生育違約金、履約責任金由村委會收取,實行“村收鎮管、財政監督”,開支主要用於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人員培訓、優生服務、致富知識傳授、獨生子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費用等。

第十一條 村委會及其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村委會負責解釋。

荊紫關鎮魏村村 計劃生育羣眾自治